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邮箱 移动门户 广东省司法厅 深圳市司法局微信 深圳市司法局微博 数据开放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 我的主页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规范性文件查询 > 区级规范性文件 > 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区管委会

2022-09-20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市大鹏新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危房拆除重建管理办法》有效期续期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9-09-20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文 号 发布机关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
签发日期 2019-09-20 实施日期 2019-09-20

各办事处、新区各单位、驻新区各单位:

  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305号令)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决定对《深圳市大鹏新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危房拆除重建管理办法》(深鹏管规〔2016〕3号)续期三年,延续有效期至2022年9月20日。

  特此通知。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9月20日

  深鹏管规〔2016〕3号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危房拆除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办事处、新区各单位、驻新区各单位:

  《深圳市大鹏新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危房拆除重建管理办法》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8月5日

  深圳市大鹏新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危房拆除重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新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危房拆除重建行为,建立疏堵结合的查处违法建筑长效工作机制,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深府〔2006〕105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危房拆除重建核准管理工作。

  第三条 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危房拆除重建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从严把关、严格监管、依法建设的原则,鼓励申请人采用统建安置或货币补偿的方式,促进集约节约用地。

  第四条 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危房拆除重建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新区城市规划,符合深圳市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符合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和消防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 核准危房拆除重建或货币补偿占用统建上楼指标。重建或货币补偿的房屋面积应在统建上楼指标中予以扣减。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新区查处违法建筑和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以下统一简称新区查违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新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危房拆除重建的核准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危房拆除重建核准决定、拆除重建工作中涉及的重大事项;

  (二)协调解决新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危房拆除重建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三)指导和监督新区相关单位开展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危房拆除重建核准和管理工作。

  新区查违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危房拆除重建申请进行审议。联席会议由新区查违领导小组组长主持,新区查违领导小组成员相关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审议危房拆除重建核准决定时,可邀请2至3名新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党代表列席会议。

  第七条 新区管委会授权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危房拆除重建核准的组织实施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定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危房拆除重建工作方案;

  (二)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对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危房拆除重建申请进行核查;

  (三)对危房拆除重建申请报新区查违领导小组审议后进行核准;

  (四)组织办事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对危房拆除重建行为进行监管并依法查处拆除重建工作中的规划违法和土地违法行为;

  (五)新区管委会和查违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办事处负责辖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危房拆除重建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受理辖区内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危房拆除重建申请;

  (二)初步审核申报资料;

  (三)组织开展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危房拆除重建核准后的日常监管工作;

  (四)组织开展辖区内有关危房征收的货币补偿工作;

  (五)和新区建设主管部门一同对建筑施工质量、安全和建筑外观进行监督巡查;

  (六)新区管委会和查违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新区建设主管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对新区不符合拆除重建条件危房的处置和管理工作;

  (二)对鉴定机构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管;

  (三)对批准拆除重建危房的施工行为进行管理,和办事处一同对建筑施工质量、安全和建筑外观进行监督巡查;

  (四)新区管委会和查违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新区财政、规划国土、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公安、供水供电企业等查违共同责任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做好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危房拆除重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新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原村民家庭唯一自住非商品住宅经依法鉴定为危房的,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拆除重建。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危房,是指房屋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鉴定为危房且鉴定处理意见为整体拆除的房屋。

  第十三条 家庭唯一自住房,是指申请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除申请拆除重建的危房外,在新区范围内无其他经“两规”处理的农村私宅、已申报“两规”、“三规”未经处理的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及其他违法建筑等非商品住宅类房屋(祖屋除外)。

  或虽有上述房屋,但经鉴定均是危房或不具备居住功能的,视为符合唯一自住的规定,可就其中一栋危房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拆除重建,重建的建筑面积按申请人所有危房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但不得超过480平方米。批准重建后,所有危房均应予拆除,其他危房所占土地归还原农村集体组织的继受单位,按征转地相关规定完善征转地手续后收归国有,纳入政府储备土地管理。

  申请人家庭已按政策申请统建上楼,但统建项目尚未取得用地规划许可批准文件的,作出同意在统建上楼指标中扣减重建后房屋面积的书面承诺后,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危房拆除重建。

  第十四条 申请拆除重建房屋所在地块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在用地不得占用规划用途为城市道路、城市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和公共绿地等用地;

  (二)未纳入经市政府批准的土地整备实施范围、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范围;

  (三)不在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

  (四)不在基本生态控制线已确定的整体搬迁范围;

  (五)属于建成区内零星地块,未占用已征转的国有土地;

  (六)不存在地质灾害隐患;

