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深龙城管规〔2019〕3号 | 发布机关 | 龙岗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 |
签发日期 | 2019-12-31 | 实施日期 | 2020-01-10 |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区属各企业:
《龙岗区城中村综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12月31日
龙岗区城中村综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巩固城中村综合治理成果,建立健全城中村管理的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城中村管理水平,打造安全、干净、有序、和谐的城中村,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城中村,是指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和原村民实际占有使用的土地上建成的以居住为目的区域。全区城中村名录以报市城市环境品质提升行动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的城中村治理任务清单为准。
第三条 【管理原则】城中村综合管理应遵循“党建引领、部门协同、街道主导、社区负责、物管实施、居民参与”的原则。着力改善城中村市容环境、消除安全隐患、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打造安全、干净、有序、和谐的城中村。
第四条 【联席会议】建立龙岗区城中村综合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分管区领导为召集人,成员单位包括区委政法委、区消安委办,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审计局、住房和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卫生健康局、水务局、城管和综合执法局、规划土地监察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深圳市龙岗区消防救援大队、龙岗公安分局、市交通运输局龙岗管理局、龙岗交警大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龙岗电信分局、深圳移动龙岗分公司、深圳联通龙岗分公司、天隆公司及各街道办事处。
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全区城中村综合管理工作,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城中村综合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城中村综合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部门职责】城中村综合管理中实行街道属地管理责任。其他职能部门应参照深圳市城市环境品质提升行动总指挥部办公室印发的《深圳市城中村综合治理考核验收评价标准(2019年)》,在各自职能领域内对城中村的相关管理事务制定配套措施,并抓好落实。
第六条 【党建引领】各街道应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城中村综合管理工作中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各街道党工委根据实际情况在组织设置、党员管理方面予以灵活安排。
第七条 【共建共治共享】参照花园小区管理模式,引入专业物业管理,承担城中村综合管理工作。完善城中村综合管理机制,健全房屋实际控制人沟通协调平台。
第八条 【环境长制度】全区各环境长应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集中开展城中村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的通知》落实环境长责任。
第二章 居民自治
第九条 【房屋实际控制人】城中村房屋的实际控制人是房屋内部日常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城中村公共范围内的日常管理,由全体房屋实际控制人共同承担。房屋的实际控制人是指依据房屋建造事实、所有权人指令或合同关系而对房屋享有收益及处分权能的主体。
第十条 【房屋实际控制人名单】各街道应组织社区工作站和社区股份公司编制城中村实际控制人名单。
第十一条 【实际控制人大会】参照《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业主大会的相关规定成立实际控制人大会,代表全体实际控制人决定城中村物管企业的选聘、退出等日常管理中的重大事务。各街道应采取多种措施促成实际控制人大会的成立。
第十二条 【实际控制人委员会】房屋实际控制人大会应在街道的指导下选举出委员会,负责实际控制人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居民代表】连续居住时间超过半年的城中村居民,可以参加社区工作站组织的居民代表选聘,参与城中村管理。
第十四条 【公众评议】吸纳城中村实际控制人代表、居民代表参与市容环境类执法案件的公众评议。
第十五条 【规则制定】参照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工作规则,区住建局负责制定城中村日常管理的工作规则,用于指导城中村实际控制人大会、实际控制人委员会和居民代表的活动。
第三章 物业管理
第十六条 【主体责任】实际控制人大会是物业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物管企业根据实际控制人大会的委托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管理责任。实际控制人大会未能成立的,各街道责成社区工作站代为委托物管企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物管进村】各街道统筹推进辖区范围内专业物管企业进驻城中村,实现城中村专业物业管理全覆盖。
第十八条 【物管标准】区住建局统筹制定城中村物业管理的技术和服务内容指引,推动城中村物业服务价格透明化、服务标准化、选聘公开化。
第十九条 【代表监管】实际控制人委员会负责监督物管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落实管理范围内的服务责任。居民代表对物管企业的服务质量可以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行政监管】区住建局应加强对城中村物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将物管企业履约情况纳入全区物业管理行业诚信评价机制。
第二十一条 【扶持政策】各街道可结合实际,协调实际控制人委员会通过多种措施鼓励专业物管企业围绕物业服务自主开展家政、维修、安装、中介等便民服务。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家】各街道应探索城市管家管理模式,实行区域规模化管理。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分级管理】各街道应积极推进城中村出租屋的分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房屋安全】各街道应按照《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开展危险房屋巡查,督促实际控制人加强房屋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治安管理】公安部门、各街道应加强城中村治安管理。
