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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23-11-21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文 号 深龙民规〔2023〕3号 发布机关 龙岗区民政局
签发日期 2023-11-06 实施日期 2023-11-20

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龙岗区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2023年10月19日区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23年11月6日

深圳市龙岗区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岗区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府规〔2021〕1号)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龙岗区民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在区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的并且纳入区民政局部门预算,由区民政局专项用于推动有关民政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实行专款专用,遵循目标明确、绩效优先、管理规范、公开透明、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区民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及执行,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内部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合规安全;

  (二)申请专项资金设立、续期、调整和撤销,并按程序报区财政局审核;

  (三)编制专项资金目录和预算,提出专项资金调整意见,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

  (四)发布专项资金管理相关信息,实行专项资金项目全周期管理,包括申报指南(通知)发布、项目申报和审核、资金拨付、资金退出等环节;

  (五)受理和审核具体项目申报,办理资金拨付,组织项目验收、资金追偿,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并配合区财政局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

  (六)加强对评审专家以及第三方机构的管理,依法制定相应管理措施;

  (七)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依法开展专项资金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公开工作;

  (八)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条  区财政局主要职责如下:

  (一)配合区民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统筹安排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做好专项资金的整体调度;

  (三)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部署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组织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续期、调整绩效评价报告,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

  (四)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其他单位(个人)职责:

  (一)申报单位(个人)应对申报事项的完整性和真实有效性负责,并配合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完成相关统计、监督、检查工作,承担专项资金使用责任。

  (二)受区民政局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按约履责,并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对象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展领域: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在龙岗区以社会工作者身份全职从事社会服务、管理、研究的专业人才;在龙岗区实际服务运作、以专业社会工作者(持证)为骨干并从事社会工作的社会服务机构、行业组织、研究机构。

  (二)行业协会发展领域:在区民政部门依法成立登记,且对龙岗区的产业升级、企业发展、行业规范、营商环境优化等方面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行业协会;在本区主办或承办的营商推介、品牌活动、技能技术大赛、产业研讨会等对行业发展具有积极影响的行业协会;主导或主要参与标准研究制定的行业协会;开展招商引资的行业协会;符合龙岗产业发展定位和方向,服务于龙岗产业发展,获评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5A、4A、3A等级并在有效期内的行业协会;符合龙岗产业发展定位和方向,服务于龙岗产业发展,获得国家、省、市级表彰荣誉的行业协会。

  (三)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明确要求由地方配套安排资金的其他支持项目,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支持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符合本办法配套制定的实施细则要求的个人、企业、社会组织及其他扶持对象等,以及经区政府批准的扶持对象。

  第九条 项目下列开支不得使用专项资金:

  (一)项目评审、评选、考核、实施效果评估等工作支出;

  (二)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经费的项目或已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项目;

  (三)其他不属于专项资金支出方向的支出。

  第四章  资金预算管理

  第十条  区民政局按照年度预算编制程序,结合上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任务目标、绩效目标,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并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在编制年初预算前报送区财政局。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编制完成后,如因新增专项资金子项及分项、调整资金规模等原因需要调整,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区民政局根据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和预算管理要求编报专项资金预算,纳入部门预算。预算编制应落实到具体项目,年初预算下达时达到可执行状态。未列入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的,不安排预算。

  第十二条  区民政局对当年难以支出或绩效目标无法实现的资金应及时向区财政局提出,根据区财政局工作安排予以统筹调配;专项资金结余年终统一收回财政。

  第十三条  区民政局按照批复下达的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支出,跟踪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对专项资金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开展财务决算,并报送区财政局。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区民政局依据本办法编制配套实施细则、项目申报指南(通知),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单位(个人)按要求向区民政局提出资助申请。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个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本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申报指南(通知)规定的要求和条件;

  (二)涉及需要提交项目计划或者实施方案的,计划或方案切实可行,项目预期效益或绩效目标明确清晰、合理、可考核;

  (三)申报单位(个人)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区级财政专项资金,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

  (四)申报单位(个人)应当自行办理项目申报,不得委托中介机构代为办理;

  (五)申报单位(个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区民政局根据专项资金相关实施细则、申报指南(通知)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受理项目申请,对申报材料齐备性、内容合规性进行核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对象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对申报材料存疑的,区民政局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采取公开发布公告、常年受理审批和集中受理审批相结合的方式,视实际工作需要开展。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严格审核,由区民政局根据内部财务管理规定实行集体研究决策,按以下方式与流程对资助项目予以办理:受理→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资助意见→公示→集体研究决策→拨付资金。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区民政局统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专项资金设立时应设置绩效总目标,在各年度预算编制阶段应设置年度绩效目标,并及时向区财政局报送绩效目标申报表格等材料,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绩效运行监控和事后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区民政局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对预算绩效目标偏离、无效或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及时予以纠正,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区民政局要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协助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每个预算年度终了,以及专项资金续期、调整、退出时均要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对照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检查资金的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优化调整扶持政策。绩效评价结果按要求及时报送区财政局。

  第七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进行监督。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受资助单位(个人)应按要求积极配合监督检查。

  区民政局确定拟资助名单后,如存在类似扶持政策的,应向其资金主管部门发函征求意见,以避免对同一对象重复扶持。被征求意见部门应尽职尽责认真核对,并及时复函告知核对结果,如未尽到相关职责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个人)如存在重复申报、虚假申报、套取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以及申报单位(个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区民政局依法依规处理,并会同区财政局收回专项资金,申报单位(个人)应在收到区民政局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全部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申报单位(个人)、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在专项资金的申请、评审、使用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区民政局按照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区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未履行专项资金相关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发现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深圳市龙岗区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民规〔202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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