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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科技创新局 龙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22-10-20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文 号 深龙科规〔2022〕2号 发布机关 龙岗区科技创新局
签发日期 2022-06-27 实施日期 2022-07-07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局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22年6月27日

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龙岗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龙府规〔2021〕1号)有关规定,结合龙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龙岗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是指在区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且纳入区科技创新局部门预算,由区科技创新局专项用于支持全区科技创新发展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扶持根据本办法制定的支持科技发展、人才发展等实施细则中的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应突出政策导向,避免过于分散,遵循公正透明、科学规范、注重绩效等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区科技创新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及执行,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内部监管,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二)申请专项资金设立、续期、调整和撤销,并按程序报区财政局审核。开展续期、调整绩效评价,清理期满退出或者被撤销的专项资金。

  (三)编制专项资金目录和预算,提出专项资金调整意见,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

  (四)发布专项资金管理相关信息,实行专项资金项目全周期管理,包括申报指南(通知)发布、项目申报和审核、资金拨付、资金退出等环节。

  (五)受理和审核具体项目申报,办理资金拨付,组织项目验收、资金追偿,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并配合区财政局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

  (六)加强对委托协助开展专项资金项目审核、绩效评价等工作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依法制定相应惩戒措施。

  (七)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依法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八)完成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区财政局主要职责如下:

  (一)配合区科技创新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统筹安排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做好专项资金整体调度。

  (三)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部署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组织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续期、调整绩效评价报告,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

  (四)完成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其他单位职责:

  区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受区科技创新局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按约履责,并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支出标准和工作流程,履行资金使用管理职责。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规定申报项目、编制项目预算,并且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按照规定和要求实施项目,落实批准的项目预算中的自筹经费,以及项目实施的其他必要条件。

  (三)按要求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对事前扶持项目、涉及配套资金项目等对资金使用有明确要求的项目,应与区科技创新局签订资金使用合同或承诺书,并按合同或承诺书履行相关职责。

  (四)积极配合区科技创新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及其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有关报表等相关材料。

  (五)落实区科技创新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的其他相关工作要求。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象和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以下范围:

  (一)科技创新理论、战略、路径与方法研究。

  (二)基础自然科学研究、前沿技术应用研究、社会公益性科技研究。

  (三)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等研发活动、科技成果产业化和技术转移。

  (四)科技基础设施配套及重大科技专项。

  (五)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

  (六)高层次人才项目及创新创业团队的培育与引进。

  (七)创新、创业、创客等相关的科技创新活动。

  (八)科普教育基地建设。

  (九)与增强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相关的其他活动。

  (十)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府办规〔2017〕3号)、《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深龙科〔2019〕45号)以及区政府决定的,须由原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出的事项。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要求的企业、非机关全额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受扶持的企业,注册地、纳税地、统计地必须均在龙岗区。实施细则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区科技创新局建立稳定支持与竞争择优相结合、事前审查与事后监督相结合、政府引导与市场作用相结合,符合科技发展规律的专项资金投入机制,推动科技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专项资金采用的支持方式主要包括:

  (一)事前资助,即申报单位在项目立项后完成前,获得专项资金资助,按照项目合同书或者任务书要求使用资金。

  (二)事后补助,即申报单位已先行投入资金开展工作,对其研发费用、绩效等进行审计或评估,并给予相应补助。

  (三)奖励补助,即对申报单位已经完成的研发工作、获得的科研成果或达到的技术水平,进行审核或认可,给予奖励补助。对申报单位获得上级计划资助或科技奖励,给予奖励或配套补助。对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和人才项目给予奖励补助。

  (四)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四章  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编制

  第十二条  区科技创新局根据年度预算编制程序,结合上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任务目标、绩效目标,制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并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在编制年初预算前报送区财政局。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编制完成后,若因新增专项资金子项或分项、调整资金规模等情形需进行调整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区科技创新局根据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编报专项资金预算,并纳入年初部门预算。预算编制应落实到具体项目,年初预算下达时应达到可执行状态。未列入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的,原则上当年度不安排预算。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预算单位的,应将当年度获得扶持的专项资金纳入其下一年度年初部门预算,并定期向区科技创新局报送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于当年难以支出的资金或绩效目标无法实现的资金,区科技创新局应及时向区财政局提出,区财政局根据工作安排进行动态统筹。年终结余的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统一收回。

  第十七条 区科技创新局按照批复下达的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支出,跟踪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对专项资金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开展财务决算,并报送区财政局。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区科技创新局依据本办法编制配套实施细则、科技项目申报指南(通知),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单位按要求向区科技创新局提出扶持申请。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申报指南(通知)规定的要求和条件。

  (二)申报单位应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诚信守法,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财政专项资金。

  (四)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区相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经营异常目录。

  (五)申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

  (六)所申报项目应符合科技伦理要求。

  第二十条  区科技创新局根据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申报指南(通知)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受理项目申请,对申报材料真实性、齐备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初审。符合初审要求的,予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对申报材料存疑的,区科技创新局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向有关单位进行核实。

  第二十一条  经过初审后,专项资金项目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审核:

  (一)核准制,是指扶持标准、依据明确,扶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由区科技创新局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扶持标准给予扶持的审核制度。

  (二)评审制,是指申请项目需由区科技创新局结合专家评审或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意见确定立项意见、核定扶持额度的审核制度。

  (三)一事一议,是指申请项目没有明确的扶持标准、经区政府批准予以扶持的审核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严格审核,由区科技创新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策,并根据区财政局有关管理规定,按以下方式与流程对申请项目予以办理。

  (一)核准制项目:受理→审核→提出资金扶持方案→区科技创新局集体研究决策→公示→拨付资金。

  (二)评审制项目:受理→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资金扶持方案→区科技创新局集体研究决策→公示→拨付资金。

  (三)一事一议项目:区科技创新局集体研究决策→区政府审定。

  第二十三条  对需验收的项目,区科技创新局在项目完成后组织验收工作,对验收要求、完成时限等予以明确,并及时对项目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区科技创新局统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在专项资金设立时应设置绩效总目标,在各年度预算编制阶段应设置年度绩效目标,并及时向区财政部门报送绩效目标申报表格等材料,预算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绩效运行监控和事后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区科技创新局在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对预算绩效目标偏离、无效或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及时予以纠正,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区科技创新局要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每个预算年度终了,以及专项资金续期、调整、退出时均要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对照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检查资金的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绩效评价结果应当及时报送区财政局。区科技创新局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协助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区科技创新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进行监督。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申报单位应按要求积极配合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申报单位如存在重复申报、虚假申报、套取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以及申报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区科技创新局依法依规处理,并会同区财政局收回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应在收到区科技创新局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返还全部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申报单位、受区科技创新局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在专项资金的申请、评审、使用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区科技创新局按照严重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区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未履行专项资金相关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因保密需要无法公开相关信息的专项资金项目,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及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创新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政策调整期间,新政策发布实施前已完成申报的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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