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深鹏管规〔2019〕7号 | 发布机关 |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 |
签发日期 | 2020-01-13 | 实施日期 | 2020-02-15 |
各办事处,新区直属各单位,驻新区各单位:
《深圳市大鹏新区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办法》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月13日
深圳市大鹏新区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鹏新区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规范天然气储存、输送和供应行为,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依照《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深圳市燃气条例》《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管道包括天然气长输管道和城镇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管理、设施保护、应急保障、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依法将城镇天然气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解决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是辖区燃气安全管理部门,新区综合办公室、发展和财政部门、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部门、水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和各办事处,以及市派驻新区的公安、交警、规划、交通、市场监管部门为燃气安全管理相关部门(上列部门统称为燃气安全管理及相关部门,下同),按照各自职责对分管的行业、领域有关天然气管道安全实施监管。
第四条 燃气安全管理及相关部门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协助天然气管道安全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 行政监督管理
第五条 按照统筹协调、分工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燃气安全管理及相关部门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一)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城镇天然气管道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编制、实施辖区天然气管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应急演练;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知识宣传工作;负责组织施工现场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协议的协商和签订工作;参与或组织天然气管道突发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相关数据收集汇总工作;负责天然气管道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信息的统计汇总和分析通报工作。
(二)新区综合办公室负责提出有关天然气管道安全的新闻发布工作意见,指导燃气安全管理及相关部门有序开展保护天然气管道安全新闻发布工作,收集网络舆情动态,开展舆情应对工作。
(三)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根据新区财力状况和工作实际需要,提供本级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工作相关经费的保障。
(四)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部门负责电力、通讯行业基础设施建设中保护天然气管道安全的监管,督促电力、通讯企业在架设电力线路,埋地电力、通讯缆等施工中落实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措施,防止造成伤害事故;负责在电力和通讯行业开展保护天然气管道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的宣传工作。
(五)新区水务部门负责在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和控制范围的水利建设工程的审批及职责范围内的监管;督促供水企业和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落实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措施;负责在本部门监管行业开展保护天然气管道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的宣传工作。
(六)新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市有关部门开展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负责指导燃气安全管理部门应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故及其应急救援;负责协调处置天然气管道突发事故,及时收集突发事故信息,了解掌握事态进展情况;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燃气安全管理及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七)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在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和控制范围城市照明、户外广告设施、绿道及道路绿化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管,防范损坏天然气管道事故的发生;负责在本部门监管行业开展保护天然气管道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的宣传工作。
(八)新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负责配合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开展压占、圈占天然气管道隐患的治理;负责督促、指导各办事处规划土地监察队在职权范围内依法查处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和控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九)新区各办事处负责配合燃气安全管理及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配合查处危害天然气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负责辖区内天然气管道突发事故的先期应急响应;负责天然气管道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信息的统计工作。
(十)新区公安部门依据公安部《石油天然气管道系统治安风险等级和安全防范要求》(GA1166—2014),负责查处危害天然气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依法支持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保护天然气管道安全和合法经营行为。
(十一)新区交警部门负责占用、挖掘道路行政许可审批及施工作业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支持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保护天然气管道安全和合法经营行为。
(十二)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新区范围内天然气管道布局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及落地等工作,配合办理天然气管道涉及的规划和自然资源相关审批手续,并对相关单位做好保护天然气管道安全的宣传工作。
(十三)新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管养道路范围内的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审批工作。
(十四)新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天然气接收站、储存站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管,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负责辖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风险预警;依法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六条 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及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交警、水务等部门和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例行检查、飞行检查、专项检查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实现全覆盖、无死角,及时纠正、查处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依法向社会公示。
例行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飞行检查和专项检查可视监管需要及上级工作部署进行。
第七条 燃气安全管理部门在对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及相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时,可以依法依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开展监督检查,调查、询问有关人员;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严重危害天然气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的,可以依法吊销施工许可或者提请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依法吊销施工许可或者工程监管手续,也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记录其不良行为。
燃气安全管理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行使安全检查相关职责。
第八条 燃气安全管理及相关部门在实施监管工作中,如遇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能的事项,应当组织联合执法。
联合执法行动由首先介入执法的部门牵头,或由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协调组织。
