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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22-05-12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文 号 深鹏办规〔2022〕10号 发布机关 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
签发日期 2022-04-06 实施日期 2022-04-18

各办事处,新区各单位,驻新区各单位:

  《深圳市大鹏新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

  2022年4月6日

  深圳市大鹏新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大鹏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引导和推动新区股份合作公司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投资方向,促进集体经济转型和健康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主要用于引导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健康稳定发展,促进社区集体经济转型升级的资金。专项资金纳入新区年度财政预算专项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为新区范围内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组建的股份合作公司,以及由多个股份合作公司联合设立的公司(以下简称“联投公司”)。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并实行自愿申请、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的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主要包括事中扶持、事后补贴、奖励等。

  第二章  扶持项目和扶持标准

  第六条 鼓励股份合作公司积极推动城市更新项目,对股份合作公司给予以下扶持: 

  (一)股份合作公司积极配合政府主导的重点城市更新单元以及由政府组织开展的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活动的,除按相关政策赔偿外,项目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一次性给予400万元的奖励,项目涉及两家及以上股份合作公司的,按所涉集体资产评估总价值比例分配奖励资金。

  (二)城市更新项目获得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后,按股份合作公司实际支出(含购买资产评估、资产测绘、土壤环境评估、社会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服务费用)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贴,股份合作公司作为申报主体的,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以第三方作为申报主体的,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项目涉及两家及以上股份合作公司的,按项目占股比例分配工作经费补贴。

  (三)对股份合作公司自主开发的城市更新项目,按项目主体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价的20%进行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900万元,分3年等额拨付。项目涉及两家及以上股份合作公司的,按项目占股比例分配扶持资金,扶持资金应专款专用。

  第七条 鼓励股份合作公司自主或合作开发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土地整备留用地,对股份合作公司给予以下扶持: 

  (一)项目取得规划国土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按股份合作公司实际支出(含购买资产评估、资产测绘、土壤环境评估、社会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服务费用)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贴,股份合作公司自主开发的,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股份合作公司与第三方合作开发的,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项目涉及两家及以上股份合作公司的,按项目占股比例分配工作经费补贴。

  (二)对股份合作公司自主开发项目,按项目主体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价的20%进行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900万元,分3年等额拨付。项目涉及两家及以上股份合作公司的,按项目占股比例分配扶持资金,扶持资金应专款专用。

  第八条 股份合作公司单独或联合改造、开发建设工业园区、创新产业园、文化产业园、体育产业园、创客空间、教育培训基地、医疗养老基地或为大型企业、工业园区提供配套建设等项目的,一次性按股份合作公司实际投入金额的30%进行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股份合作公司进行生产经营性集体物业(不含自用物业)装修、整治等提升改造,提升集体物业价值的,一次性按建安工程造价结算金额的30%进行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股份合作公司合法建设或购置生产经营性建筑(不含自用物业),一次性按股份合作公司工程决算金额的30%或购置费用的5%进行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 引导股份合作公司结合新区规划和产业定位,利用集体物业引进符合新区产业规划和产业导向目录鼓励类企业,且引进的企业上年度形成新区财力100万元以上的,每成功引进1家,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妥善处理集体物业历史遗留问题,对集体产业用房处理确认为非商品性质房地产的,按股份合作公司实际支出金额(含房屋安全鉴定费用、消防验收费用、罚款、地价四项费用)的20%给予补贴,每家股份合作公司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 股份合作公司自办或合作开办旅游、商业休闲、餐饮、员工公寓、物业管理、文体娱乐、旅游配套服务、养老服务等经营项目,实际经营1年以上且至申请之日仍正常运营的,一次性按股份合作公司开办经营1年内实际投入金额的30%进行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四条 股份合作公司入股市、区政府部门认定的总部企业、上市企业、已出具辅导监管报告的拟上市企业等优势企业并持股1年以上的,一次性按股份合作公司实际投资额的10%进行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五条 股份合作公司以土地、物业、资金等形式,投资入股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创意产业、金融等产业并持股1年以上的,一次性按股份合作公司实际投资额的10%进行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六条 股份合作公司申购深圳市、区政府和国有企业发行的债券或者申购民营企业发行并经有资质的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增信(全额担保)的债券的,或申购深圳市属国有金融机构自主管理的理财产品并持有1年以上的,一次性按股份合作公司申购金额的1%进行补贴,每家股份合作公司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引进职业经理人、聘请专家顾问(团队),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对成功引进职业经理人并实际在岗工作满1年的股份合作公司每年给予不超过35万元工作经费补贴,连续补贴不超过3年,每家股份合作公司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聘请专家顾问(团队)的股份合作公司,一次性按其委托金额的50%进行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聘请专家顾问(团队)的联投公司,每年按其委托金额给予补贴,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35万元,连续补贴不超过3年。

  第十八条 鼓励股份合作公司引进或培养专业人才。对在股份合作公司实际在岗工作满1年的专业人才,按以下标准给予股份合作公司补贴,连续补贴不超过3年:

