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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7

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鹏新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9-03-27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文 号 深鹏办规〔2019〕2号 发布机关 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
签发日期 2019-03-27 实施日期 2019-04-08

各办事处、新区各单位、驻新区各单位:

  《大鹏新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

  2019年3月27日

  大鹏新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小散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深府办规〔2018〕10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大鹏新区范围内从事小散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小散工程,是指按规定无需办理或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建设工程(含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具体包括:

  (一)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以下统称“限额以下”)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二)限额以下的水务、道路交通、城市管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限额以下的各类地下管线施工工程;

  (四)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

  (五)限额以下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二次装修工程(不含加建、改建、扩建);

  (六)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七)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拆除工程;

  (八)因城市建设需要对外接受工程弃土,消纳量在20万方以下的零星受纳工程;

  (九)其他由市政府决定纳入小散工程予以安全生产监管的建设活动。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施工许可限额予以调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限额以上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二次装修工程(不含加建、改建、扩建)以及限额以上但暂未纳入深圳市施工许可范围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参照《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进行纳管,由新区相关责任部门按照《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党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深鹏办发〔2017〕2号)相关规定予以执行。依法依规应予禁止或应当控停的违法建设活动除外。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深圳市相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的小散工程,由相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照业主负责制原则,依法自行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

  (二)依法应纳入施工许可等相关许可管理范围的建设工程生产安全,由新区住房建设、水务、交通等法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三)新区临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依据《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和《深圳市大鹏新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深鹏综执规〔2018〕1号)等相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四)对违法占有、使用、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土地违法行为,以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规划违法行为,由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依法进行查处;

  (五)在公共区域进行的存在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坍塌等特定安全风险且依法无需许可审批的小规模非工程建设类生产作业经营活动,统称为零星作业,按深圳市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应遵循“全面纳管与分类纳管相结合” “社区网格化巡查为主,物业服务企业巡查为辅” “属地管理和行业督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属地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办事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和落实常态化监管;

  (二)细化完善辖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建立“安全生产备案,日常安全巡查,组织执法查处”等链条清晰、分工明确的工作流程;

  (三)负责结合辖区小散工程安全管理实际工作需要,将小散工程安全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并向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申请经费保障,以充实辖区基础网格员(以下简称“网格员”)力量或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进一步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和执法力量,并落实相关激励机制,具体激励标准由各办事处结合自身实际自行制定;督促指导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生产备案服务以及日常安全巡查等要求;

  (四)细化完善辖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备案服务制度,组织和指导委托的社区工作站和物业服务企业设立一站式备案服务窗口,受理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备案申请和推广使用安全防护工具及用品;按要求定期收集汇总委托的社区工作站和物业服务企业上报的备案信息、日常安全巡查信息和隐患整改、宣传培训等情况,并及时报送至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建立辖区小散工程管理台账,全面掌握辖区小散工程动态;

  (五)建立辖区各社区、网格日常安全巡查制度,指导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建立日常安全巡查制度,组织落实巡查要求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移送查处要求;

  (六)组织相关单位对小散工程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治;

  (七)组织有权执法机构依据执法事项和执法权限,依法查处小散工程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对超出执法权限的执法事项,及时报送相关部门查处;

  (八)组织开展辖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指导建设各方依法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九)受理有关小散工程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的投诉,及时组织核查处理;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

  第七条 各社区工作站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办事处统一部署,具体负责社区范围小散工程备案服务;落实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备案服务制度,设立社区备案服务窗口,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小散工程备案申请;

  (二)配合办事处组织开展的日常安全巡查;

  (三)负责收集汇总本社区工作站受理备案信息和本社区范围的日常安全巡查信息,建立社区小散工程台账;

  (四)组织开展社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指引开展小散工程活动;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 接受办事处委托受理安全生产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所在办事处委托,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的安全生产备案服务,配合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并定期将小散工程备案信息、日常安全巡查信息等上报所在办事处城建办、抄送社区工作站;

