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深龙府办规(2018)5号 | 发布机关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签发日期 | 2018-11-19 | 实施日期 | 2019-01-01 |
各街道办事处, 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深圳市龙岗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9日
深圳市龙岗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临时救助工作,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深圳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补充性的救助。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是指家庭或个人的暂时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三条 区民政局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临时救助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牵头做好全区临时救助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将临时救助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指导、督促、配合区民政局等部门加强对临时救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局、区住房建设局、区卫生计生局、龙岗公安分局龙岗社保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提供本部门实施的相关救助信息,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配合做好有关信息协查工作,并根据自身职责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区城管局、龙岗公安分局在日常巡查和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主动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对发现的疑似精神障碍流浪乞讨者负责护送到精神专科机构救治,并将患者信息及时通报民政部门;对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拨打120或护送至就近医院进行诊治。
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等群团组织负责提供本部门救助信息,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并发挥各自优势开展关爱慰问帮扶救助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审批和资金发放等工作。
社区工作站、社区居委会要全面精准了解掌握辖区困难群众 情况,做好相关救助政策宣传和救助资源链接工作,对符合救助政策的,应主动帮助其申请相应救助,及时施救;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临时救助受理申请、调查核实等工作。
第四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利用自身优势,通过捐赠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依法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鼓励、支持慈善组织建立专项基金,科学规划、设立救助项目,承接政府救助之后的转介个案,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持续救助。
区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可依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关于“完善和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政策措施,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的规定,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临时救助工作。
第五条 临时救助作为一种后置型社会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中的最后一道防线。当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各专项社会救助政策都启动后,救助对象仍然不能维持基本生活时,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六条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第七条 急难型救助对象是指因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有以下紧急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
(一)因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立即给予救助的;
(二)因突发重大疾病,若不及时治疗将危及生命,急需资金进行救治的;
(三)因其他突发性、紧迫性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立即给予救助的。
第八条 支出型救助对象是指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
(一)因治疗重大疾病导致医疗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
(二)在深圳市入学全日制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或在深圳市参加高考后入学普通高等教育院校,因学杂费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
(三)已享受相关专项救助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孤儿、困境儿童、残疾人等群体,因家庭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
(四)因刑释解教、社区矫正、戒毒而无法就业,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
(五)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
第九条 不符合前文规定条件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及特殊困难人员,由救助管理机构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治疗、协助返乡等救助。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可申请临时救助:
(一)龙岗区户籍居民;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非深圳市户籍居民:
1.持有深圳市居住证,且登记居住地在龙岗区;
2.符合本细则第七条有关急难型临时救助规定,或第八条第(一)项有关医疗支出型临时救助规定。
第十一条 家庭或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临时救助:
(一)隐瞒财产收入,提供虚假材料,不配合调查核实的;
(二)家庭收入、家庭财产超过规定标准的;
有关“家庭收入”“家庭成员”“家庭财产”核对方面的规定,按照《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省、市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有关规定确定。
(三)除自住房外,家庭成员另有房产(经鉴定为危房的除外),且人均居住面积高于深圳市人均住房有关规定的;
(四)家庭成员拥有非经营性用途船舶或汽车(残疾人功能 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车辆处于无法转让状态或相关转让手续仍在进行的除外);
(五)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或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故意造成自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
(六)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就业或劳动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救助标准和方式
第十二条 根据临时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给予困难群众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以深圳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单位计算,不低于深圳市2个月(含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深圳市12个月(含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总额。一年内以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三条 急难型临时救助根据困难情形和程度给予6—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金。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
第十四条 支出型临时救助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一)医疗支出救助应以救助对象在申请前一年内在医疗机构实际负担的自费费用作为救助基数。
1.符合深圳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照《关于开展深圳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深民〔2014〕55号)规定,医疗费用自费部分按80%给予救助。
2.不符合“一站式”结算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医疗费用自费部分按5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教育支出救助。
1.符合深圳市低收入家庭大学生学费资助条件的,按照深圳市雏鹰展翅计划相关规定,第一年学费由区民政局提供3000元的定额资助,其余部分由市慈善会承担;第二学年及之后的,由区民政局、市慈善会各给予当年学费25%的资助。
2.其他困难家庭学生第一学年资助学费的50%,第二学年及之后资助学费的30%,每学期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年资助金额不超过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生活支出救助给予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金。具有下列情形的,可根据实际困难情况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1.困难持续时间在1年(含1年)到2年的,可增加1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额度;困难持续时间在2年(含2年)到5年的,可增加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额度;困难持续时间在5年以上(含5年)的,可增加3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额度;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未成年人,重病患者,一、二级残疾及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高龄老人的,可增加1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额度;同一成员有多种情形的不重复计算,不同成员叠加计算;属于失独家庭的,可增加1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额度。
