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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文化产业(含数字创意产业)集聚空间认定与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24-08-08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文 号 深龙文规〔2024〕4 号 发布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签发日期 2024-08-05 实施日期 2024-08-15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产业(含数字创意产业)集聚空间认定与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经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2024年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年8月5日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产业(含数字创意产业)集聚空间认定与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龙岗区支持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龙府规〔2023〕3号)有关精神,为推动我区文化产业和数字创意产业集聚空间(简称“文产集聚空间”)创新发展,提升产业集聚效应,规范文产集聚空间的申报、认定、考核相关管理工作,引导和促进文产集聚空间的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产集聚空间是指以文化相关产业为主要内容,主导领域突出、产业导向明确、配套服务完善、文化氛围浓厚、企业或人才集聚效应显著,对我区文化产业(含数字创意产业)发展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的特定产业空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和数创企业是指主营业务属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列明文化产业和数字创意产业类别范围的有关企业。

  第四条  文产集聚空间共分为八类:

  (一)文化产业园区(数字创意产业园区);

  (二)文化产业楼宇(数字创意产业楼宇);

  (三)文化产业专类空间(数字创意产业专类空间);

  (四)数字创意产业创新孵化基地;

  (五)特色文化街区;

  (六)文化消费创新空间;

  (七)影视拍摄基地;

  (八)影视后期制作基地。

  第五条  文产集聚空间的认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统筹规划、集约利用、协调发展原则;

  (三)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导原则。

  第六条  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文产集聚空间的指导、评审、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街道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辖区内的文产集聚空间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八条  文产集聚空间认定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运营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组织或高等院校,且在龙岗区内依法实际开展生活生产活动。

  (二)有专业的运营管理机构、科学合理的运营机制、规范管理制度和满足运营需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工作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名)。

  (三)有固定的独立经营场地,场地属于自有物业的、产权必须清晰;属于租用物业或合作、委托等形式运营的,申请时租赁(委托运营)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含)。

第三章  认定类别条件

  第九条  文化产业园区(数字创意产业园区)

  在满足第八条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多栋相邻建筑和户外公共配套空间组成、具有明确边界范围的特定区域方可申请园区认定。

  (二)建筑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

  (三)正式营业的企业实际已使用面积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80%。同时,已进驻并正式营业的文化企业在数量和面积上需达到如下条件之一:

  1.一般条件:

  园区面积(平方米)

  进驻文化企业

  进驻文化企业占企业总量、使用面积占比

  2万-4万(含)

  不少于10家

  不少于70%

  4万-6万(含)

  不少于30家

  不少于60%

  6万以上

  不少于50家

  不少于50%

  2.其他条件:

  园区面积(平方米)

  R门类企业

  规上文化企业

  其他标准

  2万-4万(含)

  5家或以上

  2家或以上

  进驻文化企业占企业总量、使用面积占比不少于50%

  4万-6万(含)

  10家或以上

  3家或以上

  6万以上

  15家或以上

  5家或以上

  进驻文化企业不少于30家

  认定数字创意产业园区的,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进驻数字创意企业数量和使用面积占上述相关文化企业总量和使用面积的比重需达到60%及以上。

  第十条  文化产业楼宇(数字创意产业楼宇)

  在满足第八条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位于文化产业园区和数字创意产业园区、特色文化街区、影视拍摄基地和影视后期制作基地内的独栋楼宇方可申请认定。

  (二)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

  (三)正式营业的企业实际已使用面积不少于楼宇总建筑面积的80%。同时,正式营业的文化企业在数量和面积上需达到如下条件之一:

  1.一般条件:

  楼宇面积(平方米)

  进驻文化企业

  进驻文化企业占企业总量、使用面积占比

  1万-3万(含)

  不少于10家

  不少于70%

  3万-5万(含)

  不少于20家

  不少于60%

  5万以上

  不少于30家

  不少于50%

  2.其他条件:

  楼宇面积(平方米)

  R门类企业

  规上文化企业

  其他标准

  1万-3万(含)

  5家或以上

  2家或以上

  进驻文化企业占企业总量使用面积占比不少于50%

  3万-5万(含)

