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深龙文规〔2020〕6号 | 发布机关 |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签发日期 | 2020-08-06 | 实施日期 | 2020-08-16 |
各有关单位:
为了继承和弘扬优秀的传统文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与开展传承活动扶持经费的管理,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龙岗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与传承活动扶持经费管理办法》。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市龙岗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与传承活动扶持经费管理办法
附件2:深圳市龙岗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申报书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0年8月6日
附件1:
深圳市龙岗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与传承活动扶持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补助与开展传承活动扶持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深圳市龙岗区非遗保护补助与传承活动扶持经费(以下简称“保护补助与活动扶持经费”),是指用于支持保护和传承我区非遗的专项经费。其中,保护补助经费的补助范围为我区区级及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活动扶持经费的扶持范围为由非遗项目保护单位或代表性传承人举办的与其项目有关的非遗传承、培训、宣传与推广活动。保护补助与活动扶持经费列入区文化行政部门年度部门预算,每年保护补助与活动扶持经费不超过当年预算上限,实行专项管理。
第三条 保护补助与活动扶持经费的申报、评审和授予,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审核保护补助与活动扶持经费年度预算,办理资金下达,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 区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编制专项经费年度预算,组织全区保护补助经费与非遗传承活动的评审、经费下达,检查、监督获补助扶持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经费的总体绩效评估工作。
第六条 各街道文体服务(公共事务)中心负责组织本街道保护补助与活动扶持经费申报工作,做好经费使用情况汇总、报送工作;配合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以及绩效评估工作。
第七条 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对申报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开支范围进行支出,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非遗项目保护补助
第八条 保护补助范围:
龙岗区区级及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
第九条 保护补助标准:
(一)国家级代表性项目补助6万元/项/年,省级代表性项目补助4万元/项/年,市级代表性项目补助3万元/项/年,区级代表性项目补助1万元/项/年;
(二)代表性传承人补助1万元/人/年;
(三)代表性项目级别提升,于次年按照其最高级别标准补助。
第十条 支出范围:
(一)抢救性记录费用,主要包括材料费、信息资料的保存和管理费等;
(二)实物及资料数字化费用,主要包括网络通用费、数字资源管理或维护费等;
(三)传承费用,主要场所租用费、场地设施维修或维护费、 培训班及培训教材编制费、学徒实践用具购置或租赁费、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补助等;
(四)技艺研究费,主要包括课题调研费、聘请专家费、论证费、实验费、材料费、成果出版费等;
(五)宣传费,主要包括展览展示费,宣传资料制作费,场地及设备租赁费,演出费,出版费,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进社区规划设计费,教材印刷光盘制作费等。
第十一条 保护补助经费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不得用于接待、餐饮、差旅、车辆使用等支出。
第十二条 申报资料:
(一)龙岗区非遗项目保护补助申请表;
(二)上年度工作成果及保护补助经费使用情况;
(三)本年度工作计划,保护补助经费预算明细及编制预算的依据或理由。
第四章 非遗传承活动扶持
第十三条 扶持范围:
由非遗项目保护单位或代表性传承人举办的与其项目有关的非遗传承、培训、宣传与推广活动。
第十四条 扶持标准:
按最高不超过传承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70%予以扶持,单次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项目保护主体每年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
(一)龙岗区非遗项目传承活动扶持申请表;
(二)传承活动方案;
(三)传承活动经费预算。
第五章 申报、审核与验收
第十六条 申报流程:
(一)申请人向所在街道文体服务(公共事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二)街道文体服务(公共事务)中心审核汇总后,向区文化行政部门集中申报;
(三)区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区文化行政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我区实际进行研究,确定扶持金额;
(五)区文化行政部门将确定的扶持对象及扶持金额在龙岗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公示期内无有效投诉的,区文化行政部门按程序下拨扶持资金。
第十七条 保护补助与活动扶持经费的申报时间一般为每年的4月份。
第十八条 扶持计划下达后一般不予调整,如扶持经费金额或支出范围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申报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九条 资金拨付流程:
(一)保护补助扶持无须验收评审,由区文化行政部门按照扶持计划在年度预算中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二)传承活动扶持需在项目完成后进行验收再行拨付资金。验收程序如下:
1.区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审,提出验收意见;
2.根据专家验收意见,验收通过的,由区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验收不通过的,不予拨付扶持资金。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保护补助与活动扶持经费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按照会计凭证保管制度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原始票据应使用发票、财政监制的收据等合法票据。
第二十一条 扶持对象应自觉接受区文化、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区文化行政部门每年定期组织工作督查,督查内容主要包括保护单位履行工作职责情况、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的情况、补助经费使用情况、保护工作规划及研究成果等。督查结果作为下年度保护补助与活动扶持经费审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应按照审核同意的预算使用保护补助与活动扶持经费,提高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文化行政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暂停拨款、收回补助扶持经费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区文化行政部门报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1年内未使用已拨付的保护补助与活动扶持经费的;
(二)虚报项目或其他配套条件骗取保护补助与活动扶持经费的;
(三)擅自变更申请项目内容的;
(四)经费支持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五)不能提供经费支出合法票据的;
(六)绩效评价不合格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七)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变更未及时上报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龙岗区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期10日之后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