  (七)不占用基本农田。

  第四章 处理方式

  第十五条 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危房拆除重建原则上按原址、原面积、原规模进行重建,原房屋建筑面积或多栋危房叠加计算重建面积超过480平方米的,应当按照建筑面积不超过480平方米进行拆除重建。

  申请人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不足3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可以按我市相关政策予以住房保障。

  第十六条 申请拆除重建房屋所在地块具备以下情形的,视为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第(二)项规定的用地条件,可按原址、原面积、原规模进行申请:

  (一)申请拆除重建的危房位于已经新区或市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批准,但尚未经市政府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土地整备实施计划范围内,经城市更新申报单位或土地整备实施单位与申请人先行协商,在20个工作日(自向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征求审查意见起算)内未达成安置意见的(以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为准),但城市更新申报单位或土地整备实施单位能够提供等面积结构安全的临时安置房屋或相应货币补偿除外;

  (二)申请拆除重建的危房所在地块不符合规划,但五年内不影响规划实施,申请人申请时书面承诺在规划实施时按征收征用等相关政策无条件配合的。

  第十七条 原村民因危房所在地块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或危房与周边建筑共墙建设导致无法在原址拆除重建,且居民小组未列入大鹏新区整村统建或统筹范围的,可向所在居民小组和社区申请在本社区范围内选取符合用地条件的地块进行换地建设。

  进行换地建设的,原危房拆除后的宅基地归原农村集体组织的继受单位,按征转地相关规定完善征转地手续后收归国有,纳入政府储备土地管理。

  第十八条 危房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无法申请拆除重建的,可由辖区办事处与危房权利人协商货币补偿,补偿后的危房及土地收归国有。货币补偿的标准及操作办法由新区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制定。

  不能拆除重建或无法达成货币补偿协议的危房,可在做好证据保全后予以拆除。在今后的土地整备、城市更新、整村统建或生态线范围内整村搬迁等工作中仍按原拆除房屋的面积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为了生活需要,危房拆除重建时可适当改变原建筑设计,但应当与周边建筑保持协调。拆除重建房屋的层数最高不得超过5层,第一层层高不得超过3.5米,第二层及以上的层高不得超过3米。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二十条 申请人申请危房拆除重建前,应当选择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委托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应按相关规定将房屋安全鉴定委托合同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等鉴定材料向新区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领取备案回执。具体备案方式和工作指引由新区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填写《深圳市大鹏新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危房拆除重建申请表》,经居民小组(含居委会,下同)和社区工作站签署资格审查意见后,向办事处提出危房拆除重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包括户口首页)、股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辖区公安机关和社区工作站出具的户籍证明书;

  (三)居民小组和社区工作站出具的申请人家庭在社区及居民小组范围内无其他住宅类房屋的证明材料;

  (四)承诺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新区范围内无其他非商品住宅类房屋及违法建筑物,并确保施工安全的承诺书;

  (五)有资质鉴定机构和测绘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和房屋现状测绘报告;

  (六)新区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委托合同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等鉴定资料备案回执;

  (七)已理清相关房屋权属关系的证明;

  (八)拟拆除房屋的地块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还需提交危房所在居民小组和社区工作站出具的同意换地建设的书面证明文件,并附换地后的用地位置图(须具备资质的测量机构测量坐标并制图)。

  第二十二条 居民小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资格条件(包括是否属于居民小组原村民或原居民、申请人及其家庭在居民小组范围内是否有其他住宅类房屋、危房的权利人等)提出意见。

  居民小组对申请人资格无异议的,应当在《深圳市大鹏新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危房拆除重建申请表》上签署同意申报的意见;有异议的,签署不同意申报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社区工作站在收到居民小组签署同意申报的申请表后,应当于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社区内是否有其他住宅类房屋进行审核,并将申请事项、资格审查结果等在本社区及申请人所在居民小组公告栏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社区工作站应当在《深圳市大鹏新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危房拆除重建申请表》上签署同意申报的意见;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对异议情况进行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签署不同意申报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公示情况应报办事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申请危房拆除重建前,申请人必须理清与危房相关的民事关系。在公示过程中,出现所有权、相邻关系等争议的,由社区工作站将拆除重建申请退回申请人,待相关民事关系理清后,方可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提出申请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办事处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深圳市大鹏新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危房拆除重建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和公示,并将初步审核和公示的结果告知申请人。

  办事处初步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二)居民小组、社区工作站是否已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了资格审查及公示;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办事处范围内是否有其他已处理或已申报未处理的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和其他住宅类违法建筑;

  (四)申请拆除重建的地块是否位于市政府已经批准的土地整备实施范围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范围。

