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深龙华发改规〔2020〕1 号 | 发布机关 | 深圳市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龙华管理局 |
签发日期 | 2020-07-20 | 实施日期 | 2020-08-01 |
各街道办,区各有关单位:
《龙华区社会资本建设公共立体停车设施投资补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龙华管理局
2020年7月20日
龙华区社会资本建设公共立体停车设施投资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投资建设公共立体停车设施,有效缓解龙华区停车供给不足,根据《深圳市加强停车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发改〔2017〕1170号)、《深圳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发改规〔2018〕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社会资本建设公共立体停车设施投资补助从满足龙华区基本停车需求和提升区域停车产业化发展水平的角度出发,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廉洁、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龙华辖区内由社会资本全额投资的停车设施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一)公共机械式立体停车库,指在道路红线以外、利用空地(地上或地下)或既有停车场(库)增设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包括全自动和半自动停车设施。
(二)公共立体停车建筑物,指独立建设对外开放的地上或地下立体停车建筑(不含地上平面停车场)。地上停车建筑是指建筑在地上的全部用于停车的建筑物,含立体钢结构停车场;地下停车建筑是指不依附建筑的独立建设的地下停车场所,如绿地、广场等处的地下停车库。
第四条 开发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设施以及土地出让合同明确停车设施建成后移交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运营管理的项目,不属于补助范围。
第五条 项目申报需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同意。在住宅区自有用地范围内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应作为涉及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按照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在社区村集体用地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其它类型用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的补助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社会资本建设公共立体停车设施投资的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
第七条 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交通运输局龙华管理局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补助资金需求;受理项目申请,组织对申报项目的材料审核和社会公示。
(二)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社会投资项目进行备案管理。
(三)区财政局负责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做好相关经费统筹安排。
(四)各街道办负责现场核实项目类型、停车泊位数量、服务运营等情况,出具现场核实意见;与申请单位签订监管协议。
第二章 补助条件和标准
第八条 申请补助的单位应在深圳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为所申请项目立体停车设施经营许可证注明的主体单位或项目报建申报主体单位。
第九条 申请补助的停车设施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由社会全额投资,停车设施建设及运营手续齐全,已投入运营,且在发改部门的备案完成于《市交通运输局印发〈关于加强深圳市停车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交〔2019〕295号)公布实施之后(2019年12月10日起算)。
(二)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自与街道办签订公众开放运营5年以上监管协议之日起,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
(三)按照相关规定要求配置可充电泊位。
(四)设置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实现与全市智慧停车云平台及龙华区大数据平台联网。
(五)申请单位诚信经营,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第十条 经认定符合补助条件的停车设施,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按照设施类型、泊位数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项目设备采购额度的40%(含)。立体停车建筑物按照设施类型、泊位数、基建费用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项目基建及设备采购额费用的40%(含)。补助标准详见下表。
社会投资建设公共立体停车设施补助标准
注:表中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未提及的类型可按实际进行认定。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龙华区社会资本建设公共立体停车设施补助资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单位营业证照;
(二)龙华区社会资本建设公共立体停车设施投资补助申请表;
(三)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证;
(四)停车设施经营许可证、项目运营泊位布置图;
(五)交警、消防等专项验收证明,特种设备需提交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六)企业信用信息报告(自行在深圳信用网打印),并承诺无误;
(七)信息系统接入市智慧停车云平台(在智慧停车云平台正式上线前可免于提供)、龙华区大数据平台证明材料;
(八)对公众开放、承诺运营5年以上的正式承诺书;
(九)在社区村集体用地建设公共立体停车设施的,提交村集体组织同意证明相关材料;
(十)在住宅区自有用地范围内建设公共立体停车设施的,提交业主同意书相关材料;
(十一)在其它类型用地范围内建设公共立体停车设施的,提交权利主体同意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龙华区社会资本建设公共立体停车设施补助资金的,依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申请单位按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向市交通运输局龙华管理局提交申请资料;
(二)市交通运输局龙华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转项目所在街道办现场核实;
(三)街道办到项目现场核实停车设施项目类型、泊位数量、对外服务和运营情况等,出具现场核实意见提交市交通运输局龙华管理局;申请单位与街道办签订公众开放运营5年以上监管协议;
(四)市交通运输局龙华管理局提交龙华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审议;
(五)经会议审议同意补助的项目在龙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原则上应包括补助对象及地址、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内容、补助金额及计算过程、禁止补助情况、业务主管部门名称、公示期限、异议提交及解决方式等;
(六)公示有异议的, 市交通运输局龙华管理局应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意见,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并再次进行公示。
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供答复意见及佐证材料,视作放弃补助资格。确有特殊情况需延期的,申请单位可在规定时限内向市交通运输局龙华管理局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可延期5个工作日。
(七)经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区政府审定。审定通过的项目,由市交通运输局龙华管理局纳入年度专项补助资金需求,报区财政局安排年度专项补助资金,每个项目的补助资金分三个年度进行拨付,按第一年40%、第二年30%、第三年30%的比例进行拨付。审定未通过项目不予补助。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持街道办出具的公众开放运营监管协议年度执行结果意见申请补助金额。区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市交通运输局龙华管理局,由市交通运输局龙华管理局按资金拨付程序拨付给申请单位。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由区机械式停车办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并接受区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估。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或实际经营者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补助资格,按规定程序收回已取得的全部补助资金,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在三年内不得申报本补助资金:
(一)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
(二)实际使用年限未达到5年以上(不可抗力或政府征收除外);
(三)未经批准调整停车设施功能和数量或停止对公众提供停车服务,或者其他未按监管承诺履约的行为;
(四)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
第十六条 区各职能部门及各街道办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履职不到位,或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局龙华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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