第二十六条 【消防安全】各街道应结合实际加强消防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用电安全】龙岗供电局应指导各街道督促供电设施业主,主动解决表前供电设施超负荷和设施老化等问题,房屋实际控制人履行表后用电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八条 【燃气安全】区住建局应指导街道加快推进城中村燃气管道建设和正规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设置,提高管道气普及率和正规瓶装燃气覆盖率。
各街道应加强辖区燃气管理工作,监督燃气企业落实城中村入户安全检查责任。
第二十九条 【食品安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应指导各街道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巡查登记和监管执法,确保城中村内食品安全。
第三十条 【排水安全】各街道应督促排水管网养护企业或物管企业组织专业人员定期对管辖范围的排水管道、排水沟渠等排水设施进行清理和疏通,确保管网、渠道畅通,杜绝街巷污水横流和内涝水浸现象。
第三十一条 【安全宣传】各街道应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活动,通过设置宣传栏、安全警示牌,增强居民的安全意识,提高居民的自救能力。
第五章 管线管理
第三十二条 【管线设置】各管线产权单位应规范户外管线设置,严格按照《深圳有线电视综合信息网工程施工规范》、《电信工程技术标准》等行业规范进行设置。
第三十三条 【管线下地】现存管线由各街道引入社会资本进行规范化改造,逐步实现弱电管线下地设置,同时综合考虑管道预留,如政府建设需要,优先免费给予使用。
第三十四条 【管线管理】社区工作站和物管企业应督促各管线产权单位做好城中村户外管线的后续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管线巡查】社区工作站应建立并落实辖区管线监管常态化工作机制。物管企业应定期开展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私拉乱接管线等行为及时制止。
第六章 道路管理
第三十六条 【开挖统筹】各街道统筹安排辖区范围内城中村路面开挖工作,区属各部门和驻区单位所有涉及路面开挖的作业,必须报街道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七条 【道路维护】城中村道路应保持路面完好,出现坑洼或损坏的,物管企业负责修复。物管企业尚未进驻的,社区工作站应及时组织修复。
第三十八条 【道路设施】城中村道路上设置的各种设施应由社区工作站定期开展检查,确保功能完善、整洁美观。
第三十九条 【停车场地】各街道应指导物管企业、停车场权属人或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等主体,充分利用城中村的有关场地,合理划设停车位,缓解停车难题。
第四十条 【车辆停放】物管企业应规范车辆停放,制止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交通执法】龙岗交警大队应将城中村纳入执法范围。
第七章 市容管理
第四十二条 【辖区管理责任制】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中村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辖区管理责任制。各街道应督促物管企业及其他责任主体落实辖区管理责任。
纳入市政清扫保洁范围的城中村道路,待条件成熟后交由物管企业负责。
第四十三条 【环卫设施】环卫设施应按相关标准设置,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
第四十四条 【门前三包】实行门前三包制度,禁止临街住户和商铺向城中村的公共场所清扫、抛洒垃圾,倾倒、排放污水。
第四十五条 【公共厕所】城中村公厕应安排保洁人员每天进行全面清洗,保持厕所内地面光洁、无污水,厕所无明显臭味。
第四十六条 【集贸市场】各街道应督促集贸市场运营主体加强集贸市场及周边的环境卫生管理和市容秩序管控工作。
第四十七条 【爱卫消杀】各街道应负责落实城中村开展“四害”消杀及病媒生物防控工作,动员市民积极开展各项爱国卫生运动,清理“四害”滋生地,把“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标准以内,做好病媒生物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
第四十八条 【临时搭建】物管企业应对占用城中村道路及其两侧人行道、绿化带和社区公园、广场、预留地等公共区域搭建临时建(构)筑物或其它设施(根据规划设置的市政公用设施除外)的行为予以制止。
第四十九条 【户外广告】建筑立面户外广告及招牌应规范设置,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及招牌应保持完整、美观、安全。
第五十条 【绿化管养】物管企业应负责保持城中村公共绿地的整洁、美观,安排专人对公共绿地的树木、花草进行及时灌溉、修剪,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
第五十一条 【养犬管理】在城中村内饲养犬只的居民,应遵守《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物管企业应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文明养犬精细化管理提升行动方案》的要求,实行“十个一”养犬管理模式。
第五十二条 【市容巡查】街道应加强市容巡查工作。社区工作站或物管企业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存在破坏市容环境行为的,应予以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应及时报街道城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三条 【经费保障】区财政、各街道在部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经费作为城中村综合管理经费,保障各项管理机制落实。
第五十四条 【考核评价】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组织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城中村综合管理的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将结果纳入绩效考核。
第五十五条 【履约评价】社区工作站应对城中村环卫企业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纳入街道对环卫企业的考核运用。
第五十六条 【督查督办】各成员单位每年3月份前将当年的工作计划报联席会议备案。联席会议办公室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工作计划,督查督办情况定期通报区委区政府。
第五十七条 【宣传教育】各街道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居民家园意识,引导居民自觉参与城中村日常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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