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深鹏办规〔2019〕4号 | 发布机关 | 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 |
签发日期 | 2019-10-11 | 实施日期 | 2019-10-25 |
新区各单位、驻新区各单位、各办事处:
《深圳市大鹏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
2019年10月11日
深圳市大鹏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强化大鹏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提升行政效率,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鹏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大鹏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新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额或部分利用新区本级政府预算安排的资金在大鹏新区辖区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等。
大鹏新区辖区内进行的总投资200万元(不含)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及其他直接列入部门预算的项目,按照《深圳市大鹏新区小型建设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鹏发财规〔2018〕4号)实施。大鹏新区应急工程项目、抢险救灾类项目按新区相应办法实施。
第三条 新区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新区政府投资安排和项目实施原则
(一)新区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规范、效率、公开的原则,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
(二)新区政府投资应当与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加强对新区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三)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推动绿色建筑、海绵城市建设,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四)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科学控制投资规模,鼓励通过限额设计方式开展项目设计工作,鼓励探索新技术提高建设品质并合理确定建设周期,确保施工安全。
第五条 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指对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概算、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结决算审核、产权移交等各阶段实施科学、高效的系统化管理。
第六条 新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包括调整计划)草案的编制及报批、组织实施、负责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管理等,负责纳入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的赋码及计划下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及资金申请报告审批等综合管理工作。
新区信息化项目实行专项管理,由新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的统筹编制、立项审批、可研审批及方案技术审查,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项目概算审批及资金拨付。具体办法由新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文物保护项目原则上由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负责前期工作并组织实施。坝光核心启动区内配套项目原则上由新区坝光开发署(深圳国际生物谷坝光核心启动区指挥部办公室)取得概算批复并完成施工图设计后移交新区建筑工务部门实施。新区管委会根据新区实际情况另有安排的,项目分工个别予以调整。涉及使用代建等方式开展的项目,按新区相应办法实施。
新区住建、环保、水务、城管、规划自然资源、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分工
第七条 项目单位主要包括新区行业主管部门、新区前期工作部门、新区各办事处等。项目单位负责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包括统筹本行业、本部门的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实施计划;提出项目的建设需求(含开、竣工时间等),制定建设标准,申报项目立项;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招标控制价)或资金申请报告;按规定办理所需的用地、环评、水保等审批手续;根据建设单位的工作需要参与项目后续各环节工作,包括在不同环节对相应的内容、标准、指标、参数提出书面意见,协助办理项目审计等。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主要包括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统一建设管理单位、项目自建单位、代理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负责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主要包括对项目单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意见;开展工程监理、施工招投标,办理施工许可、组织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工程实物移交,编制及办理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财务决算;办理(或协助办理)资产移交、产权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项目前期和建设管理过程中,建设单位亦可作为项目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和申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或资金申请报告等。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推进过程中涉及部门之间产生工作移交的,项目移交双方原则上应签订移交协议。双方移交时应明确上阶段已批复的资金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等影响项目投资控制的具体内容,以及明确项目开、竣工时间。完成项目移交后,接收部门不得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更改移交内容。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条 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由新区发展改革部门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或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新区管委会通过建立项目库的方式,对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
新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市、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及经批准的专项规划以及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明确的发展方针政策,会同各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并及时更新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新区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工作计划及社情民意,提出近期需要建设的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前期研究论证并征求规划、用地、环保、水务、交通、住建、城管、应急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项目储备库实行开放式动态管理,新区发展改革部门结合项目论证情况及各相关部门意见及时予以审核,对必要性充分、具备可实施性且建设规模合理的项目,由新区发展改革部门纳入项目储备库;不满足条件的,退回项目提出单位继续深化研究。原则上新区项目获得立项批复前,均需通过项目储备库论证。
第十三条 新区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时,新增项目原则上应当从上一年度已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中筛选并完成赋码,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批准执行后,新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计划所列对已赋码项目下达经费。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应当明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建设起止时间、运营管养模式、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绩效目标等内容。房建类项目还应包括总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面积、主体功能和附属设施的建筑面积,市政线性类项目还应包括平纵横图、红线范围。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有效期为二年。
第十五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审议批准执行,原则上不新增计划外项目立项。因国家、省、市临时工作部署或新区突发情况,确需立项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开展前期研究并在“多规合一”信息平台对项目空间情况进行论证,并征求环保、水务、交通、住建、城管、应急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编制项目建议书,报新区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取得立项批复文件后,对于总投资500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原则上可免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直接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并在项目总概算中增加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
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项目应当及时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征求项目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和管养单位书面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编制内容包括项目背景、可行性分析、项目实施多方案比较、节能节水措施、环境影响分析、海绵城市、建筑科技运用、招标与实施进度、投资估算、运营与管养、社会效益评价、绩效目标、综合结论等,根据有关定额测算项目估算总投资。项目估算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立项匡算总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超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批复立项匡算总投资10%的,项目单位应向新区发展改革部门报告,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及投资估算开展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工作,初步设计方案编制完成后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项目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和管养单位书面意见,将各项要求落实到设计方案中。