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参与联合执法,在牵头部门或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的统一协调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
第九条 建立燃气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包括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在内的有关燃气重大事项和突出问题。
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联席会议由燃气安全管理及相关部门组成;新区管委会分管住房和建设部门的副主任为第一召集人,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人为第二召集人;天然气、地铁、水务、电力、通信企业及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单位可以列席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设立办公室,负责处理联席会议决议事项的落实,以及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由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分管燃气行业监管工作的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条 燃气安全管理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和投诉工作机制,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燃气安全隐患、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举报和投诉。
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辖区城镇天然气管道建设应当符合深圳市燃气建设专项规划,符合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的要求。
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在本辖区设立天然气接收站、分输站、储存站、储配站、充装站、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等分支机构,在依法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前,应当先告知新区主管部门,新区主管部门可以提出相关意见或建议。新建项目获批后,按照规定报新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天然气管道工程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
天然气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组织施工,保障安全施工,保障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 天然气管道工程竣工后,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规划验收、竣工验收、数据备案、档案移交等手续。
第十四条 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天然气管道专业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存储、动态更新本企业天然气管道信息,并与新区建设的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系统链接。实现政府和企业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系统中的信息共享。
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以及其他需要使用燃料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天然气管道及设施。
鼓励对未配套建设天然气管道设施的已建成住宅区、城中村、商业经营单位等进行供气管道化改造。新区财政部门对供气管道化改造项目给予补贴,补贴的具体办法由新区燃气安全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管道运营安全
第十六条 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是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营的责任主体,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和燃气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施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完善设备设施与作业安全管理,履行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义务,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天然气管道本质安全。
第十七条 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单位和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天然气管道标识以及安全警示等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覆盖、拆除、涂改或者损毁天然气管道标识以及安全警示等标识。
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在经营中发现前款所述标识被移动、覆盖、拆除、涂改或者损毁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恢复、修复或者重新设置。
第十八条 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天然气管道巡查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进行日常巡查,并记录巡查情况。
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有危害天然气管道安全行为时,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报请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依法处置;情况紧急时,可以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十九条 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对天然气管道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对到期、老化、破损等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天然气管道进行维修或者更新,及时排查和消除天然气管道安全隐患,对停止运行、封填、报废的天然气管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
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在进行维护、维修和更新时,应当对周边其他市政设施进行保护。
第二十条 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天然气管道信息化监控系统,对经风险评估确认位于安全风险较大区域和场所的天然气管道进行实时在线监控。
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应当对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易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地下水咸化以及水土流失等地质灾害,或者易遭受车辆碰撞和人畜破坏区域的管道采取特殊防护和避灾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对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要开展天然气管道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的识别和风险评价工作,识别时间间隔最长不能超过18个月;要编制风险评价报告,并依据风险评价报告,及时维修维护或更新有缺陷的设备设施,提高管道及附属设施本质安全可靠性;要采取提高日常巡护频次、加密设置地面警示标识、安装全天候视频监控等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及时阻止危及高后果区管段安全的违法施工作业行为。
燃气安全管理及相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责任,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加强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的管理,认真管好存量,严格控制增量,依法拆除违章建筑,降低风险等级,确保逃生路线不被占用、保持畅通;严格地面开挖作业管理,严防因第三方施工损坏天然气管道引发事故。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制度,对服务区域的天然气管道安全进行巡查,发现有危害天然气管道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通知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应当配合燃气安全管理及相关部门、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开展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知识的宣传,协助做好天然气管道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其他社会机构按照《安全生产法》《深圳市燃气条例》《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负责服务区域有关天然气管道安全相关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天然气管道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燃气安全管理及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对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履行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职责进行检查监督,依法责成相关单位及时改正不履职、不尽责等存在问题,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燃气安全管理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处置危害天然气管道安全事项的协调机制,依法处置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提请处理的危害天然气管道安全的事项,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 设施安全保护
