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深鹏办规〔2020〕3号 | 发布机关 | 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 |
签发日期 | 2020-11-19 | 实施日期 | 2020-12-07 |
各办事处,新区各单位,驻新区各单位:
《大鹏新区维护社会治安贡献奖励办法》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
2020年11月19日
大鹏新区维护社会治安贡献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正气,匡扶正义,充分发挥群防群治力量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中的作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大鹏新区经济的有质量增长和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和《深圳市公安局违法犯罪有奖举报实施办法》(深公规〔2017〕6号)有关规定,结合大鹏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奖励办法的奖励对象是指在维护新区社会治安,打击、制止和预防违法犯罪中表现突出或有特殊贡献的普通市民以及治安巡防队员、机训队员、治安联防队员、保安员、电子监控员、网格管理员、交通协管员等各类治安辅助力量。
申请奖励事由所涉及的事件、案件发生地为大鹏新区范围内(公安机关通缉、协查的逃犯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纳入大鹏公安分局年度部门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由新区财政予以保障。
大鹏公安分局负责本办法奖励金的受理、审定和发放工作。
新区综治、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抓获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
(一)抓获现行违法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的,予以奖励。以抓获违法嫌疑人数量为基数,每治安拘留1人,给予奖励600元。
(二)抓获现行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及以上的,予以奖励。以抓获犯罪嫌疑人数量为基数,按以下情形之一,给予奖励1000一10000元。
1.一次抓获一名犯罪嫌疑人的,奖励1000元,属特大恶性案件的,奖励2000元;
2.一次抓获两名犯罪嫌疑人的,奖励2000元,属特大恶性案件的,奖励4000元;
3.一次抓获三名以上五名以下犯罪嫌疑人的,奖励3000元,属特大恶性案件的,奖励6000元;
4.一次抓获五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奖励5000元,属特大恶性案件的,奖励10000元。
第五条 提供、举报线索,协助抓获公安机关协查、通缉的犯罪嫌疑人,经审查确认无误的,予以奖励。以抓获犯罪嫌疑人数量为基数,按以下情形之一,给予奖励1000一10000元。
(一)一次抓获一名市公安局、大鹏公安分局协查、督办的犯罪嫌疑人的,奖励1000元;抓获两名以上的,奖励2000元;
(二)一次抓获一名省公安厅督办的犯罪嫌疑人的,奖励2000元; 抓获两名以上的,奖励4000元;
(三)一次抓获一名公安部B级通缉在逃人员的,奖励5000元;
(四)一次抓获一名公安部A级通缉在逃人员的,奖励10000元。
第六条 提供、举报破案线索,协助破获治安、刑事案件,予以奖励。按以下情形之一,给予奖励300一20000元。
(一)每宗一般治安案件,奖励300元,社会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每宗奖励1000元;每宗涉赌治安案件人数达十人以上的,奖励1000元;每宗涉黄、涉毒治安案件抓获违法嫌疑人予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每拘留一人奖励人民币1000元;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每强制隔离戒毒一人奖励人民币2000元。
(二)每宗一般、重大刑事案件奖励1000元;社会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刑事案件每宗奖励3000元。
(三)每宗特大刑事案件,奖励5000元;
(四)每宗涉黄、赌、毒、黑、恐等团伙刑事案件,奖励5000元;属涉黄、赌、毒重特大团伙刑事案件,奖励10000元;涉黑、恐等重特大团伙刑事案件,最高可奖励20000元。
第七条 一般、重大、特大刑事案件、特大恶性案件的标准,按照司法机关与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认定。
第八条 举报走私、偷渡等涉海防违法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走私案件根据举报线索情报的价值、准确程度以及举报人的配合情况,每宗案件给予奖励1000-20000元奖励; 偷渡案件根据现场查获采取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拘留审查的人数予以奖励,每采取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拘留审查一人予以奖励1000元。
第九条 对以下情形,视情节不同,每宗给予奖励300-3000元。
(一)及时发现并向相关部门报告,有效预防、制止突发性群体性案事件、治安事件及一般刑事案件;排除较大消防、治安隐患,积极参与抢险救援、维稳处突等任务,表现突出的,予以奖励。视情节不同,每宗给予有关人员奖励300-2000元。
(二)及时发现并向相关部门报告,有效预防、制止重特大突发性群体性案事件、治安事件及重大刑事案件;排除重大消防、治安隐患,积极参与抢险救援、维稳处突等急难险重任务,表现特别突出的,予以奖励。视情节不同,每宗给予奖励2000-3000元。
第十条 对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多个奖励标准的,按最高标准进行奖励;以上奖励对象不包括已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为争取立功向公安机关举报其他违法犯罪线索的违法犯罪嫌疑人。
第十一条 网格中心的网格管理员、楼栋长等各类治安辅助力量在开展阶段性治安整治工作中成绩突出,表现优异的可以视情况每人给予500-1000元的奖励,奖励人数不超过实际参与人员的30%。
