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深福文规〔2024〕1号 | 发布机关 | 深圳市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签发日期 | 2024-09-06 | 实施日期 | 2024-09-25 |
各相关单位:
《福田区公共体育场馆管理暂行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后,已报中共深圳市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年9月6日
福田区公共体育场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区公共体育场馆的管理,充分发挥本区公共体育场馆的社会功能和公益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广东省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公共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工作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体育场馆,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除学校体育场馆外,由区政府出资建设的、向公众开放的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公益性体育场地和设施。
第三条 公共体育场馆是国有资产
公共体育场馆物业由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根据《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统筹管理。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公共体育场馆日常运行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公共文化体育发展中心按职责分工参与区公共体育场馆的运营和管理。鼓励国有资本与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公共体育场馆的经营。
第四条 公共体育场馆开放一般规定
(一)公共体育场馆的开放时间和项目应当基本固定,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35小时,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30天,公共体育场馆经营者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不得任意减少或改变开放时间和项目。因维修、保养、安全、训练、赛事等原因,不能向社会开放或调整开放时间的,公共体育场馆经营者应提前7天向社会公告(发生不可抗力情况或突发事件除外)。
(二)公共体育场馆经营者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公共体育场馆的各项安全管理及使用要求,配备相应管理人员,保证场馆内的设施安全。
(三)公共体育场馆经营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公共体育场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按相关要求进行安全许可。经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单位须加强活动安全保障,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安全工作措施。
第五条 公共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服务规定
(一)特定节日的公益性开放规定
公共体育场馆每年度公益性开放日包括法定节假日、全民健身日、市民长跑日,其他免费开放日由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每年度实际情况设定。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免费开放日历并向社会公示。
(二)特定人群的公益性开放规定
公共体育场馆向持《深圳市敬老优待证》的老年人、《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残疾军人证》的残疾军人和《军(警)官证》《军(警)士证》《义务兵证》及《现役军人优待证》等的现役军人、《消防员证》的消防救援人员提供免费或优惠开放的时段和区域,具体由公共体育场馆经营者结合实际设定,并向社会公布。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遵从经营场所对参加人员的身体要求和相关限制。
公共体育场馆向持《学生证》的中小学生实行优惠开放,相关费用按优惠价收取。
辖区范围内的中小学校使用公共体育场馆上体育课,公共体育场馆经营者须提供场地和相应的服务保障(含人员、附属用房及器材设备),相关费用按优惠价收取。
(三)特定场所的公益性开放规定
各公共体育场馆所属户外公共区域及户外健身器材全年免费开放,每天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12小时,具体开放时间由公共体育场馆经营者根据管理实际设定。
第六条 免费和低收费的公共体育场馆必须遵守本办法的公益性规定,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公益性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补助。
第七条 公共体育场馆经营者对政府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和体育赛事,须优先提供场地和相应的服务保障(含人员、附属用房及器材设备),相关费用按营业公布价的半价收取。
第八条 公共体育场馆经营者承担公共体育场馆非经营区域的管理费用,以及非经营区域意外事故的公共责任保险费用。
第九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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