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深龙财规〔2021〕1号 | 发布机关 |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
签发日期 | 2021-08-31 | 实施日期 | 2021-09-01 |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区属各企业:
《龙岗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21年8月13日
龙岗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及《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岗区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评审行为。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性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政府债券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根据《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区财政部门组织对使用区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送审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结(决)算、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行为。
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安排的设备、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单独购置类(不含公配物业有偿接收)、规划课题研究类、征地拆迁类及涉密项目不属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的范围,不适用本办法。
“市投区建”、“市区共建”、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类基本建设项目的评审可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区财政部门下设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具体负责。根据工作需要,评审中心可委托社会专业机构承担评审业务,社会专业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产生。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遵循独立、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依法依规开展财政评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评审工作。
第二章 评审依据和内容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依据:
(一)工程建设及财政财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三)工程建设及财政财务管理相关技术标准、业务规范、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
(四)工程建设及财政财务管理相关文件资料(如招标文件、合同、施工图、竣工图、工程管理及验收资料、财务账簿、凭证等);
(五)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机构、法律顾问及专家意见;
(六)建设单位提供的对相关事项的情况说明、佐证材料等;
(七)其他根据实际情况所需资料。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主要内容:
(一)项目结(决)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有无多算和重复计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筑材料价格现象;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程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的合规性;是否依法依规、依据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开展项目管理;
(三)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与投资计划的一致性,结(决)算与概(预)算的符合性;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
(四)项目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收单位是否落实;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正确;待核销基建支出有无依据,是否合理;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是否存在较大损失浪费的问题;
(六)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及追踪问效;
(七)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三章 评审工作职责
第八条 区财政部门(评审中心)组织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投资评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相关制度和规定;
(二)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并出具项目评审报告;
(三)对社会专业机构进行招标、管理、考核、监督,对社会专业机构出具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
(四)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视情况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五)统筹协调与评审项目各参建方关系,组织处理评审争议。
第九条 社会专业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区财政部门(评审中心)委托依法开展专业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结果,对评审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按时完成评审任务,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外部专家共同完成评审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区财政部门(评审中心)同意;
(三)及时向区财政部门(评审中心)报告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四)接受区财政部门(评审中心)履约监督,严守财政评审工作纪律。
第十条 建设单位作为项目送审主体,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履行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及时审核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送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严格把好送审质量关,对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结算审核结果进行审查确认;
(二)加强合同管理,在项目招标采购文件及合同中明确以区财政部门评审结果作为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
(三)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在规定时限内提供或补充评审所需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对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事项,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四)对评审过程中出具的各阶段评审结论及时签署反馈意见,逾期不签署意见,视同对评审结论无意见;
(五)送审工程结算书原则上应采取“结算价=合同价+工程变更造价”的计算格式,因投资建设模式或合同结算约定有特殊情况的,在约定格式的送审工程结算书基础上,应按上述格式同步提供结算造价具体算量计价过程资料,并按照“竣工图+工程量联测”的方式明确实际工程量。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按发生时序留存技术资料(含影像图片)并编号成册,相关变更造价及时完整纳入结算,确保项目送审资料符合区财政部门(评审中心)有关要求;
(六)执行财政投资评审结果,根据区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报告或其他反映评审结果的业务函,及时执行和整改。
第四章 评审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程序包括:送审受理、评审组织实施、出具评审报告、执行或整改四个阶段。
第十二条为加快推进政府工程竣工决算进程,及时办理合同价款结算及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手续,项目送审应以整体竣工决算为主,单个合同结算为辅,送审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结算:对于一个立项项目分两个标段以上施工的,原则上单个施工合同送审造价3000万元以上、单个工程前期费用合同价200万元以上且与其他合同费用结算无关联的,可单独送审工程结算;送审以单个合同为单位,且合同内容已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送审金额经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且建设单位已对其审查确认;送审资料充分完整。
(二)项目决算及竣工财务决算:送审以单个立项项目为单位,送审造价200万元以上且已通过项目整体竣工验收;送审金额经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且建设单位已对其审查确认;送审资料充分完整。
项目决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应在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编报送审,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对个别特殊复杂项目结(决)算送审及历史遗留项目结(决)算清理事宜由区政府另行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报区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应按规定提交送审资料,相关资料清单及文书格式由区财政部门(评审中心)另行制定。
