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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4

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鹏新区决策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9-01-18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文 号 深鹏办规〔2019〕1号 发布机关 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
签发日期 2019-01-18 实施日期 2019-02-15

各办事处,新区各单位,驻新区各单位:


  《深圳市大鹏新区决策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


  2019年1月18日


  深圳市大鹏新区决策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鹏新区决策咨询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加强深圳新型智库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办发〔2016〕13号)的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区决策咨询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管理、维护及其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出库和管理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决策咨询专家库成员”是指来源于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企业、政府机关和社会组织等单位并入选深圳市大鹏新区决策咨询专家库的专家(以下简称“专家”)。


  本办法所称“聘任单位”是指对专家进行募集、聘任,并将专家纳入专家库管理系统进行管理的新区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专家使用单位”是指在实际工作中利用专家进行决策咨询、项目评审等活动并支付相应劳务报酬的新区各单位。


  第四条 专家库按照“统一建设、集中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建设和运行。


  第五条 新区综合办公室是新区决策咨询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专家库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开展专家资源管理、利用等工作。新区各单位负责本领域专家库建设、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专家出入库


  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分为发展战略型、实操决策型、产业领域型三种类型。


  (一)发展战略型专家由国内外知名智库的领军人物担任,重点研究新区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为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提供发展战略咨询。


  上述国内外知名智库是指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力,入选《全球智库报告》《中国智库报告》等权威榜单或省市重点培育的智库机构;入选国家“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简称“双一流”)建设的高校。


  (二)实操决策型专家主要由引进的高端智库的专家担任,分别组成不同领域的专家组,受邀参与新区重大决策咨询,承担本领域涉及新区重大决策部署的重点课题调研任务,为新区公共政策和重大行政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上述引进的高端智库是指在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市级以上的党政智库、事业单位智库、社科院、高校智库;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研究人员不少于10人的社会智库。


  (三)产业领域型专家由生态、生物、旅游、海洋、文化等新区重点发展领域的智库的专家担任,主要承担新区委托的重点课题研究,应邀参加相关领域的调查研究、专题研讨、专题讲座、方案论证、决策咨询等活动。


  上述重点发展领域智库是指以公共政策为研究对象,以影响政府决策为研究目标,以公共利益为研究导向,以社会责任为研究准则的专业研究机构。


  第七条 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为2年,期满自动解聘。经专家本人和聘任单位同意,可以续聘。其中,发展战略型专家由新区综合办公室以新区管委会名义聘任;实操决策型专家由新区各单位以新区管委会名义聘任;产业领域型专家由新区各单位以本单位名义聘任。同一专家可同时接受不同单位的聘任。


  第八条 专家入库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领导,自觉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二)社会公信力高,工作责任心强,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政策、标准和法律法规;


  (四)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累计5年以上(含5年)。其中,发展战略型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实操决策型专家应具有中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五)在时间和精力上能保证完成咨询、评估等工作;


  (六)没有违纪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第九条 专家入库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通过以下程序入库:


  (一)公布募集信息。由聘任单位负责在大鹏新区政府在线网站上公布募集信息或者函请智库机构推荐;


  (二)入库申请。申请人填写《专家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后按所申请的专家类型分别提交相应的聘任单位。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和职称证明资料、个人工作简历、学术或专业成就证明资料、其他证明材料。专家入库申请常年受理;


  (三)资格审查。由聘任单位定期对申请人的资格、提交材料的完整性以及是否具备申请类型专家的能力进行审查,并提出拟入库专家名单;


  (四)公示。聘任单位将拟入库专家名单在大鹏新区政府在线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对公示的专家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聘任单位实名提出。逾期或匿名异议不予受理。聘任单位应对异议进行核实,在异议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和理由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专家本人;


  (五)审定、批准入库。经公示异议成立的,专家不予入库;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发展战略型专家、实操决策型专家经新区管委会审定后入库,产业领域型专家经聘任单位批准后入库。聘任单位应当与专家签订聘用协议,并在大鹏新区政府在线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条 专家库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单位可单方面通知予以解聘:


  (一)严重违法违纪受到责任追究的;


  (二)有严重损害新区利益、形象和声誉的行为的;


  (三)有盗取他人研究成果、违反知识产权法行为的;


  (四)一年内累计两次没有按时、保质完成委托任务且没有通过专家评审的;


  (五)专家参与的活动与本人或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应当主动回避而不回避的;


  (六)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库成员的情形。


  第十一条 因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相关工作的,专家可提前30日向聘任单位提出退出专家库申请,聘任单位经相关解聘程序后与专家解聘。


  对严重违纪、损害新区利益和声誉、违反知识产权法、违反回避规定、没有按时保质完成委托任务的专家,加入黑名单,五年内不得申请入库。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专家出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聘任单位核实相关情况后作出解聘决定;


  (二)聘任单位在作出解聘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解聘信息通知专家,并在大鹏新区政府在线网站上公告,同时更新专家库的专家信息。


  第三章 专家库管理与维护


  第十三条 专家库每年组织一次专家信息集中更新。由聘任单位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在库专家,确认专家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变更情况,并更新最新获奖、论文及承担国家课题等情况。


  第十四条 专家如果需要变更资料,需向聘任单位提交更新后的信息资料,经聘任单位审核后进行更新。


  第四章 专家选取及使用


  第十五条 新区直属单位、驻区单位、各办事处等因决策咨询、项目评估、评审、论证、验收及课题调研等活动需要使用专家的,优先从专家库中选取。


  第十六条 专家抽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设定条件。专家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活动需要,确定抽取专家选取的类型、专业领域和数量;


  (二)抽取专家。专家使用单位设定专家抽取条件后,于活动开展5个工作日前,按1:1的比例随机抽取专家,形成专家候选名单;


  (三)确定专家。专家使用单位抽取专家后,由专家使用单位以短信、电话的形式通知专家,获取其参会信息,确定专家名单。若确定专家人数未达到要求人数时,不足部分再按1:1的比例补充抽取。


  第十七条 专家选取遵循回避原则。决策咨询、项目评估、评审、论证、验收及课题调研等活动与专家本人或所在单位存在利益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第五章 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专家的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二)可优先获得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关信息、资料、数据,获得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的相关支持和劳务报酬;


  (三)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领域的活动;


  (四)可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十九条 专家的义务:


  (一)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提出专业意见,评审类活动不得委托他人代评;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参加活动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项目评估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评估项目的知识产权;


  (三)参与的活动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四)不得接受或索取决策咨询事项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通知聘任单位更新信息;


  (六)对所提供的决策咨询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章 监督考评与罚则


  第二十条 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专家名单应当在大鹏新区政府在线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专家考评机制。通过使用单位评价、专家相互评价等多种方式对专家参与活动情况进行记录,作为续聘或解聘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专家如存在学术不端、填写虚假信息、在评审咨询工作中存在不当行为情况,一经查实,取消专家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专家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的劳务报酬由专家使用单位根据专家实际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作难易程度,参照新区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及相关规定确定给付。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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