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深龙更新整备规〔2025〕3号 | 发布机关 | 龙岗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
签发日期 | 2025-07-24 | 实施日期 | 2025-08-05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龙岗区安置房的计划、建设、分配及管理,保障龙岗区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政府令第342号),结合龙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政府以建设或其他方式筹集的,用于政府土地整备或房屋征收等项目实施时,对符合产权调换条件的被补偿人给予补偿安置需要的居住房屋。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龙岗区行政区域内安置房的计划、筹集、分配、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筹集方式】安置房由政府通过以下方式建设筹集:
(一)安置用地建设;
(二)土地整备留用地配建;
(三)城市更新项目配建;
(四)其他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的筹集方式。
第五条【部门职责】区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下列事项的工作:
(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区土地整备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城更局(区土整中心)”】统筹制定安置房计划,将安置房项目按规定纳入市年度土地整备计划,负责安置房收购、验房移交、未分配房源管理、已分配安置房固定资产核销、安置房不动产初始登记、管理安置户信息台账、统筹街道办做好安置房计划申报与分配、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二)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未分配安置房源固定资产管理、安置房项目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核算安置房收购价格、配合安置房收购工作、监管安置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等;
(三)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政府投资安置房项目审批管理、下达资金计划等;
(四)区财政局负责安置房项目财政资金保障,并对安置房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负责安置房建设用地的土地供应、规划审批、地价核算等;
(六)区建筑工务署负责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报批报建、组织施工、验收、结算、资料归档、缴交首期维修基金、配合验房移交、安置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的保修等;
(七)各街道办负责安置房的计划申报和具体分配工作,配合配建安置房的收购工作,初步受理审核安置户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资料、严格审核符合产权调换的安置户资格条件、建立安置户信息台账并报区城更局(区土整中心)备案等。
政府相关职能单位应相互配合,确保安置房的计划、建设、分配、管理等各项工作合理衔接,高效有序。
第二章 需求和计划
第六条【各街道办需求计划】各街道办根据本辖区土地整备、房屋征收项目补偿安置需求,制定安置房需求计划,每年九月底前报送下一年需求计划至区城更局(区土整中心)备案、统筹。
第七条【区安置房需求计划】区城更局(区土整中心)根据各街道办报送的安置房需求计划,结合存量安置房源情况,制定安置房建设计划,报区政府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后申请纳入深圳市土地整备年度计划。
第八条【立项与计划】安置房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建设实施按照《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安置房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并下达投资计划;区财政局根据区发展和改革局投资计划安排建设资金,实施专户管理。
城市更新项目、利益统筹留用地项目配建的安置房(以下简称“收购的安置房”)由区城更局(区土整中心)按照收购金额向区财政局申请资金。
第九条【土地供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根据安置房项目纳入市土地整备年度计划情况将安置房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负责安置房建设用地的土地供应。
第三章 建设和移交
第十条【项目前期】区城更局(区土整中心)根据已批准的区年度安置房建设计划,组织辖区街道办核查安置房建设用地现状,完成土地整备、入库手续、项目建议书编制;对城市更新项目、利益统筹项目配建的安置房,应当在规划阶段确定配建安置房的面积。
区建筑工务署负责后续项目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区建筑工务署按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法规的规定开展安置房项目工程建设,包括(不限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委托服务和管理,缴交首期维修基金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工作。
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就安置房建筑面积、户型、物业配套设施、便民和实用性等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收购价格】收购的安置房收购价格构成包含建设成本、资金成本、合理利润、户内装饰装修造价(有具体约定的除外)、法定税金、收购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等,具体的测算与审核参照深圳市公共住房收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验房和移交】安置房的验房和移交按以下两种情形进行:
(一)区建筑工务署完成安置房项目竣工验收且验收合格后,区城更局(区土整中心)开展验房移交工作,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由区建筑工务署将项目资料及现场完整资料移交至区城更局(区土整中心);验收未合格的,区建筑工务署在60日内完成整改,整改复验合格后完成移交工作。
区建筑工务署在安置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将竣工测绘报告、设计图纸、竣工结算报告等涉及安置房转为固定资产登记及不动产登记所需有关资料(以下简称“转固资料”)移交区城更局(区土整中心),由区城更局(区土整中心)负责完成安置房建设工程转为固定资产登记和办理安置房不动产初始登记的相关工作。
(二)收购的安置房由区城更局(区土整中心)开展验房移交工作,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将项目“转固资料”完整移交区城更局(区土整中心),由区城更局(区土整中心)负责完成固定资产登记和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工作。
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安置房物业保修】新建安置房和收购的安置房物业保修由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履行保修义务。
