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福府规〔2017〕3号 | 发布机关 | 福田区人民政府 |
签发日期 | 2017-10-25 | 实施日期 | 2017-10-25 |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七届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5日
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福田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福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田区本级政府投资(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区本级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的标准为50万元及以上货物类项目(其中医疗设备、教学设备采购项目20万元及以上)和100万元及以上工程类项目(其中园林绿化工程类项目40万元及以上)。纳入标准由区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全过程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从项目前期意向、计划立项到建设实施、工程验收,最后到产权登记、资产移交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政府投资可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使用上级政府资金的投资项目,上级政府对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符合城市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资金安排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
(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批准的投资、规模、标准建设,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四)简化程序,优化流程,分工协作,高效廉洁。
第五条 区发改局是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编制区政府投资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和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下达投资计划。
区财政、住建、审计、环水、更新和市规土委福田局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区更新局负责城中村补助项目的管理,管理细则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条 区住建、环水、城管、公安、物业、信息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由区政府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委托社会代建企业组织实施;区建工局负责上述情况以外的200万元及以上政府投资工程的前期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
项目前期和建设管理过程中,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和申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或资金申请报告等技术文件,亦是项目单位,统称为建设(项目)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责任制。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应明确一名“项目长”,负责工程资料保存、分项合同及时结算、竣工限期决算等工作,转岗离岗要交接清晰,在项目建设周期内对项目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通过全过程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各审批监管部门和建设(项目)单位的审批、申报等事项均纳入,实现政府投资项目信息资源共享共用。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
第八条 区发改局根据福田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实际需要,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年度投资计划”)。
第九条 年度投资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三)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建设依据、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四)拟安排的项目前期费用;
(五)其他应明确的事项。
第十条 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中的项目分为A、B、C类。续建、总概算阶段、资金申请报告阶段的项目和专项计划资金为A类;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项目为B类;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项目为C类。其中,A类项目还包括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包括社区、市政、教育、卫生、应急、前期等专项计划。年度政府投资计划需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议、区人大常委会议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在A、B、C类项目入库的基础上,增设前期意向的项目为D类,但不纳入年度投资计划中。
第十二条 年度投资计划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区发改局应及时下达计划,并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年度投资计划应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第十三条 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总额或增加1000万元及以上新开工项目的,区发改局应编制调整方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议审查批准。在年度投资计划总额中的续建计划,增加1000万元以下的新开工项目,由区发改局按照项目轻重缓急进行计划调整。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四条 除第四章规定的情形外,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采用投资补助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五条 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求,可以适当安排前期经费用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资金申请报告和开展评估审核等相关工作,前期经费不超过总投资的20%,由区发改局初审提出拟办意见后报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审批。项目建议书批复前所需的工作经费列入各单位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单位应高度重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和资金申请报告等技术文件的编制质量。上述文件由建设(项目)单位报区发改局审核,报区政府审批;初步设计由区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审核。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并于60日内完成编制。项目建议书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建设周期(各阶段进度安排)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
区发改局15日内完成项目建议书审核,并按以下权限报批:1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审批;1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审核、区长审批;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1亿元及以上项目报区委常委会议审议。
城中村补助项目,应先报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经批准后由股份公司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办理。
信息化项目,应先报区信息中心进行技术论证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办理用地手续的,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复或视同立项后,建设(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完成拆迁协议签订、规划调整、市政工程方案设计、选址和用地预审申请、地质灾害评估、用地方案图编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土地使用合同签订等报批事项,各事项由区政府规定的部门或法定的审查机构负责审核。