上述各类支出在计算时应扣除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理赔部分和通过政府、社会、家人、亲友等各种渠道获得的减免、资助、救助、捐赠等,只计算申请人实际负担部分。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方式以发放救助金为主,发放实物及提供服务为辅,转介救助为重要补充。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情况紧急、确有必要时,对急难型救助对象、生活无着救助人员可发放现金。发放现金的须有受助人(或代领人)、经办人、批准人共同签字。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六条 家庭或个人申请临时救助的,按照所申请的类型提供相应的材料:
(一)深圳市龙岗区临时救助申请表;
(二)身份证、户口簿,非深圳市户籍人员申请还需提供居住证;
(三)申请临时救助个人诚信承诺书;
(四)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五)收入证明(没有收入的提供失业登记证明)、学生在读证明、残疾人证等相关材料;
(六)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单;
(七)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的,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发生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突发性意外事件的, 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关于发生意外事件、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2.因突发重大疾病,若不及时治疗将危及生命,急需资金进行救治的,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住院及相关证明材料;
3.遭遇其他突发性、紧迫性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八)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的,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医疗支出提供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及清单、疾病诊断证明或出(入)院证明、病历等相关证明材料;药店开具的发票或收据的,还需提供深圳市医院出具的外购药物证明;市外就医的,需提供按深圳市医保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证明材料;
2.教育支出提供入学通知书、学费缴费通知书等;
3.生活支出提供所增加的生活必需品清单(含品名、数量、市场价及总价款等)及其在短期内支出的必要性说明。
4.因刑释解教、社区矫正、戒毒而无法就业的,提供相关部门证明材料。
委托他人提交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居民身份证。
第十七条 为提高救助的时效性,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按照紧急救助程序予以先行救助。
(一)申请:龙岗区户籍困难家庭或个人,向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非深圳市户籍但持有居住证的,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受理及审核: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组织人员到现场了解意外事件发生情况、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遭遇困难类型、救助需求等信息,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发生意外事件的相关材料和其家庭因此产生的经济支出情况,并形成书面谈话记录。需按照紧急救助程序给予先行救助的,申请人现场签订先行救助承诺书;不符合紧急救助情形的,告知按一般救助程序给予救助。
(三)审批:符合先行救助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完成救助资金拨付手续,情况紧急确有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补齐资料:先行救助结束后,街道办事处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一般救助程序补充完善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完成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公示等环节,补齐信息登记、签字盖章等手续。
(五)公示:获得先行救助的救助对象情况,应当在户籍地(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在现居住地)的街道和社区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年,公示内容包含救助对象、困难情形、救助金额、公示时间、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
第十八条 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按照一般救助程序予以救助。
(一)申请:龙岗区户籍困难家庭或个人,向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非深圳市户籍但持有居住证的,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待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受理。
(三)审核: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电话或信函等方式,完成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调查核实工作,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可以结合实际需要组织民主评议。
(四)事前公示:街道办事处审核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户籍地(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在现居住地)的街道和社区公告栏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公示内容包含救助对象的家庭基本信息、收入和财产情况、困难情形、救助金额、公示时间、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
(五)审批:公示期满无异议,街道办事处初步确定救助金额和方式,根据审批权限报请审批程序。
1.街道办事处审批权限:救助金额在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含6个月)的,各街道办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救助条件的,自审批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手续;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区民政局审批权限:救助金额在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的,经街道初审后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救助条件的,批准街道给予临时救助,并于审批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街道办事处完成拨付手续;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说明理由并由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
如遇特殊情况,审批期限可以延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
(六)事后公示:获得临时救助的救助对象情况,应当在户籍地(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在现居住地)的街道和社区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六个月,公示内容包含救助对象、困难情形、救助金额、公示时间、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
第十九条 临时救助由困难家庭或个人提出申请。申请人不能亲自提交申请的,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申请;申请人无法办理委托手续的,由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委会代为申请。
第二十条 建立困难群众主动发现和及时救助机制。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局、区住房建设局、区卫生计生局、区城管局、龙岗公安分局、龙岗社保分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行首次发现负责制,各司其职,联动协作,主动发现并做好困难人员的救助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站依托网格化社会治理体系,结合各类上门调查和登记工作,主动发现并及时救助辖区困难群众。
第二十一条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审批的临时救助情况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息化管理制度,做好临时救助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等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应公开临时救助政策及申请审批程序,设立咨询和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如接到投诉、举报,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申请临时救助的,予以警告;已获得临时救助的,责令退回临时救助款物,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经办人员应当对在调查、审核、审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救助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
经办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单位根据规定给予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
第二十六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临时救助资金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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