  10家或以上

  3家或以上

  5万以上

  15家或以上

  5家或以上

  进驻文化企业不少于20家

  认定数字创意产业楼宇的,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进驻数字创意企业数量和使用面积占上述相关文化企业总量和使用面积的比重需达到60%及以上。

  (四)若由同一业主或同一主体运营,存在明确物理边界的多栋楼宇同时达到了上述认定标准,则只能统一申请其中一种类型的产业集聚空间,不能拆分申请。

  第十一条  文化产业专类空间(数字创意产业专类空间)

  按照集聚方向的不同分为企业集聚专类空间和人才集聚专类空间。在满足第八条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下述空间种类方可申请认定且只能申请认定一种专类空间:

  1.楼宇中的单层;

  2.楼宇中的部分纵向相连楼层;

  3.在非文化产业园区或非数字创意产业园区内,部分不分隔的集中空间。

  (二)企业集聚类文化产业专类空间(数字创意产业专类空间)认定条件:

  1.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2.进驻并正式营业的企业实际已使用面积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80%。同时,正式营业的文化企业在数量和面积上需达到如下条件之一:

  (1)一般条件:

  空间面积(平方米)

  进驻文化企业

  进驻文化企业占企业总量、使用面积占比

  5千-8千(含)

  不少于10家

  不少于70%

  8千-1万(含)

  不少于15家

  不少于60%

  1万以上

  不少于20家

  不少于50%

  (2)其他条件:

  空间面积(平方米)

  R门类企业

  规上文化企业

  其他标准

  5千-8千(含)

  3家或以上

  1家或以上

  进驻文化企业占企业总量使用面积占比不少于50%

  8千-1万(含)

  5家或以上

  2家或以上

  1万以上

  10家或以上

  3家或以上

  进驻文化企业不少于10家

  认定数字创意产业专类空间的,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进驻数字创意企业数量和使用面积占上述相关文化企业总量和使用面积的比重需达到60%及以上。

  (三)人才集聚类文化产业专类空间(数字创意产业专类空间)认定条件:

  空间面积(平方米)

  国家级人才

  省级人才

  外籍人才

  其他

  1千以上

  无要求

  20名

  仅国际人才聚集空间可申请

  2千(含)-3千

  不少于5名

  不少于10名

  /

  /

  3千(含)-6千

  不少于8名

  不少于20名

  6千以上

  不少于10名

  不少于30名

  备注:

  1.一般人才集聚专类空间国家级人才和省级人才符合任意一项均可申报;

  2.国际人才集聚空间需建在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或基地范围内。

  人才集聚包含签订劳动合同和签约柔性引进:

  (1)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不少于1年,需由申请单位缴纳社保(外籍人才及已退休人才除外);

  (2)签约柔性引进的,需确保人才每年在空间驻留创作、研发、教学或办展总时长不少于270天、举办行业活动场次不少于10场。

  第十二条  特色文化街区

  在满足第八条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空间形态应为由一条或多条现有街道组成的街区,通过资源整合和项目聚集,形成产业特而优、功能聚而合、形态丰而美、机制新而活,集娱乐休闲、生活消费、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为一体,具有鲜明文化特色和品味内涵的特定功能区域(位于已认定的其他类型文产集聚空间内的街区除外)。

  (二)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

  (三)公共文化空间、文化消费空间、文化旅游空间、文化产业空间的使用面积不低于街区总建筑面积的50%;其中文化产业空间进驻的文化企业数量和使用面积占比均不低于50%。

  第十三条  影视拍摄基地

  在满足第八条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

  (二)应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专业影棚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剧组公寓不少于100间〈套〉);

  (三)入驻文化企业不少于5家,文化企业租用面积占基地总办公面积不少于50%;

  (四)每年进驻拍摄剧组(仅限电视剧、网剧、院线电影和网络电影剧组)不少于20个;

  (五)有相对独立的建筑空间和明确范围。

  第十四条  影视后期制作基地

  在满足第八条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二)正式营业的影视企业数量和使用面积占比不低于80%,其中后期制作企业和动画制作企业需达到如下条件:

