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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25-01-07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文 号 深鹏办规〔2024〕7号 发布机关 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
签发日期 2024-12-31 实施日期 2025-01-15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大鹏新区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管理办法》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

2024年12月31日        

深圳市大鹏新区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鹏新区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行为,促进承包商依法、诚信履行投标承诺和合同义务,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投资管理控制,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5〕73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建规〔2020〕1号)以及《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管理办法》(深建规〔2021〕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大鹏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大鹏新区范围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货物采购等建设工程合同承包商的履约评价;其他建设工程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合同承包商的履约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履约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反映履约情况,为促进工程整改、招标择优提供依据。

  第四条 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新区的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办法,指导开展新区工程合同履约评价活动。

  建设、水务、城管、工务署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负责处理履约评价相关投诉,对履约评价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 评价主体与责任

  第五条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合同的发包人,负责工程合同履约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在招标文件中列明履约评价规定、采集评价信息、组织履约评价、报送及按规定录入评价结果等,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客观事实开展履约评价工作,并确保履约评价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非建设单位发包的工程合同,可由发包人联同建设单位参照本办法共同开展履约评价工作,共同对履约评价结果负责。

  第六条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承包商日常履约情况的评价管理,组建单位内部承包商履约评价小组或依法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履约评价具体工作。

  建设单位自行开展或依法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履约评价的,均应当对评价结果负责。

  代建项目由代建单位对与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承包商,按照本实施办法进行履约评价,建设单位对代建单位组织的履约评价活动进行监督,并对代建单位的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审核确认后应及时将评价结果在大鹏新区政府在线网站公示。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内控要求及项目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履约评价工作方案,指导开展履约评价工作,并建立评价资料台账,规范评价程序。

  履约评价工作方案应包含评价小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组织架构、项目节点履约评价设置方法、内部考核审查机制、评价资料台账等内容。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单位需求的履约评价操作办法、评价表及评分指标,规范评价程序,但应当确保履约评价结果符合市、新区的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按照本单位履约评价操作办法进行履约评价的,应当将该办法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 承包商应当严格履行投标承诺和工程合同约定,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开展履约评价活动,对履约评价结果反馈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章  评价依据、内容与方法

  第十条 履约评价依据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建设单位依法编制的招标文件、承包商的投标文件、合法有效的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等进行。同时可参考各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审计意见,督(检)查结果,质量、安全事故调查认定、处理结果,奖罚通报,各类决定,司法判决、裁定书或其他可以认定履约诚信的有关资料。

  建设单位对履约评价依据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工程合同中列明。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结合自身管理情况及项目实际,在工程合同中明确履约评价具体节点及相关评价办法,依照与承包商约定的合同条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分阶段开展履约行为的评价活动,具体包括:节点履约评价、完成履约评价、年度履约评价。

  第十二条 节点履约评价。各建设单位依据客观事实和履约评价指标,对工程合同履约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价,结合自身管理情况及项目实际,自行设置评价节点,评价节点可按时间节点(如月度、季度等)、重要进度节点或者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节点开展节点履约评价。

  节点履约评价采用定量计分方式,满分为100分,评价内容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各类工程合同的节点履约评价二级指标权重分数及评价标准可参照《大鹏新区建设工程承包商节点履约评价评分标准表(样表)》执行,交通、水务、国资等行政主管部门也可根据相关管理规定,自行将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各项一级指标拆分、细化为多个二级指标,明确各二级指标权重分数及评分标准,量化评价指标,必要时可将二级指标进一步拆分、细化为多个三级指标。

  单项二级指标实际得分采用比率法计算,即将履约表现由高到低划分为100%、80%、60%、30%、0%等5个履约率,建设单位履约评价人员根据评分标准,在评分时直接判断履约率,计算公式为:单项二级实际得分=履约率×二级指标权重分数。若存在三级指标时,应按照履约表现“100%、80%、60%、30%、0%”进行三级指标履约率的判断,最终将三级指标履约率加权平均后换算得出二级指标的履约率,再按上述公式计算实际得分。

  节点履约评价应按百分制计算,计算公式为:∑各二级指标实际得分/∑各二级指标权重分数×100。

  第十三条 完成履约评价是指工程合同内容或工程合同约定的履约评价内容履行完毕后,建设单位对工程合同履约情况的最终评价;完成履约评价结果为该工程合同的全部节点履约评价结果的算术平均值。

  履约周期小于一个季度的,可以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只进行一次节点履约评价,该次节点履约评价结果可以作为完成履约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年度履约评价是指建设单位对承包商年度履约情况的分类评价;年度履约评价结果为年度内承包商在该建设单位同一类型合同的全部节点履约评价结果的算术平均值。