不属于保修范围或超出保修期的,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前期物业服务招标】安置房建设单位应在安置房项目竣工前确定安置房项目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将招标结果书面告知区城更局(区土整中心),所需的费用纳入安置房建设单位的部门预算。
安置房项目的物业管理依据国家、省、市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 未分配安置房管理
第十六条【未分配安置房日常管理】未分配安置房源的日常管理由区城更局(区土整中心)按规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具体内容为安置房源的日常巡查、室内外卫生、设施维护、维修、安全管理等。
第十七条【新建安置房固定资产管理】区城更局(区土整中心)完成新建(含收购)安置房固定资产登记工作,负责核销新建(含收购)安置房中的已分配安置房的固定资产,剩余未分配安置房的固定资产移交区住房和建设局管理。
第十八条【存量安置房源固定资产管理】区城更局(区土整中心)应当在安置户完成选房确认手续后及时将已分配安置房信息(含小区名称、栋号、房号、面积等)书面报区住房和建设局备案,区住房和建设局依据区城更局(区土整中心)的备案函及其附件核销存量安置房中的已分配安置房的固定资产。
存量安置房源经区政府同意后可调出安置房管理范畴。
第十九条【未分配房源信息公开】区城更局(区土整中心)建立安置房源信息台账,根据已分配和新增加房源情况及时更新房源信息,按季度向各街道办公开未分配安置房源信息。
第五章 安置房分配
第二十条【分配原则】安置房分配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同一项目安置户原则上实行集中安置,就近安排安置小区。
以街道办为单位集中分配的,由街道办负责制定安置房分配方案并组织安置户选房分房。在选房分房前,街道办应当严格审查安置补偿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防止被补偿人以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采取不正当手段等获取安置权益。
零星安置的,由各街道办书面向区城更局(区土整中心)申请选房分房。
第二十一条【户型搭配原则】依据“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安置户选择与其产权调换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房,原则上应当不超过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选择安置房。
第二十二条【安置方案】各街道办结合已签约集中安置面积需求以及现有安置房源的户型、面积等实际情况,制定安置房选房分房方案,方案应当涵盖安置户信息、房源信息、分配原则、户型套餐、选房顺序、选房方式、面积差结算原则、结算标准、工作流程等内容,报区城更局(区土整中心)审核,通过后由各街道办具体组织实施。
零星安置的由各街道办结合安置面积和安置房源情况确定户型面积搭配后书面报区城更局(区土整中心)审核,通过后由各街道办安排安置户选房。
第二十三条【安置房面积差价结算】安置户选择安置房面积与产权调换面积相等的,不结算差价,市、区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置户选择安置房面积与产权调换面积不相等的,按以下原则结算差价:
(一)安置户原则上可以选择不超出产权调换面积总和3%且不超10平方米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产权调换面积3%或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由安置户按成本价予以现金结算,相关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结算资金由安置户存入区财政局指定账户。
因特殊原因,安置户选择超出产权调换面积总和3%或超10平方米以上(不含10平方米)的安置房建筑面积,由街道办提出并报区政府相关会议审议同意,超出产权调换面积3%或10平方米以上(不含10平方米)的部分,由安置户按所在安置小区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予以现金结算。结算资金由安置户存入区财政局指定账户。
(二)安置户选择安置房建筑面积的总和小于产权调换面积的,不足部分的面积由政府按其原土地整备(房屋征收)项目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货币补偿标准(含置业补助)现金结算支付给安置户,相关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结算资金由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街道办在原土地整备(房屋征收)项目整备(征收)资金中申请支付。
第二十四条【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确定】区城更局(区土整中心)委托估价机构对全区已建成安置小区的安置房进行评估,通过评估分别确定安置小区安置房的市场评估均价;同时可根据房地产市场行情的变化按程序适时调整各安置小区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
第二十五条【跨安置区选房面积差价结算】安置户选择跨安置小区选房的,应当按照安置小区之间的价值差额结算差价。
安置户选择从价值高的安置小区到价值低的安置小区选房的,政府以其选房面积为基数按两小区安置房的价值差额结算资金补偿给安置户;结算资金由街道办在原土地整备(房屋征收)项目整备(征收)资金中申请支付。
安置户选择从价值低的安置小区到价值高的安置小区选房的,安置户以选房面积为基数按两小区安置房的价值差额结算资金缴交给政府。结算资金由安置户存入区财政局指定账户。
安置户跨多个安置小区选房的,其面积差价结算以其规定辐射的安置小区所对应的价格结算。
安置房的价值以安置小区的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确定。
安置户选择新筹集的安置房源按跨安置小区(不含规定辐射的安置小区)选房规则结算差价。
第二十六条【安置结果公示】各街道办完成安置房选房分房后,应当将安置结果在本街道办、征收项目所在社区工作站予以公示7天。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各街道办负责核查及处理。
第二十七条【安置户信息管理】各街道办建立本辖区范围内安置户(含符合产权调换资格而选择货币补偿的被补偿人)的信息管理台账,及时更新信息,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区城更局(区土整中心)报送上一年度本街道安置户信息情况。
区城更局(区土整中心)依据各街道办上报的安置户(含符合产权调换资格而选择货币补偿的被补偿人)信息情况,建立区级安置户信息台账,每年及时更新并动态管理安置户信息。
第二十八条【不动产登记资料】区城更局(区土整中心)组织、协调安置房不动产登记工作,各街道办负责受理本辖区范围安置房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查验原件,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履职责任】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安置房计划、建设、分配及管理过程中不按规定履行职责,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在本办法实施之前,按程序通过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其安置补偿按原规定执行;在本办法实施之后,按程序通过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其安置补偿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现行法规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区城更局(区土整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5年8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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