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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8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8-10-19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文 号 深鹏管规〔2018〕2号 发布机关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
签发日期 2018-10-19 实施日期 2018-10-29

各办事处,新区各单位,驻新区各单位:


  《深圳市大鹏新区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新区管委会


  同意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10月19日


  深圳市大鹏新区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旅游资源,促进新区民宿经营市场健康发展,规范新区民宿经营,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广东省旅游条例》、《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区范围内民宿经营及相应监督管理等活动。


  文物、古村落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民宿经营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经营者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开办的,为旅游者提供休闲度假、体验当地人文、自然景观和风俗文化等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小型旅游设施。


  第四条 新区民宿管理遵循“属地统筹、部门监管、协调联动、全面规范、安全经营”的原则,实行“民宿信息建档、部门日常监管”的长效管理机制。


  新区支持符合规定的民宿发展,引导超过规定标准的旅业经营实体逐步转型升级为旅馆业等产业,依法查处不符合国家、省、市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经营实体。


  第五条 新区的民宿管理实行两级管理主体制度。


  新区民宿管理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是新区民宿行政监管的议事协调机构。新区综合办公室、政法办公室、发展和财政局、经济服务局、公共事业局、文体旅游局、城市建设局、城市管理局、生态资源环境综合执法局、大鹏公安分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大鹏局作为领导小组的常设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运作机制由新区机构编制部门另行规定。


  办事处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履行民宿管理的辖区统筹职责。


  第六条 领导小组代表新区督促、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履行职责,负责建立民宿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信息互换机制以及行政督办问责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新区政法办公室,负责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将采集建档的民宿信息分送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日常监管,负责组织民宿管理联席会议,指导各办事处民宿管理机构开展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工作,负责指导相关职能部门涉及民宿的信访维稳工作。


  办事处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履行民宿管理的辖区统筹职责,负责辖区民宿基础信息采集建档并报新区政法办公室,负责民宿管理政策的宣传、解释,协调基层调解组织调处民宿经营纠纷,就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民宿违法违规情况及时提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办事处应当指定其相应部门牵头开展本款规定的工作,办事处综合执法等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在其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第七条 新区综合办公室负责提出民宿规范适用性法律意见。


  新区文体旅游局负责指导民宿旅游经营发展,制定民宿发展规划,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等组织制定新区民宿服务标准规范,负责对文物建筑作为民宿的管理,加强对民宿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民宿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等工作。


  大鹏公安分局负责对民宿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负责民宿治安管理,做好从业人员信息备案。


  新区城市建设局负责牵头组织各办事处开展民宿建筑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负责监督民宿建设行为,组织制定民宿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指引和民宿装饰装修工程技术指引,牵头组织各办事处完善民宿集聚区的供气设施,督促各燃气企业做好燃气应急保障。


  新区公共事业局负责对民宿的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日常巡查监管,指导新区民宿行业协会建立民宿卫生规范,制定民宿卫生操作指引,督促民宿经营者完善相关卫生设施,指导民宿经营者完善相关卫生设施及建立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新区城市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在民宿及周边区域占道经营、乱摆卖等违法行为。


  新区生态资源环境综合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民宿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行为,加强对民宿经营活动中排污等环境影响活动的监管。


  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保障新区民宿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协调供电部门做好民宿聚集区电网设施建设和电力保障工作,协调推进运营商做好民宿聚集区的通信信号覆盖和改善,做好民宿聚集区发生突发事件引起生活必需品市场波动时的应急物资保障(应急物资仅包括:饼干、方便面、水、纸巾、纸杯、毛巾等生活必需品)。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大鹏局负责辖区民宿商事登记,制定民宿商事登记的工作规则及指引,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


  规划国土、税务、应急、安监、劳动、纪检监察等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依法履行与民宿监管有关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 在领导小组统筹下,民宿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以及信息互换机制实行部门联动监管和信息共享。


  涉及相关职能联动配合的具体工作事项,新区政法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民宿监管具体工作事务;联席会议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由新区政法办公室提请领导小组协调。


  新区政法办公室负责牵头建设新区民宿信息化监管平台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实现民宿监管信息在职能部门之间的互联互通、及时共享,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布民宿监管信息。


  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以及各自职责分工,制定民宿规范管理的相应配套政策,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认真贯彻执行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及时向履行职责所涉相关部门、办事处通报工作情况。


  第九条 鼓励民宿经营者参加新区民宿行业协会,依法接受行业自律。


  新区民宿行业协会开展下列行业自律工作:


  (一)拟定行业自律的规章制度和经营、服务、安全及定价规范,报新区文体旅游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通过行业自律的规章制度和相应规范,对民宿的服务质量、竞争手段、服务定价等进行指导和监督,推动民宿的良性竞争和健康运营;


  (三)开展民宿行业的宣传、推广、咨询等活动,加强与社区居委会、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反映民宿经营者的意愿;