初步设计及概算成果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要求,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并达到相应的深度和质量要求。项目概算编制内容包括编制说明、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室外配套工程、其他工程、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等,根据有关定额测算项目概算总投资。
免除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直接报审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时应当增加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论证的内容。
项目概算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复估算总投资。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免除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按项目建议书批复立项匡算总投资10%)的,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免除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直接报审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项目概算总投资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应补充报审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获批复后,再向新区发展改革部门报审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十八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列入大鹏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直接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对项目必要性论证的内容;
(二)新区党工委会议、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投资项目,免于项目建议书审批,直接纳入项目储备库;
(三)部分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经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可免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直接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
(四)经认定的应急工程项目免于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直接审批项目总概算。
第十九条 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应全面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理念,探索运用先进的可持续发展技术,突出绿色发展的技术支撑,将绿色低碳、节能环保、智慧城市、资源集约利用等技术充分融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
总投资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新区政府投资项目须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中单列可持续发展措施专篇。
第二十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中加入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分析等相关内容,新区发展改革部门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等应当由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机构进行技术审查。未经技术审查的,新区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批准。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新区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取得项目总概算批复后,应当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预算编制单位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和经批复的初步设计内容、建设标准及概算额度开展施工图限额设计和项目预算编制,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总概算。但因国家政策调整、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导致项目预算超过项目总概算的,项目确需进行概算调整的,由概算调整发起单位核实概算调整原因,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后,报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
(一)不超过10%且超出金额在500万元(不含)以下的,经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新区管委会审批;
(二)超过10%(含),或超出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
一年内出现工程超概情况累计三次(含)以上的项目,或单个政府投资项目出现工程超概情况两次以上的,项目相关责任单位需向新区管委会作专题报告。
项目相关责任单位提出概算调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和批复文件;
(二)原勘察、设计和造价咨询单位确定建设程序、合同文件、合同履行及违约责任追究情况;
(三)落实投资控制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拟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新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要求,综合平衡政府投资供求情况,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按程序提交新区管委会、党工委会、龙岗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执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资金来源;
(二)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三)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四)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五)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A、B、C、D四个类别分类管理和代码管理。
A类项目:主要包括续建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复的新开工项目。投资计划应当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B类项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但仍须履行初步设计概算审核手续的项目、相关文件中明确直接进行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核手续的项目。
C类项目:主要包括已经获得项目建议书批复的项目或者新区党工委会议、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且当年度需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
D类项目:主要包括已纳入项目储备库,尚未获得立项批复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 前期经费原则上按照项目总投资的3-5%安排,新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安排适当前期经费用于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总概算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编制、环境影响评估、勘察、设计及造价咨询等项目前期工作。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在不突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的情况下,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具体项目进度情况调整年度资金安排。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的,新区发展改革部门编制调整方案,并按程序报新区管委会、党工委审定。
第二十九条 下达政府投资计划应当列出:项目名称、项目代码、项目单位、建设单位、项目使用(或管养)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工期、建设规模、总投资、年度投资、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址和其它应当说明的情况等内容。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加强对建设进度管理,提高政府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率。应编制全过程的总体进度控制计划及阶段性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确保项目按期建成并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坚持概算控制预算(招标控制价)、预算(招标控制价)控制决算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采用EPC模式的项目,按新区相应办法实施。
建设工期应当遵守工期定额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压缩。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质量监理制、建设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编制项目预算。
施工图设计必须符合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房屋建筑工程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进行节能专项设计。
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等,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总概算。
在进行工程造价预算的情况下,以工程造价下浮后作为招投标上限或抽签定标的标底额;在未进行工程造价预算的情况下,招投标上限或抽签定标的标底额不得超过当前批复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和建设监理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所含的重要设备、材料,按照建设工程招标的规定采购;属于单纯设备购置类项目的设备,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规定采购。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涉及的投诉、质疑按相关规定处理。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未依法实行招投标的工程,新区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施工图及施工招标阶段,项目单位应抓紧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地名核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招标公告等手续,并在施工中标单位确定后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不得随意变更设计以及增减建设内容、改变建设标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会同项目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依法进行有效监督。
