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福财规〔2021〕3号 | 发布机关 | 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 |
签发日期 | 2021-07-30 | 实施日期 | 2021-08-20 |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深圳市福田区政府引导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
2021年7月30日
深圳市福田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田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行业专家的管理,根据《深圳市福田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参考《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建立管委会行业专家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业专家(以下简称“专家”)为管委会其他委员,专家参与管委会议事活动,为管委会决策提供第三方独立意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维护,管委会办公室召开管委会将根据需要从本办法所称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第二章 专家库的组建
第四条 专家库的成员可从以下单位、行业的从业人员中产生:
(一)创投、基金类公司(分国企与私企);
(二)基金、证券等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三)相关行业协会、非法人组织等。
第五条 管委会专家库人数不低于10人。
第六条 入库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悉深圳市和福田区产业发展规划,对基金拟投产业有较深入的了解;
(二)在创投、证券、基金等相关经济领域工作五年以上,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或执业资格证,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健康状况良好,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市场化创投机构的专家需有至少3年福田区产业投资经验,如为与深圳市福田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公司”)合作的子基金,子基金返投任务完成情况良好。
第七条 入库
(一)专家可由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入库。申请入库需向引导基金公司申请,提供《福田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行业专家推荐表》一份,并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身份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工作证明各一份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引导基金公司对专家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管委会办公室审核,经管委会会议审定入库;
(二)管委会办公室与引导基金公司均可根据管委会议事工作需要,主动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经专家本人同意后可参照第(一)款所述流程由引导基金公司收集材料初审,初审通过后报管委会办公室审核,经管委会会议审定入库。
管委会办公室可以公开发布征集专家库专家的通知或者公告,符合条件的专家可由本人申请、单位推荐,填写《福田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行业专家推荐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向引导基金公司提出申请。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地、独立地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二)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优先获取区引导基金管理规定等依申请公开资料;
(四)参与议事活动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取劳务费;
(五)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九条 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原则,提供真实、可靠的专家意见;
(二)对所获得的项目资料、制度文件等有保密的义务;
(三)专家本人或其所在单位与被审议项目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及时、主动申请回避;
(四)遵守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
(五)接受管委会办公室的监督管理,服从议事活动统筹安排。
第十条 专家劳务费由引导基金公司支付,议事时间四小时(含)以内的,每人每次3000元,议事时间为四至八小时的,每人每次4000元。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按行业分类建立、管理专家库,专家档案包括:专家库名单、推荐表以及相关附件。在聘任期内,专家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依据入库途径,及时向管委会办公室或引导基金公司申请变更。
第十二条 定期调整。专家库专家总数低于规定人数时,由管委会办公室组织,会同引导基金公司扩充专家库。
第十三条 抽取专家。行业专家原则上主要参与引导基金投资决策议题,其他议题由管委会办公室视议题需要安排。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引导基金管委会行业专家议事活动的统筹协调工作,根据议题需求,抽取不同工作单位2人(含)以上的专家,抽取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性投资项目需有至少1名市场化投资机构人员参会;
(二)原则上专家与项目有推荐关系的不参会;
(三)在引导基金公司专家评审环节参与评审的专家不参加同一项目的引导基金管委会议事活动。
第十四条 专家不得以区引导基金管委会行业专家的名义从事与管委会议事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五章 聘任与退出
第十五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经聘任入库的专家,聘任有效期为3年。本规定出台前已入库专家以原管委会审定日期为起始日期。
第十六条 专家聘任期届满前三个月,由管委会办公室对专家资格进行复审。复审通过且专家愿意续聘的,经管委会审定后重新聘任。
第十七条 专家可向管委会办公室或引导基金公司书面提出退出申请,自愿退出专家库,由管委会办公室予以解聘。解聘出库的有关人员,不得再以引导基金管委会行业专家身份从事相关活动。
第十八条 解聘情形。
(一)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管委会办公室予以解聘,并通知专家本人:
1.因个人情况变化不再符合专家条件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审议过程中未履行职责、未遵守本办法规定责任义务以及入库时的承诺内容;
4.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或不胜任工作等行为次数达3次以上的;
5.两年内无故不参加管委会议事会议和不承担专家工作的;
6.公众举报不符合专家资格,经核查属实的;
7.其他不再适合担任专家的情形。
解聘由单位推荐入库的专家,解聘通知同时抄送推荐单位或专家所在单位。
(二)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委会办公室予以解聘,记入专家档案,并向管委会报告:
1.泄露项目审议文件、审议情况;
2.专家或其所在单位与审议项目存在利害关系,未申请回避;
3.收受审议项目有关单位或个人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4.利用项目审议文件或其他项目信息进行非法关联交易或内幕交易;
5.存在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或承诺的行为。
专家存在上述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 1.福田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行业专家推荐表
2.专家意见
附件1:
福田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行业专家推荐表
单位推荐□ 个人自荐□ 管委会办公室邀请□ 引导基金公司邀请□
备注:表格中倾斜字体为填写说明与范例,填写时请删除。
附件2:
专家意见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