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深鹏管规〔2019〕6号 | 发布机关 |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 |
签发日期 | 2019-12-17 | 实施日期 | 2019-12-30 |
新区各单位、驻新区各单位、各办事处:
《深圳市大鹏新区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12月17日
深圳市大鹏新区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步推进大鹏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建立规范有效的棚户区改造工作机制,提升城市发展质量,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职权调整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7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职权调整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府办规〔2019〕1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规〔2018〕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大鹏新区辖区范围内,现状为国有居住用地及商住混合用地、规划功能以住宅为主导的老旧住宅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纳入本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
(一)用地面积不小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老旧住宅区。对于单个老旧住宅区用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应与其他老旧住宅区联合申报,且全体权利主体同意在项目范围内统筹回迁安置或货币补偿,回迁安置方案以经批准的项目专项规划为准;
(二)房屋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
(三)存在住房质量、消防、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或使用功能不齐全,或配套设施不完善,并取得专业机构出具的相关评估报告。
房屋使用年限不足20年,但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鉴定危房等级为D级的住宅区,经大鹏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纳入棚户区改造适用范围。
第三条 大鹏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通过拆旧建新的方式,由新区政府主导,确定项目及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主体以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为主,其他企业可以参与。
(二)科学规划,稳步实施。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依据棚户区改造申报条件和实际情况,合理筛选项目,统筹安排项目实施次序,稳步推进。
(三)以人为本,民生优先。通过棚户区改造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消除安全隐患,改善人居环境,在满足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要求的基础上,其住宅部分除用于搬迁安置住房外,全部用作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以租为主,租售并举,统一由人才住房专营机构运营管理;尊重权利主体意愿,依法依规开展棚户区改造,切实保障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一)大鹏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新区棚改领导小组”)是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审议、决策新区棚户区改造的重大事项。新区棚改领导小组由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住房保障工作的新区领导任副组长。
新区棚改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处理新区棚户区改造的重大事项和问题,结合实际情况,对涉及棚户区改造的重大工作事宜,可提请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
(二)新区棚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新区棚改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各办事处按照属地原则,负责辖区范围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前期组织、居民改造意愿征集、项目搬迁安置补偿方案编制、项目协调及维稳等工作。
(三)涉及城市规划、土地、测绘、建筑物信息核查及权属认定等需要多部门配合的工作,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深圳市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职权调整的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做好职权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四)各相关单位应积极落实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新区棚改领导小组交办的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加强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办。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新区棚改领导小组研究解决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主要职责如下:
(一)研究新区棚户区改造规范性文件;
(二)审议开展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
(三)审议棚户区改造计划、实施方案;
(四)研究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规划、建设用地问题;
(五)审定搬迁安置补偿方案;
(六)审议房屋征收相关问题;
(七)审定项目终止问题;
(八)审议棚户区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九)研究解决棚户区改造的其他重大事项或疑难问题。
第六条 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是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起草新区棚户区改造规范性文件及其配套文件;
(二)组织编制棚户区改造项目概念规划;
(三)组织编制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
(四)组织编制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及专项规划;
(五)受理、审查各办事处棚户区改造项目申报及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申请;
(六)将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项目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七)将列入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的项目申报纳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
(八)核发项目实施主体确认文件,签订项目监管协议;
(九)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拆除工程的备案,监督施工过程。
第七条 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和建筑物信息核查及权属认定工作;
(二)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规划审查和报批工作;
(三)承担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核发《建设用地方案图》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展项目规划验收以及其他相关规划管理工作;
(四)将棚户区改造项目申报纳入市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备年度计划;
(五)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实施房屋征收工作;
(六)将审批通过的项目专项规划依程序纳入规划国土“一张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条 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依申请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备案或核准;
(二)依申请将列入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的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三)负责保障新区各职能部门和各办事处开展棚户区改造工作相关经费。