工程变更应参照《大鹏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深鹏城建规〔2018〕4号)执行。未按规定履行变更程序的,结算时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新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及项目单位申请,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建设资金,并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项目建设过程中,需结算审核的项目在审核结果出具前,施工进度款支付到不超过合同价的90%,出具审核结果后支付剩余结算金额(未满工程质保期的,可预留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的建设资金作为质量保证金,预留款项质保期满后申请支付)。若结(决)算审核价低于已支付的项目资金,超付部分由建设单位负责追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项目竣工及终止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应当及时办理竣工验收、规划验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规划、环评、消防、民防、水保等工程专项验收由各职能部门负责,新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质监机构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必要时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验收。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或建设单位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文件要求开展项目结(决)算审核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建工程存在报废资产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向新区财政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办理产权登记。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项目单位于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核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向新区财政部门报送办理财务决算资料,新区财政部门进行决算批复,并抄送新区发改部门。建设单位应当于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与使用单位或管养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向新区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开展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终止申请,说明原因并附上佐证材料,报新区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审核。
其中总投资1000万元(不含)以内的项目,由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至5000万元(不含)的项目,由新区发展改革部门报新区管委会审议。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新区发展改革部门报新区党工委会、新区管委会审议。经批准同意终止的项目抄送新区审计部门。若已下达投资计划且已发生费用的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交送列入市预选中介机构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若已下达投资计划但未发生任何费用的项目,由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回收项目资金。项目单位应当及时按规定做好前期经费结算、资料存档等工作。原则上终止项目三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立项申请。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应当纳入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新区统计部门要求,计划总投资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项目开工后一个月内向新区统计部门申报法人单位基本情况和项目基本情况,并按月报送项目投资报表,直至项目竣工。申报材料包括法人基本情况表、法人证书、投资项目申请表、项目备案文件、施工合同、项目现场照片,施工合同与本案文件项目名称不一致或计划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还需提供项目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各填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
第七章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加强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新区审计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实行稽察制度。稽察内容包括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程序、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等方面。
第四十三条 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参照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通过项目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者运营的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并将项目后评价结果报送新区管委会。项目后评价结果应当作为有关发展规划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与建设管理的重要参考。
项目后评价应当对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等批复文件进行对比分析,对投资决策、前期工作、建设管理、工程质量、项目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第四十四条 新区政府投资项目接受社会监督,有关审批情况应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定期在新区政府在线网站上予以公示。项目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的显著位置标明。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新区政府投资项目根据不同的工作阶段分别由项目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并按照各自职责对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含建设项目施工经审批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质量、进度、安全管理措施负责。
第四十六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区发展改革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停止项目进行:
(一)政府投资项目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
(二)委托无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或者资金申请报告的;
(三)擅自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已批复文件内容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区管委会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项目进行: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按照与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主要内容不符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的;
(三)违反工期定额管理规定压缩建设工期的;
(四)玩忽职守造成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严重浪费或者工程进度严重拖延的;
(五)侵占或者挪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
(六)因管理不善发生质量、安全、生态环保事故的;
(七)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验收、项目验收、资产备案、资产移交或者产权登记手续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代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给新区建筑工务署及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按照新区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工程咨询机构、设计单位或者评审机构在编制、评估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或资金申请报告时,有弄虚作假或者重大疏忽情形的,三年内禁止其从事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工作,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同时抄送市及各区(新区)发展改革部门;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审批职责的;
(二)未按照程序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
(三)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已批准的项目年度投资的;
(四)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项目总概算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十一条 新区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项目单位、建设单位以及工程咨询机构、设计单位或者评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除按照本章规定予以处理外,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新区各职能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按照各自业务职责制定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具体办法,此前新区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四条 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9号)规定,工程咨询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大鹏新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大鹏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鹏管规〔2016〕5号)《深圳市大鹏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专项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深鹏发财规〔201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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