  办事处组织审核完毕后,应将审核结果在办事处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的期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办事处签署审核意见,将申请表和申请材料报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并将初审情况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或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办事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书面告知原因,缺少相关材料的,应一次性通知补齐相关申请材料后再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 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在收到办事处递交的申请表和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表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办事处初审同意拆除重建的,应当组织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据职责分工向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市规划国土部门驻新区机构征求意见。

  第二十七条 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市规划国土部门驻新区机构在收到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的征求意见函及所附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反馈至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

  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主要审核:申请拆除重建地块是否位于市政府已批准的土地整备和房屋征收实施范围。对位于土地整备和房屋征收实施范围内的危房,提出安置计划。

  市规划国土部门驻新区机构主要审核:

  (一)申请拆除重建地块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要求;

  (二)申请拆除重建地块是否列入深圳市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三)申请拆除重建地块是否列入市政府相关部门已批准的城市更新(旧村改造)单元计划拆除范围内;

  (四)申请拆除重建地块是否在已征转的国有土地范围内;

  (五)申请拆除重建地块是否在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

  (六)申请拆除重建地块是否在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七)申请拆除重建地块的现状地籍信息,是否位于基本农田范围内,是否存在地质灾害及压覆矿产情况;

  (八)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与申请拆除重建地块相关的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汇总各部门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将申请事项上报新区查违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审议。

  联席会议根据申请资料和相关部门的审核结果,结合实际情况,对危房拆除重建申请进行审定。

  第二十九条 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根据新区查违领导小组的审议意见作出核准决定,并将核准决定下发办事处,同时将核准情况抄送新区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办事处在收到核准决定后,应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开展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危房拆除重建的具体事宜,并将工作开展情况报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备案。

  (一)经审定同意危房拆除重建申请的,办事处应将书面审定意见送达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依法进行建设;

  (二)经审定不同意危房拆除重建申请的,办事处应当将审定意见连同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并负责做好相关解释说明。

  对经鉴定危险等级为D级且需整体拆除的危房,因其他原因未能获批拆除重建的,办事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告新区建设主管部门,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相关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加强对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危房拆除重建全过程的监管。

  第三十二条 社区在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危房拆除重建施工过程中协助各有关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辖区已批准拆除重建建筑进行日常巡查,发现不按照批准位置建设或者超面积建设等违建行为,以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向办事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报告;

  (二)立即对违建户进行宣传劝阻,并做好记录,直至其停工为止;

  (三)协助查违部门组织的拆除违法建筑工作。

  第三十三条 办事处在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危房拆除重建施工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现不按照批准的位置建设、超面积建设等违建行为,或者接到社区工作站关于违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办事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到现场进行制止,并责令当事人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依法进行查处;

  (二)组织建设(城建)部门对拆除重建项目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进行全面监管,及时发现和整治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

  (三)为辖区每一栋危房拆除重建在建项目建立专门档案,详细登记拆除危房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坐标、建筑层数和重建后建筑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坐标、建筑层数等数据,每月最后一日向新区建设主管部门和新区规划土地监察报告当月危房拆除重建的建设情况。

  第三十四条 新区建设主管部门在新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危房拆除重建施工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危房拆除工作进行监管;

  (二)对拆除重建房屋的施工加强监管,对违法施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组织做好对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等监管工作;

  (三)组织对无证施工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五条 供水、供电企业依法不得向违法建筑提供供水、供电服务,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存在违法转供水、转供电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在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危房拆除重建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经办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居民小组明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辖区内有自建、购买或合作建设的其他住宅类房屋而出具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无其他住宅类房屋的证明文件,导致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骗取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危房拆除重建核准文件。

  (二)社区工作站未按规定公示或未及时受理公示反馈意见。

  (三)相关单位未按照本办法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利用隐瞒、欺骗手段骗取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危房拆除重建核准文件的,由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按程序撤销核准文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重建的行为,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建设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进行建设,导致建设位置偏离或建设面积超标的,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整栋建筑按违法建筑处理,同时将违法行为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第四十条 办事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在危房拆除重建过程中监管不力,造成危房拆除重建不按照批准的位置建设、超面积建设等违建行为发生的,按市、新区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和民政救助对象所有的D级危房,符合“两规”、“三规”处理标准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办理程序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原房屋有符合条件的危房鉴定报告已拆除且尚未建设的,经新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处理后,可按本办法的规定依法申请拆除重建。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两规”是指《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三规”是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及其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祖屋是指在《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3〕283号)实施前已建成的原农村房屋。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鹏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本办法施行期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市相关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下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