  (二)将小散工程的有关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安全生产指引等内容提前告知备案申请人;

  (三)建立健全日常安全巡查制度,及时组织巡查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施工活动;

  (四)配合新区有关部门、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

  第三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九条 新区住房建设、水务、交通等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依各自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具体协调指导本辖区内相关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新区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各自职责分工履行各自行业领域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 新区各职能部门或办事处决定实施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房屋拆除工程的,应按“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和督促有关单位依法依规开展此类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生产活动。

  第十一条 新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加强限额以上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二次装修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的执法查处职责纳入新区各办事处综合执法职责范围,由办事处执法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小散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负责具体根据办事处提出的资金需要计划,核拨专项经费予以支持。

  第四章 纳管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小散工程具体纳管工作流程主要包括“开工登记备案申请”“备案申请受理”“现场核查”“安全巡查”“完工核销”等环节。

  第十五条 小散工程实行安全生产开工登记备案服务制度,由办事处具体承担备案服务职责,办事处可根据具体情况委托辖区社区工作站或物业服务企业代为受理备案。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到办事处或受其委托的社区工作站、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统称“备案受理单位”)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办事处委托辖区社区工作站或物业服务企业代为受理备案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于物业管理区域外、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或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组织实施的小散工程,可以委托所在社区工作站代为受理备案并予公告;

  (二)对于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小散工程,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委托相关物业服务企业代为受理备案并予公告。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备案属于告知性备案,仅作为安全生产纳管的依据,不作为确认相关小散工程建设活动合法性的依据,不视为对违法建设施工的许可。

  第十八条 小散工程备案时,备案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施工单位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施工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所有参与小散工程的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有职业技能证书的,应一并提交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二)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需有符合施工内容的资质类别)、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

  (三)与施工单位签订的书面合同(非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签订时,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证明、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合同中需包含小散工程项目名称、地点、施工内容、施工期限、合同金额、建筑面积、签订合同双方信息、联系方式以及合同双方应负的安全生产职责等必要内容;

  (四)涉及特种作业的,需提供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

  (五)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十九条 备案受理单位受理备案申请时,应于当日对备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备案规定的,予以备案;对不符合备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并予以修改完善,经修改完善后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

  在备案时,备案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大鹏新区小散工程安全施工开工备案登记表》,签署《履行小散工程安全施工责任承诺书》;备案受理单位通过发放《小散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告知书》和《大鹏新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指引(试行)》等方式,督促引导备案申请人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鼓励各办事处加大对安全生产备案服务制度的配套政策支持力度,在办理备案手续时,一并为备案申请人免费或优惠提供相关安全生产防护用品或工具。备案完成后,备案受理单位应向备案申请人发放《大鹏新区小散工程安全施工开工备案登记回执》。

  第二十条 备案受理单位在备案过程中发现有以下几种不属于小散工程纳管情形的,应分别作相应处理:

  (一)属于依法应申请施工许可或其他许可的,立即告知备案申请人依法向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相关许可后方可开工,并在当日内上报办事处城建办转新区住房建设、水务、交通部门组织人员跟进检查,防止未经许可擅自开工;

  (二)属于依法依规应予禁止或应当控停的违法建设活动的,立即告知备案申请人不得开工建设,并在当日内上报办事处城建办转办事处执法队跟进处理;

  (三)属于其他不符合备案规定情形的,应在当日内依法上报办事处城建办进行后续处理。

  第二十一条 日常安全巡查工作按以下分工进行:

  (一)办事处负责受理备案的小散工程,由办事处城建办组织属地网格员或委托的机构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

