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福司规〔2022〕1号 | 发布机关 | 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 |
签发日期 | 2022-05-30 | 实施日期 | 2022-06-26 |
福田区人民调解员协会、各人民调解组织、局机关各科室:
《福田区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司法局2022年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司法局
2022年5月30日
福田区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评定依据
为规范我区人民调解员的等级评定工作,建立和完善客观、公正的评价机制,结合福田区人民调解队伍的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广东省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粤调协[2020]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定对象
纳入区司法行政机关统计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
第三条 评定机构
福田区人民调解员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对四级、三级人民调解员进行等级评定,并对符合条件的二级人民调解员进行上报。福田区司法局对评定工作开展指导、监督。
第四条 评定时间及周期
每年6月1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止,每两年进行一次(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评定时间)。
第五条 评定工作委员会
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由7名委员组成,其中设评定组长1名(由协会理事代表担任)。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协会理事代表1名、协会工作人员代表1名、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代表1名、专家学者1名、人民调解员代表1名、法律服务工作者代表1名、有丰富评定工作经验的人员1名组成。委员任期一般为两年,根据实际需要做调整。
协会负责组织成立评定委员会,拟定评定委员会建议名单报区司法局备案。
评定委员会必须在全体委员出席的情况下召开评定会。
等级评定工作应实行回避制度。申报对象不能担任当年度等级评定工作委员会成员,等级评定工作委员会成员在评定过程中涉及其上下级关系及亲属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六条 评定类型
等级评定分为初次评定、晋级评定。对尚未获得等级的调解员的评定为初次评定,已获得等级的调解员申请晋升等级的评定为晋级评定。等级评定申请原则上应逐级晋升评定,符合条件的,初定评定也可以直接申请三级调解员。
第七条 评定程序
调解员等级评定,应按照以下评定程序:
(一)申请。由人民调解员向所在的调解组织提交申请,填写《福田区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福田区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申请表》的“所在单位意见”栏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申请表、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提交至街道司法所。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直接将申请表、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提交至协会。
(三)复核。街道司法所对所辖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复审,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申请表、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提交至协会。
(四)评定。协会召集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开展评定会,通过集体讨论和抽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基本条件、主要认定依据等相关材料及情况进行评定。
(五)公示。评定结束后,协会对确定等级的调解员名册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间,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向协会提出申诉,由协会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事项进行处理;对协会不予处理或者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司法局申请复查,由区司法局作出最终处理。
(六)备案。公示期结束后,协会将评定结果报区司法局备案。
(七)发证。经备案,协会制作、颁发调解员等级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评定条件
申请等级评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讲政治、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
(二)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期间,没有发生因矛盾纠纷调解不当转化为刑事案件等激化矛盾纠纷情形;
(三)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期间不存在徇私舞弊、不公正调解和其他违法违纪情形;
(四)按要求参加并完成规定学时的培训。
申请四级人民调解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累计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满2年;
(二)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调解能力,了解和掌握调解程序和基本方法,可以独立开展一般性民间纠纷调解工作;
(三)累计调解民间纠纷50件以上(其中经调解达成口头协议的纠纷不超过总数的30%),达成调解协议成功率不低于85%。
申请三级人民调解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满4年或者担任四级人民调解员满2年以上;
(二)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调解经验,了解和掌握调解程序和方法,可以独立开展一般性民间纠纷调解工作;
(三)累计调解民间纠纷120件以上(其中经调解达成口头协议的纠纷不超过总数的25%),达成调解协议成功率不低于90%;
曾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退休政法干警、法律服务工作者、医生等专业人士和曾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老党员、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五老”人士申请初次评定,可直接申请三级人民调解员。
第九条 评定动态管理
对人民调解员的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协会应当在每年年末结合人民调解员年审情况对经本机构评定获得等级的人民调解员进行核查,对出现降级、取消等级情况的,根据原评定权限对其降级或者取消等级。如继续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可合并计算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时间,重新申请等级评定。
人民调解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核定等级的等级评定机构予以核查,降至符合条件的相应等级。
(一)连续两年核查均不符合相应等级条件的;
(二)调解工作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应当降级的其他情形。
人民调解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核定等级的等级评定机构取消其人民调解员等级。
(一)经查实在申请等级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
(二)因调解工作不当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三)不再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
(四)应当取消人民调解员等级的其他情形。
协会应当及时更新人民调解员等级变动情况报至区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条 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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