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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4

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鹏新区鼓励拆迁安置户籍人员创业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5-06-15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文 号 深鹏办〔2015〕2号 发布机关 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
签发日期 2015-06-15 实施日期 2015-06-15

已归档(2018-06-19)


各办事处,新区各单位,驻新区各单位:


  《大鹏新区鼓励拆迁安置户籍人员创业扶持办法(试行)》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


  2015年6月15日


  大鹏新区鼓励拆迁安置户籍人员创业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大鹏新区拆迁安置户籍人员自主创业,积极引导拆迁安置户更好利用拆迁补偿款,促进新区拆迁安置工作的开展,根据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鹏新区拆迁安置户籍人员自主创业,符合新区产业导向的,适用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


  本办法所称大鹏新区拆迁安置户籍人员是指户籍在大鹏新区辖区内,因政府项目被征收(拆迁)大鹏新区辖区内房屋的所有权人。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成立前拆迁安置工作已完成的拆迁安置户籍人员创业,按照深圳市、新区其他相关创业扶持政策予以支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扶持资金由新区财政承担。


  第四条 新区社会建设局是创业扶持的主管部门,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申请指南、申请表格;


  (二)负责审查补贴项目的申请;


  (三)负责创业扶持资金的发放;


  (四)会同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对创业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开展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六)新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新区发展和财政局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二)会同新区社会建设局对创业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开展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绩效重点评价或者再评价;


  (四)新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新区各办事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受理创业补贴项目的申请;


  (二)负责审核和公示创业补贴申请材料;


  (三)协助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新区社会建设局对创业扶持资金的监督检查;


  (四)新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新区经济服务局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制定新区产业导向目录;


  (二)新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中心、新区纪检监察局、新区公共事业局、新区生态保护和城市建设局等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履行与新区拆迁安置户籍人员创业扶持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 扶持条件、方式、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的新区拆迁安置户籍人员(以下简称创业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大鹏新区户籍人员;


  (二)被征收(拆迁)房屋在大鹏新区行政区域内;


  (三)因政府项目被征收(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四)领取征收(拆迁)补偿后在大鹏新区内注册登记并领取合法有效的经营执照,正常纳税且持续经营;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十条 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的创业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创业形式之一且持股比例应达到50%及以上:


  (一)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二)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


  (三)合伙企业合伙人;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五)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法定代表人;


  (六)其他加盟项目或合伙经营的创业者。


  第十一条 创业人员属于首次创业,按时支付场地租金、正常纳税且持续经营3个月以上的,给予每户每月1000元场租补贴;期满12个月后,给予每户每月800元补贴;期满24个月后,给予每户每月600元补贴。月实际租金低于月场租补贴限额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每3个月结算一次。


  第十二条 创业人员属于首次创业,按时支付水电费、正常纳税并持续经营3个月以上的,给予每平方每天1元的水电费补贴。对每平方米每天水电费用不足1元的,据实补贴,补贴总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补贴期限不超过36个月,每3个月结算一次。


  第十三条 创业人员属于首次创业,正常纳税并持续经营3个月以上,按时在创业单位缴交社会保险的,按照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企业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6个月,每3个月结算一次。


  创业人员创业失败,办理了失业登记并按时缴交社会保险的,按照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公布的当年企业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第十四条 创业人员属于首次创业,正常纳税并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每户一次性奖励金额4000元。


  第十五条 创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自主创业后正常纳税并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按照实际培训费用,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十六条 有创业意愿的拆迁安置户籍人员,可免费获得新区就业中心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包括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等创业服务。


  第十七条 本章所称首次创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拆迁安置户籍人员在领取征收(拆迁)补偿后首次在新区范围内注册登记并领取合法有效的经营执照的行为。


  第三章 申请材料和程序


  第十八条 创业人员申请场租补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登记表、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在办事处劳动保障所窗口领取填写);


  (二)就业登记信息表(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民办非企业法人证明或其他经营资质证明;


  (五)申请人银行账户;


  (六)政府与申请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合同或者协议书(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七)纳税证明;


  (八)正常支付场地租金的发票(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九)场地租赁合同(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九条 创业人员申请水电费补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一)至(七)项材料;


  (二)水电费发票(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二十条 创业人员首次创业申请社保补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一)至(七)项材料;


  (二)缴交社会保险的清单。


  创业失败申请社保补贴的,应提交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一)(三)(五)(六)项材料及失业登记证明。


  第二十一条 创业人员申请首次创业奖励的,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一)至(七)项材料。


  第二十二条 创业人员申请创业培训补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一)至(七)项材料;


  (二)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培训费发票(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创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劳动保障所)负责受理创业补贴申请。劳动保障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实地考查,并对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实地考查和审核通过后由劳动保障所将补贴名单及补贴内容在大鹏新区政府在线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新区社会建设局进行审查。


  对实地考查或者申请材料不合格的,劳动保障所应当及时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新区社会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新区社会建设局组织统一发放补贴资金。


  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因同一创业项目已享受深圳市、大鹏新区其他规定的相同创业扶持资助的,不重复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创业扶持资助。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创业扶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和部门(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


  第二十六条 新区社会建设局应当在每年年终对创业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报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新区发展和财政局牵头组织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绩效的重点评价或再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创业扶持资金存续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新区社会建设局和各办事处对自主创业人员申报的补贴项目及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查,对已领取创业补贴的业主的创业项目情况进行定期跟踪、检查和监督。


  发现申报人员存在骗取创业补贴的,依法追回已经发放的一切费用,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创业扶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创业扶持资金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新区社会建设局负责解释,新区社会建设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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