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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2

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鹏新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8-11-06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文 号 深鹏办规〔2018〕3号 发布机关 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
签发日期 2018-11-06 实施日期 2018-11-23

各办事处,新区各单位,驻新区各单位:


  《深圳市大鹏新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


  2018年11月6日


  深圳市大鹏新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大鹏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引导和推动新区股份合作公司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投资方向,促进集体经济转型和健康发展,根据深圳市关于产业专项升级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主要用于引导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健康稳定发展,促进社区集体经济转型升级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股份合作公司是指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设立的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合作公司”。


  第三条 专项资金纳入新区年度财政预算专项安排。


  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扶持项目和扶持标准、申请与审批、管理和监督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并实行自愿申请、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的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扶持对象主要包括新区范围内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组建的股份合作公司,包括社区一级股份合作公司和居民小组一级股份合作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分公司、由多个社区联合设立的公司,以及其他尚未改制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主要包括贷款贴息、转型补贴、奖励等扶持。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牵头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牵头编制和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


  (三)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的审查和社会公示,提出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负责处理对拟扶持股份合作公司项目公示期间异议的复核;


  (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授权支付手续;


  (六)负责建立扶持项目档案,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七)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条 新区各办事处负责专项资金的初审,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统一接收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


  (二)负责对接收的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梳理,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核查,报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审查;


  (三)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负责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九条 新区其他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拟扶持的项目向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提出意见。


  第三章 扶持项目和扶持标准


  第十条 对股份合作公司单独或联合改造、开发建设工业园区、创新产业园、文化产业园、创客空间、教育培训基地、医疗养老基地或为大型企业、工业园区提供配套建设等项目,给予以下其中一项扶持:


  (一)按股份合作公司投入金额的30%进行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对于股份合作公司的银行贷款,以其贷款合同、贷款利息支付单等为凭据给予贷款利息扶持,扶持期限不超过三年,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三)按改造期内租金损失的50%给予连续三年租金补贴,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股份合作公司自主或合作进行非农建设用地开发、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等项目,已取得规划国土部门核发的用地方案图的,或者城市更新项目纳入深圳市政府城市更新计划的,对股份合作公司给予以下扶持:


  (一)对合作开发项目,一次性给予50万元工作经费补贴;涉及3个以上股份合作公司的合作开发项目,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工作经费补贴,按合作开发项目所涉集体资产的比例分配经费补贴。


  (二)对自主开发项目,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工作经费补贴,同时给予以下其中一项扶持:


  1.按股份合作公司投入金额的30%进行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对于股份合作公司的银行贷款,以其贷款合同、贷款利息支付单等为凭据给予贷款利息扶持,扶持时间不超过三年且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3.按改造期内实际租金损失的50%给予连续三年资金补贴,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二条 股份合作公司充分利用社区资源优势,在有效保护环境资源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发展生态、文化、休闲、观光等特色旅游项目,打造旅游品牌的,一次性按股份合作公司实际投入金额的30%进行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 股份合作公司自办或合作开办商业休闲、餐饮、员工公寓、物业管理、文体娱乐、旅游配套服务、养老服务等经营项目,一次性按股份合作公司实际投入金额的30%进行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四条 股份合作公司以土地、物业、资金等形式,投资入股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创意产业、金融等产业的,一次性按股份合作公司实际投资额的30%进行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五条 股份合作公司进行生产经营性集体物业(不含住宅、自用物业)装修、整治等提升改造,提升集体物业价值的,一次性按提升改造工程造价的30%进行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六条 股份合作公司合法兴建或购置生产经营性建筑(不含住宅、自用物业),一次性按股份合作公司实际承担兴建费用的20%或购置费用的5%进行扶持,兴建或购置扶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股份合作公司清理淘汰低端企业。对股份合作公司清理淘汰低端企业(不含无证无照企业),每清理淘汰1家低端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低端企业范围由新区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


  第十八条 引导股份合作公司结合新区规划和产业定位,利用集体物业引进新区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每成功引进1家,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鼓励社区一级股份合作公司和居民小组一级股份合作公司进行整合,根据社区规模,一次性给予财产清查、资产评估、聘请顾问等工作经费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第二十条 每年根据股份合作公司的经营业绩指标、发展项目情况、经营管理情况评选5家优秀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对排序第1名的,奖励80万元;排序第2至3名的,每家奖励50万元;排序第4至5名的,每家奖励30万元。


  第二十一条 股份合作公司积极配合政府主导的整体搬迁、土地整备、城市更新、重大项目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的,给予股份合作公司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鼓励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引进职业经理人,对成功引进职业经理人的股份合作公司给予100万元工作经费补贴。职业经理人连续实际在岗工作3年以上,按照职业经理人年薪的50%给予股份合作公司补贴,连续补贴不超过3年,每家股份合作公司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三条 鼓励股份合作公司引进培养专业人才。对在股份合作公司实际在岗工作满1年的专业人才,按以下标准给予股份合作公司补贴,连续补贴不超过3年:具有初级职称或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每人每年1万元;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的,每人每年2万元;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每人每年3万元。


  第二十四条 鼓励股份合作公司在职经营班子(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积极参加学历教育,对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获得国家承认的国内大专以上学历的,给予股份合作公司一次性全额学费补贴。


  第二十五条 对新区重点引进或扶持的项目,在本办法中未规定的,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新区管委会审定后给予股份合作公司专项扶持,扶持方式和标准不受以上扶持政策限制。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六条 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应当按照年度预算编制程序,结合上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任务目标,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需求。


  第二十七条 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制定并发布申报通知。


  第二十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股份合作公司向所在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扶持资金申请报告(含项目基本情况、申请事由、项目投入、运营、收益等情况);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项目有关资质证书、合同、证明及款项支付票据等材料;


  (五)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六)能够证明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办事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送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审查;


  (二)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就办事处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三)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拟同意扶持的项目,将项目概况在大鹏新区政府在线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应当对异议予以核查,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书面反馈异议人;异议人对核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于收到核查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新区管委会申请复核;


  (四)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报新区管委会审定。


  第三十条 新区管委会审定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按新区专项资金的拨付程序拨款。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股份合作公司应当提供真实的申请材料,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程序,确保专款专用,并通过公开栏等形式向股东公开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向所在办事处报送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进展等情况的材料。


  第三十二条 办事处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报送辖区股份合作公司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进展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每年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检查。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考核股份合作公司的重要依据。


  股份合作公司专项资金2年未使用的,由办事处统一收回至新区发展和财政局,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将作为绩效评价依据。


  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率进行评估后,将评估报告报送新区管委会。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停止专项资金拨付,并全额追回已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禁止其3年内申请本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同时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利用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


  (二)擅自改变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三)挪用、侵占专项资金;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关于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同一项目,申请本专项资金,同时又享受新区现行的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按原扶持办法申报但尚未补贴满3年时间的,后续补贴年度可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已享受补贴的年度不再追加补贴。


  根据本办法申请的奖励款原则上不得用于分红和个人奖励支出。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大鹏新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鹏办〔201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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