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深光规〔2017〕7号 | 发布机关 | 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 |
| 签发日期 | 2017-08-01 | 实施日期 | 2017-08-01 |
各办事处,新区各局(办、部、大队)、各中心,市驻新区各单位:
《光明新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已经新区同意,现予以印发实施,请各单位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反映。
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8月1日
光明新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光明新区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工作,进一步深化社会领域改革,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及两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14〕15号)、《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光明新区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意见及两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光管办〔2015〕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必须承担的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及政府履职运作的部分辅助性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是指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相关部门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三)有专职工作人员,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合法稳定的收入;
(四)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政府购买服务主体提出的其他专业方面的合理资质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公益慈善等公共服务项目,应根据《中共广东省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7〕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推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培育。
第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统筹,突出重点。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优先安排和保障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和项目。
(二)明确范围,以事定费。各单位因工作需要购买服务的,应坚持“以事定费、养事不养人”的原则,不能直接以“人”为标的物进行购买,不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变相实现劳务派遣用人,杜绝出现“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的现象。
(三)竞争择优,规范运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使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能够平等参与竞争,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
(四)强化管理,注重绩效。政府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应注重绩效管理,围绕“向社会提供优质公共服务”、“提高财政性资金利用效率”、“提升行政效率和效能”等目标,实施购买服务事前质量管理和事中、事后绩效评价,提高购买服务的综合效益。
第二章 购买范围
第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包括: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类事项,如公共设施维护、建设工程管理、教育、医疗、应急救援、卫生、文化、体育、就业、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城市管理、城市建设更新、公共资源交易等事项;政府自身履职所需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服务事项;按政府转移职能要求实行购买服务的其他事项等。
第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内容由《光明新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予以明确。《指导目录》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转移职能要求、新区中心工作及地方综合财力等因素拟订,报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批准后实施。《指导目录》应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根据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或者应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购买主体应根据《指导目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在申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及投资计划时,将购买服务项目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中一并申报。
对政府新增购买的公共服务类项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应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相关专家和专业机构对购买服务方案进行详细评议,科学提出准入条件、评审标准、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并报新区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条 购买主体在申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预算时,应按要求填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表。在申报年度预算时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反映在政府采购预算中,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对涉及年度预算执行当中新增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预算经费调剂或追加,按照现行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购买主体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一般应采取公开透明的竞争性购买机制。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由购买主体报新区发展和财政局依法核准采购方式。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项目合同应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等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签订及管理应符合《深圳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 购买服务合同文本拟定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交由单位法制部门或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政府购买服务合同项目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购买主体还应当在合同签订前征求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对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购买主体应在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后10日内,将合同及购买服务相关材料报新区财政部门备案。购买主体因故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在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新区财政部门备案。
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办理合同备案的,同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章 履约管理
第十五条 购买主体应加强对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全过程跟踪监管,重点围绕购买服务合同目标有序开展执行监控,发现偏离合同目标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就承接主体不能按期按质履行合同或发生紧急事件制订应急方案,确保服务项目预定目标的实现。
针对部分金额大、重要性突出的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要研究引入第三方监理机构,开展履约监理工作,加强对履约过程的事中监督。
第十六条 购买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它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转包行为。
第十八条 购买服务完成后,购买主体应在1个月内组织对服务成果验收,出具验收报告。购买主体可根据项目资金额度、复杂程度、服务对象等情况,分别采用自行验收、组织专家评审、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进行项目验收。
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邀请一定比例的服务对象参加验收,并征集公众对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的评价。
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类事项,验收结果应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购买主体应提出整改意见。承接主体不能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不能按时保质完成服务任务,或不配合整改的,按照合同违约条款的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并将履约情况与参与后续项目资格条件挂钩。
第二十条 对承接主体履约时出现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情形的,购买主体可按合同约定终止合同。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在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的同时,应一并编制预算绩效目标作为后续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于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应由购买主体于购买服务项目完成并组织验收后60日内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形成书面评价报告,并报新区财政、纪检监察部门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根据需要会同购买主体、纪检监察局(审计局)、组织人事局等相关部门对重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引入第三方监理机构协助开展项目监理和绩效评价工作。其中:
项目实施阶段,重点评估项目的履约情况、各项服务要求和条款履行情况,确保购买单位获得预期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评估结果作为续签合同、进行整改或提前解除合同的重要参考依据。
项目实施完毕后,重点开展项目实施后评价,对项目购买目的、执行过程、效益、作用和影响进行系统、客观的分析,并重点开展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评价和服务实施的效果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及服务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情况;
(二)预算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三)政府购买服务的管理措施、组织实施及资金投入使用和成本控制情况;
(四)服务的必要性、产出、效果和效率及评价结论;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下一步完善服务的意见及建议。
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类事项,绩效评价结果应在形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以后年度新区财政部门安排财政预算的依据。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结算经费的依据,对于评估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等次并完全履行了购买服务合同要求的,可支付结算尾款费用;评估结果为“一般”或“较差”,按项目实际完成情况扣减相应费用并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保障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指导各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指导各购买主体做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履约管理和项目实施,牵头做好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新区纪检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施监督,对购买服务投入资金使用情况抽查审计,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新区组织人事局(编委办)负责编制政府部门权责清单,明确政府职能界限,根据政府转变职能的要求对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提出调整意见,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各相关单位作为购买主体,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对服务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验收。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提高透明度,主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新区财政、审计、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应当不定期组织开展政府购买服务联合监督检查工作。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变相实行劳务派遣、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新区民政、市场监督管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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