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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4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来源: 日期:2019-11-28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文 号 深鹏管规〔2019〕5号 发布机关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
签发日期 2019-12-02 实施日期 2019-12-13

各办事处、新区各单位、驻新区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司法局关于集中开展涉及机构改革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本市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深司〔2019〕128号)《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做好涉企涉民办事证明文件“兜底规定”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司〔2019〕178号)等文件要求,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坚定不移营造更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新区管委会对新区及新区各部门2019年6月30日前的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新区决定对44件新区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予以修订:

  一、对《大鹏新区法律援助事项暂行管理细则》(深鹏办〔2012〕89号)的修改

  1.第四条“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部门预算,专款专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修改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大鹏新区司法部门的部门预算,专款专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2.第三十四条“大鹏新区法制部门每个季度对归档材料符合案件归档补助发放标准的,编制法律援助案件补助明细表,并按照以下程序核发补助:(一)大鹏新区法制部门初审;(二)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审批;(三)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单位出具正式收款凭证;(四)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从法律援助专项经费中向案件承办单位发放补助。”修改为“大鹏新区法律援助机构每个季度对归档材料符合案件归档补助发放标准的,编制法律援助案件补助明细表,并按照以下程序核发补助:(一)大鹏新区法律援助机构初审;(二)大鹏新区司法部门审批;(三)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单位出具正式收款凭证;(四)大鹏新区司法部门从法律援助专项经费中向案件承办单位发放补助”。

  3.删除第十条第(五)项。

  二、对《大鹏新区关于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深鹏管〔2013〕34号)的修改

  第四部分第(一)项中的“新区经济服务局”修改为“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部门”。

  三、对《大鹏新区突发事件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鹏办〔2013〕38号)的修改

  1.第三条“应急专项资金由年度财政预算安排,账户设在新区发展和财政局,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统一管理,统一拨付。新区综合办(应急指挥中心)和各相关单位是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用款申请和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局监督。”修改为“应急专项资金由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和各相关单位是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用款申请和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新区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2.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中的“新区综合办(应急指挥中心)”修改为“新区应急管理部门”。“新区发展和财政局”修改为“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

  3.第十条“新区纪检监察局及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对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新区应急指挥中心及相关单位配合。检查包括以下内容:”修改为“新区纪检监察机关及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对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配合。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四、对《大鹏新区信访稳定备用金使用管理办法》(深鹏办〔2013〕45号)的修改

  1.第八条第(四)项中的“新区综合办(信访科)”修改为“新区信访部门”。

  2.第十三条中的“综合办公室”修改为“信访部门”。

  3.第九条第(五)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中的“新区发展和财政局”修改为“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

  五、对《大鹏新区法律援助案件补助办法(试行)》(深鹏办字〔2013〕25号)的修改

  第十一条中的“新区综合办公室”修改为“新区司法部门”。

  六、对《大鹏新区重大项目促进户籍居民就业实施办法》(深鹏管函〔2014〕100号)的修改

  1.第四条中的“区就业和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就业领导办)”修改为“区就业和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区就业工作机构)。

  2.第七条中的“新区经济服务局”修改为“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部门”;“区就业领导办”修改为“区就业工作机构”;“新区发展和财政局”修改为“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

  3.第十二条中的“本办法由新区就业和创业带动就业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修改为“本办法由新区负责就业的部门负责解释”。

  七、对《大鹏半岛生态保护专项补助考核和实施细则》(深鹏管〔2015〕21号)的修改

  1.第九条“大鹏新区生态保护和城市建设局负责全区生态保护专项补助考核与实施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生态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工作。”修改为“新区负责生态保护专项补助工作的部门负责全区生态保护专项补助考核与实施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负责生态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工作”。

  2.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的“新区生态保护和城市建设局”修改为“新区负责生态保护专项补助工作的部门”。

  3.第十七条“办事处按照核定的最终补助人数和金额,填制《大鹏半岛生态保护专项补助人员名单》(见附件4),并汇总数据提交至新区生态保护和城市建设局,由新区生态保护和城市建设局审定后统一提请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拨付补助资金。办事处收到补助资金指标后,通过集中支付系统拨付资金,并监督做好发放情况统计。”修改为“办事处按照核定的最终补助人数和金额,填制《大鹏半岛生态保护专项补助人员名单》(见附件4),并汇总数据提交至新区负责生态保护专项补助工作的部门,由新区负责生态保护专项补助工作的部门审定后统一提请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办事处收到补助资金指标后,通过集中支付系统拨付资金,并监督做好发放情况统计”。