  履约周期小于一年的,且年度内承包商在该建设单位无同一类型合同的,可以不进行年度履约评价,直接进行节点履约评价和完成履约评价。建设单位可以结合自身管理情况,自行决定该评价结果是否纳入年度履约评价。

  第十五条 根据节点履约评价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度履约评价及完成履约评价后,可通过分别填写《大鹏新区建设工程承包商年度履约评价表(样表)》《大鹏新区建设工程承包商完成履约评价表(样表)》作为评价结果的呈现形式。  

  第十六条 根据得分(用字母“N”表示)情况,履约评价结果分为以下五个等级:

  (一)当N≥90分时,评价结果为优秀;

  (二)当80≤N<90分时,评价结果为良好;

  (三)当70≤N<80分时,评价结果为中等;

  (四)当60≤N<70分时,评价结果为合格;

  (五)当N<60分时,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商节点履约评价不得被评为优秀、良好等级,履约评价得分不得高于79分:

  (一)因自身原因拖延合同工期6个月以上的;

  (二)项目管理班子未按投标承诺配备或者不到位的;

  (三)招标文件或者合同文件中列明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商完成履约评价不得被评为优秀、良好等级,履约评价得分不得高于79分:
  (一)经认定使用假冒伪劣材料或者偷工减料的;
  (二)因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因设计原因导致工程变更超过施工合同价5%的(仅限设计合同);
  (四)招标文件或者合同文件中列明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商节点履约评价直接被评为“不合格”,得分不得高于59分:

  (一)因自身原因拖延合同工期12个月以上的;
       (二)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分包商工程款,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三)因自身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工程结算报告的;
  (四)招标文件或者合同文件中列明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商完成履约评价直接被评为“不合格”,得分不得高于59分:

  (一)经认定使用假冒伪劣材料或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情节恶劣或者情形严重的;

  (二)因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3次及以上节点履约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四)因该工程存在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违法分包或者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被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经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认定,存在贿赂政府部门公职人员的行为的;

  (六)招标文件或者合同文件中列明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评价过程与认定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开展履约评价前,应当告知承包商履约评价的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履约评价完成时间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节点履约评价完成时间由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类型、工程特点及管理需要自行设定,但建设单位应当至少在结算报告提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开展1次节点履约评价,确有特殊情况的,经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二)完成履约评价应当在最后1次节点履约评价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有特殊情况的,经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三)年度履约评价应当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确有特殊情况的,经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第二十三条 节点履约评价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评价结果送达承包商,可以依法依约采用直接送达、电子送达等方式,承包商应当及时签收。

  节点履约评价结果若被评为“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将相关佐证材料副本或者复印件一并送达承包商,相关佐证材料需原件留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承包商对节点履约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价结果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逾期提出异议的,建设单位可以不予受理。

  建设单位应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承包商。

  第二十五条 完成履约评价和年度履约评价完成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履约评价结果在大鹏新区政府在线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完成履约评价结果若被评为“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将相关佐证材料一并作为附件在其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公示期间,利害关系人可以对公示信息书面实名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逾期提出异议的,建设单位可以不予受理。

  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反馈异议人。

  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公示期间届满后或复核结果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及相关佐证材料录入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系统,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利害关系人认为建设单位的履约评价程序或者评价结果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书面实名提出投诉,并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

  经调查、核实,建设单位在履约评价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其重新开展履约评价。

  利害关系人已经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相应投诉。

第五章 评价应用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节点履约评价结果作为建设单位确认工程合同阶段性履约情况的依据,建设单位可以参考节点履约评价结果发现承包商履约薄弱环节,明确整改要求,提高承包商履约水平。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招标时应当通过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系统查阅承包商近3年(从截标之日起倒算)的履约评价结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履约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承包商;慎重选择评价结果有不合格记录的承包商。

  建设单位可以拒绝近3年(从截标之日起倒算)被本单位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承包商或者其从业人员参与投标。

  鼓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投标人诚信和以往履约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者降低缴纳比例。

  第二十九条 各建设单位按程序录入的履约评价结果,作为建筑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按照《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深建规〔2020〕3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在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系统进行公示,并计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履约评价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依法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理。

  经限期整改、通报批评、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理后,建设单位逾期仍不整改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将相关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将有关线索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及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相冲突的,按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文件执行。新区有关文件如与本办法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大鹏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大鹏新区建设工程承包商节点履约评价评分标准表(样表)》《大鹏新区建设工程承包商年度履约评价表(样表)》《大鹏新区建设工程承包商完成履约评价表(样表)》由深圳市大鹏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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