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深鹏办规〔2018〕5号 | 发布机关 | 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 |
签发日期 | 2018-12-28 | 实施日期 | 2019-01-15 |
各办事处、新区各单位、驻新区各单位:
《大鹏新区处理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
2018年12月28日
大鹏新区处理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妥善处理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有效解决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提升新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应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资金”)的安全和科学使用,完善应急资金管理制度,根据《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鹏新区范围内因用人单位欠薪而引发群体性劳资纠纷且不属于市欠薪保障基金垫付范围的事件。
本办法所指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无牌无证单位经生效仲裁裁决书、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确认实际经营者和拖欠工资数额的,视为本条第二款所指用人单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应急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各办事处、各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办事处主要职责
1.发生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垫付条件的,由办事处申请应急资金垫付欠薪;
2.垫付完毕后30天内将详细开支情况(用途、范围、结余等)上报新区处置突发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并在应急响应结束后30天内将结余资金上缴新区财政;
3.负责应急资金追偿,依法将追偿的欠薪款项及时上缴新区财政,办理资金核算;
4.及时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企业进行调查取证,将案件材料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配合公安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5.使用应急资金后,及时将相关情况抄送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备案。
6.其他相关工作。
(二) 新区处置突发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督促并协助办事处及时对涉事企业进行调查取证;
2.指导办事处应急资金的使用、追偿及案卷归档等工作;
3.负责应急资金用款初审工作;
4.负责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5.其他相关工作。
(三)新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建立和完善应急资金快速拨付机制。接到提请拨付的申请后,启动应急资金快速拨付程序,保障所需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2.及时掌握大鹏新区突发事件应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保证应急专项资金得到及时补充;
3.监督、检查办事处应急资金的使用和追偿情况;
4.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资金来源和审批使用
第四条 应急资金从大鹏新区突发事件应急专项资金中列支,账户设在新区发展和财政局,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统一管理,统一拨付。
第五条 应急资金的使用实行“一案一拨”的原则。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垫付条件的事件,办事处应启动应急响应,根据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需求申请应急资金。
第六条 使用应急资金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欠薪引发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且不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垫付条件的;
(二)事件经有关部门责成相关责任主体依法处置后,仍未解决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出租方〈包含厂房、设备、场地〉、产权主管部门、建筑施工类企业的发包方等)或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
(三)劳动者主张欠薪数额必须客观真实,并经劳动行政部门对相关资料真实性审查确认或劳动仲裁法律文书确认。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适用于使用应急资金垫付:
(一)欠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前项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三)拥有欠薪单位股份且股本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含本数)的人员;
(四)欠薪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人员;
(五)累计欠薪数额不足两百元的人员;
(六)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规定的垫付条件但不行使申请权的人员;
(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标准,已获垫付部分工资的人员。
第八条 应急资金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发生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垫付条件的,由办事处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突发事件情况,提出申请额度和银行账号;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应急资金用款初审工作,提出应急资金用款初步意见,报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审核;
(三)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用款审核工作,提出应急资金用款审核意见后按规定流程报批拨付。
第四章 欠薪垫付和追偿
第九条 欠薪月数不超过六个月的,垫付欠薪按照实际欠薪月数计算;超过六个月的,按照六个月计算。
每月欠薪数额高于深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垫付标准按照深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每月欠薪数额低于深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垫付标准按照实际欠薪数额计算。
垫付欠薪涉及的上年度深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上半年垫付的,按上二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下半年度垫付的,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条 员工领取垫付欠薪时,应向办事处书面承诺将已领取垫付欠薪的追偿权转让给办事处,并签署申请执行书、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作为办事处向法院提起垫付欠薪追偿的依据。未获垫付的部分,员工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继续追偿。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具备偿还能力时,应清偿员工工资未垫付部分及由应急资金垫付的工资。清偿时先清偿员工工资未垫付部分,再偿还由应急资金垫付的工资。
用人单位具备偿还能力而不偿还的,由办事处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办事处按有关程序进行追偿后,用人单位财产仍不足清偿垫付资金的,办事处附法院终结执行文书等无法收回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可中止追偿。中止追偿后,财政部门可凭相关证明文件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如发现用人单位有可供继续执行的财产,由办事处依法继续追偿,并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对追偿时间超过两年的,包括历年案件在内,无论是否追偿成功,应附追偿行为证明材料。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应急资金的使用情况应接受新区纪检监察局(审计局)、新区发展和财政局等部门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资金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
(二)资金是否被挪用、截留或挤占;
(三)资金使用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并进行绩效检查;
(四)资金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浪费现象;
(五)结余资金是否及时上缴财政;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四条 使用应急资金后,办事处应及时将案件基本情况、调查取证材料、应急资金使用及追偿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劳动部门备案,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将欠薪垫付(含追偿)的案卷及时归档,作为应急资金使用的备查凭证。
第十五条 各办事处应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建立健全违法拖欠工资行为监控制度和监控信息网络,深入排查、及时处理劳资隐患,减少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的发生。
对处理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应急资金管理工作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铺张浪费的,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进行责任倒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对应急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大鹏新区突发事件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实施期间,若因《大鹏新区突发事件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按照修订后的《大鹏新区突发事件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适用《大鹏新区突发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关于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的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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