第二十四条 天然气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按照《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应当将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及控制范围相关数据录入本企业天然气管道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以便查询和管控。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危害天然气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四)行驶重型车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在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或者控制范围内从事施工活动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施工前与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签订《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协议》,制定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协议》应当明确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发生天然气管道安全事故时的应对措施和赔偿责任,发生协议纠纷时的救济措施等,并经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 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和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等相关部门、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和控制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和监管机制。
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前,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查明拟建项目用地及其周边地下天然气管道的情况,并取得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的明确意见。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接到建设单位咨询函后,应当予以核实,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答复。
在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或者控制范围内从事活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能与天然管道经营企业签订《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协议》的,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当依照《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协调处理。
工程建设单位在向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或者交通、水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工程监管手续时,应当提交经查询的施工范围及施工影响范围内天然气管道现状资料。在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或者控制范围内从事活动的,还应当提交与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签订的《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协议》。未提交天然气管道现状资料或者安全保护协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工程监管手续。
在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或者控制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获批后,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基本情况通报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属地办事处和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巡查和管理,指导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履行天然气安全保护职责,防范损坏天然气管道事故;对位于安全风险较大区域的施工工地,应当进行现场监管或实时在线监控。
燃气安全管理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或者控制范围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现管理漏洞或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或者控制范围内从事施工活动的,施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要求的施工作业方案;
(二)已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三)施工作业人员具备管道保护知识;
(四)具有保障安全施工作业的设备、设施。
第二十九条 在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或者控制范围内从事施工活动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3日前将开工时间、施工范围书面通知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石油天然气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收到施工单位的开工通知后,应当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程现场监督和指导,并设置明显标识。
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移动、损毁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设置的标识。
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报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
第三十条 在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施工;在天然气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施工活动的,施工单位不得盲目采用机械工具作业,应当首先进行人工开挖,探明天然气管道的具体位置和情况。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天然气管道现状与查询结果不一致的,应当立即通知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并采取保护措施;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组织修补测,确定管道具体位置和走向。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天然气管道的安全保护工作作为施工安全监理的重要内容,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安全保护义务。
监理单位应当委派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行为进行旁站监理,对违反安全保护协议的施工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也无法制止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请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的监管,建立健全紧急事项快速处置协调机制,督促建筑施工工程相关单位落实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需要改动天然气管道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向项目审批机关申请立项前,应当征求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的意见;项目审批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的意见。
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对天然气管道进行更新改造的工程,应当及时向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和属地办事处备案,主动配合燃气安全管理及相关部门对工程施工的监管。
第六章 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四条 燃气安全管理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经常性的保护天然气管道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监管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市民的安全意识。
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应当通过能够收到实效的各种形式,在天然气管道覆盖区域、第三方施工工地开展经常性的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宣传教育,配合燃气安全管理及相关部门、社区工作站及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社区工作站应当指定专人接受天然气管道安全知识培训,负责管理范围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开展经常性的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宣传,配合燃气安全管理及相关部门及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排查治理天然气管道安全隐患。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指定专人接受天然气管道安全知识培训,负责服务区域天然气用户共用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开展经常性的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宣传,配合燃气安全管理及相关部门及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排查治理天然气管道安全隐患。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公益广告,宣传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知识。