第九条 新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负责对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 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将列入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的项目依程序纳入年度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实施计划;
(二)对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规划需将法定图则规划的工业仓储及商业等用地主导功能调整为保障性住房的,依法按简易程序办理法定图则调整;
(三)根据职权分工,做好权责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土地、测绘等方面的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各办事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棚户区改造政策;
(二)调查辖区老旧住宅区综合情况,筛选、申报棚户区改造项目;
(三)组织专业机构对老旧住宅区住房质量、消防、使用功能或配套设施开展评估;
(四)开展改造意愿征集工作;
(五)申请将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
(六)协助项目实施主体收集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和建筑物信息;
(七)针对信息核查中权利人不明确等情形,组织调查结果公示及异议处理;
(八)组织项目实施主体制定棚户区改造项目搬迁安置补偿方案;
(九)组织编写棚户区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十)协助开展协商补偿工作,与项目实施主体、权利主体签订三方搬迁安置补偿协议。
各办事处应当对应成立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组织完成上述职责范围内事务,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协助。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主体主要职责如下:
(一)申请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选址等事项;
(二)配合开展相关计划申报工作;
(三)协助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编制棚户区改造项目概念规划和项目专项规划;
(四)收集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和建筑物信息;
(五)协助办事处编制棚户区改造项目搬迁安置补偿方案;
(六)协助办事处编写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七)根据项目需要,组织开展房屋测绘及价值评估工作;
(八)开展协商补偿工作,与办事处、权利主体签订三方搬迁安置补偿协议;
(九)按照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支付补偿款;
(十)开展房屋拆除、产权注销工作;
(十一)申请办理规划、用地、建设等相关手续;
(十二)组织开展勘察、设计、施工建设与管理等工作;
(十三)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十四)组织安置分房工作;
(十五)完成项目监管协议约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新区相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做好棚户区改造的监督、管理、审批、审查、服务等工作,落实新区棚改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查
第十四条 各办事处申报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应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 各办事处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综合情况摸底调查,掌握辖区老旧住宅区土地与建筑物信息、住房产权、房屋质量、周边公共配套设施等综合情况,开展初步改造意愿征集,并建立信息台账。
符合棚户区改造项目申报条件的项目,由各办事处开展初步改造意愿征集工作,有改造意愿的权利主体人数未达到权利主体总人数95%,或所拥有建筑面积未达到总建筑面积95%的,视为该住宅小区权利主体改造意愿不强烈,意愿征集结束,项目自行终止。本实施细则计算权利主体人数时,房屋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全体共有人按一个权利主体计算。
第十六条 棚户区改造实行项目申报常态化。各办事处在综合情况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对改造意愿强烈、实施条件成熟、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老旧住宅区进行筛选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项目,向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申报项目。
第十七条 办事处申报棚户区改造项目,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棚户区改造项目申报表;
(二)棚户区改造项目综合情况调查报告;
(三)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危房鉴定报告、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评估报告中的一项或多项,相关评估报告由办事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
第十八条 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应自收到申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审查,办事处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将审查结果书面反馈办事处;申报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并告知原因。存在资料不全、内容不明等情形的,应一次性明确需补充提交的资料。办事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需补充的材料。
申报资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报新区棚改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将审议结果书面反馈办事处。
第四章 确定项目实施主体
第十九条 经新区棚改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项目,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实施主体的选择方式、组建项目现场指挥部等重要事宜。
第二十条 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将项目实施方案报新区棚改领导小组审议,按照审议结果,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依程序确认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作为项目实施主体,或通过招标等方式确认项目实施主体,并与实施主体签订项目监管协议。
第五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二十一条 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项目实施主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概念规划,征求新区相关部门意见后,报新区棚改领导小组审议。
项目概念规划的具体内容及技术要求等,按照深圳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办事处根据审议通过的项目概念规划,开展项目改造意愿公开征集工作,改造意愿征集期限原则上为120个自然日,最长不得超过180个自然日,各办事处应在征集期限内完成意愿征集工作。
意愿征集期限届满,有改造意愿的权利主体人数未达到权利主体总人数98%,或所拥有建筑面积未达到总建筑面积98%的,项目自行终止,由各办事处发布项目退出公告。但新区棚改领导小组审议认为确需改造且实施条件成熟的项目除外。
第二十三条 对于改造意愿的权利主体人数达到权利主体总人数98%,且所拥有建筑面积达到总建筑面积98%的项目,办事处向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申请纳入新区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
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根据申报项目的实际情况,全面审核项目信息,并会同各相关单位提出项目优先实施、轮候实施的建议,报新区棚改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的优先实施的项目,纳入新区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并报市主管部门备案。未纳入新区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的轮候实施的项目,纳入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备选库。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主体在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后,向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申请开展项目备案或核准工作,向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申请开展项目选址工作。