建设单位应指定熟悉业务工作人员作为送审资料专职人员,不得委托施工单位、第三方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代理送审事宜。
第十四条 项目送审资料齐全,符合评审受理条件的,由区财政部门(评审中心)工作人员当场给予受理;项目送审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评审受理条件的,由区财政部门(评审中心)工作人员当场核查后一次性告知不受理原因或送审资料存在的问题,并将项目资料退回送审单位。
第十五条 送审项目受理后,进入评审组织实施阶段,区财政部门(评审中心)应在以下时限内出具初步评审结果(造价核对稿):
(一)送审金额5000万元以下的结算、决算评审项目各为30个工作日;
(二)送审金额5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结算、决算评审项目各为40个工作日;
(三)送审金额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结算、决算评审项目各为50个工作日;
(四)送审金额5亿元以上的结算、决算评审项目各为6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区财政部门(评审中心)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发现评审资料缺失或不足的,可书面通知要求建设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送审资料。逾期未补充完善送审资料,导致无法正常开展评审工作的,由区财政部门(评审中心)予以退审处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自收到初步评审结果(造价核对稿)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完成数据核对及确认工作,评审结果确认书及取证单应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必要时可由建设单位法人授权委托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数据核对及确认工作,建设单位应向区财政部门(评审中心)书面说明理由并申请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区财政部门(评审中心)应在初步评审结果核对程序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结果内部复核并出具评审报告(征求意见稿)。特殊情况下,内部复核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自收到评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完成意见反馈,意见回复单应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必要时可由建设单位法人授权委托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条 区财政部门(评审中心)应在收到建设单位对评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书面反馈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评审过程中,有关补充资料时间、安排现场勘察时间、核对与确认时间及征求意见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限;评审过程中,建设单位逾期不签署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相应评审结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所涉及的评审组织实施及出具评审报告两个阶段工作,区财政部门(评审中心)应在以下总控时限内完成:
(一)送审金额5000万元以下的结算、决算评审项目各为55个工作日;
(二)送审金额5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结算、决算评审项目各为65个工作日;
(三)送审金额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结算、决算评审项目各为75个工作日;
(四)送审金额5亿元以上的结算、决算评审项目各为85个工作日;
(五)特大型项目或特殊项目可延长总评审时限,延长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为优化营商环境,管控评审分歧,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提高评审效率,项目评审过程中,如遇各方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争议事项时,可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对于一般性争议事项,区财政部门(评审中心)可根据需要,通过召开评审业务会议集体研究确定;
(二)对于重大争议事项或争议事项涉及金额较大的,区财政部门(评审中心)可根据需要,通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进行专家联合评审,并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出具项目评审报告。专家组由社会专业机构专家、法律顾问及外部行业专家共同组成,专家组为5人及以上单数(含法律顾问),组成人员一般应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及三年以上行业评审经验(法律顾问除外)。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时间不计入项目评审时限。
(三)对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经建设单位认可但存在程序性瑕疵的实际已发生工程量,区财政部门(评审中心)可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有关佐证材料予以认定并披露有关问题提出相应意见。不得因建设单位未依法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等政府方原因导致市场主体正当利益受损。
第二十四条 项目评审报告出具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执行评审结论,办理项目尾款支付及在建工程转固入账、调账手续。对评审报告反映的存在问题应举一反三,主动自查自纠,并于评审报告出具后3个月内向区财政部门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部门将不定期对各建设单位项目结(决)算评审核减率超过15%及施工合同审定结算价超过中标价30%的项目视情况进行通报,并对评审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典型案例予以披露,对异常项目按问题性质移送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评审核减率=(送审金额-审定金额)/送审金额×100%。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提供评审资料、不按规定配合评审工作或组织协调其他单位配合评审工作不力的,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既有资料出具评审报告或予以退审。对退审的项目,应在退审函中披露问题,并对退审后重新送审的项目着重审查原有问题。
第二十七条 项目评审报告可根据需要抄送区发改、住建、审计等部门,推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部门联合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可结合评审报告内容对有关问题进行核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履行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应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建立健全工程结(决)算审核内部核查审批机制,按照国家和行业档案管理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工程结(决)算审核全过程留痕记录及相关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对基本建设成本控制负责。
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如与其他单位或相关人员互相串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区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由区财政部门视情况报区政府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恶劣导致严重后果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区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接受市财政部门指导和监督,并依法接受审计部门对相关工作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区财政部门(评审中心)对社会专业机构从事财政投资评审人员进行登记核实,对社会专业机构评审工作流程和内控制度进行登记存档并监督执行。发现违规行为,责令社会专业机构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委托评审任务。
对于社会专业机构评审质量问题造成委托方及相关单位损失的,区财政部门(评审中心)有权解除合同、扣减或追回评审费用,造成重大损失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评审过程中,区财政部门(评审中心)发现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或相关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形的,移交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经审核发现造价成果文件有故意压低或抬高造价情况的,且压低或抬高造价(按压低或抬高造价的绝对值累计计算)占审定造价比例超过5%的;
(二)经审核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采用故意虚增工程量、虚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等方式出具或签署虚假造价成果文件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的;
(四)超越资格类别的执业许可范围从业的;
(五)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单位注册的;
(六)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区财政部门(评审中心)在评审过程中发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有违反《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相关规定的,移交区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有关数字所称“以上”、“超过”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时,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