  建筑面积(平方米)

  企业数量要求

  企业占影视企业总数影视企业使用面积占比

  5千(含)-8千

  不少于5家

  不低于50%

  8千(含)-1万

  不少于10家

  1万(含)以上

  不少于15家

  (三)应有适合后期制作基地需要的配套服务设施。

  第十五条  数字创意产业创新孵化基地

  在满足第八条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需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二)拥有3人或以上专职孵化项目服务管理团队;

  (三)公共服务设施使用建筑面积不少于基地总面积的5%,设施数量不少于5个;

  (四)具有工商、税务、法务、知识产权等咨询服务功能;

  (五)入驻孵化团队或项目不少于20个,其中数字创意类项目数量和场地使用面积均占比50%及以上;

  (六)申请认定前一年开展众创服务活动不少于10次。

  第十六条  文化消费创新空间

  在满足第八条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需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一)应是对外开放的经营性消费场所;

  (二)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年营业收入不少于100万元;

  (三)应包括两种及以上文化产业业态,或具有鲜明的“互联网+”“电影+”“音乐+”“书店+”“演艺+”“艺术+”“数字娱乐+”等特色的融合业态。

第四章  其他认定条件

  第十七条  符合如下情况的可给予相关认定:

  (一)文化产品专业市场类园区、楼宇申请认定的,可将入驻企业及文化企业分别扩大至产品(含文化产品)销售门店(个体工商户),其他标准仍按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相关标准执行。

  (二)独立成园或拥有独栋楼宇分别申请认定文化产业园区(数字创意产业园区)或文化产业楼宇(数字创意产业楼宇)的主体企业,在第八条的基础上还需符合如下条件:

  1.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

  2.主体企业(需为文化企业或数字创意企业)研发环节须在园区或楼宇内;

  3.主体企业在园区或楼宇内设立控股文化企业(或数字创意企业)不少于3家;

  4.主体企业及设立在园区、楼宇内的控股文化企业(或数字创意企业),年销售总额超过10亿元。

  (三)数字创意产业领域内位置相邻、业态相近或产业相关的两家及以上园区,在第八条的基础上达到如下条件的,可联合申请认定数字创意产业园区:

  1.总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

  2.企业主要研发环节须在园区内;

  3.数字创意企业总数量不少于10家;

  4.数字创意企业年实际销售总额超过10亿元。

  (四)以多栋相邻建筑和户外公共配套空间组成、具有明确边界范围的特定区域,符合文产集聚空间基本条件,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文化产业园区(数字创意产业园区):

  1.其核心业务在全区同类文化产业园区(数字创意产业园区)中具有唯一性;

  2.其营业收入规模在全区同类文化产业园区(数字创意产业园区)中居于首位;

  3.其运营面积(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在全区同类文化产业园区(数字创意产业园区)中居于首位。

  (五)认定前两年内任一年营收超亿元的文化企业(或数字创意企业)不少于3家,通过下述评审后亦可认定为文化产业园区(数字创意产业园区):

  1.总建筑面积超过20万平方米,入驻率超过80%;

  2.已入驻文化企业(或数字创意企业)数量不少于50家(若上述企业15家或以上是“R门类企业”,其中5家或以上为规上文化企业,则进驻的相关企业可不少于30家)。

  (六)本办法实施前认定的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按照本办法通过年度绩效考核可直接认定为龙岗区文化产业园区。市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园区、特色文化街区经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备案生效后直接认定为龙岗区文化产业园区、特色文化街区(其中文化产业园区若满足第九条数字创意产业园区标准的,经备案生效后直接认定为龙岗区数字创意产业园区)。

  第十八条  已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数字创意产业园区)存在分期建设情况的,按照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一)后期建成区域与已认定园区空间相连或相近:

  1.若申请认定,则需将所有区域统筹成一个园区,并按照第九条标准进行重新认定(申请园区建设扶持需剔除已认定园区部分);

