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深鹏办规〔2020〕6号 | 发布机关 | 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 |
签发日期 | 2021-01-05 | 实施日期 | 2021-01-18 |
各办事处,新区直属各单位,驻新区各单位:
《大鹏新区应急工程管理办法》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大鹏新区应急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鹏新区应急工程认定、发包、建设、监督和管理工作,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特殊工程认定和发包办法的通知》(深府〔2012〕4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鹏新区范围内利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应急工程认定、发包、建设、监督和管理活动。
属于《大鹏新区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深鹏住建规〔2019〕1号)认定范围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工程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负责、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 应急工程的认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工程是指客观上必须限期交付使用,但实际可利用建设工期明显短于依据相关施工标准、规范确定的工期,按正常建设程序难以按时竣工的建设工程。
第五条 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应急工程的认定。除市政府另有规定或者批准同意外,下列建设工程不得被认定为应急工程:
(一)已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正常建设程序可以按时竣工的工程。
(二)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
(三)已开工建设或已完工的建设工程。
第六条 应急工程按以下程序认定:
(一)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向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详见附件1),内容包括工程基本情况、申请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工程估算价、拟采用发包方式等。
(二)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书进行审核。审核时可根据工程复杂性组织专家论证。
(三)工程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由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出具认定意见;工程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且1000万元以下的,经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认定建议,由新区分管建设行业的领导召开会议审议;工程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建议,经新区分管建设行业的领导审核后,报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
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专家论证、提请新区会议审议时间不计入在内)出具认定或不予认定的意见(详见附件2)。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七条 专家论证意见作为认定或不予认定意见的参考。
参加专家论证会的专家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并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相关专业资深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资深专家库中无相关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专家数量少于20名的,可由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指定。
专家出具论证意见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和科学审慎的原则。
第三章 应急工程的发包
第八条 应急工程按以下方式发包: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施工发包及100万元以下的服务类发包,建设单位应通过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鹏分公司平台按照《大鹏新区小型建设工程发包管理办法》(深鹏住建规〔2020〕1号)进行发包。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施工发包、100万元以上的服务发包,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如国家、省、市对发包方式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应急工程的经费
第九条 应急工程费用由新区财政部门从政府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支付按照《大鹏新区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深鹏发财规〔2018〕5号)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财政集中支付。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投资控制,项目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概算,但因国家政策调整、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导致项目预算超过项目总概算的,按照《深圳市大鹏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鹏办规〔2019〕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因责任事故引发的应急工程,所需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由财政性资金垫付的,项目单位依法向事故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追偿;无项目单位的,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追偿。
第五章 应急工程的建设
第十二条 应急工程无需编制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认定的应急工程,项目单位或建设单位可直接开展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时应当增加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论证的内容。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申报材料满足评审要求的情况下)内完成概算审批,并依据项目建设单位申请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已认定的应急工程开工前应依法办理报建手续,各有关部门应当开通绿色通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相关审批程序予以简化。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工期管理,统筹建设进度,合理组织施工,确保项目在规定时限内开工建设,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程建设。
第十四条 应急工程参建各方应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遵守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使用符合设计要求或者施工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配件和设备,涉及应由电力、燃气、消防等专业部门审查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施工单位应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应急工程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包括建设全过程的照片、录像、录音等电子数据,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将相关档案移交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应急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尽快开展项目结(决)算审核等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新区发改、建设、审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职责加强应急工程监督管理,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应急工程发包和建设中的规避招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虚假工程变更和签证、抬高标底和结算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第十八条 承包商无正当理由未能实施或拒绝实施应急工程的,由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深建规〔2020〕3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建设单位应按照《深圳市大鹏新区政府投资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管理办法》(深鹏住建规〔2020〕2号)对承包商进行评价。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因建设单位自身原因未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和备案工作的;
(二)因项目单位、建设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拖延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人为造成应急工程的;
(三)使用单位或建设单位在应急工程的申请认定材料中弄虚作假、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的;
(四)有关部门违反规定认定应急工程或者批准工程发包方式的;
(五)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插手干预应急工程的认定和发包活动,影响正常行政决策的;
(六)认定为应急工程后,使用单位或建设单位在3个月内不开工,拖延建设工期的;
(七)非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工程未按时竣工或交付时间滞后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工作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投资失控、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
(九)应急工程认定、发包和建设工程中出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办法中的“项目单位”是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或者资金申请报告的组织编制和申报单位。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8日施行,有效期三年。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大鹏新区应急工程认定申请表
2.大鹏新区应急工程认定意见书
附件1
大鹏新区应急工程认定申请书
注:1.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申请单位为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2.申请表的“工程估价”为暂定价,最终以合同签订金额为准。
附件2
大鹏新区应急工程认定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