  4.第十八条中的“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修改为“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新区纪检监察局”修改为“新区纪检监察机关”。

  5.附件3《大鹏半岛生态保护专项补助对象考核表》中的“大鹏新区生态保护和城市建设局备案”修改为“新区负责生态保护专项补助工作的部门备案”。

  八、对《大鹏新区劳资纠纷分类处置工作办法》(深鹏办函〔2015〕52号)的修改

  1.第十二条“大鹏新区劳资纠纷分类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新区社会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新区社会建设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新区综合办公室和新区社会建设局分管负责人担任,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担劳资纠纷处置的组织、协调、指挥、督查督办、信息处理等工作。”修改为“大鹏新区劳资纠纷分类处置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新区劳资纠纷工作机构)设在新区劳动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新区劳动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新区司法部门和新区劳动部门分管负责人担任,新区劳资纠纷工作机构负责承担劳资纠纷处置的组织、协调、指挥、督查督办、信息处理等工作”。

  2.第十五条中的“新区社会建设局”修改为“新区劳动部门”。“大鹏公安分局”修改为“新区公安部门”。

  3.第十七条中的“新区城市管理和水务局”修改为“新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新区社会建设局”修改为“新区劳动部门”。

  4.第十八条中的“新区生态保护和城市建设局”修改为“新区住房建设部门”。“新区社会建设局”修改为“新区劳动部门”。

  5.第十九条中的“新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修改为“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部门”。“新区社会建设局”修改为“新区劳动部门”。

  6.第二十条中的“新区发展和财政局”修改为“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新区社会建设局”修改为“新区劳动部门”。

  7.第二十一条中的“新区组织人事局”修改为“新区组织人事部门”。“新区社会建设局”修改为“新区劳动部门”。

  8.第二十二条中的“新区公共事业局”修改为“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部门”。“新区社会建设局”修改为“新区劳动部门”。

  9.第二十三条中的“大鹏交通运输局”修改为“新区交通运输部门”。“新区社会建设局”修改为“新区劳动部门”。

  10.第二十七条“发生劳资纠纷后,事发地办事处应在15分钟内将相关信息报告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在接报后即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分类分级标准通知牵头及相关单位参与处置。特别重大、危急的情况,事发地办事处应立发立报,新区应急指挥中心应立来立处。”修改为“发生劳资纠纷后,事发地办事处应在15分钟内将相关信息报告新区应急管理部门,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接报后即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分类分级标准通知牵头及相关单位参与处置。特别重大、危急的情况,事发地办事处应立发立报,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立来立处”。

  11.第二十九条“发生属区一级牵头处置的普通领域类劳资纠纷后,事发地所在办事处劳动部门应报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指挥事件处置,相关单位应在接到事件报告或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通知后20分钟内赶到现场开展处置工作。”修改为“发生属区一级牵头处置的普通领域类劳资纠纷后,事发地所在办事处劳动部门应报新区劳资纠纷工作机构,由新区劳资纠纷工作机构统一指挥事件处置,相关单位应在接到事件报告或新区应急管理部门通知后20分钟内赶到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12.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中的“新区社会建设局”修改为“新区劳动部门”。

  九、对《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支持总部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鹏管规〔2017〕5号)的修改

  第二十五条中的“新区经济服务局”修改为“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部门”。

  十、对《深圳市大鹏新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则》(深鹏管规〔2017〕6号)的修改

  1.第三条中的“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法律顾问机构”修改为“深圳市大鹏新区法律顾问机构”。

  2.第二十六条中的“新区综合办”修改为“新区司法部门”。

  十一、对《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深鹏管规〔2017〕7号)的修改

  1.第三条中的“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局”修改为“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新区纪检监察局(审计局)”修改为“新区纪检监察机关”。“新区综合办公室”修改为“新区司法部门”。“新区政法办”修改为“新区司法部门”。“新区发展和财政局”修改为“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新区经济服务局”修改为“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部门”。“新区文体旅游局”修改为“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新区生态保护和城市建设局”修改为“新区住房建设部门”。“新区公共事业局”修改为“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部门”。“新区城市管理和水务局”修改为“新区水务部门”。“新区生态资源环境综合执法局”修改为“新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新区建筑工务局”修改为“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大鹏公安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修改为“新区公安消防部门”。“市规划国土委大鹏管理局”修改为“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市交委大鹏交通运输局”修改为“新区交通运输部门”。

  2.第七条中的“市规划国土委”修改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市规划国土房产信息中心”修改为“市规划国土房产信息管理机构”。