第十二条 普通市民在抓获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预防和制止突发事件,排除较大消防隐患,积极参与抢险救援等情形中发挥作用的,在第四至第八条的奖励标准上,奖励金额增加300元。
第十三条 普通市民和各治安辅助力量(不包括大鹏公安分局辅警)为维护社会治安受伤,视受伤程度不同,分别给予500-50000元的一次性慰问。
(一)为维护社会治安受伤,伤情为轻伤以下的(不含轻伤),给予500-3000元的慰问。
(二)为维护社会治安受伤,伤情为轻伤的,给予3000-10000元的慰问。
(三)为维护社会治安受伤,伤情为重伤的,给予30000元的慰问。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受伤死亡的,给予50000元的慰问。
第十四条 奖励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同一案件中,有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分别举报同一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接收举报线索的时间和举报线索发挥的作用确定奖励对象,在规定幅度范围内分配奖金;
(二)在同一案件中,有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团结协作,均符合奖励条件,属于奖励范围的,奖励办法所设置的奖励金额总额不变,个人所得具体奖励金额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发放部门按照当事人在维护社会治安案事件中所做的贡献合理分配。
第三章 呈批奖励的材料和程序
第十五条 呈批奖励材料和程序。
(一)呈批奖励材料:
1.《大鹏新区维护社会治安贡献奖励呈批表》;
2.立案审批表(或受案登记表)复印件;
3.破案审批表复印件;
4.刑事拘留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审查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复印件;
5.涉及走私无主案件需提供查获经过、案件移送函、移送入库清单;
6.受奖励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非案件类奖励无需提供2、3、4项)。
7.事件情况说明、接处警记录等其他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经过的材料。
(二)呈批奖励程序:
1.办案民警填写《大鹏新区维护社会治安贡献奖励呈批表》,并加意见;
2.办案单位进行初审(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初审意见告知当事人;
3.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办案单位在办理案件有关手续后,附上述呈批材料报大鹏公安分局主管部门审核(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4.核实后,呈请大鹏公安分局分管局领导审批;
5.单人的奖励金额在10000元以上或涉及重大、复杂、敏感事项的,由大鹏公安分局组织治安、刑警、法制、打私等相关业务部门集体研究决定,涉及交通、消防、抢险、救援的应邀请交警、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参与讨论,出具会议纪要,明确各方意见。
6.大鹏公安分局分管局领导批准后,由办案单位在深源平台履行报账流程;
7.办案单位到受奖人员所在单位,将奖金颁发到受奖人员手中或及时通知受奖人员前来领奖(做好签收,备查)。
第十六条 对符合本办法有关奖励规定的人员,办案单位应当积极、主动地为相关人员申请奖励;对符合本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的个人和组织直接申请的,经办案单位核实,附上述相关奖励材料报大鹏公安分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大鹏公安分局分管局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初审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办案单位申请复核。办案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复核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大鹏公安分局法制部门负责对有争议的受表彰案事件和受奖人在该案事件中的作用进行审定和解释。
第十八条 大鹏公安分局综合后勤部门对奖励资金的发放进行严格把关,做好备案、归档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奖励办法不适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掌握的违法犯罪线索及相关职务行为。
第二十条 本奖励办法与其他部门的奖励机制不相隶属,已获得其他奖励,本办法可重复给予奖励。
上级公安机关针对同一行为已经奖励的,原则上不得再通过本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 申报奖励的经办人员及所在单位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对符合申报奖励的人员拒绝申报的,按相关规定对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申报奖励的经办人员及所在单位对符合申报奖励的人员基本情况及举报事项等必须严格保密,切实保护符合申报奖励人员的合法权益。对造成泄密的有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办案单位发现领奖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由相关负责人撤销奖励,追讨奖金,涉嫌犯罪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奖励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奖励办法由大鹏公安分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开展修订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奖励办法自2020年12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