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福府办规〔2018〕7号 | 发布机关 |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签发日期 | 2018-02-27 | 实施日期 | 2018-02-27 |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支持专业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区政府七届 二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7日
福田区支持专业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宗旨 为促进专业服务业集聚发展,提升福田专业服务业竞争力,打造专业服务业高地,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专业服务企业(机构)或社会组织。
第三条 适用范围 重点支持属于专业服务领域的企业(机构)或社会组织,包括法律服务、财税服务、评估服务、会展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管理咨询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监理服务、检验检测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测绘规划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等。
第四条 综合贡献奖
(一)突出贡献奖。对在福田区连续经营3年以上的专业服务业企业,根据其上一年度的综合贡献,分档给予支持,每年最高500万元。
(二)经营增长奖。根据专业服务业企业上一年度的综合贡献的增长率,分档给予支持,每年最高200万元。
第五条 人才培训支持 由辖区专业服务(机构)举办或社会组织参加的行业内高端培训,经区政府事先审核同意,按培训费用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经费支持。
第六条 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对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较大的专业服务业企业(机构),于2017年1月1日后在福田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每年最高5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租售。
第七条 认定支持
(一)律师事务所认定支持。对上一届获得中华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评选为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支持。
(二)会计师事务所认定支持。对于上一年度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评选的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二十家(含分所)或广东省注协评为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的会计师事务所,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
(三)评估公司认定支持。对上年度获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认定的“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前五十名的机构”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对上年度获得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认定的营业总收入排名全国前五十名的机构,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
(四)管理咨询机构认定支持。对上年度获得中国企业联合会管理咨询委员会认定的中国管理咨询机构前50强,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
第八条 园区支持
(一)园区建设支持
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对在福田区建设的专业服务业产业园,按项目投资额的30%,一次性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建设支持。
(二)园区认定支持
对上年度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的专业服务业产业园,分别给予运营企业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支持。
第九条 贷款贴息支持 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较大的专业服务业企业,在深圳市任一银行贷款,可按其上年度1月1日至 12月31日之间、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最高30%,最高120万元的贴息支持。
第十条 重大项目支持 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提请福田区产业发展联席会议研究审议。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受理与审批程序。本政策的支持项目资金来源为福田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产业资金,其申请受理、审核批准、绩效评价、管理监督等程序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主管部门为福田区经济促进局。
(二)限制和除外情形。
1.同一企业(含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它专项资金支持的,本政策不重复支持。
2.本政策各支持项目可不受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的限制。
3.本政策各支持项目可不受企业上年度在福田经济贡献的限制。
(三)本政策所有条款皆为事后支持。
(四)本政策与《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不一致处,以本政策为准。
(五)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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