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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龙岗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22-09-28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文 号 深龙政数规〔2021〕1 号 发布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签发日期 2021-06-21 实施日期 2021-07-06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区属各企业:

  《龙岗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智慧城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021年6月18日

龙岗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实施新型智慧城市、“数字政府”和大数据战略,统筹推进龙岗区政务信息化建设和大数据发展应用,规范政府信息化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形成资源共享开放体系,保障网络和信息安全,提高政府信息化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龙府规〔2018〕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龙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额或部分使用区政府资金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应用系统软件开发、数据资源共享利用、网络和信息安全、系统集成以及政务信息化推进和关键技术应用的软课题研究等项目,包括新建、扩建及升级改造工程。政务信息系统日常的运行维护和单纯设备购置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区政府资金包括区级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债券、单位自筹和其他用于政务信息化建设的政府性资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建设原则

  第四条 智慧城区工作领导小组是龙岗区推进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协调机构。区智慧城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为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方案审核备案、绩效评估;监督、指导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验收和维护;协调和处理政务信息化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网信、发改、财政、审计、采购、公安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各街道和各部门在全区统一的政务网络上,分别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政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项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协调、资源共享、注重实效、安全可靠”原则,促进政务信息化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条 项目建设必须充分利用全区各单位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三章 建设规划

  第七条 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结合本区实际情况,负责编制全区政务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并按年度制定项目建设计划。

  第八条 各街道、各部门根据全区政务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本街道、本部门实际,统筹规划本单位政务信息化建设,制定政务信息化建设专项规划,报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提出年度具体的项目建设计划和建设内容。

  第九条 未列入本街道、本部门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财政资金,因特殊需要的项目,经区政府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后,可纳入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四章 申报、立项与评审

  第十条 各街道、各部门按照备案的政务信息化建设专项规划向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下一年度项目建设计划,新动议项目需同时编制立项申请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报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实施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以及资金安排科学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区发改部门结合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按程序立项后,列入下一年度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年中根据市、区政府工作部署确需开展的新动议项目,报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向区发改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由区发改部门按程序审批。总投资金额1000万以上的新动议项目需经项目建设单位分管区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后再报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

  立项申请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应当对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化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设目标、主要建设内容以及本单位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计划、拟建地点、拟建规模、建设时序、投资匡算、资金使用、运营(运维)方案等作出说明,并提供项目申请单位班子研究情况等相关会议纪要。符合第十一条规定在取得立项批复后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的项目,立项申请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应包含可行性研究的内容。

  第十一条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项目,应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深度应达到国家相关规定要求且必须包含信息资源共享分析和信息安全的章节,编制完成后报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再提交区发改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正式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和质量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区信息化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区发改部门组织区信息化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内容的评审意见并形成评审结论。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通过后,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开展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的编制和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应当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深度应达到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编制完成后报区信息化主管部门预审。

  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应明确项目验收的方式和内容,明确项目实施所必须投入的技术人员构成、工作时间并制定详细实施计划,必须包含信息资源共享分析和信息安全的章节,其中涉及设备采购的,应先开展市场询价并取得不少于3家机构报价清单。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经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正式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初步设计方案深度和质量达不到相关要求或编制的概算严重不合理的,区信息化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预审通过的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由区信息化主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根据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提出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和造价合理性等方面内容的评审意见并形成评审结论。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全区政务信息化建设实际情况和需要,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出具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的审核意见。

  项目须按上述规定程序通过专家评审并取得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后再提交区发改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各阶段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立项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以及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属于国家、省、市统筹安排并拨付资金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向上级有关单位办理申报立项后,需将项目资料报送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积极落实系统互通和数据共享工作。需区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按区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申请。

  第十五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管理,对于社会资金参与建设的项目,若由社会资金与政府资金共同投资的,也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五章 项目建设与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实行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对项目实施进度、建设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等工作负总责。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十七条 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市、区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或采购,承建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

  第十八条 项目实行监理制度。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理;对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投资和变更等监控;对项目合同、安全和文档进行管理。监理单位应具有信息工程监理经验和能力并配备相应的具有信息工程监理资格的人员。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参照《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格式合同》与承建单位签订项目承建合同并做好合同管理。承建合同条款应包含项目验收的方式和内容,软件开发类项目需在龙岗区政务软件开发云平台上进行开发。项目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中标通知书、合同复印件报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技术运用进行把关和指导。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月向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区统计部门要求,通过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依法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项目档案应及时在龙岗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全流程管理系统中提交备案。未提交档案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予通过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向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

  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进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政务信息系统,还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第六章 项目变更与验收

  第二十三条 确因国家政策调整和价格上涨等客观情况导致项目预算超过项目总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龙府规〔2018〕1号)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 因信息技术更新、设备停产、兼容性问题、上级文件要求、业务调整等特殊情况项目发生变更且投资规模未超过项目总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该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会同设计、监理、承建等单位共同确认后实施,累计变更金额超过合同价10%时报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包括合同验收和竣工验收,其中合同验收包括合同初步验收和合同终验。