第三十五条 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当组织燃气安全管理相关部门、办事处专职消防队、社区工作站、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单位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天然气管道安全知识培训,协调市燃气行业协会培训机构对培训对象进行考核。
燃气安全管理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对燃气安全知识培训工作予以支持,组织有关人员参与培训。
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对天然气管道安全知识培训应当支持和配合。
第三十六条 燃气安全管理及相关部门、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天然气管道安全隐患分级管理制度,列出隐患类型和项目清单,依法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一)对于现状或性质非常严重,可能导致天然气泄漏,以及引起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或违反国家规范明令禁止条例条款的一级隐患,应当责令责任单位(责任人)马上作出整改,治理率100%;
(二)对于现状或性质严重,可预见危险的二级隐患,应当责令责任单位(责任人)限期作出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并实行重点跟踪监管;
(三)对于现状或性质一般,具有潜在危险的三级隐患,应当责令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有效治理,并实行跟踪监管。
第三十七条 燃气安全管理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天然气管道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对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安全管理情况、天然气管道及其安全保护和控制范围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的,应当责成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或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限期内不予改正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安全管理及相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治理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天然气管道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健全天然气管道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对本企业的管道设施和安全管理情况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安全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天然气长输管道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油气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要求,系统地指导数据采集与整合、高后果区识别、风险评价、完整性评价、风险消减与维修维护等完整性管理工作,将风险控制在合理和可接受范围内,完整性评价结果应及时向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天然气管道安全隐患或者事故,应当立即告知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或者向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事发地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燃气安全管理及相关部门或者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接到隐患或者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实名举报人;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到现场制止危害天然气管道安全的行为,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对于报告天然气管道安全隐患或者事故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新区燃气安全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应急组织、设立抢修机构,配备应急人员和抢修人员,以及必要的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和检测仪器等。
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应当设置并公布24小时值班电话,设专人值班值守;接到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和抢修。
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进行抢险、抢修作业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或者干扰。险情严重需要疏散人员、封锁交通、切断电源、断绝火源的,应及时向政府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根据政府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公安、交警、交通、供电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响应。
天然气管道抢险抢修需要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占用公共绿地、砍伐或者迁移树木的,可以先行实施,但应当依法补办相应行政许可手续。
抢险抢修人员在处理天然气事故遇到紧急情况时,可以对影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采取适当的处置措施,但事后应当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应当与地铁、水务、电力、通信等市政公用设施单位建立抢险抢修联络机制,及时为抢险抢修现场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第四十条 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天然气管道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及时修订。
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应当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并对演练进行评估。同时,应当配合燃气安全管理及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演练活动。
第四十一条 新区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包含天然气管道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的内容。
新区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编制本部门天然气管道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与新区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当依托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的专业抢险应急队伍,健全新区天然气管道突发事故应急队伍建设,按照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天然气管道、场站的应急抢险效率。
办事处专职消防队伍作为天然气管道突发事故应急力量,经专业培训后,就近参与天然气管道突发事故的应急救援。
第四十二条 发生天然气管道安全事故后,相关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应当立即依据相应事故的应急预案启动本企业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处置,组织抢险、抢修,并向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报告。
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事发地办事处组织应急队伍赶赴事故现场,疏散可能受事故影响的人员、物资,维持现场秩序;同时向新区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报告,向新区总值班室、应急管理部门、新区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通报,并及时作出是否启动区级应急响应的研判。
新区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区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相关部门、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办事处专职消防队、社会机构及个人应当服从新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置,防止事态扩展和恶化。
第四十三条 建立天然气管道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信息统计制度,统计工作由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统筹,新区应急管理部门、消安办、各办事处、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等单位予以配合。
天然气管道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信息每月统计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事故预防工作情况、事故及其处置情况、事故防范工作建议等。
天然气管道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信息汇总后,应当进行综合分析,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四条 燃气安全管理及相关部门在实施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律、规章等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专用名词说明:
(一)天然气:是指通过管道输送及供给辖区单位和居民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
(二)天然气管道:是指天然气长输管道、接收站、分输站、储配站、门站、调压站、市政天然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天然气设施、建筑区划内用户共有部分的天然气设施等。
(三)用户共用管道及设施:是指建筑物、住宅区用地红线内用户共用的天然气管道及设施。
(四)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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