第十九条 除第四章规定的情形外,建设(项目)单位办理用地手续后,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应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单位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于30日内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特殊或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分管区领导批准可增加20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经批复的项目建议书的要求,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安全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深度。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建设(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区发改局。区发改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并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审批,特殊或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分管区领导批准可增加20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有效期为两年,超过批复有效期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提前书面申请延期,逾期或项目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可同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于65日内完成方案设计与审核。特殊或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分管区领导批准可增加50日。方案设计期间,建设(项目)单位可提前向规划国土、环水、交通、交警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各相关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方案设计完成后,建设(项目)单位可同步办理工程规划方案报审、人防方案报审、水土保持方案报审、方案设计地铁影响评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等事项,区政府相关部门或经政府委托的审查机构应及时审核。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单位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经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开展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其中:初步设计应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要求,并征求项目使用单位书面意见,于20日内完成编制,特殊或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分管区领导批准可增加15日。项目总概算应包含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于30日内完成编制,特殊或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分管区领导批准可增加20日。项目总概算原则不得超过项目估(匡)算。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三、五款的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可自行或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其他情形下建设(项目)单位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于60日内完成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申请资金的主要原因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载明的其他情况,并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
第二十三条 区发改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项目总概算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核,特殊或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分管区领导批准可增加15日。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按以下权限报批:
(一)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总概算或资金申请报告按以下权限审批: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或期中调整投资计划且有明确投资额的,由区发改局直接下达计划。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或期中调整投资计划又需在当年实施能够纳入专项计划的,区发改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后下达新开工计划,并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不能够纳入专项计划的,区发改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新开工计划报区人大常委会议审查批准。
(二)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总概算或资金申请报告按以下权限审批: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或期中调整投资计划且有明确投资额的,由区发改局直接下达计划。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或期中调整投资计划又需在当年实施的,总投资500万元以下项目报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审批后下达新开工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项目报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审核、区长审批后下达新开工计划。
新开工计划经批准后区发改局应于5日内下达。
第二十四条 按照相关规定应由上级政府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其申报工作由相关建设(项目)单位申报,区发改局统一办理。委托我区代审的项目,由区发改局审核后,报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审批。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简易程序
第二十五条 列入福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区政府工作报告、年度投资计划的,或者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全会议审议、区主要领导主持召开的其他会议决策确定的政府投资项目,视同立项,免除项目建议书编制及批复环节。建设(项目)单位可向区发改局直接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但需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对项目必要性论证的内容。列入专项计划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发改局直接批复。
第二十六条 已批复项目建议书或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可以直接申报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并在项目总概算中增加对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以下类别的项目可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批:
(一)单纯设备购置类项目;
(二)社区(党群)业务用房、文教卫体用房、保障性住房、产业用房等购置项目;
(三)征地拆迁补偿金;
(四)城中村补助项目;
(五)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前期经费。
第二十八条 经认定为抢险救灾或应急工程的项目,建设(使用)单位可向区政府提出部分建设资金申请,经区发改局初审提出意见报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审批同意后,从年度应急专项计划中预安排不超过项目总投资49%的计划资金。抢险救灾和应急工程项目,应经过公开招标或预选招标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加紧实施。项目完工,待出具决算审核意见后,由建设(项目)单位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区发改局下达项目决算计划,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应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抢险救灾工程需经区三防指挥部认定,应急工程需经区住建局认定。
第二十九条 教育、卫生和街道等部门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零星工程项目,可采取打包的方式整体申请立项,分概算审核批复,免除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批复环节。
道路工程管理用房属道路附属设施,应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用地手续,不再单独作为房建类审批用地。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编制项目总预算,于90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总预算编制和审查时间于25日内完成。项目总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
建设(项目)单位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同步开展人防、规划、消防、防雷、新开路口报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施工图设计地铁影响评估,用电方案、用水方案报审等其他相关方案报审事项,各事项由区政府规定的部门或法定的审查机构负责审核。
建设(项目)单位应依法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施工图预算编制和审查工作,编审产生的费用由建设(项目)单位纳入项目总概算。建设(项目)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增加甲方对合同约定项目单价调整权利的条款。
