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深龙住建规〔2020〕3号 | 发布机关 | 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 |
| 签发日期 | 2020-12-18 | 实施日期 | 2021-01-01 |
深圳市龙岗区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推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勇当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排头兵,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全面推广应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建立龙岗区政府投资工程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使用机制,推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龙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龙岗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政府投资工程中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以下简称“综合利用产品”)的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社会投资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工程是指利用龙岗区政府财政性资金以及龙岗区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综合利用产品的使用遵循“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建设单位应在政府投资工程前期论证、投资决策、建设准备、建设实施等各阶段全面落实综合利用产品的使用。
第四条区住房和建设局是综合利用产品推广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和检查政府投资工程综合利用产品使用工作,并对各相关单位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负责本部门监管的建设工程建筑废弃物排放核准,核查是否落实综合利用产品使用要求;负责监督报建受监工程综合利用产品使用管理,并加强综合利用产品抽检和检测工作;负责建立综合利用产品信息发布平台,并加强综合利用产品的宣传推广工作。
第五条区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审批,并对综合利用产品使用的资金需要予以保障。
第六条区水务局负责本部门监管的建设工程建筑废弃物排放核准,核查是否落实综合利用产品应用要求;负责本部门组织实施或监督报建受监工程综合利用产品使用管理,加强综合利用产品抽检和检测工作。
第七条市交通运输局龙岗管理局应当按照本办法依职责负责在政府投资工程立项、初步设计等各环节落实综合利用产品使用工作。
第八条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对于城市更新达到一定规模的建筑物拆除项目,应鼓励在拆除现场采取建筑废弃物移动处理方式,循环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综合利用产品,并引导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将上述综合利用产品优先应用于该地块的重建项目。引导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使用综合利用产品。
第九条区建筑工务署、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各街道办、区属国有企业等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单位及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负责在政府投资工程立项、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各环节落实综合利用产品使用工作,并加强监管。
第二章 综合利用产品管理
第十条综合利用产品,是指以建筑废弃物为主要原料制成的成型产品,或对建筑废弃物进行一定处置程序后,可以直接再应用到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项目中的物料(产品)。
第十一条综合利用产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综合利用产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应用技术规程等规定,不得以其他原料代替建筑废弃物作为产品主要原料,不得采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生产综合利用产品。
第十二条综合利用产品实行认定制度,使用的综合利用产品需纳入市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综合利用产品目录。
第十三条根据市建设主管部门编制的综合利用产品及适用部位目录,在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综合利用产品及适用部位目录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体现,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使用综合利用产品。鼓励社会投资工程按照目录优先使用综合利用产品。
第三章 工程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在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政府投资工程均应按市建设主管部门编制的综合利用产品及适用部位目录全面使用综合利用产品。
前款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包括建筑、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市政管线及综合管廊、园林、水利等工程。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工程落实综合利用产品使用第一责任人,应当按本办法落实综合利用产品使用要求。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就综合利用产品使用建设适宜性进行论证,对综合利用产品使用的技术思路、建设目标、具体技术措施、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并在可研及概算报批时,在申报函中明确综合利用产品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承发包合同、设计合同中,明确综合利用产品的相关使用要求,并在合同中明确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按照综合利用有关技术标准、应用技术规程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设计文件质量应满足深度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综合利用产品的采购、质量送检等施工阶段管理,并及时收集工程使用的综合利用产品采购合同和发票等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文件中应完整编制综合利用产品使用相关竣工资料。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综合利用产品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写入验收结论。竣工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工程使用综合利用产品有关证明资料报区住房和建设局。
第二十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技术标准》(SJG63-2019)等要求,在概算编制时,就综合利用产品使用类型、部位、工程量、造价有专篇说明,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就综合利用产品使用进行详细设计,载明综合利用产品的使用部位和技术指标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设计要求的综合利用产品,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应明确综合利用产品要求和措施,并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技术标准》(SJG63-2019)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建筑废弃物排放处置计划中制定综合利用方案,明确综合利用相关措施。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加强综合利用产品采购、质量送检管理,确保综合利用产品质量符合相关产品标准以及设计技术指标要求。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过程中形成完整的综合利用产品使用施工技术资料,工程完工应编制提交综合利用产品使用专项竣工资料。
第二十五条鼓励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回收利用建筑废弃物。施工单位应当优先将施工现场产生并且可以利用的建筑废弃物作为填充物回用于建设工程。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工程监理职责,将综合利用产品使用相关要求纳入监理范围。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中综合利用产品使用加大监理力度,增加巡查、平行检查、旁站频率,确保工程施工完全按设计图纸有关综合利用产品使用部位和技术指标要求实施。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综合利用产品见证取样检测,切实保证进场的综合利用产品先检后用,检测不合格的必须进行退场处理,杜绝工程使用不合格综合利用产品。
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通过检查工程使用综合利用产品的部位、用量统计资料、进场检查验收记录及相关证明文件,核实综合利用产品使用量等情况。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综合利用产品使用验收管理。综合利用产品使用验收应与对应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同步进行,并按制定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式整理验收资料。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相关部门应在立项、建筑废弃物排放核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阶段,指导并加强综合利用产品管控要求。
第三十二条 各行业监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通过资料核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工程落实综合利用产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行业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项目设计阶段抽查工作中对落实综合利用产品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各行业监管部门在审批本部门监管的建设工程建筑废弃物排放核准时,按《建设工程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技术标准》(SJG63-2019)及相关技术规范对落实综合利用产品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第三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设各主体行为的监督管理,在工程原材料、工艺、施工质量检查监督、工程验收等环节加强对综合利用产品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区政府统一设立的举报热线对综合利用产品使用活动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调查、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五章 评价与应用
第三十五条相关部门、各街道办在政府投资工程落实综合利用产品推广使用情况纳入龙岗区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考核。
第三十六条各行业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综合利用产品使用管理的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对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综合利用等单位及相关项目管理人员的从业情况开展信用评价,并对建设工程中综合利用产品使用情况与质量情况的检查结果和评价结果进行信息共享。
各行业监管部门可以综合考虑信用评价情况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事先制定定标工作规则时可以将投标人的信用评价情况作为择优因素。
第三十七条辖区内取得较大社会和经济效益、示范效果显著的综合利用产品生产项目、工程应用项目以及拆除现场实施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项目,可作为龙岗区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示范项目进行宣传推广。
第三十八条鼓励综合利用生产企业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采用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的新工艺、新技术生产高质量综合利用产品。对于在落实综合利用产品相关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政府部门、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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