第二十五条 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负责将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项目纳入年度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实施计划;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将项目申报纳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负责将项目申报纳入市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备年度计划。
项目实施主体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计划申报工作。
第六章 项目信息核查与项目规划
第二十六条 各办事处协助项目实施主体,通知建筑物权利主体提供权属证明资料,并向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对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及建筑物进行信息核查,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予以配合。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于30个自然日内将核查情况书面反馈项目实施主体。
对于项目涉及不完全产权房屋或权利人不明确的,由项目实施主体组织开展房屋信息调查,向相应部门申请核查,办事处组织项目实施主体将调查结果在项目现场和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自然日。
公示期间,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办事处申请异议处理,并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办事处受理后,组织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异议处理。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以公示结果确定被搬迁房屋权属信息;申请异议处理的,以异议处理结果确定被搬迁房屋权属信息。
各办事处负责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实施主体开展权属核查,并及时、妥善处理权属核查过程中的信访维稳事件。
第二十七条 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组织项目实施主体委托专业机构,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法定图则等要求,考虑片区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交通基础设施承载能力、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等因素,结合项目信息核查结果、项目概念规划,编制项目专项规划,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项目专项规划的具体内容及技术要求等,按照深圳市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专项规划需将法定图则规划的工业仓储及商业等用地主导功能调整为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先按简易程序办理法定图则调整。
第二十八条 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组织项目实施主体,将项目专项规划报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审查,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不合格的,由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书面函复项目实施主体并说明理由;审查通过的,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应当在审查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形成项目专项规划草案,在我市主要媒体、部门官网及项目现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个自然日,公示费用由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承担。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应当在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公示期间所收集意见的汇总和处理,并连同项目专项规划草案一并报新区棚改领导小组研究后报新区管委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专项规划经新区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当在审议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请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进行“一张图”协调性核查和数据规范性核查。
经核查协调一致的,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应当在核查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新区管委会的名义,按规定报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下称“市建环委”)审批。
经市建环委审批通过的,由新区管委会向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核发批复通知。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应当在批复通知核发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函复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并在部门网站对项目专项规划内容进行公告。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在取得批复后,应当将审批结果抄送市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并在审批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报送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批通过的项目专项规划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相关行政许可的依据,同时由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依程序纳入规划国土“一张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对已批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规划进行修改、调整的,按照深圳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项目专项规划审批通过后,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项目监管协议,明确以下内容:
(一)项目实施主体按照项目专项规划要求应履行的建设、移交人才住房或保障性住房、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回购方式及标准等;
(二)项目实施主体应完成权利主体的搬迁工作,并按照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履行货币补偿、提供搬迁安置房屋和过渡期安置补偿等义务;
(三)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及完成时限;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事宜;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项目搬迁安置补偿
第三十一条 新区棚户区改造实行统一的搬迁安置补偿标准,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以及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由权利主体自愿选择。
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按照《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的规定确定;实行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就地回迁安置,按照套内建筑面积1:1或不超过建筑面积1:1.2的比例确定产权调换标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奖励权利主体每套住房增购不超过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增购面积的价格按照同地块安居型商品房的价格计收,最高不超过被搬迁住房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第三十二条 各办事处组织项目实施主体,依据《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和配套相关政策,充分征求权利主体意见,编制项目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并编写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由各办事处报新区棚改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将项目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市主管部门备案。在取得市主管部门同意备案的意见后,各办事处将补偿方案在项目现场公示30个自然日,或以其他方式通知权利主体,公示内容应包含项目签约期限和起止日期,以及签约期满后未达到签约比例要求的处理方式。