  (四)依据章程、行业自律的规章制度和相应规范,防范和惩戒民宿经营违法、违规行为,调处民宿经营者之间的纠纷;


  (五)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推动诚信守法经营;


  (六)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工作。


  民宿行业协会应依法办理社会团体登记。


  第十条 社区居委会、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可以在办事处、社区工作站的指导下,充分听取新区民宿行业协会的意见,通过社区居委会自治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等,对所在社区民宿建筑物租赁、民宿经营活动加以规范。


  社区工作站在办事处的领导下,履行民宿辖区管理职责,根据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编制的范本与民宿经营者签订《承诺书》、《安全管理责任协议书》并监督落实。


  第二章 民宿经营


  第十一条 新区文体旅游局应当组织编制《大鹏新区民宿发展规划》,并纳入新区旅游专项规划,提出新区民宿总体发展规模、区域分布、经营特色等指导性意见。


  各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大鹏新区民宿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在征求社区股份公司和社区居委会意见的基础上,明确各社区容纳民宿总量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民宿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m2;


  (二)取得消防安全评估合格文件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材料;


  (三)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即JGJ125 房屋安全性鉴定)或《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取得的建筑结构安全的鉴定文件,或者取得合法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鉴定文件或证明文件还应通过新区住房建设部门备案;


  (四)民宿经营选址不得违反水源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规定,不得设置于建筑物的地下楼层,不得在政府依法确定土地整备范围后在整备范围内设立民宿;


  (五)承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新区民宿服务标准规范、民宿行业自律规范等规定开展经营,且不得擅自改变民宿经营业态范围,与社区工作站签订《承诺书》、《安全管理责任协议书》。


  不符合本条前款规定的,不适用本办法管理。


  民宿建筑物消防监督管理、房屋安全性鉴定的具体办理办法,由大鹏公安分局、新区城市建设局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办理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中明确为经营民宿。


  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适用本办法管理,依法按照旅馆业等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兼营餐饮、食品流通服务的民宿,应当依法申领《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排水许可证》。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环保、城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兼营餐饮、食品流通服务民宿的消防、食品等安全管理,严格控制民宿兼营餐饮、食品流通服务。


  民宿兼营海上运动、汽车租赁、婚纱摄影、古玩字画等特色服务的,应当遵循相关行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服务安全。


  民宿经营者应当遵守城市市容环境、餐厨垃圾、环境保护等规定。


  民宿经营应当依法明码标价。


  第十五条 民宿经营者聘请近亲属以外人员从业的,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民宿行业协会应当推动民宿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火灾事故险、雇佣人员人身伤害意外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第十六条 民宿经营者本人应当在民宿中从业。


  民宿经营者是民宿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和消防管理制度,留存相关实施记录备查。


  民宿经营者应当确保民宿中有工作人员在岗在位,并依法按照规定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加强民宿的安全管理,依法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民宿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房间价格、旅游者须知及紧急避难逃生位置图,置于建筑物的明显位置。


  第十七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将每日住宿旅游者资料进行登记,并按规定上报公安机关。


  民宿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将其本人和民宿从业人员情况资料以及从业人员变动情况上报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 办事处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大鹏新区民宿发展白皮书》,对民宿聚集区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按照轻重缓急、规模大小等,因地制宜、注重特色、提升品质、打造精品的原则,设立提供咨询、投诉等服务的民宿服务中心,完善民宿聚集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属于政府公共服务职责范围内的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清运等事项,新区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民宿经营者应当配合土地整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片区环境整治、景观提升等工程的实施。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民宿进行信息采集、建档,记录如下信息:


  (一)商事主体登记(含负责人)以及民宿经营涉及的相关证照情况;


  (二)房屋安全鉴定情况;


  (三)消防安全评估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情况;


  (四)其他必要信息。


  民宿信息采集建档的具体办法,由新区政法办公室另行组织制定。


  第二十条 对经信息采集建档的民宿,办事处应当在定期将所记录信息报送新区政法办公室。


  新区政法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办事处报送的民宿建档信息后定期分送新区文体旅游局、公共事业局、城市建设局、大鹏公安分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大鹏局、新区生态资源环境综合执法局等职能部门。


  各相关职能部门收到新区政法办公室分送的民宿建档信息后,应当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对民宿依法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对不适用本办法管理、又向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实体,应当根据《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深圳市公安局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规定申办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对未经许可擅自继续经营的,由公安机关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租赁建筑物经营民宿的,出租人应当依法落实对出租房屋的安全责任,对承租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照《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房屋租赁有关义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新区民宿行业协会、经营规范的民宿,新区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具体办法由新区政法办公室会同新区文体旅游局、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新区政法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2016年4月6日修订的《深圳市大鹏新区民宿管理办法(试行)》(深鹏管规〔201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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