  2.若不申请认定,后期建成区域不能纳入文化产业园区(数字创意产业园区)范围(入驻其中的文化企业不能申请房租扶持)。

  (二)后期建成区域与已认定园区不相近的,需单独申请园区认定。

  第十九条  认定满两年的文产集聚空间,如满足对应类别条件,可以逐级申请认定。拓展升级认定的,原有空间认定将予以撤销。凡因连续两年绩效考核不合格而被撤销,自撤销原有认定后重新满足条件,可分别另行申请相应的文产集聚空间。

第五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二十条  文产集聚空间认定工作常年受理、即时办理、分批评审、限时办结。

  第二十一条  申报流程

  (一)申报企业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对《龙岗区文化产业(含数字创意产业)集聚空间认定申请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申报单位在“广东政务服务网”网站(http://www.gdzwfw.gov.cn)提出申请,网上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表和相关附件等材料(双面打印、装订成册、加盖公章、一式三份)报送到龙岗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或行政服务大厅园区分中心。

  (三)纸质申报材料初审通过后,由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专家评审,出具认定意见,并召开相关会议审定。

  (四)会议审定后,文产集聚空间候选名单在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候选名单有异议的法人(或自然人),可书面申请调查或重审。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授予“龙岗区文化产业(含数字创意产业)集聚空间”称号。

第六章  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经认定的文产集聚空间功能、运营管理单位、运营商名称或法人等关键信息、公共配套或基础设施和影响空间经营的其他事项重大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若变更后不符合相关认定条件,将撤销其有关认定,收回认定证书并予以摘牌。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撤销认定。

  (一)有严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文化安全事故的;

  (三)存在严重失信记录的;

  (四)不接受或不配合绩效考核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不服从市、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根据《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重点文化企业、文化产业(含数字创意产业)集聚空间、文化产业(含数字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对上年度及以前认定的文产集聚空间进行考核。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二十五条  考核不合格的,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告知其拟撤销认定的决定,及其如有异议可向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出书面申诉的权利(5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诉结果)。无异议或申诉未采纳的,在龙岗区文化体育广电旅游局官网上公告撤销认定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对市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其安全生产情况由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考核,运营情况由上级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考核,安全生产考核不合格的将相关情况上报(若该园区同时也是区级文产集聚空间的,视为考核不合格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名词解释

  (一)公共配套服务设施:集聚空间根据不同类型的空间配置相应设施,一般包含联合办公、共享会议、开放休闲、共享打印等功能。影视拍摄基地必备配套包括专业影棚、置景车间、道具库、化妆间、服装间、影视器材租赁机构、剧组饭堂和剧组公寓等设施。

  (二)R门类企业与规上文化企业:指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R门类”中“新闻和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娱乐业”(代码为9041、9042、9043、9052、9054的除外)的企业(简称“R门类文化企业”),规上文化企业为规模以上文化企业。

  (三)独栋楼宇,分为如下三种情形:

  1.地面以上建筑空间未与该楼宇以外的其他建筑物相连接则可将整栋楼宇纳为认定范围;

  2.地面以上建筑空间与相邻楼宇共用裙楼且从建筑设计上已将裙楼与相邻楼宇进行了分割,则可将该楼宇及与其相连的分割部分裙楼都纳入认定范围;

  3.该楼宇与相邻楼宇共用裙楼但从建筑设计上未将裙楼进行分割,则不能将裙楼纳入认定范围。

  (四)国家级人才:指获得国家有关部委和国家级行业机构颁发的有关权威认定或荣誉证书的文化产业(数字创意产业)人才。

  (五)省级人才:指获得省级有关部门或行业机构颁发的有关权威认定或荣誉证书的文化产业〈数字创意产业〉人才。

  (六)后期制作企业和动画制作企业:指参与电视剧、网剧、院线电影和网络电影作品画面剪辑、音频制作、视效制作、整片调色等后期制作业务或原创动画作品全过程制作业务的企业。

  (七)众创服务:包含投资对接、政策宣讲、项目合作、技术交流等活动。

  (八)位置相邻或相近:园区之间最近端直线距离不超过1公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龙岗区文化产业(含数字创意产业)集聚空间认定与管理办法》(深龙文规〔2022〕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期间,如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产业分类新文件,以最新发布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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