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深龙住建规〔2024〕2号 | 发布机关 | 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 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 |
签发日期 | 2024-12-31 | 实施日期 | 2025-01-15 |
各有关单位:
《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2月31日
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行为,完善变更审批程序,严格控制工程投资,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龙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龙岗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含委托代建项目)的工程变更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发包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引起合同价款的增减:
(一)因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或规划调整等导致的;
(二)因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或应上级部门、使用单位要求等提高或降低项目建设标准,增加或减少项目建设内容,改变功能等导致的;
(三)实际地质、地形、地貌等现场条件较原勘察设计阶段发生变化导致的;
(四)通过优化或者深化设计,完善设计方案导致的;
(五)因土地整备、规划调整长期无法完成等其他客观条件限制确需对合同内容进行减量变更或甩项的;
(六)其他因不可抗力、不可预见因素等特殊情况导致的。
第四条招标工程量清单(含招标文件澄清、补遗等)缺陷、工料机调差、索赔等属于合同约定条款事项,导致合同价款增减的相关情形,不属于本办法工程变更管理范围。
第五条工程变更应当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遵循以下原则:
(一)先审批后实施原则。除应急、突发或特殊情况外,工程变更应按照分级审批程序取得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严禁未批先建、事后补办手续。
(二)分级管理原则。工程变更进行分级管理,依据不同等级划分相应的审批权限。
(三)遵循招投标承诺及合同约定原则。建设单位应事先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约定工程变更的条件、范围及工程变更审批实施路径等内容。
(四)变更优化原则。工程变更应立足于确保项目质量、完善使用功能、节约投资等正向目标。严禁通过工程变更降低质量标准、恶意提高建设标准。
(五)投资控制原则。工程变更导致增加项目投资的,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区发改部门下达的概算批复金额,确需超过的,应当按照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本办法中单项变更是指变更内容属于同一合同范围内、同一变更原因引发的工程变更,包括由此引起各相关专业的分部分项工程变更。
第七条工程项目减量变更应严格把控,除满足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款的情形外,原则上不得进行减量变更。减量变更节省的投资,原则上不得用于概算批复之外的内容或者提升概算批复所含内容的建设标准和规模。
第八条本办法提及的单项变更造价增减金额,为按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计算的未下浮金额;累计增量变更为多个单项变更下浮后的金额之和,由于规划调整、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变化引起的变更金额不纳入累计增量变更金额。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分级及变更程序
第九条工程变更划分为重大、较大、一般工程变更:
(一)重大工程变更包括下列情形:
1.单项变更造价增减400万元以上;
2.单项变更达不到上款标准的,但项目总概算批复的建安费在4000万元以上的工程,累计增量变更金额超过发包合同价10%以上的变更。
3.因项目实施过程中较发包时存在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客观因素,需要调整项目总概算的变更。
(二)较大工程变更包括下列情形:
1.单项变更造价增减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
2.单项变更达不到上款标准的,但项目总概算批复的建安费在2000万元以上4000万以下的工程,累计增量变更金额超过发包合同价10%以上的变更。
(三)一般工程变更为未达到重大、较大工程变更标准的变更。
第十条对工程技术变更,建设单位应至少提交两个以上备选方案(仅有唯一方案的,应提供有关唯一性说明),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及论证。评审专家应由工程对应专业的技术、经济方面副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人员组成,人员数量为3人以上单数专家。
第十一条工程变更按以下程序实行分级审批:
(一)重大工程变更
建设单位将项目的变更材料征求区发展改革局、区住房建设局、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及可能涉及的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自收到项目变更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建设单位再按程序提请分管建设单位和项目所属行业的分管区领导召开联席会议或依次召开会议审批。涉及调整项目总概算的,还需按照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报批后实施。
(二)较大工程变更
建设单位将项目变更材料征求区发展改革局、区住房建设局、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实际可能涉及的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自收到项目变更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建设单位再按程序提请区政府有关分管区领导会议审批。
(三)一般工程变更
1.建设单位根据单位自身内控管理规定自行审批。
2.建设单位对一般工程变更按照金额细化分类,实施分级管理授权审批。其中,分级审批金额、权限由各建设单位自行制定管理办法,并经本单位集体审议后实施。
3.累积增量金额凡超过发包合同金额10%的一般变更,当次及后续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根据内控变更管理规定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确保建设资金可保障的情况下方可实施。
(四)特殊情形的工程变更
对存在特殊情形的(应急、突发或其他工程实施制约的),需要立即实施的重大、较大工程变更,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可按照分级审批权限向区有关分管领导书面报告后实施,同时建设单位应该在1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分级程序补办审批手续。未在规定的时限内补办审批手续的,不再审批。
第十二条工程变更材料文本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龙岗区工程变更申请表;
(二)责任主体共同书面明确工程变更的原因、依据(涉及工程技术变更的,还应提供专家评审和论证资料);
(三)工程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四)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程量、价款的增减情况以及合同工期变化;
(五)罗列涉及招标文件和合同的主要条款(含发包合同对工程变更的审查时限要求);
(六)承担变更责任的参建单位的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对于代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代建合同中约定变更审核事宜。重大、较大工程变更应经建设单位审核后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流程审定,一般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按内控管理规定自行审定。
第三章职责和分工
