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深光教规〔2023〕1号 | 发布机关 | 深圳市光明区教育局 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 |
签发日期 | 2023-10-12 | 实施日期 | 2023-11-10 |
各民办幼儿园:
为完善以普惠性幼儿园为主体,广覆盖、保基本、高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光明区学前教育公益普惠优质发展,现印发《光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光明区教育局 光明区财政局
2023年10月12日
光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以普惠性幼儿园为主体,广覆盖、保基本、高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光明区学前教育公益普惠优质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学前教育普惠优质发展的意见》(深府办规〔2019〕2号)和《深圳市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深教规〔2022〕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社会力量举办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本办法所称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依法设立、办学规范、科学保教、收费合理、面向大众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规范安全办学。办学证照齐全、按区教育局核定规模招生、办学行为规范,上一年年度检查合格,通过规范化幼儿园督导验收,1年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无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
(二)收费规范合理。收费项目符合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经过备案并公示,保教费标准不高于区教育局公布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标准,无乱收费行为。
(三)坚持科学保教。遵照教育部颁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试行)》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幼儿生活作息时间,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教育教学环境创设、活动组织形式及内容符合学前儿童年龄特点和发展需要。
(四)依法聘用教职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职工配备符合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等相关规定,各类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教师持证率达到100%、大专以上学历达标率达到90%以上,到2025年8月31日,园长学历达本科及以上,教师大专及以上学历达标率达到100%。
(五)保障教职工待遇。全园教职工工资福利支出总额占当年保教费收入与政府补助收入之和的比例不低于60%,且教师个人最低应发工资不低于政府公布的当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6倍。依法为教职工足额足项购买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
(六)管理规范运行正常。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运转正常。保教费收入存入单位基本账户,委托银行代发教职工薪酬。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务实行独立核算、制度健全、运转良好,无克扣或变相侵占幼儿伙食费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园舍建筑和设备设施使用率、完好率高,能定期维护更新。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四条 实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自愿申报认定制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幼儿园,于每年11月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
(一)自主申报。幼儿园对照《光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考评)评分表》(附件1)自查,达到本办法第三条的条件的,填报《光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认定表》(附件2),按照《光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材料清单》(附件3)整理相关材料后提交至区教育局。
(二)资格审核。区教育局根据幼儿园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复评幼儿园名单。进入复评环节的幼儿园,应对照《光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考评)资料目录》(附件4)做好迎评工作,区教育局组织专家组通过实地查看、查阅资料、随机访谈、核对系统等方式,对幼儿园进行审核。
(三)公示认定。经过审核认定的幼儿园名单在本区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有异议的,由区教育局进行复查。区教育局将公示无异议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在本区门户网站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通过区教育局认定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应签署《光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学承诺书》(附件5),分别由区教育局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备存。
第六条 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弄虚作假的,由区教育局予以问责,取消当次申报资格,取消当年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其他相关项目的申请资格,并追究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七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等级分类扶持,分为一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二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三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一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个人最低应发工资不低于政府公布的当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8倍,且年度考评得分排名位于前30%。认定园所数不超过当年全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总园所数量的20%(计算时取整数)。
二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个人最低应发工资不低于政府公布的当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7倍,且年度考评得分排名位于前80%。认定园所数不超过当年全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总园所数量的60%(计算时取整数)。
三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个人最低应发工资不低于政府公布的当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6倍。
第八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等级分类扶持,建立差别化的等级生均经费拨款制度,鼓励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升等级等次,提高教职工待遇,改善办园条件,提升办园质量,充分体现财政资金与高质量的学前教育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激励导向作用。
具体扶持标准:一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生每年补贴6500元,二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生每年补贴6000元,三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生每年补贴5500元。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认定后,自申报当年9月起享受普惠性幼儿园补助。
第九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经费以广东省教育信息平台数据为计算依据,由区教育局结合实地核查,根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核定规模(实际招生规模小于核定规模的,按实际规模计算)、生均补助标准计算补助经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经费由区教育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相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
