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深龙民规[2020]2号 | 发布机关 | 龙岗区民政局 |
| 签发日期 | 2020-08-24 | 实施日期 | 2020-08-24 |
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龙岗区节地生态安葬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经2020年8月10日区民政局第19次党组(扩大)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龙岗区节地生态安葬补助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
2020年8月18日
龙岗区节地生态安葬补助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民政部等九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深圳市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办法》(深民规〔2018〕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
本办法所称节地生态安葬是指骨灰海葬和通过撒散、深埋等不保留骨灰、不留标识、不单独留名的草坪葬、树葬等生态葬式。
节地生态安葬由市、区民政部门集中组织。骨灰海葬由深圳市殡葬管理所负责承办。其他节地生态安葬由公墓(见附件1)负责承办,公墓须于节地生态安葬活动通告发布10日前书面报龙岗区民政局备案,经龙岗区民政局同意后统一组织。
二、补助对象
享受节地生态安葬补助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逝者生前为龙岗区户籍;
(二)逝者生前已通过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委托办理生态安葬事项等方式作出愿意参加节地生态安葬的表示,或其亲属、法定监护人对参加节地生态安葬无异议;
(三)参加深圳市、龙岗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的节地生态安葬活动。
三、补助标准
参加节地生态安葬,按每具骨灰3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补助对象且已申领深圳市节地生态安葬奖励金,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领龙岗区节地生态安葬补助。
四、办理程序
(一)办理节地生态安葬的,经办人须向承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逝者的火化证明材料;
2.逝者生前的户籍证明;
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与逝者关系证明材料,如居民户口簿、公证书、法定监护人证明等;
4.逝者生前同意参加节地生态安葬或逝者亲属、法定监护人对参加节地生态安葬无异议的证明材料,如有效的逝者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委托书、参加节地生态安葬知情同意书等材料。
(二)材料齐全的,由节地生态安葬承办单位与经办人签订协议。
(三)逝者为龙岗区户籍的,经办人在办理参加节地生态安葬手续时,一并填写《龙岗区节地生态安葬补助申领表》(见附件2),交予承办单位。
(四)节地生态安葬活动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当做好登记,建立业务档案,并将符合节地生态安葬补助规定的人员名单进行汇总,附上前述(一)至(三)的申请材料,于节地生态安葬活动结束后30日内报区民政部门审核,符合补助条件的,区民政局将补助金一次性划入经办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不符合条件的,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五、经费管理
(一)节地生态安葬补助金列入区民政局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二)建立节地生态安葬补助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每三年调整一次。
(三)节地生态安葬经费应专项用于组织开展节地生态安葬活动的相关支出,严禁挪作他用。
六、工作要求
(一)各街道要积极推进殡葬改革,加强节地生态安葬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引导群众转变殡葬观念,培育文明节俭、绿色环保的殡葬新风尚。
(二)节地生态安葬补助申请人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冒领、骗取补助金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三)节地生态安葬组织承办单位应严格审核节地生态安葬补助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立卷归档,妥善保存。
七、相关说明
(一)本办法所称亲属是指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配偶的父母。
(二)本办法所称经办人是指逝者生前的亲属、指定监护人或者依法委托办理节地生态安葬事项的受托人。
(三)逝者生前为非龙岗区户籍人员的,不享受龙岗区节地生态安葬补助,但经办人可以免费参加节地生态安葬活动。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1日。
附件:1.龙岗区节地生态安葬组织承办单位目录
2.龙岗区节地生态安葬补助申领表
附件1
龙岗区节地生态安葬组织承办单位目录
附件2
龙岗区节地生态安葬补助申领表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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