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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25-07-15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文 号 深龙集资规〔2025〕2号 发布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集体资产管理局)
签发日期 2025-07-09 实施日期 2025-07-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的监管,规范股份合作公司经营管理,确保集体资产安全,促进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试行)》(深办发〔2013〕9号)、《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深龙府办规〔202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二条  公司应当结合有关规定和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健全集体产权交易及其民主决策程序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具体部门负责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集体产权交易台账,规范集体产权交易行为。

  第三条  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源台账,并将公司集体用地、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征地返还用地(指标)等资源信息及时录入信息化系统,如实登记和反映公司资源的现状和变动等情况。

  第四条  严禁私自转让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及征地返还用地指标。建设用地可以以转让、合作开发、作价入股等方式进入市场交易。

  第五条  股份合作公司及其继受单位通过调整将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征地返还用地指标、土地整备留用土地指标纳入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的,应当经市或者区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  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加强资产监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购建、验收入库、管理、处置和公开等相关制度,指定专人管理公司固定资产,建立固定资产台账,按照“一资产一名称一编号”和“不重不漏”原则,建立明细账卡,将公司所有资产的数据资料在变更或有关事项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如实录入信息化系统集中管理、动态监控;未录入信息化系统的集体资产不得进行交易。

  第七条  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现金、银行账户、银行存款、支付凭证、票据和会计档案、银行印鉴等的管理,做到账款分离;规范支出流程、审批权限;会计、出纳岗位分设专人负责。

  第八条  股份合作公司资金支付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结算,除按国家现金管理文件规定可以用现金支付的款项外;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公司章程或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额度,超过部分当天存入银行,现金往来应当有收付凭证。

  第九条  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将其开立的银行账户纳入信息化系统,开通银企互联服务。公司应当加强资金风险防控,充分结合银行的资质、规模等,对各银行储蓄存款额度进行妥善安排,单个银行储蓄存款额度超过上一年存款总额三分之一的,应当经公司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优先从该银行的账户进行资金拨付(含各类支出、资金调拨、退还保证金押金等);且如需在该银行新增(进)资金,应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条  股份合作公司的银行账户分为基本账户、保证金专户、集体股专户、监管账户;除基本账户外,其他账户应当在账户中预留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公章或负责人私章,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对公司大额资金使用进行监管;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基本账户。基本账户由公司按财务制度规定自行管理,仅限用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费用开支,如工资、社保、办公费、贷款利息、税费等。基本账户不得用作投资、工程款等的支付账户,除监管账户资金拨付外,不得作为任何形式的收款账户。基本账户资金每月从监管账户转入并补足上一月份已使用的额度。

  基本账户的最高资金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股民分红、福利、公司股利另计),具体额度由公司提出申请,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根据公司资产规模、日常支出等情况进行备案;最高资金限额超过200万元的,应当报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根据股份合作公司资产规模、日常支出等情况进行审查。

  (二)保证金专户。公司因为对外签订合同而取得的保证金应当全部存入保证金专户,按照合同约定保管、使用、没收和退还,不得用于消费、分红。账户资金变动除按签订的合同约定以及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进行处理的情形外,其他情况均应当报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审查。

  (三)集体股专户。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应当开设集体股专户,负责账户日常管理和专项储蓄,用于核算集体股收益性资金(含集体股股利等)、征转地集体所有补偿费等资金以及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其他收支等。集体股专户资金可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促进公司发展、完善社区基础设施、提升社区市容环境质量、支持社区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救助社区困难群体等,具体管理与分配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不得用于发放公司员工薪酬和招待费,不得用于购置车辆、建造楼堂馆所和装修等非生产性支出,严禁用于银行贷款担保和对外借款。集体股专户资金的使用额度、程序,参照监管账户资金使用的民主决策程序执行。

  (四)监管账户。除基本账户外,其他一般结算账户均设为监管账户。监管账户用于公司除日常经营管理费用开支以外的其他支出以及除保证金专户、集体股专户收入外的其他收入。监管账户单笔支出金额未达到大额资金使用的或根据经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进行支出的,公司应当在月份终了15天内将支出情况报送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单笔支出金额达到大额资金使用的,应当报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审查后支出。

  第十一条  股份合作公司监事会有权检查银行账户开立及使用情况,并根据公司规模、账户数量、资金变动情况等每年对银行账户至少开展一次以上账户清查工作,保障集体资产安全。

  第十二条  区、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应当做好股份合作公司银行账户监管工作,包括公司银行账户开立、销户备案,对非正常支出等问题要求公司及时整改,对违反相关规定者将其相应类别的账户列入重点监管账户。列入重点监管账户的,该类账户所有资金往来接受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的监管。