第十四条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承担以下职责:
(一)区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前期阶段指导建设单位优化项目初步设计、完善概算编制。对因工程变更引起的项目总投资变动,按区政府项目管理规定执行相关审批程序。
(二)区财政局:按投资评审规定将工程变更纳入项目结(决)算审核。
(三)区审计局:按照审计监督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对工程变更进行审计监督。
(四)区住房建设局:按照国家、省、市及区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定,对达到依法必须公开招标且可分割实施的工程变更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五)区水务、交通、城管、教育、卫健、文体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自职责范围内工程变更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工程参建单位按分工,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项目使用单位:负责明确项目使用需求,并对此类工程变更的真实性负责。
(二)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概算送审资料编制施工图及预算;负责工程变更申请,履行主体责任;明确工程变更的原因,界定责任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对工程变更进行确认;组织专家对技术变更进行技术评审和论证;审核变更造价,对工程变更实施情况进行确认,并监督参建单位按实际完成情况编制工程竣工图。
对工程变更审批程序、造价增减情况、变更原因及责任归属进行分析统计汇总,建立工程变更管理台账和预警机制,在次年3月份前,对上一年度在建项目的工程变更进行汇总后并开展工程变更后评估,评估结果抄送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及区住房建设局。工程变更后评估应围绕审核耗时情况、变更原因、合同工期的变化、质量、进度、工程造价及是否超概算等要素开展。对于已被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列入年度后评价项目的,无需进行专项的工程变更后评估。
(三)代建单位:根据代建合同约定,负责对工程变更进行管理、审核及报批的前期准备工作等。
(四)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负责各类工程变更的勘察、设计相关服务工作,具体参与各类工程变更复核,并负责提出技术性意见。
(五)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权限负责工程变更的监理工作。负责审核工程变更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对工程变更方案及费用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工程变更的实施进行监理。
(六)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工程变更的实施方案及相关费用预算,并组织实施审批通过的工程变更。
(七)造价咨询单位:负责各类工程变更的造价相关服务工作,复核施工单位编制的相关费用预算,对工程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减提出具体意见。
第四章监督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单项变更造价净增加金额达到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的,且存在与项目主体可分割、变更内容与原工程量清单内容无关、质量与安全责任界限可以明确划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政府投资、采购及建设工程招投标相关规定对该单项变更另行组织公开招标。
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论证后可由原中标人继续实施:
(一)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在工程技术实施层面不可分割的附属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追加的工程造价不超过原合同造价的10%且不超过5000万元。
(二)为满足工程建设项目的一致性或者功能配套要求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的,或者与在建工程在功能、规划等非工程技术层面存在密不可分因素的。
第十七条对于确需进行减量变更后重新发包的,开展变更程序时,建设单位应对重新发包部分的造价变化情况一并予以论证说明。
第十八条对于需对工程变更内容另行组织招标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将本办法的要求和参与工程变更所需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列入项目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确保对项目质量、安全、变更及投资效益的控制和管理。
第十九条工程变更应接受审计、发改、住建、行业主管部门等部门监督,参与各方应对出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工程变更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监督,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将有关线索移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法律、行业管理规定对责任主体予以处理:
(一)利用工程变更降低安全标准、拖延工期的。
(二)出具的工程变更申办资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
(三)为规避审批而将单项变更拆分、肢解为多个子变更的。
(四)在项目变更中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生产条件,恶意提高建设标准、扩大规模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公共利益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地方规章或上级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对由于项目使用单位或建设单位管理不善、失职渎职,规避变更审批、未按本办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应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而未追究的,由区住房建设局、区发展改革局联合给予警示通报;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移送区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区财政局对于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履行审批程序的工程变更可不纳入投资评审。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履约评价,并将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参建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变更,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或者工程进度严重拖延的情形列入合同违约情形当中,明确违约应承担的违约金额,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参建单位对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提及的“以上”“超过”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提及的单项变更造价增减金额数值均为绝对值。工程变更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变更。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区住房建设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龙岗区工程变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