已下达总概算未实施政府采购的工程或购置项目,因不可抗力等因素确需调整建设内容、未超过总概算的,由建设(项目)单位报区发改局审核。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设计-采购-施工(EPC)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的,参照区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制度。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严格按照已核定的项目预算依法进行招投标,建设(项目)单位与中标单位依法订立合同后方可组织实施。项目总包、分包合同送区住建局备案,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依法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区住建局不得批准开工。
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按照建设工程招标的规定采购;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200万元以下的建安工程项目,区采购中心根据建设(项目)单位提供的招标所需资料,采用协议供应商等采购方式进行招标,招标后的综合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
非公开招标申请由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依法向社会公示非公开招标信息,无潜在供应商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5日内提出采购方式审批意见。
城中村补助项目预算造价2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和单项预算价格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设备,应进入市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未超过上述限额的,由建设(项目)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招标。
第三十三条 区采购中心按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招标方式启动采购招标工作。在建设(项目)单位提供的采购需求材料完备情况下,区采购中心应5日内完成采购文件的编制,建设(项目)单位2日内完成招标文件确认。公开招投标应20日内完成(1000万元及以上设备购置项目25日),竞争性谈判10日内完成,单一来源采购8日内完成。
开评标成功后建设(项目)单位应2日内确认中标结果,内部公示3日后报区采购中心。区采购中心将中标结果公示3日,无质疑情况下1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建设(项目)单位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应10日内完成采购合同的签订,报区采购中心审核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全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三十四条 除信息化和购置项目外,建设(项目)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区住建局对材料完备的项目2日内完成施工许可审批(施工许可审批前应完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2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区住建局办理开工复函。区政府认定的需提前开工的项目,由区住建局办理提前开工手续。未经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单位不得组织施工,不得拨付项目工程款。
第三十五条 组织施工应依法规范进行,施工过程中,由监理单位负责施工监理,使用单位负责参与管理,区住建局负责质量监督及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确因地质、水文和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变更设计内容时,由建设(项目)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图纸和说明,建设(项目)单位核定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并区分责任,按第三十八条进行事前审批。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因特殊情况并按有关法规或合同不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工程内容及增加的工程量可以现场签证。现场签证不得对项目设计做出重大修改,原则上不得超出概算批复的建设内容和标准。现场签证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建设(项目)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不得事后补签。
第三十八条 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审批按以下程序:
(一)未超总概算的项目审批程序
1.设计变更未超过总概算批复范围或建设标准的,因不同建设内容的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部分累计增加金额未超过原合同价10%、拟实施的单项设计变更金额达到100万元,或者累计增加金额已超过原合同价10%、拟实施的单项设计变更金额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由建设(项目)单位报重大项目分指挥部会议或区领导工作会议审议。
2.设计变更超出总概算批复范围或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单位应征询区发改局意见后,再报重大项目分指挥部会议或区领导工作会议审议。
3.设备购置和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内容调整金额超过原合同价10%及以上的,由建设(项目)单位报重大项目分指挥部会议或区领导工作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建设内容调整金额不超过以上规定的由建设(项目)单位提出调整内容的必要性和佐证材料,报区发改局审核。
(二)超总概算的项目审批程序
确因自然不可抗力等因素,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导致工程造价超出已批复总概算的,由建设(项目)单位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后,由区发改局初审提出拟办意见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查。总概算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超过10%或金额超过500万元及以上的,区政府应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议审查批准。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并按要求开展指标、计划、支付和结转操作。区财政局负责资金指标的录入、用款计划的下达和年终结转,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单位是资金安全的责任主体,负责按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在金财系统申请用款计划,同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完备且符合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区财政局3日内下达用款计划。
建设(项目)单位按以下原则向区财政局申请政府投资项目用款计划:
(一)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计划范围内;
(二)年度内需支付的资金计划;
(三)工程前期费用(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勘探等)、物业和设备购置按合同价一次性申请;施工过程费用可根据工程进度和资金需求分期申请。
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项目)单位按合同(包括补充合同)进度拨款,上限拨款原则不超过合同价的85%。项目完成结(决)算审核后,建设(项目)单位可按结(决)算价拨付余款。
城中村补助项目开工后,区更新局可先根据施工合同拨付补助计划的30%,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补助计划的40%。剩余30%的补助计划待项目结(决)算审核后,一次性拨付给股份公司。
建设(项目)单位负责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和清退。施工合同之外独立实施协议采购的办公设备、自行采购的物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付款。
第六章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管理
第四十条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及时组织工程验收。政府投资项目未经工程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
工程验收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环保、特种设备等相关工程的专项验收。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单位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60日内完成工程结算编制并报《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规定的部门或机构(以下简称:规定的部门或机构)审核,特殊或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分管区领导批准可适当增加30日。材料完备且符合规定的应于40日内出具结算审核意见,特殊情况经分管区领导批准可增加30日。
第四十二条 建设(项目)单位应在结算审核后20日内按要求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向规定的部门或机构提交决算审核资料,一个计划项目原则上一次性编报决算,特殊或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分管区领导批准可适当增加10日。材料完备且符合规定的应于25日内出具决算审核意见,特殊情况经分管区领导批准可增加15日。
竣工决算超总概算的,区财政局不得拨付超投资计划部分的工程款。
第四十三条 建设(项目)单位应在规定的部门或机构出具竣工决算报告审核意见后20日内报送竣工财务决算资料,向区财政局申请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材料完备且符合规定的区财政局3日内批复。
建设资金有结余的,建设(项目)单位应于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结余资金相关手续。