补助经费按学期拨付至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三方共管”账户。第一学期,必达指标符合条件的幼儿园,由区教育局按三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标准的50% 拨付补助经费;第二学期,由区教育局完成年度绩效考评后按程序拨付剩余补助经费。
第十条 2025年8月31日前为原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学过渡期,过渡期内,对于达不到本办法第三条条件但符合原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条件的原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光明区进一步加强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实施细则》(深光教〔2019〕354号)的标准进行考评和奖补。过渡期结束,仍未达本办法第三条条件的,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
第十一条 在教师职称评审、评优评先、师资培训、教科研项目申报、评估指导等方面,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待遇。
第五章 经费使用
第十二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用途使用扶持经费,应当用于保障教职工待遇、改善办园条件、开展师资培训等,不得用于清偿债务、回报举办者、支付捐款、赞助投资、罚款等其他用途。利用政府补助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举办者不得占为己有。在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产进行清算时,不得作为举办者的投入;在终止办学时,应根据来源渠道退还政府,专门用于学前教育发展。
扶持经费用于保障教职工待遇的比例不得低于60%,保障教职工工资、体检等福利待遇,法定的寒暑假、婚假、丧假、产假和法定节假日,全额发放教职工工资。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和开展师资培训的扶持经费不得低于3万元/班/年,其中,改善办园条件的扶持经费用于设施设备、教玩具、教辅材料及儿童读物购买等;开展师资培训的扶持经费用于幼儿园开展教研活动、保教人员培训等。
第十三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经费使用内部稽核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财务预警机制,防范财务风险。对政府补助经费实行专账核算,设立专用科目,专款专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要求向区教育局提交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市、区教育部门组织的专项审计,审计结果按照规定公开。
第十四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务管理混乱、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补助经费,截留、挪用、挤占补助经费,或不配合监督、检查、审计,提交虚假财务资料的,由区教育局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缓拨、停拨或追回补助经费。情节严重的,取消五年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资格及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其他相关项目的申请资格,追回补助经费,并追究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办学管理
第十五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是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履行办学承诺书的责任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园长应当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内部管理,维护在园儿童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指导教师专业成长,完善家园共育关系,促进在园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园长应当接受区教育局定期考评,承担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正常运转的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治园,科学管理,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教职工待遇和教师专业水平,提供公益、普惠、优质学前教育服务。
第十七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对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考评指标建立专项档案,不断提高幼儿园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
第七章 绩效考评
第十八条 区教育局于每学年末按照《光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考评)评分表》(附件1)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履行办学承诺的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对认真履行办学承诺、绩效考评合格、愿意继续签约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理续约手续,并根据考评结果分类评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等级。对绩效考评不合格的,由区教育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愿意继续签约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理续约手续。
绩效考评结果与分类评定等级及补助标准挂钩机制,考评结果作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分类评定等级及补助标准的参考依据。对办学水平较高、绩效考评结果优秀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评优评先上给予倾斜。
第八章 退出机制
第十九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自愿退出的,应向区教育局提交书面申请。未满一年的,应退还财政拨付的相应年度补助经费。
第二十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停止办园的,需提前一学期向区教育局提交书面申请,并按要求完成财政奖补资金结余上缴、财政奖补资金购置设施设备清算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年度绩效考评不合格、整改后仍未达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的,视为未达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续约条件,自动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行列。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未履行办学承诺、违规收费、违规使用补助经费、年检不合格、违背教育规律教学、克扣幼儿伙食费、教师工资弄虚作假、因管理疏忽或者放任发生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侮辱、性侵害等损害学前儿童身心健康等行为的,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终止对其的扶持政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出现安全责任事故、保教质量严重下滑和严重违规办园行为的,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收回财政补助,取消两年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光明区教育局具体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1.光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考评)评分表
2.光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认定表
3.光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材料清单
4.光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考评)资料目录
5.光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学承诺书
附件下载:
附件1.光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考评)评分表.docx
附件2.光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认定表.docx
附件3.光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考评)资料目录.docx
附件4.光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考评)资料目录.docx
附件5.光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学承诺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