  3.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中的“市规划国土委”修改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4.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主管部门应自公示期满或异议处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实施主体资格,在明确监管协议全部条款后,向申请人核发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并抄送市规划国土委、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大鹏局以及新区生态城建局、城管水务局、安监局、项目属地办事处等部门。”修改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主管部门应自公示期满或异议处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实施主体资格,在明确监管协议全部条款后,向申请人核发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并抄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新区市场监管部门以及新区住房建设部门、新区水务部门、新区应急管理部门、项目属地办事处等部门”。

  5.第二十五条中的“新区生态城建局”修改为“新区住房建设部门”。“生态资源环境综合执法局”修改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

  6.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中的“新区生态城建局”修改为“新区住房建设部门”。

  7.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中的“新区生态资源环境综合执法局”修改为“新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

  8.第三十九条中的“新区生态城建局”修改为“新区住房建设部门”。“城管水务局”修改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水务部门”。“生态资源环境综合执法局”修改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

  9.第四十二条中的“新区经济服务局”修改为“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部门”。

  10.第九条第(十)项、第十六条第(八)项、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二十六条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第二十九条第(九)项、第三十三条第(十三)项、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三十九条第(九)项、第四十条第(一)项第10点、第40条第(二)项第11点中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修改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11. 删除第十三条第(五)项。

  十二、对《深圳市大鹏新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及听证事项目录管理办法》(深鹏管规〔2017〕8号)的修改

  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的“新区综合办公室”修改为“新区司法部门”。

  十三、对《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支持文体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深鹏管规〔2017〕12号)的修改

  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的“新区文体旅游局”修改为“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

  十四、对《深圳市大鹏新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深鹏管规〔2017〕13号)的修改

  1.第四条中的“大鹏新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海绵办”)”修改为“大鹏新区负责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协调机构”。

  2.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的“新区海绵办”修改为“大鹏新区负责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协调机构”。

  3.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5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修改为“本办法由新区水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5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十五、对《大鹏新区应急工程管理办法》(深鹏办规〔2017〕1号)的修改

  第七条中的“新区发展和财政局”修改为“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

  十六、对《深圳市大鹏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深鹏办规〔2017〕2号)的修改

  1.第四条中的“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新区经济服务局、新区文体旅游局、新区生态保护和城市建设局、新区城市更新局(土地整备局)、深圳国际生物谷坝光核心启动区指挥部办公室、市规划国土委大鹏管理局”分别修改为“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部门、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新区住房建设部门、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新区负责坝光开发的部门、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2.第七条中的“市规划国土委大鹏管理局”修改为“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3.第三十一条中的“新区经济服务局”修改为“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部门”。

  4.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7点。

  十七、对《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鹏办规〔2017〕3号)的修改

  第四部分第(十七)项中的“新区经济服务局”修改为“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部门”。

  十八、对《深圳市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鹏办规〔2017〕4号)的修改

  1.第四条中的“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新区经济服务局、新区文体旅游局、新区生态资源环境综合执法局”分别修改为“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部门、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新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

  2.第六条、十九条中的“新区发展和财政局”修改为“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

  3. 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的“新区经济服务局”修改为“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部门”。“新区文体旅游局”修改为“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

  十九、对《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快科技研发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措施》(深鹏办规〔2017〕5号)的修改

  第四部分第(三十二)项中的“新区经济服务局”修改为“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部门”。

  二十、对《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深鹏办规〔2017〕6号)的修改

  第四部分第(十三)项中的“新区经济服务局”修改为“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部门”。

  二十一、对《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促进生物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鹏办规〔2017〕7号)的修改

  第二十八条中的“新区经济服务局”修改为“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部门”。

  二十二、对《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鹏办规〔2017〕8号)的修改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的“新区文体旅游局”修改为“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

  二十三、对《深圳市大鹏新区国有农业用地管理办法》(深鹏管规〔2018〕1号)的修改

  第二十三条“承包经营合同应统一格式,由新区农业主管部门参照市主管部门发布的国有农业用地承包合同范本制定,并报新区综合办法制审查后印发。”修改为“承包经营合同应统一格式,由新区农业主管部门参照市主管部门发布的国有农业用地承包合同范本制定,并报新区司法部门法制审查后印发”。

  二十四、对《深圳市大鹏新区法律顾问工作规定》(深鹏管规〔2018〕6号)的修改

  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中的“新区综合办”修改为“新区司法部门”。

  二十五、对《深圳市大鹏新区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深鹏管〔2018〕39号)的修改

  1.第六条“新区综合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综合办)负责新区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审核、备案及等级工作。”修改为“新区司法部门负责新区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审核、备案及等级工作”。