  第二十六条 在承建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后,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承建单位、监理单位开展自行检测并形成项目自测报告。自行检测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区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开展合同初步验收工作。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承建、监理、设计、用户等单位共同完成合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报告报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合同金额1000万(含)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初步验收会。

  第二十七条 通过合同初步验收后,项目投入试运行。试运行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应聘请具有信息系统工程测评资质的单位对项目进行第三方验收测评。完成试运行且通过第三方验收测评后,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承建、监理、设计、用户等单位共同完成合同终验,合同终验报告报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完成合同终验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上线安全测试申请。区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网络安全合规要求,主要对政务信息系统的主机层、应用层、数据库层及安全基线开展安全测试并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安全测试报告。

  第二十九条 在竣工验收前,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对项目产生的业务数据共享以及软件系统源代码移交情况进行审核。项目产生的业务数据必须全量实时共享到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并提供访问数据库的权限(只读账号和密码)、访问数据库的链接、数据结构文档(数据库、文件的详细定义和说明文件)。定制化开发软件的系统源代码必须上传到区政务软件开发云平台进行移交。

  第三十条 通过上线安全测试和业务数据共享、软件系统源代码移交审核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区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开展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竣工验收会,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承建、监理、设计、用户等单位参与。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政务信息系统正式上线运行。项目建设单位应将竣工验收报告报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得投入正式运行。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进度和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情况申请资金计划,区发改部门根据年度计划资金安排情况下达资金计划。

  第三十二条 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定期向区财政部门发送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清单。

  第三十三条 对于具有连续性的分期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的前一期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原则上不批准下一期项目的申报及建设。

  第三十四条 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或取消的,经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分管区领导批准,按相关规定进行审计结算。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聘请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竣工结(决)算报告并报区财政部门评审。区财政部门出具的竣工结(决)算评审报告作为项目工程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等相关工作的依据。

  区审计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对项目进行审计。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区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资产入账、调账手续。

  建设资金有结余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审核结论出具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结余资金上缴手续。

  第七章 成果管理与资源共享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形成的项目成果主要包括:

  (一)执行合同所完成的、与研究开发目标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转让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著作权(版权)、发明权和其它成果权。

  (二)项目建设中开发的软件(含系统源代码)和产生的数据。

  第三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和签订合同时,需明确成果归属。对于软件开发类项目,签订的合同条款应约定系统开发源代码和产生的数据等归项目建设单位所有。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在其他单位共享使用项目成果,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支持,项目成果使用单位不得将项目成果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三十九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将项目成果及时报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形成全区信息化成果库。

  第四十条 区统一政务平台包括政务网、政务云平台、时空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大数据管理服务平台、政务办公平台、统一网站门户平台、身份认证和访问管理平台等。

  区统一政务平台由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各街道、各部门需要使用区统一政务平台时应向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新建系统按照“应接尽接”的原则接入区统一政务平台。

  各街道、各部门应基于区统一政务平台将分散的、独立的政务信息系统整合为一个互联互通、业务协同、信息共享的“大系统”。新建系统也必须在“大系统”框架内搭建,实现一个单位一个“大系统”。

  第四十一条 各街道、各部门在建设项目时,应充分利用区统一政务平台资源,并遵循相应的技术标准,确保各类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第四十二条 区信息化主管部门不批准各街道、各部门自行采购政务云平台相关设备,相关设备应由区信息化主管部门统一负责采购、管理、运行维护。各街道、各部门需要使用相关资源设备时应向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因街道或部门确有采购网络和信息安全相关设备需求且区统一政务平台不能满足的,由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项目建设单位方可购置。

  第四十三条 各街道、各部门另行购置的需接入政务网的相关设备应及时报送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入库、分类管理。

  第八章 运维与安全

  第四十四条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政务信息系统投入正式运行后,运行与维护管理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建设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政务信息系统运维与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所订立的合同中应当约定项目的质保期,质保期不低于2年,质保期内免费提供维保及系统升级服务。

  第四十六条 免费质保期过后,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运行维护经费指导意见》(深经贸信息信息字〔2017〕201号)向区财政部门申请项目运行维护经费,区财政部门按照项目运维费用相关标准进行审核后列入部门年度预算。区财政部门对于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不拨付运行维护经费。

  第四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政务信息系统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数据资源按要求共享至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于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维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第四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充分考虑项目的整体安全性,包括网络安全、主机安全、应用安全、数据库安全、数据传输及存储安全等,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监测与风险评估,保障政务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项目建设单位对本单位运行使用的政务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负主体责任。

  对于不符合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维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 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年底对各街道和部门信息化建设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对没有实现项目建设绩效目标的,区信息化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区发改部门和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暂缓其后续项目的审批。

  第五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关于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的要求,有效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切实避免各自为政、自成体系、重复投资、重复建设。

  对不符合统筹建设和不支持资源共享的,新建项目不予审批建设;在建项目暂缓拨付建设资金,情节严重的,终止项目;已建成项目不予通过验收,暂停拨付运维资金。

  第五十一条 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按照《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龙府规〔2018〕1号)所列明情形开展责任追究。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项目建设,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龙府规〔2018〕1号)及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未纳入区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参照本办法报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技术把关。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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