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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明区扶持社区股份公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24-09-23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文 号 深光府规〔2024〕11号 发布机关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签发日期 2024-09-19 实施日期 2024-10-10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光明区扶持社区股份公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相应的职能部门反映。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9日


光明区扶持社区股份公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助力世界一流科学城和深圳北部中心建设,规范光明区扶持社区股份公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加大扶持力度,促进社区集体经济转型、稳健发展,依照《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股份合作公司试点改革的指导意见》(深发〔2013〕7号)精神,并结合光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扶持社区股份公司发展专项资金,每年由区集体资产管理局申报,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股份公司是指依《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设立的股份合作公司以及参照该条例监督管理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经区政府同意纳入集体资产监管的其他集体性质公司以及经认定且专门为光明区社区股份公司提供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扶持。

  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社区股份公司转型升级、统租改造、人才引进等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取集中申报、集中受理、集体决策和社会公示的程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扶持与引导相结合原则。通过适当的专项资金扶持,引导社区股份公司转型发展,拓宽经济发展路径。

  (二)促进集体经济稳健发展原则。以专项资金扶持的方式,鼓励社区股份公司优化社区营商环境,拓展产业空间,引进优质企业,促进社区集体经济长期稳健发展。

  (三)公开公正原则。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正原则,扶持项目审批结果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审批管理,由光明区社区股份公司改革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资金申请以及专项资金二级项目调整的审议工作。

  第七条  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申请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延期、撤销及专项资金存续期届满或被撤销后的清算等相关后续管理工作。

  (二)负责牵头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 

  (三)负责牵头编制和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

  (四)负责组织对申报项目的复核和公示。

  (五)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工作。

  (六)负责区政府指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社区股份公司有关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政策咨询。

  (二)负责受理社区股份公司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统一报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复核。

  (三)负责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区政府指定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在职责范围内确认引进企业资质及相关特色产业园区的认定等工作。

  (二)区人力资源局负责确认引进人才相关资质证件等工作。

  (三)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负责确认社区股份公司在环境方面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等工作。

  (四)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确认社区股份公司是否存在安全生产领域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违法行为等工作。

  (五)区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等工作。

  (六)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各街道办事处确认社区股份公司是否存在违建行为等工作。

  (七)区统计局负责对申请扶持项目所涉及企业纳统情况及“四上”企业入库情况进行核实等工作。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社区股份公司,需开展以下工作:

  (一)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二)规范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对申报项目实施现场管理和档案资料管理。

  (四)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开展材料审查和现场考察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区集体资产管理局指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扶持内容及标准

  第十一条  社区股份公司利用集体产业用地与经认定的企业合作开发产业用房项目,在获得施工许可证后,按照利用集体产业用地面积500万元/万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不足1万平方米及超过1万平方米的均按相应比例计算,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社区股份公司在区政府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指导下自主开发集体产业用地,在获得施工许可证后,按本条第一款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社区股份公司将集体产业园区或其实际控制的园区交给经认定的企业统租或统管的,签订合同期限5年及以上的,按统租、统管物业面积,给予社区股份公司每年30元/平方米的物业统租、统管奖励,连续补助3年,单个项目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社区股份公司按照光明区相关政策文件租赁社会物业,签订合同期限5年及以上,且租赁期限内年度实现盈利的,给予社区股份公司30元/平方米的奖励,补助不超过3个年度,单个项目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三条  社区股份公司按照区有关政策要求打造特色产业园区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社区股份公司每新引进一家符合市、区产业导向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产值)达50亿元、10亿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社区股份公司3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奖励。

  社区股份公司为本条第一款的企业提供服务支持,使其在首次租赁合同期满后续签5年以上租赁合同的,按照续租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产值)的千分之一给予社区股份公司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一款的企业因配合区政府中心工作、重大项目建设以及土地整备等须搬迁主要经营场所的,社区股份公司为其在区内首次流转搬迁提供产业空间,使其不致转到区外的,参照前款规定给予社区股份公司奖励。

  第十五条  社区股份公司参与投资经认定的基金等金融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社区股份公司在经认定的商业休闲、文体娱乐、文化创意、乡村旅游、旅游配套服务、惠民食堂、养老服务等特色产业项目中自主创办或合作创办实体企业的,且该企业达到“四上”企业标准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六条  社区股份公司新引进人才且该人才实际在岗工作满1年,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助: 

  (一)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技师职业资格、中级职称的,每人每年给予1.5万元。

  (二)具有硕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及以上、高级职称的,每人每年给予3万元。

  在职员工在工作期间获得相应证书的,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每名人才的补助标准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补助,每个等级累计补助不超过3年。

  第十七条  社区股份公司按照市、区部署推进股权改革,股权改革完成后,按社区股份公司开展该项工作实际支出给予补助,每家公司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八条  经认定且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专门为光明区社区股份公司提供专业政策辅导、招商引资、技能培训、人才培养等服务,按实际活动费用支出的50%给予补助,同一个组织每年活动费用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九条  社区股份公司依照本办法集中申报专项资金,并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交资料。

  第二十条  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受理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对申报单位所提交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集中受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通知申报单位7日内补正材料后重新提出申报;对不补正材料或补正材料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区集体资产管理局依据本办法规定组织相关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

  (一)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及有效性。对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二)核查申报单位是否存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违法行为,由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发函到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及时复函。

  (三)对申报项目涉及工业和信息化、住建、城市更新、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业务的,可征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四)对涉及基础建设投资等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可委托造价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

  第二十二条  申报材料复核通过后,由区集体资产管理局提交领导小组审议。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审议结果在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区集体资产管理局进行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发放。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同一项目符合区内多项补助政策规定的,只可选择其中一项补助政策进行申报,鼓励申请区内其他专项资金补助,但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除本办法特别规定外,每个项目只能申报一次专项扶持资金,不得重复申报。

  同一项目涉及多家社区股份公司的,按照约定比例分配奖励或补助资金。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发放按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社区股份公司获得补助,应同时符合以下资助条件:

  (一)近3年在使用财政资金过程中,不存在挤占挪用或骗

  取财政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近2年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三)不存在违反区社区股份公司综合监督管理系统工作规则或区产业空间有关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近3年不存在因其他违法行为受到罚款处罚且尚未缴纳罚款。

  (五)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六)不存在其它经认定不应给予补助的情形。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七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区集体资产管理局会同区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及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考核社区股份公司的重要依据。被检查的社区股份公司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须用于经营发展,除特别规定外,不得将专项资金分配给个人。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须严格按规定使用,严禁下列行为:

  (一)挪用、侵占专项资金。

  (二)利用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

  (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区集体资产管理局负责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一条  区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移送有关单位进行查处。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或同一项目已申请区内其他政策补助,进行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的,由区集体资产管理局追回已拨付的全部款项。涉嫌违法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区集体资产管理局、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有关名词的解释:

  (一)本办法所称“不超过”“以上”包含本数。

  (二)本办法所称“统租”:指社区股份公司在2023年1月1日之后以市、区住建部门制定的租金参考价(若无参考价,则以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为准)通过签订租赁合同的形式,将集体产业园区租赁交给经认定的企业进行管理使用的行为。

  (三)本办法所称“统管”:指社区股份公司在2023年1月1日之后以市、区住建部门制定的租金参考价(若无参考价,则以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为准)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将集体产业园区交给经认定的企业,进行除收取租金以外的招商引资、运营管理等其他活动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集体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3年,自2024年10月10日起施行。原《光明区扶持社区股份公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2〕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光明区扶持社区股份公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文件目录

             2.光明区扶持社区股份公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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