第三十三条 补偿方案公示期满后,正式启动补偿签约工作,补偿签约期限原则上为120个自然日,最长不得超过180个自然日。在项目协商补偿签约期限内,各办事处组织项目实施主体,根据项目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开展补偿签约工作,与权利主体签订三方搬迁安置补偿协议。补偿协议应明确安置补偿标准、搬迁安置住房面积、装修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费、搬迁奖励、生效条件等事宜。项目可以通过货币奖励等方式,引导权利主体在签约期内完成签约。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按项目监管协议、补偿协议约定,适时启动房屋搬迁事宜,开展收房、支付安置补偿相关费用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终止:
(一)协商补偿签约期限届满,已签约的权利主体数量未达到权利主体总数量98%,或签约的房屋建筑物面积未达到总建筑面积98%的,由办事处提出项目终止申请,经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审核后,报新区棚改领导小组审定,调出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
(二)协商补偿签约期限届满,已签约的权利主体数量和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权利主体总数量和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均达到98%但不足100%的,项目实施主体可向办事处提出项目终止申请,办事处也可以主动提出项目终止申请,经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审核后,报新区棚改领导小组审定,调出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
经新区棚改领导小组审定终止的项目,原则上5年内不再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由办事处发布项目退出公告,但新区棚改领导小组审定认为确需改造且实施条件成熟的项目除外。
第三十五条 协商补偿期间,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在项目符合相关条件后,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适时发布房屋征收提示。
协商补偿签约期限届满,针对签约率达到98%但未达到100%,或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项目,办事处编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提出实施房屋征收的建议,报新区棚改领导小组审议后报新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意实施房屋征收的,由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会同办事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房屋征收工作。如发现涉及土地违法行为和规划违法行为的,由新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第三十六条 签约率达到100%,或已完成房屋征收或行政处罚程序的,实施主体发布限期搬迁通知,组织并开展房屋搬迁事宜,开展收楼、支付补偿费用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补偿协议签订完成后,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向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申请房屋拆除工程备案,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拆除施工企业完成建筑物拆除。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对拆除过程进行监督。
建筑物完成拆除后,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持新区主管部门核发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确认文件、补偿协议、不动产权利证书以及注销不动产权利证书的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与补偿协议相对应的产权证书注销登记。项目实施主体可以协助权利主体处理被搬迁房屋的抵押事宜。
第八章 建设实施和后续事项
第三十八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用地通过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拆除和不动产权利证书注销后,项目实施主体持项目立项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批复、项目实施主体确认文件、项目监管协议、补偿协议等相关材料,向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经新区管委会审批通过的,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核发《建设用地方案图》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审批结果抄送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并待安置补偿面积明确后,与实施主体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三十九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地价计收标准按照《实施意见》执行。
第四十条 项目实施主体向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申请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开展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和其他相关规划管理工作。相关审批结果抄送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验收的程序及办理时限等具体事项按照深圳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项目实施主体组织开展报批报建、施工建设与管理、申请验收、安置分房、办理产权登记、移交配建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公共设施等相关后续事项。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将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重点工程管理,发展改革、工业信息、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水务、城管等相关部门应当为棚户区改造工作提供绿色通道,各相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主动服务,缩短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规划、不动产权利证书注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各项程序的审批时限。
第四十三条 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考核管理体系,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统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督办工作。
第四十四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推广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EPC)等建设模式,通过推进建筑工业化和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提升项目工程质量,优化户型及景观活动空间设计,完善公共服务配套,将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成高品质的绿色宜居社区。
第四十五条 拓宽棚户区改造金融支持渠道。鼓励项目实施主体与金融机构合作,以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支持项目实施。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还款保障机制,在风险可控、可持续的原则下,争取商业金融机构的长期贷款支持。
第四十六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依法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单位应当对棚户区改造项目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本实施细则的配套实施操作文件。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