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深光规〔2017〕8号 | 发布机关 | 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 |
| 签发日期 | 2017-08-01 | 实施日期 | 2017-08-01 |
各办事处,新区各局(办、部、大队)、各中心,市驻新区各单位:
《光明新区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新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新区组织人事局反映。
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8月1日
光明新区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新区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进一步规范用工行为,保障新区机关事业单位和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规范和谐的劳动用工关系,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机构派遣至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劳务派遣机构是指与新区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将人员派遣至新区机关事业单位从事协议约定事项工作的人力资源公司。
用工单位是指按照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新区机关事业单位。
第三条 凡是列入《深圳市光明新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试行)》,且不属于《深圳市光明新区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试行)》的事项,应采取购买服务事项方式解决。凡能通过购买服务事项完成的工作,不得申请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四条 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要坚持“减员增效、严控总量”和“谁派遣、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人事管理、涉密等工作,不得担任行政职务。
第二章 员额核定
第六条 根据用工单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编制配备等情况,严格实行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员额总量控制。
第七条 按照“优化结构、专业导向、精干高效、动态调整”的原则,从严从紧控制用工员额。
由用工单位提交用工计划申请,经新区编制部门会同人力资源、财政部门联合初审后,提交新区编委会研究核定。
第八条 用工单位应在核定的用工员额和用工期限内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严禁用工单位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九条 用工员额一经核定后,非因特殊、重大工作或突发性、紧急性任务需要,不得申请增加。确有实际需要的,经新区管委会同意后,提交新区编委会研究决定。
用工单位的阶段性、临时性任务完成后,或是工作职能转移、弱化、消失的,应及时核减用工员额。
第三章 岗位类别及资格条件
第十条 劳务派遣人员岗位分为四大类,分别为专业技术岗、行政辅助岗、工勤技能岗、特聘岗。
专业技术岗是指具备专业技术职称和专业技术水平,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岗位。
行政辅助岗分为辅助执法岗、辅助管理岗两类。其中辅助执法岗指在执法部门从事协助管理、协助执法工作的岗位;辅助管理岗是指从事行政事务辅助工作的岗位。
工勤技能岗是指从事工勤、技能操作等工作的岗位。
特聘岗是指根据新区特殊工作需要,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用于聘请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端人才、紧缺人才的岗位。
第十一条 各类岗位人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遵纪守法,无犯罪记录,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二)十八周岁以上,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三)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须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
(四)符合用工岗位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各具体岗位人员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之一:
(一)专业技术岗人员,须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全日制大专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
(二)行政辅助岗人员,须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部分特定辅助执法岗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降低学历要求),并具备相应的工作技能或工作经验。
(三)工勤技能岗人员,须具有相应的工作技能或工作经验。
(四)特聘岗人员,须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高级职称,或经新区管委会同意选用的紧缺人才。并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相应的实践经验,熟悉相关行业政策和行业规则。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按照“总量控制、整合提效”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本单位各岗位比例,并报新区编制、人力资源、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劳务派遣
第十四条 用工单位依法在新区财政部门公布的预选供应商库中选择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劳务派遣合同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薪酬待遇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应将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所需经费纳入用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按劳务派遣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给劳务派遣机构,用于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待遇、社会保险费以及相关福利等。
第十六条 招聘劳务派遣人员应根据用工单位的招聘条件和岗位要求,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报名、考试考核、公示、签订合同等规范程序进行。招聘工作由劳务派遣机构及用工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机构应依法与劳务派遣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按时支付薪酬待遇及给予相关福利,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将劳务派遣合同的内容告知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机构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合同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待遇和相关福利等。
第十八条 新区劳动部门应积极履行对劳务派遣机构的行业管理职责,重点监管劳务派遣机构的遵纪守法情况。
劳务派遣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列入劳务派遣机构黑名单。凡被列入黑名单的机构,新区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再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十九条 按照“以岗定酬、同岗同酬”的原则,制定劳务派遣人员薪酬待遇指导标准。
劳务派遣人员薪酬按照岗位类别执行,其中特聘岗薪酬根据市场情况协商确定,专业技术岗、行政辅助岗、工勤技能岗各设10个薪级档次。劳务派遣人员入职时根据学历、专业技术职称等确定起点薪级工资。
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不得巧立名目违规向劳务派遣人员发放各种津贴、补贴。
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机构应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的适岗培训工作,用工单位应结合岗位需要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能提升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机构应建立完整的劳务派遣人员台账,记录、保存劳动合同、薪酬发放、考勤休假、培训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 用工单位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考核分季度考核、年度考核两种,季度考核每一季度考核一次,其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参考依据。考核从品德、能力、态度、业绩、廉洁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评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人数不超过用工单位参加年度考核的劳务派遣人员总人数15%。
用工单位应在每个考核周期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告知劳务派遣机构及劳务派遣人员。考核结果与薪酬待遇、岗位调整及续用等挂钩。
年度考核优秀或合格的,基本工资次年晋升1档薪级;基本合格的,次年不得晋升薪级工资。
用工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考核细则。
第二十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将其退回劳务派遣机构:
(一)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
(二)不能胜任所在岗位工作,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损害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吃拿卡要,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用工资格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
(八)请假期满、旷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九)其他不宜在用工单位继续工作的。
因违法、违纪或违规行为被退回劳务派遣机构的劳务派遣人员,不得再被劳务派遣至新区机关事业单位。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的监督管理机制,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新区编制部门负责对用工单位提交的用工计划申请进行联合初审,报新区编委会研究后下达用工员额。
新区人力资源部门参与劳务派遣人员用工计划初审工作,指导、监督用工单位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工作。
新区政法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做好接访和维稳工作。
新区财政部门参与劳务派遣人员用工计划初审工作,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经费核定和保障工作,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新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使用管理劳务派遣人员存在违纪违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新区审计部门负责对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经费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新区劳动部门负责对劳务派遣人员合同签订情况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对劳务派遣机构的监管。
用工单位负责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负责劳务派遣人员日常管理、岗位培训和考核等工作;按时向劳务派遣机构拨付费用;协助劳务派遣机构做好劳动争议、工伤处理等工作。
劳务派遣机构负责按用工单位要求招聘劳务派遣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负责按时发放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待遇和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负责劳动争议、工伤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新区纪检监察、审计、编制、财政等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工单位、劳务派遣机构管理和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发现违法、违规聘请、使用,或不按规定管理劳务派遣人员的,将依法追究单位及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新区编制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区属公办中小学、公立医院(含社康中心)的劳务派遣人员分别由新区教育部门、卫生部门制定相关管理细则。
第二十九条 按上级党委、政府或上级编制部门文件要求设立的,拥有独立的薪酬待遇体系和管理制度的队伍,经新区管委会同意,可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上级党委、政府部门因工作需要,派驻新区负责专项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1.光明新区劳务派遣人员岗位分类和岗位条件一览表(略)
2.光明新区劳务派遣人员计划申报表(略)
3.光明新区劳务派遣人员量化考核表(供参考)(略)
4.劳务派遣合同(范本)(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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