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深龙华府办规〔2022〕5号 | 发布机关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签发日期 | 2022-07-10 | 实施日期 | 2022-07-26 |
各街道办,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现将《龙华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7 月 10 日
龙华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积极性,提升城区文化软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9 号)《博物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 3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或文化行政部门公布,且产权为非国有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非国有产权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非国有博物馆及文化展览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由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依法在龙华区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过文化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相关行政部门批准许可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第三条 龙华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扶持专项资金用于龙华区内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活化利用、非国有博物馆开办扶持、非国有博物馆及文化展览馆运行扶持、非国有博物馆临时展览扶持、“非遗”代表性项目扶持及代表性传承人扶持、“非遗”传承保护活动扶持。
第四条 本办法遵循“总额控制,按需规划”的原则,根据我区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需要,制定扶持计划,开展申报、评审和拨付工作。
第五条 深圳市龙华区文化行政部门主管龙华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管。
第二章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扶持
第六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人、实际管理人或使用人,对文物本体进行原址原貌保护而采取的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可获得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扶持。已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统租使用管理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除外。
第七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扶持标准:
(一)修缮工程经费:按不超过修缮工程经费总额的 50%予以扶持,单次扶持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对同一文物的修缮工程,从获得扶持公示之日起 5 年内不再扶持。
(二)日常维护经费:按不超过日常维护经费总额的 50%予以扶持,单次扶持金额不超过 6 万元。对同一文物每年只扶持一次。
日常维护经费使用范围含文物日常保护工程(包括文物建筑屋顶外墙除草勾抹,梁柱消杀白蚁,局部揭瓦补漏,文物标志牌维护保养)、文物环境整治项目(包括庭院整理清洁、墙内外排水疏导、灭鼠等)、文物简易加固(包括文物建筑梁柱和墙壁等的简易支顶加固项目以及古遗址和墓葬等的简易加固项目)。
(三)原则上每一个文物保护单位按一处计算。文物建筑群、
古遗址群等类型的文物保护单位以市、区文化行政部门核定的相
对独立文物保护单位数量核算。
第八条 申报材料如下:
(一)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或使用权材料;
(二)申报修缮工程经费,提供具有造价审核资质的第三方
公司出具的审核资料及费用票据;
(三)申报日常维护经费,提供维护前到文化行政部门登记
的材料、维护后的验收材料及日常维护工作费用票据。
第三章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活化利用扶持
第九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人、实际管理人或使用人,对已完成修缮的不可移动文物将其作为公益性文化场馆利用,如博物馆、展览馆、艺术馆等,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向众
正常开放,可获得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活化利用扶持。已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统租使用管理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除外。
第十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活化利用扶持标准:
(一)文物活化利用面积不满 50 平方米,一次性给予扶持金额 10 万元;文物活化利用面积 50 平方米以上且不满 100 平方米的,一次性给予扶持金额 15 万元;文物活化利用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上,一次性给予扶持金额 20 万元。
(二)原则上每一个文物保护单位按一处计算。文物建筑群、古遗址群等类型的文物保护单位以市、区文化行政部门核定的相对独立文物保护单位数量核算。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如下:
(一)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或使用权材料;
(二)活化利用前到文化行政部门登记的活化利用材料;
(三)活化利用成果及活化利用面积测绘报告。
第四章 非国有博物馆开办扶持
第十二条 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给予开办扶持:
(一)能够挖掘龙华区历史文化,体现地域特色,具有重要文物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研究价值或填补国家、省、市博物馆发展空白的,已建成并取得博物馆法人资格的非国有博物馆,或能够促进旅游、商业等服务业发展,推动文化产业和区域性经济发展的非国有博物馆;
(二)展厅面积在 400 平方米以上,且馆藏品在 300 件(套)以上;
(三)能够坚持面向社会,坚持为民服务,积极参与和配合文化行政部门开展各类文化活动,全年开馆时间不少于 240 天,并且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不少于 5 次的学习教育、社会实践等公益活动。
第十三条 开办扶持标准:
(一)馆藏品 300 件以上且不满 650 件,同时馆舍面积 400平方米以上且不满 700 平方米的,一次性扶持 50 万元;
(二)馆藏品 650 件以上且不满 1000 件,同时馆舍面积 700平方米以上且不满 1000 平方米的,一次性扶持 70 万元;
(三)馆藏品 1000 件以上且不满 1500 件,同时馆舍面积1000 平方米以上且不满 1500 平方米的,一次性扶持 80 万元;
(四)馆藏品 1500 件以上且不满 2000 件,同时馆舍面积1500 平方米以上且不满 2000 平方米的,一次性扶持 100 万元;
(五)馆藏品 2000 件以上且不满 3000 件,同时馆舍面积2000 平方米以上且不满 3000 平方米的,一次性扶持 120 万元;
(六)馆藏品 3000 件以上,且馆舍面积 3000 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扶持 200 万元。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且馆藏品中有10 件以上经具有文物认定资质的相关机构认定为一级文物的,除享受第十三条扶持规定外还可获得一次性 30 万元的扶持,鉴定材料由馆方提供。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如下:
(一)龙华区非国有博物馆开办扶持申报表;
(二)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材料;
(三)资金来源材料或验资报告;
(四)馆藏品目录及合法来源说明。
第五章 非国有博物馆及文化展览馆运行扶持
第十六条 对年度接待免费参观达 10000 人次以上且年度开放时间不少于 240 天的非国有博物馆及文化展览馆给予运行扶持。
第十七条 运行扶持分为门票补贴和场地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一)单个非国有博物馆及文化展览馆门票补贴每年扶持额度不超过 50 万元,门票补贴按照 25 元/人次的标准执行。免费参观总人次包括全年团体(含机关、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团体、旅游团等)及个人参观总人次;
(二)单个非国有博物馆场地补贴每年扶持额度不超过 150万元,单个非国有博物馆可获得不超过 5 年的场地补贴。场地补贴根据上一年度馆舍场地费用的 30%计算,其中馆舍为自有物业的,场地费用参照该地区同类物业房屋租赁租金执行;馆舍为租赁的,场地费用以租赁合同约定租金为准,但不得高于该地区同类物业房屋租赁租金。
第十八条 申报材料如下:
(一)龙华区非国有博物馆或文化展览馆运行扶持申报表;
(二)门票补贴材料:
1.参观人员统计数据;
2.具体参观人员信息记录,团体参观须包含人数、时间、组织单位、领队联系方式等;个人参观须包含参观者身份、时间和联系方式等。
(三)场地补贴材料:
1.用于展览的馆舍面积核定材料;
2.自有物业的应出具馆舍使用材料和物业所属地区同类物业房屋租赁租金材料,以上材料应适用于政府第三方评估价或相关部门指导价;
3.租赁物业的应出具馆舍全年租赁费用票据和物业所属地区同类物业房屋租赁租金,以上材料应适用于政府第三方评估价或相关部门指导价。
第六章 非国有博物馆临时展览扶持
第十九条 对非国有博物馆赴市外举办临时展览或引入市外博物馆优秀馆藏品在龙华区内举办临时展览的,给予临时展览扶持。展览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展品 60 件以上;
(二)展览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上;
(三)每个临时展览展期 1 个月以上。
第二十条 临时展览扶持标准:
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 70%予以扶持。在国内开展临时展览的,单次扶持金额不超过 15 万元,在国外开展临时展览的,单次扶持金额不超过 25 万元。每家申报单位获得临时展览扶持年度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
第二十一条 申报材料如下:
(一)临时展览的工作方案;
(二)临时展览的展览大纲;
(三)临时展览的经费预算表。
第二十二条 验收材料:
(一)展品目录及展品合法来源材料,展品为租借的,需提供租借合同;
(二)举办临时展览的成果资料(含邀请函、展览合同、影像资料);
(三)临时展览实际费用支出票据。
第七章 “非遗”代表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扶持
第二十三条 龙华区内“非遗”代表性项目及“非遗”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可申报“非遗”代表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扶持。
第二十四条 “非遗”代表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扶持标准:
(一)国家级代表性项目每家项目保护单位每年扶持 6 万元,省级代表性项目每家项目保护单位每年扶持 4 万元,市级代表性项目每家项目保护单位每年扶持 3 万元,区级代表性项目每家项目保护单位每年扶持 1 万元。
(二)每个代表性项目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扶持1 万元。
第二十五条 申报材料如下:
(一)各保护单位对该项目履行职责的工作总结,包括工作成绩及相关问题;
(二)传承人义务履行情况,开展相关传承活动情况;
(三)下一年度“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计划。