  (一)具有初级职称、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每人每年1万元。

  (二)具有中级职称、硕士研究生学历的,每人每年2万元。

  (三)具有高级职称、博士研究生学历的,每人每年3万元。

  每名人才每档次只享受一次补贴,同时符合多个档次条件的,按高档次进行补贴。

  第十九条 鼓励股份合作公司积极实施英才计划,安排经营管理人员到新区、办事处、国有企业等相关部门跟班学习,跟班学习时长不少于三个月且经跟班学习单位确认其学习期间表现良好的,每安排1人,一次性给予股份合作公司1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鼓励股份合作公司开展财务集中核算,对委托联投公司开展财务集中核算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每年按其实际支出金额给予补贴,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连续补贴不超过3年;对财务集中核算业务取得履约评价优良以上的联投公司给予奖励,每年奖励10万元,连续奖励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一条 鼓励社区一级股份合作公司和居民小组一级股份合作公司进行整合合并,奖励金额150万元,其中社区各股份合作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同意整合合并决议后,给予社区股份合作公司75万元奖励;社区各股份合作公司完成注销登记或商事变更后,给予社区股份合作公司75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根据相关规定及股份合作公司经营管理等情况,每年评选6家优秀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每个办事处评选1家一档优秀股份合作公司和1家二档优秀股份合作公司,对一档优秀股份合作公司每家奖励50万元、二档优秀股份合作公司每家奖励30万元。

  第二十三条 股份合作公司积极配合政府主导的整体搬迁、土地整备、重大项目建设的,按照征收与补偿费用的10%给予股份合作公司一次性奖励,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项目涉及两家及以上股份合作公司的,按征收与补偿费用比例分配奖励资金。

  第二十四条 股份合作公司对于新区重点引进或扶持的项目作出重大贡献,但在本办法中未规定如何奖励或扶持的,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相关议事规则,经新区管委会审定后给予股份合作公司专项扶持,扶持方式和标准不受以上扶持政策限制。

  第三章  欠发达股份合作公司股东社保补贴

  第二十五 欠发达股份合作公司根据年度人均可分配利润认定。

  年度人均可分配利润=(总收入-总成本+股东生活补贴等税前分配-所得税费用)/股东人数。

  社区一级股份合作公司仅计算本级年度人均可分配利润,居民小组股份合作公司需合并其社区一级股份合作公司计算年度可分配利润。含社区、居民小组两级股份合作公司的社区,原则上以居民小组一级股份合作公司为单位来认定欠发达股份合作公司。

  第二十六条 欠发达股份合作公司按以下标准分档认定:

  (一)年度人均可分配利润少于11000元(含)为一档欠发达股份合作公司。

  (二)年度人均可分配利润11000元至15000元(含)为二档欠发达股份合作公司。

  股东年度人均集体分配(含生活补贴)金额大于7000元但年度利润小于0的股份合作公司不得认定为欠发达股份合作公司。

  第二十七条 欠发达股份合作公司股东社保补贴范围包括养老保险(含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医疗保险(一档,含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补贴人数为公司实际缴纳社保的股东(不含已退休或未满18周岁的股东),但应由股东用人单位承担社保缴费义务或已享受其他社保缴费补贴政策(如灵活就业社保缴费补贴等)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欠发达股份合作公司股东社保补贴按照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一)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为欠发达股份合作公司股东购买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进行补贴,计算公式为:

  养老保险(含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补贴标准=当年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单位缴费比例。

  (二)按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为欠发达股份合作公司股东购买的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进行补贴,计算公式为:

  医疗保险(一档,含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补贴标准=深圳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单位缴费比例。

  第二十九条  一档欠发达股份合作公司股东社保补贴金额按照上述补贴标准给予全额补贴,且补贴金额上限不超过股份合作公司单位实际缴费部分;二档欠发达股份合作公司股东社保补贴金额按照上述补贴标准给予50%的补贴,且补贴金额上限不超过股份合作公司单位实际缴费部分的50%;前述标准补贴上限为社区一级股份合作公司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50万元、居民小组一级股份合作公司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70万元。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三十条 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年度预算编制程序,结合上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任务目标,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需求。

  第三十一条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申报通知。

  第三十二条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股份合作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向所在办事处提交申请材料。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办事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一次性告知股份合作公司补正材料后重新提出申报或者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提出审核意见(对于欠发达股份合作公司的股东社保补贴数据,办事处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后报送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审查;

  (二)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就办事处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三)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对拟同意扶持的项目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欠发达股份合作公司股东社保补贴除外),新区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向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

  (四)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拟同意扶持的项目,将项目概况在大鹏新区政府在线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应当对异议予以核查,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书面反馈异议人;

  (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议事规则报新区管委会审定。

  第三十四条 根据相关议事规则,新区管委会审定后,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关规定,按程序付款。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股份合作公司应当提供真实的申请材料,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程序,并向所在办事处报送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绩效及进展情况等材料。

  第三十六条 办事处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发现的违规情形,要求股份合作公司立即予以纠正。并向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报送辖区股份合作公司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进展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 本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深圳市大鹏新区股份合作公司财务管理指引》相关规定,除本办法明确规定应专款专用的项目外,属于奖励型及事后补贴型的专项资金不限制使用范围。

  第三十八条 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考核股份合作公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停止专项资金拨付,并全额追回已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利用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

  (二)挪用、侵占专项资金;

  (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关于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与申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违纪或职务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及第三章社保补贴中的股份合作公司单指股份合作公司(不含联投公司),其余条款所述股份合作公司均包含联投公司。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超过”“以上”包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申请本专项资金,同一项目符合本办法同类规定或符合本办法规定同时又符合新区现行的其他同类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按原扶持办法申报但尚未扶持满3年的,后续扶持年度可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已享受扶持的年度不再追加扶持。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大鹏新区欠发达股份合作公司股东社保补贴实施细则》(深鹏发财规〔201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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