  2.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的“新区综合办”修改为“新区司法部门”。

  3.第三十五条“制定、修改新区规范性文件或者废止新区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应当在正式发布后30日内报送市法制部门备案。”修改为“制定、修改新区规范性文件或者废止新区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应当在正式发布后30日内报送市司法部门备案”。

  4.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修改为“本办法由大鹏新区司法部门负责解释”。

  二十六、对《深圳市大鹏新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深鹏办规〔2018〕1号)的修改

  1.第六条中的“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修改为“新区民政部门”。“新区发展和财政局”修改为“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新区公共事业局”修改为“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部门”。“新区审计局”修改为“新区审计部门”。“新区城市建设局”修改为“新区住房建设部门”。

  2.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中的“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修改为“新区民政部门”。

  二十七、对《大鹏新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鹏办规〔2018〕3号)的修改

  删除第二十八条第(六)项。

  二十八、对《深圳市大鹏新区面向单位配租人才住房暂行管理办法》(深鹏办规〔2018〕4号)的修改

  1.第三条“新区城市建设局是新区的住房保障部门”修改为“新区住房建设部门是新区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2.第三十三条中的“新区城市建设局”修改为“新区住房建设部门”。

  3.删除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

  二十九、对《大鹏新区处理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鹏办规〔2018〕5号)的修改

  1.第三条第(一)项第5点“使用应急资金后,及时将相关情况抄送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备案”修改为“使用应急资金后,及时将相关情况抄送大鹏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二条中的“新区发展和财政局”修改为“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

  3.第十三条“应急资金的使用情况应接受新区纪检监察局(审计局)、新区发展和财政局等部门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修改为“应急资金的使用情况应接受新区纪检监察机关、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等部门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4.第十八条中的“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修改为“新区劳动部门”。

  三十、对《深圳市大鹏新区决策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深鹏办规〔2019〕1号)的修改

  删除第九条第(二)项中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十一、对《大鹏新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深鹏办规〔2019〕2号)的修改

  删除第十八条第(五)项。

  三十二、对《深圳市大鹏新区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深鹏城建〔2016〕278号)的修改

  第十四条第(五)项“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材料”修改为“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材料”。

  三十三、对《大鹏新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危房拆除重建审批操作指引》(深鹏综执〔2016〕69号 )的修改

  1.第六部分第(一)项、第(三)项中的“新区生态资源环境综合执法局”修改为“新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

  2.第六部分第(二)项中的“生态保护和城市建设局”修改为“住房建设部门”。“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中心”修改为修改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市规划国土委大鹏管理局”修改为“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三十四、对《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劳务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方案》(深鹏统社规〔2017〕1号 )的修改

  1.第二部分、第三部分、第四部分、第五部分、第六部分、第七部分中的“新区政法办”修改为“新区政法部门”。“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修改为“新区劳动部门”。“新区发展和财政局”修改为“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新区经济服务局”修改为“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部门”。“新区生态保护和城市建设局”修改为“新区住房建设部门”。“新区城市管理和水务局”修改为“新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新区生态资源环境综合执法局”修改为“新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新区群团工作部”修改为“新区群团工作部门”。“新区公安分局”修改为“新区公安部门”。“市交通运输委大鹏运输局”修改为“新区交通运输部门”。“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大鹏局”修改为“新区市场监管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大鹏分局”修改为“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新区建筑工务局”修改为“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部门”。“新区文体旅游局”修改为“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

  三十五、对《深圳市大鹏新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管理暂行办法》(深鹏城建〔2017〕265号)的修改

  1.第三条中的“新区城市建设局”修改为“新区住房建设部门”。

  2.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的“新区城市建设局”修改为“新区住房建设部门”。

  3.第四条中的“新区纪检监察局(审计局)”修改为“新区审计部门”。“新区发展和财政局”修改为“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新区城市更新局(土地整备局)”修改为“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市规划国土委大鹏管理局”修改为“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4.第六条中的“市规划国土委大鹏管理局”修改为“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新区城市更新局(土地整备局)”修改为“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

  5.第八条中的“市规划国土委大鹏管理局”修改为“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新区城市更新局(土地整备局)”修改为“新区城市更新局和土地整备部门”。“新区城市建设局”修改为“新区住房建设部门”。

  6.第二十一条中的“新区纪检监察局(审计局)”修改为“新区纪检监察机关”。

  7.删除第九条第(六)项。

  三十六、对《深圳市大鹏新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管理办法》(深鹏城建〔2017〕146号)的修改