  (二)社区工作站代为受理备案的小散工程,应当自备案通过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上报所辖办事处城建办,由办事处城建办组织属地网格员或委托的机构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代为受理备案的小散工程,应当自备案通过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上报所辖办事处城建办,由办事处城建办委托其组织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办事处城建办应在收到社区工作站或物业服务企业上报的备案信息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组织属地网格员、办事处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或物业服务企业巡查人员(以下统称“巡查人员”)对新办理备案登记的小散工程进行现场核查。如发现有违规以小散工程名义完成备案的,应当场予以制止并立即告知备案受理单位,同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备案受理单位在收到通知后应立即核销其备案登记,同时做好记录;巡查人员在后续日常安全巡查工作中应重点加强对此类工程的监督巡查。

  第二十三条 巡查人员应按照《大鹏新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指引(试行)》和《大鹏新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核查工作指引(试行)》相关规定,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一)发现未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擅自进行小散工程建设的,应立即制止,督促指导其补办备案手续,并在当日内上报所辖办事处城建办;对拒不执行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依法进行处理;

  (二)发现已备案小散工程未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施工的,未配备、使用必要安全防护用品工具的,未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应立即制止,督促整改,并在当日内上报所辖办事处城建办;对拒不执行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依法进行查处;

  (三)发现存在《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所述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在当日内上报办事处城建办,并由后者按职责分工转新区相关责任部门依据建设工程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小散工程进行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根据现场具体情况,依据建设工程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由巡查人员上报办事处城建办,并由办事处城建办转办事处执法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超出办事处执法队执法权限或安全隐患突出的,由办事处城建办按执法事权上报新区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第二十六条 小散工程竣工验收完工后,备案申请人应及时告知备案受理单位,由备案受理单位办理完工备案核销;巡查人员发现已完工但未办理完工核销的小散工程,应及时告知备案受理单位予以核销。

  第二十七条 新区住房建设、水务、交通等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办事处执法队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考核,明确对小散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执法指引。

  第二十八条 各办事处城建办负责在每月28日之前将本辖区小散工程备案数据、宣传教育培训开展情况、日常巡查检查情况、发现隐患及整改结果等相关信息汇总后报送至新区住房和建设局。

  第五章 主体责任

  第二十九条 小散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小散工程开工前,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相关安全指导。

  第三十一条 小散工程的建设单位应依法履行以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应当依法将小散工程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施工,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二)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督促承包小散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小散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

  (三)应将小散工程备案回执、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风险告知书等内容张贴在小散工程施工现场醒目位置,依法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支持和鼓励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对小散工程进行工程监理。

  第三十二条 承接小散工程的施工单位对小散工程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开展小散工程活动,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安全,自觉接受、积极配合监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并依法落实以下要求:

  (一)施工作业前,应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交底,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充分了解施工中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措施;制定安全可靠的小散工程施工作业方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二)涉及特种作业的,应安排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

  (三)保障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使用合格的工具、器材和设备设施。配备符合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和防护装置,督促进入现场及现场作业的人员正确穿戴和坚持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工具;

  (四)依法严格落实对地铁隧道、油气管线等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保护措施;

  (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配备专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纠正施工作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为涉危施工作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七)小散工程施工现场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等;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小散工程违法建设与施工活动。

  第六章 惩处与考核

  第三十四条 小散工程发生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安全事故,或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或被责令停工后拒不停工的,由所辖办事处执法队依法查处,并报送新区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依据市、新区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曝光、约谈、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

  第三十五条 小散工程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调查处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或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存在下列失信行为的,按照《深圳市贯彻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深府〔2017〕57号)等有关规定,纳入全市失信联合惩戒体系,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一)未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施工、作业,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二)被责令停止施工或作业,但拒不执行的;

  (三)施工活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及公共安全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失信行为。

  第三十七条 新区有关部门、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处理。

  第三十八条 鼓励群众通过12350热线等渠道监督、举报小散工程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小散工程中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和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投资进行小散工程的任何单位或个人。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条款内容由新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如实施细则所依据相关文件、规定有所变化,则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大鹏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零星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方案》(深鹏城建〔2018〕15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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