  第十三条  股份合作公司经营班子每届任期内应当至少进行一次资产清查,且每两次资产清查间隔期不得超过5年;清查核实公司所有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等,保证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应当查明原因予以说明,随同清查报告一并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送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

第三章 企务、财务公开

  第十四条  股份合作公司应当依法依规建立企务公开制度,通过信息化系统公开,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公司公告栏(墙)和其他方式进一步公开,确保公司企务、财务信息和资产状况等按时、准确、完整向股东公布。

  第十五条  股份合作公司公开企务信息,应当坚持以向股东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等不得公开的,应向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书面说明情况。法律法规对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股份合作公司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如下:

  (一)公司管理事项及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制定的章程、议事规则、内部控制制度等文件。

  2.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选举、罢免、辞职等情况,公司管理人员、分工、绩效报酬情况。

  3.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股东(代表)大会等会议决议及其执行情况。

  4.公司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和年度报告。

  5.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报告。

  6.公司审计、检查、民主评议等工作的结果。

  7.涉及公司诉讼、仲裁情况。

  (二)公司经营及其集体资产、资金、资源处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债权债务情况、银行账户(或专户)收支结余和使用情况(或方案)。

  2.利润分配方案、补贴方案。

  3.银行储蓄存款比例情况等财务公开内容。

  4.项目立项、招投标、合同签订、履行和变更情况。

  5.集体资产交易、租赁、承包、转让、抵押质押等事项。

  6.集体用地情况,集体用地开发建设及其方案、集体用地使用权和集体用地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等情况。

  7.在建工程进展情况。

  8.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的结果以及可行性报告(如有)、尽职报告(如有)。

  (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主动向股东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定期企务公开事项应当每季度公开不少于一次。公司管理事项及其情况应当在有关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公司经营、本月财务信息及集体资产、资金、资源处置情况应当在下月20日前公开;涉及公司计划、目标的以及重大事项等执行情况(或报告)应当每半年公开一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遇到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公布的,应当及时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除股份合作公司应当主动公开的企务信息外,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公开其他企务信息。

  第十九条  股份合作公司收到股东的企务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公司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2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有权对公开事项进行查阅、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公开事项、形式等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监事会提出核实申请;监事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核实,通过书面答复申请人并予以公布;监事会不予答复的,可向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反映,确有问题的,予以纠正后重新公布。

第四章 合同、印章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公司签订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原则,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把资产保值增值内容纳入合同条款,不得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订应当履行有关流程。

  (一)一般合同签订

  一般合同指需董事会审议但未达到股东(代表)大会审议事项签订的合同;股份合作公司起草的合同文本,经公司法律顾问审核并提出法律意见后,将合同文本与事项同步提交董事会审议,或在事项审议完成后,根据事项决策程序另行审议合同。

  (二)重大合同签订

  重大合同是指涉及集体用地开发、重大资产处置、重大投资购建等重大事项,或须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以及法律法规和股份合作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他事项而对外签订的合同;公司起草的合同文本,应经公司法律顾问审核并提出法律意见书后,将合同文本与事项同步提交董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股东(代表)大会审议表决或在事项审议完成后根据事项决策程序另行审议合同,并将相关资料报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备案。

  (三)如以公司名义出具具有实际经济内容且盖有公司印章的确认函、承诺书、备忘录等材料,须参照上述两类合同程序进行分类处理。

  第二十三条  股份合作公司应建立完善印章管理、登记、审批、保管、使用等制度。公司的公章、财务印章须由董事会分别指定专人保管,董事长、经理不得直接保管;子、分公司的印章应当由总公司和子公司或分公司共同保管,或由总公司单独保管,严格落实用章审批登记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股份合作公司使用公章,应当履行相关事项的民主决策程序;因重大事项使用公章的,应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相关负责人会签后方可盖章。

  第二十五条  严禁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相关审批程序使用公章;严禁对空白信签、函件等使用公章。

  第二十六条  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的立卷、归档、移交、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档案妥善保管、真实准确、有序存放、完整规范、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严禁违规销毁档案资料。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1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公司档案室统一保管。

  第二十七条  股份合作公司应当设立档案室实行统一管理,由董事会和监事会共同指定1—2名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及时将公司各类合同、档案进行归档;子、分公司的档案应当及时交由总公司统一归档。

  第二十八条  股份合作公司档案一般不得借出;股东如有特殊需要,经公司负责人书面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可供查阅或复制。严禁涂画、拆封和抽换档案资料。

  第二十九条  办理相关事项的授权委托材料应当与该事项的其他材料一并保存。

  第三十条  档案资料除形成纸质档案外,还应当形成电子等其他介质档案,保证档案不丢失。

  第三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定期开展检查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合同、印章、档案管理情况,督促落实管理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细则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细则中的期限,除表明“工作日”外的,以自然日计算。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5年7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龙岗区集体资产监管部门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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