城中村补助项目竣工后,工程项目由股份公司负责维护,工程档案由股份公司负责保存,工程项目的产权关系不变,项目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即项目完成。
第四十四条 所有政府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包括信息化项目)由区物业中心负责资产登记或备案登记。建设(项目)单位在财务决算批复后10日内向区物业中心申请办理物业资产及有关建设资料的移交(含资产帐务登记),建设(项目)单位与使用单位不一致的双方共同及时办理物业资产及资料的移交手续。符合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的建设(项目)单位配合区物业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建设(项目)单位对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在建工程存在报废资产的,按规定向区财政局提出资产处置申请。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应纳入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
建设(项目)单位应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并依法及时向区档案部门移交项目档案。
第四十六条 建设(项目)单位应按照统计部门要求,依法报送统计报表以及相关资料。
第七章 政府投资项目终止管理
第四十七条 已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但未下达新开工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开展前期工作的,由建设(项目)单位提出终止申请,说明原因并附上佐证材料,报分管区领导审定后转区发改局。区发改局初审提出拟办意见后按以下权限审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项目报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审批,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报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审核、区长审批。
第四十八条 已下达新开工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开展项目建设的由建设(项目)单位提出终止申请,说明原因并附上佐证材料,报分管区领导审定后转区发改局办理。区发改局初审提出拟办意见后按以下权限审批:总投资500万元以下项目报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审批;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项目报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审核、区长审批;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并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经批准同意终止的项目,若已下达前期计划或新开工计划且已发生费用的由建设(项目)单位报规定的部门或机构申请项目决算审核,决算审核时限参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执行;若已下达前期计划或新开工计划但未发生任何费用的项目,由区财政局回收项目资金实施计划。
第八章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区政府依法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自觉接受区人大全口径、全过程的“介入式”监督和审查。
第五十条 区发改局负责监督检查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定期向区政府和区人大报告计划执行情况。各建设(项目)单位应定期向区发改局报送项目前期和建设进展情况。
区审计局对重大项目采取跟踪审计、决算审计等方式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督。重点对建设(项目)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情况、工程标底管理制度建立和工程预算执行情况、招标代理机构和造价咨询机构的履职情况、咨询服务成果的质量情况等进行监督,并加大对工程标底编制、工程结算审核与招投标工作中重大错漏、违法违纪等问题的查处力度,依法追责。
区监察、财政、住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政府投资监督职责。
第五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接受区政协、社会各界、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在项目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适当位置公示。
第五十二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目标责任制。每年选择确定一批重大项目,明确建设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加大协调力度,确保按期完成。
第五十三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制度。政府投资稽察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活动程序、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资金安全等方面进行稽察。重点稽察如下类型的项目:
(一)项目决算超过总概算的;
(二)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的;
(三)上级稽察机构和区政府要求稽察的项目。
政府投资稽察机构应当与监察、审计等其他项目监督部门建立检查成果共享和联合稽察协作等机制。
第五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试用期满后区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和具有专业资质的咨询机构按要求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项目后评价内容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政府规定的其他内容。项目后评价结果报区政府供决策参考,并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十五条 区政府应建立、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公众参与制度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建设(项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发改局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停止项目进行:
(一)政府投资项目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
(二)委托没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或者资金申请报告的;
(三)擅自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已批复文件内容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项目进行: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按照与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主要内容不符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的;
(三)违反工期定额管理规定压缩建设工期的;
(四)玩忽职守造成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严重浪费或者工程进度严重拖延的;
(五)侵占或者挪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
(六)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验收、项目验收、资产备案、资产移交或者产权登记手续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工程咨询、设计、评审或代建等单位在编制、评估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或者资金申请报告时,有弄虚作假或者重大疏忽情形的,三年内禁止其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工作,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区发改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审批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加新开工政府投资项目的;
(三)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已批准的项目年度投资的;
(四)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项目总概算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十条 区财政局、审计局、区政府确定的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建设(项目)单位和工程咨询、设计、评审、代建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除按照本章规定予以处理外,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审批事项工作时限从相关资料齐备并签收的次日起计算,申报事项工作时限从上一事项获得批复的次日起计算。本办法所称“日”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此前颁布的相关文件如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暂行办法》(福府办〔2014〕7号)、《福田区加快政府投资项目进度实施若干措施》(福府办字〔2015〕4号)、《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细则》(福府办字〔2015〕5号)、《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若干措施》(福府办函〔2017〕2号)同时废止。
附件: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