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深龙文规〔2020〕7号 | 发布机关 |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签发日期 | 2020-08-06 | 实施日期 | 2020-08-16 |
各有关单位:
为繁荣群众文艺创作,推出优秀群众文艺作品,提升群众文化艺术素养,进一步推动龙岗区文化事业发展,加快打造深圳东部文化高地,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龙岗区群众文艺精品创作扶持办法》。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0年8月6日
深圳市龙岗区群众文艺精品创作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繁荣群众文艺创作,推出优秀群众文艺作品,提升群众文化艺术素养,进一步推动龙岗区文化事业发展,加快打造深圳东部文化高地,结合龙岗区创建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参赛前已通过区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获得市级及以上群众文艺奖项的作品,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第三条 本办法的扶持对象是由龙岗区选送或代表龙岗区参赛且获奖的群众文艺作品的参赛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龙岗区群众文艺精品创作扶持的经费由区财政安排,纳入区文化行政部门年度预算,每年群众文艺精品创作扶持经费不超过当年预算上限,由区文化行政部门进行专项管理。
第二章 扶持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原则上,对由龙岗区选送或代表龙岗区参赛并获得市级及以上群众文艺赛事奖项(以区文化行政部门当年公布的申请指南中所列奖项名录为准)的文艺作品给予扶持。
(一)本办法所扶持的群众文艺赛事类型包括:
1.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联批准常设的国家级群众文艺创作赛事(评奖),或全国性、业界公认、专业水准高、影响力大的非常设性赛事(评奖),如群星奖、全国少儿合唱节、中国老年合唱节或同等级别其他群众文艺赛事。
2.广东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及同级文化部门批准常设的省级群众文艺创作赛事(评奖),如广东省群众艺术花会(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少儿艺术)、广东省百歌颂中华歌咏活动、广东省民歌民乐大赛、广东省粤曲私伙局大赛、广东省群众文艺作品评选、广东省岭南舞蹈大赛或同等级别其他群众文艺赛事。
3.深圳市委宣传部、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及同级文化部门举办的市级群众文艺创作赛事(评奖),如深圳市“鹏城金秋”市民文化艺术节、深圳市少儿艺术花会、深圳市来深青工文体节、深圳合唱展演、深圳市少儿原创歌曲征集、深圳市原创合唱作品征集、深圳市群众文艺作品评选或同等级别其他群众文艺赛事。
(二)本办法所扶持的艺术作品门类包括:
1.动态艺术创作类项目,包括音乐、舞蹈、戏剧、戏曲、曲艺、杂技、音乐剧、舞台剧、广播剧等舞台艺术作品。
2.静态艺术创作类项目,包括文学、哲学、历史、社会学课题研究、理论宣传和学术著作出版,以及美术、书法、摄影作品等。
第六条 根据赛事级别和获奖等级,获奖群众文艺作品的扶持标准具体如下:
(一)国家级群众文艺赛事
1.群星奖,扶持30万元;
2.全国少儿合唱节、中国老年合唱节或同等级别其他群众文艺赛事,第一档次奖项(金奖、一等奖、第一名等统称第一档次奖项,以此类推)扶持12万,第二档次奖项扶持8万元,第三档次奖项扶持6万元。
(二)广东省群众文艺赛事
1.广东省群众艺术花会(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少儿艺术),第一档次奖项扶持10万元,第二档次奖项扶持6万元,第三档次奖项扶持4万元;
2.广东省民歌民乐大赛、广东省粤曲私伙局、广东省百歌颂中华歌咏活动或同等级别其他群众文艺赛事,第一档次奖项扶持8万元,第二档次奖项扶持5万元,第三档次奖项扶持3万元;
3.广东省岭南舞蹈大赛或同等级别其他群众文艺赛事,第一档次奖项扶持6万元,第二档次奖项扶持4万元,第三档次奖项扶持2万元;
4.广东省群众文艺作品评选,第一档次奖项扶持4万元,第二档次奖项扶持2万元,第三档次奖项扶持1万元。
(三)深圳市群众文艺赛事
1.深圳市“鹏城金秋”市民文化节、深圳市少儿艺术花会、深圳合唱展演或同等级别其他群众文艺赛事,第一档次奖项扶持3万元,第二档次奖项扶持2万元,第三档次奖项扶持1万元;
2.深圳市来深青工文体节、原创合唱歌曲征集或同等级别其他群众文艺赛事,第一档次奖项扶持2万元,第二档次奖项扶持1万元,第三档次奖项扶持0.5万元;
3.深圳市群众文艺作品评选、少儿原创歌曲征集或同等级别其他群众文艺赛事,第一档次奖项扶持1.5万元,第二档次奖项扶持1万元,第三档次奖项扶持0.5万元。
(四)以上第(一)至(三)项为动态文艺作品团队(三人及以上)奖项的扶持标准,个人(两人及以下)获奖作品扶持金额按照团队获奖作品的二分之一计算;静态文艺作品扶持金额按照动态文艺作品的二分之一计算。
(五)同一作品获多个奖项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最高扶持等级进行扶持,不重复扶持。同一作品所获奖项中既有团队奖项也有个人奖项的,可获得两次扶持,即该作品所获团队奖项中最具代表性的奖项和最具代表性的个人奖项。同一作品在本年度已经领取扶持的情况下继续参加次年的其他赛事并获得更高奖项,只能在上一年领取扶持的基础上进行补差扶持。
第七条 政府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需要、以个人名义创作的获奖群众文艺作品,以及由区财政出资创作的获奖群众文艺作品,均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龙岗区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发布当年度群众文艺精品扶持申请指南,确定具体扶持目录,明确申请所需材料和要求。
第九条 申请人必须是获奖作品的权益所有者。
所有权属多家单位时,须持有全体合作者签署的文件;与他人合作的项目,申请人必须是主创人员,且持有全体合作者签署的文件;受委托申请的被委托人须持有权益所有者的委托书或法律授权凭证。
第十条 申请与审核流程
(一)参赛备案
1.相关单位或个人须填写外出参赛备案表,并于报名参赛前到区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2.区文化行政部门在收到书面备案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是否同意代表龙岗区参赛。
(二)扶持申请
1.申请。已通过参赛备案的获奖作品,在取得书面获奖证明后30日内,按照申请指南的具体要求向区文化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审核。区文化行政部门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初审,并报局党组或局班子会进行复核审议;
3.公示。审议通过的项目,按规定于龙岗政府在线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区文化行政部门进行核查,核查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取消扶持资格,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三)按照申请的先后顺序,并依照扶持资金年度预算规模等综合情况,对项目申请采取“随时受理、随时审核”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群众文艺精品扶持,要严格按照公平、公开和公正原则进行受理、审核,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获扶持作品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被主办单位取消获奖资格的,应追回全部扶持资金,取消其三年内(自区文化行政部门确定其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取消扶持决定之日起)申请资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获扶持作品因知识产权等引起的纠纷,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视情况退回全部或部分扶持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2019年1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执行期间代表龙岗区参赛的获奖群众文艺精品,扶持范围和标准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具体申请细则参照区文化行政部门当年公布的申请指南。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和深圳市的扶持政策可同时享受。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和龙岗区其他扶持政策。同一事项,适用于本办法,同时又适用于龙岗区其他扶持政策的,从高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龙岗区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期10日之后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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