第八章 “非遗”传承保护活动扶持
第二十六条 “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举办与其项目有关的“非遗”传承、培训、宣传与推广活动,可获得“非遗”传承保护活动扶持。
第二十七条“非遗”传承保护活动扶持标准:
按不超过传承保护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 70%予以扶持,单次扶持金额不超过 10 万元。同一项目保护单位获得“非遗”传承保护活动扶持年度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
传承保护活动费用使用范围含抢救性记录费用、实物及资料数字化费用、传承费用、技艺研究费、宣传费等,不得用于单位人员工资或福利。
第二十八条 申报材料如下:
(一)“非遗”传承活动方案;
(二)“非遗”传承活动经费预算。
第二十九条 验收材料如下:
(一)“非遗”传承活动成果资料;
(二)“非遗”传承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票据。
第九章 申报与验收程序
第三十条 扶持项目的申报流程如下:
(一)区文化行政部门发布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按扶持项目类型,提交申报材料;
(二)区文化行政部门组织 3 名以上的相关专家进行审查、评估、论证,提出评审意见;需审计的项目则由区文化行政部门委托第三方对扶持项目进行审计(需要审计的项目为非国有博物馆及文化展览馆运行扶持);
(三)区文化行政部门根据专家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进行研究,提出具体扶持金额,单个门类扶持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需报请区分管领导审批;
(四)区文化行政部门将确定的扶持对象及扶持金额在龙华区政府网站或区级以上电视台、报纸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 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内无有效投诉的,区文化行政部门下达扶持计划。
第三十一条 按不同扶持类别,扶持项目的资金拨付流程如下:
(一)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扶持、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活化利用扶持、非国有博物馆开办扶持、非国有博物馆及文化展览馆运行扶持、“非遗”代表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扶持无须验收评审,由区文化行政部门按照扶持计划在年度预算内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二)非国有博物馆临时展览扶持和“非遗”传承保护活动扶持需在项目完成后进行验收再行拨付资金,验收程序如下:
1.区文化行政部门组织3名以上的相关专家进行验收评审,提出验收意见;
2.根据专家验收意见,验收通过的,由区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在年度预算内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验收不通过的,不予拨付扶持资金。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如实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并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获得扶持的非国有博物馆须按照《博物馆管理办法》依法管理和运作,自觉接受区文化行政部门的检查和考核,按时上报年度工作报告和业务报表。获得扶持的文化展览馆、“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应自觉接受区文化行政部门的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扶持资金须做到专款专用,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五条 与申报资金扶持的单位及个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十六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审资格,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申报、评审、监管工作中,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性质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深圳市的扶持政策可同时享受。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同一事项,适用于本办法,同时又适用于龙华区其他扶持政策时,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不予重复扶持。
第三十九条 对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或活化利用项目、引进的重点非国有博物馆项目、非国有博物馆或“非遗”项目保护单位举办具有重要意义的公益性活动等超出规定的事项,需经区政府同意,经集体决策后按程序办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不超过”包含本数,“不满”不包含本数,“年度”“每年”“上一年度”“下一年度”为自然年度。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龙华区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7 月 26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原《龙华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扶持办法》(深龙华府办规〔2019〕1 号)同步废止。
附件:1. 深圳市龙华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扶持申报流程图
2. 深圳市龙华区文化展览馆认定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