  第六条、第三十四条中的“新区生态保护和城市建设局”修改为“新区住房建设部门”。

  三十七、对《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实施〈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细则》(深鹏安监规〔2018〕1号)的修改

  1.第八条第三款“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局”)于每月10日前,通过新区安监局门户网站及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开通报上个月的“黑名单”信息。”修改为“新区应急管理部门于每月10日前,通过新区应急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及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开通报上个月的“黑名单”信息”。

  2.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的“新区安监局”修改为“新区应急管理部门”。

  三十八、对《大鹏新区城中村、村改居、老旧住宅区和整体搬迁安置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及考核奖励办法》(深鹏城建规〔2018〕5号)的修改

  1.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的“新区城市建设局”修改为“新区住房建设部门”。

  2.第四条中的“新区发展和财政局”修改为“新区财政部门”。“新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修改为“新区水务部门”。“新区城市建设局”修改为“新区住房建设部门”。“新区城市管理局”修改为“新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新区经济服务局”修改为“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部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大鹏管理局”修改为“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大鹏交通运输局”修改为“新区交通运输部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鹏大队”修改为“新区公安交警部门”。“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大鹏局”修改为“新区市场监管部门”。

  3.第七条中的“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大鹏交通运输局”修改为“新区交通运输部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鹏大队”修改为“新区公安交警部门”。

  4.第八条中的“新区经济服务局”修改为“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部门”。“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大鹏局”修改为“新区市场监管部门”。

  三十九、对《大鹏新区建设工程招标质询会议室使用规则》(深鹏城建规〔2018〕2号 )的修改

  第四条、第八条中的“新区城市建设局”修改为“新区住房建设部门”。

  四十、对《大鹏新区提高管道天然气点火率补贴办法》(深鹏城建规〔2018〕3号 )的修改

  1.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一条中的“新区城市建设局”修改为“新区住房建设部门”。

  2.第九条中的“新区城市建设局”修改为“新区住房建设部门”。“新区发展和财政局”修改为“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

  四十一、对《深圳市大鹏新区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库管理规定》(深鹏统建规〔2018〕2号)的修改

  第五条第(一)项中“各项目申报方可在大鹏新区政府在线网站(http://www/dpxq.gov.cn/)获取项目征集通知,按要求填写《大鹏新区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库项目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和《项目预算表》(以下简称《预算表》),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复印件”修改为“各项目申报方可在大鹏新区政府在线网站(http://www/dpxq.gov.cn/)获取项目征集通知,按要求填写《大鹏新区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库项目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和《项目预算表》(以下简称《预算表》),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十二、对《深圳市大鹏新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深鹏综执规〔2018〕1号 )的修改

  1.第四条中的“大鹏新区生态资源环境综合执法局”修改为“大鹏新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

  2.第五条“市规划国土委大鹏管理局(以下简称“大鹏管理局”)”修改为“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以下简称“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3.第七条中的“经济服务局”修改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部门”。“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修改为“水务部门”。“城市建设局”修改为“住房建设部门”。“城市管理局”修改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交通运输局”修改为“交通运输部门”。“城市更新局(土地整备局)”修改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

  4.第十四条中的“大鹏管理局、经济服务、城市建设、环保水务、城市管理、城市更新(土地整备)”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住房建设、生态环境、水务、城管和综合执法、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

  5.第十八条、十九条中的“大鹏管理局”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6.第三十一条中的“规划国土、消防、建设、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环保水务、城管、安监、卫生”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生态环境、水务、城管和综合执法、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

  7.第四十一条中的“大鹏管理局”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8. 第十一条第(十三)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七条第(十五)项、第三十七条第(四)项中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修改为“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9.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建设工程红线范围内施工用房的临时建筑必须在取得主体工程规划相关手续后”修改为“建设工程红线范围内施工用房的临时建筑必须在取得主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

  四十三、对《深圳市大鹏新区“鹏程计划”旅游产业紧缺专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实施办法(试行)》(深鹏文体旅规〔2018〕1号)的修改

  1.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的“新区文体旅游局”修改为“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

  2.删除第十四条第(二)项第2点。

  四十四、对《深圳市大鹏新区重点企业服务暂行办法》(深鹏发财规〔2018〕6号)的修改

  1.第四条中的“新区经济服务局”修改为“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部门”。“新区公共事业局”修改为“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部门”。“新区城市建设局”修改为“新区住房建设部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大鹏管理局”修改为“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2.第四条、第五条中的“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大鹏市场监督管理局”修改为“新区市场监管部门”。

  本决定自2019年12月13日起施行。此次修订的文件有效期,按文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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