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福府办规〔2024〕5号 | 发布机关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签发日期 | 2024-09-30 | 实施日期 | 2024-10-28 |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公共信用信息积分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八届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30日
福田区公共信用信息积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的要求,依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田行政区域内信用主体公共信用信息采集、公共信用评价、评价结果应用、主体权益保护和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主体指在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共信用相关活动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评价是指通过规范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评估方法,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对信用主体履行承诺的能力及可信任程度进行综合评价,并以一定的符号表示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公共信用信息积分指通过科学设置和确定积分指标体系,对辖区内信用主体在参与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信用状况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通过加减不同项目分值,综合计算得出表述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积分数。公共信用信息积分名称为“信福分”。
第四条 “信福分”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信息可溯、内部评价、动态调整、协同运用的原则,并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福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发展改革局”)统筹协调“信福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他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信福分”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区一网统管系统)的建设统筹和管理,依法归集、应用和管理公共信用信息。
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七条 福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根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归集福田区信用主体“信福分”相关信息。
第八条 区发展改革局根据“信福分”创新发展和管理需要,可以依法依规向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申请新增相关信息至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
第九条 福田区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目录采集和报送信息,要求完整、及时、合规。
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以外的信用信息依据法律法规或者按照信用主体的约定进行采集。
第十条 通过市区公共数据共享获取的信息,各单位不再单独报送。未通过市区公共数据共享的其他信息直接报送至区一网统管系统,报送时间为信息产生后七个工作日内。
第十一条 “信福分”相关信用信息的保留期限为三年,自信息产生或获取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设定有效期的以有效期为准。
第三章 信用信息评价
第十二条 “信福分”指标从守法依规、日常监管、守信践诺、履约评价和其他监督等维度来设定。
第十三条 各维度下指标和分值实行动态管理,由区发展改革局对信用主体“信福分”进行全方位评估,并根据应用结果进行校验、优化和调整。
第十四条 “信福分”采取得分定级和直接定级相结合的方式予以评定等级。
得分定级是指区一网统管系统对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按照维度、指标和相应分值等进行计算处理,根据分数评定信用主体等级。
直接定级是指在信用主体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时将其“信福分”等级直接降级处理。
区发展改革局通过区一网统管系统对“信福分”进行实时管理,实现“信福分”的自动分级和动态更新。
第十五条 “信福分”实行1000分制,分为四个等级:
(一)A级(750分—1000分):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很好,信用风险极低,应当给予信用激励。
(二)B级(500分—749分):信用主体没有失信记录或者失信问题比较轻微。
(三)C级(250分—499分):信用主体存在失信问题,应当给予重视和关注。
(四)D级(250分以下):信用主体失信问题比较严重,应当加强重点管理。
第十六条 信用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直接评为D级:
(一)被依法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者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近三年被处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被处责令停产停业;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对社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十七条 “信福分”结果载入信用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档案,在各单位之间共享。
第四章 信用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各单位通过区一网统管系统或者政府内网查询“信福分”。信用主体可以查询本人的“信福分”。
第十九条 各单位在履职中应使用“信福分”。具体措施需报区发展改革局核准。
第二十条 “信福分”结果不得直接作为实施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措施的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在行政许可、公共资源交易、行政检查、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建设、政府优惠政策实施、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各单位应根据信用主体的“信福分”,依法实施差异化措施。
对于“信福分”为A级、B级的信用主体,可以提供简化流程等便利服务,以及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或重点支持对象等措施;对于“信福分”为C级、D级的信用主体,应实行严管。
各单位可以结合实际,依法依规对差异化措施进行细化应用。
第五章 主体权益保护
第二十二条 信用主体发现“信福分”信用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不适当或对其作出的公共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向区发展改革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第二十三条 区发展改革局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对异议信息加以标注,直至异议处理完成。
因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不适当所产生的异议应要求信息提供单位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更正,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区发展改革局批准可以延长处理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异议处理结果应及时共享到区一网统管系统。对无法核实真实性、准确性或者超过处理期限未完成处理的异议信息,区一网统管系统应从数据中剔除并记录删除原因。
第二十四条 信用主体主动履行法定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失信影响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并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信用修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均可申请信用修复。
第二十六条 超过法定最长公示期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失效的其他信息,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应当删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在“信福分”管理和应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利用工作之便篡改、虚构、删除、泄露相关信息,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福田区公共信用积分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