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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华区维护社会治安贡献奖励办法(2023年修订版)》

来源: 日期:2023-11-16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文 号 深龙华府办规〔2023〕7号 发布机关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签发日期 2023-10-12 实施日期 2023-10-28

各街道办,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龙华区维护社会治安贡献奖励办法(2023年修订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2日


  龙华区维护社会治安贡献奖励办法(2023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正气,匡扶正义,激发和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群防群治力量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及道路交通秩序中的作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为龙华区社会经济的高速增长和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的规定,结合龙华区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奖励办法的奖励对象是指在维护龙华区社会治安,打击、制止和预防犯罪中表现突出或有特殊贡献的市民、群防群治队伍以及各类治安辅助力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类别:治安巡联防队员、社区网格管理员、交通安全管理辅助人员、物业管理人员、医务工作人员、心理帮扶工作人员、旅馆业工作人员、金融业从业人员、社区志愿者、社区义工等。

  申请奖励事由所涉及的事件、案件发生地为龙华区范围内(公安部通缉的A级、B级逃犯除外)。

  第三条 社会治安贡献奖励经费纳入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以下简称“龙华公安分局”)部门预算安排,年度总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以下同)600万元。

  第四条 为提高全民参与禁毒工作的热情,营造全民参与禁毒工作的良好氛围,拓宽公安机关获取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的来源和渠道,完成打赢禁毒斗争这场人民战争的历史使命,根据区委、区政府的相关工作要求,特在本奖励办法下设立禁毒工作专项奖。禁毒工作专项奖奖金统一由本奖励办法专项经费支出。禁毒工作专项奖年度奖励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为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发挥全民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作用,营造龙华区文明、和谐的交通出行环境,根据区委、区政府的相关工作要求,特在本奖励办法下设立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专项奖。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专项奖金统一由本奖励办法专项经费支出,奖励条件和程序按照本奖励办法执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专项奖年度奖励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为充分调动市民举报涉走私、偷渡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性,严厉打击龙华区走私、偷渡等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全区经济和社会秩序稳定,特在本奖励办法下设立打击走私、偷渡工作专项奖。打击走私、偷渡工作专项奖金统一由本奖励办法专项经费支出,打击走私、偷渡工作专项奖年度奖励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龙华公安分局负责受理奖励的申请和审批,并进行专账核算。区委政法委和区财政局负责对本奖励资金使用的监督,本奖励资金为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程序

  第六条 案件类行为、事件的奖励标准。

  (一)自行抓获或者协助公安民警抓获嫌疑人,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对相关奖励对象予以奖励。以抓获嫌疑人数量为基数,每行政拘留一人,给予有关人员奖励600元。但是,一宗行政案件奖励基数超过十人的,超过的部分每增加一人给予有关人员奖励200元。

  (二)自行抓获或者协助公安民警抓获嫌疑人,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处以刑事强制措施的,对相关奖励对象予以奖励。以抓获犯罪嫌疑人数量为基数,按以下标准给予有关人员奖励。

  1. 一次抓获一名犯罪嫌疑人的,奖励1500元;

  2. 一次抓获两名犯罪嫌疑人的,奖励3000元;

  3. 一次抓获三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奖励4500元;

  4. 一次抓获五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奖励7500元;

  5. 一次抓获十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除按以上规定进行奖励外,抓获犯罪嫌疑人人数超过五名的部分,按每抓获一名嫌疑人奖励5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奖励总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

  (三)对提供、举报线索,自行抓获、协助抓获公安机关协查、通缉、网上追逃的犯罪嫌疑人,经审查确认无误的,予以奖励。以抓获犯罪嫌疑人数量为基数,按以下标准给予有关人员奖励。

  1. 一次抓获一名市公安局、龙华公安分局、市交警局协查、督办、网上追逃的犯罪嫌疑人的,奖励1000元;抓获两名以上的,奖励2000元;

  2. 一次抓获一名省公安厅督办的犯罪嫌疑人的,奖励1500元;抓获两名以上的,奖励3000元;

  3. 一次抓获一名公安部B级通缉犯的,奖励5000元;抓获两名以上的,奖励10000元;

  4. 一次抓获一名公安部A级通缉犯的,奖励10000元;抓获两名以上的,奖励20000元。

  (四)对提供、举报案件线索的,根据案件线索作用大小, 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1. 一般刑事案件。举报线索起直接作用的,奖励500元;起辅助参考作用的,奖励200元;

  2. 重大刑事案件。举报线索起直接作用的,奖励1000元; 起辅助参考作用的,奖励300元;

  3.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举报线索起直接作用的,奖励1500元;起辅助参考作用的,奖励500元。

  提供、举报线索“起直接作用”是指提供的线索使公安机关迅速抓获犯罪嫌疑人,查破刑事犯罪案件;“起辅助参考作用”是指提供的线索使公安机关迅速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者使公安机关迅速获取破获案件的有力证据。

  一般、重大、特别重大案件的标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定。

  第七条 非案件类行为、事件的奖励标准。

  (一)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化解较大群体性聚集事件,发挥重大作用,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 协助预防、化解20人以上不满50人群体性聚集事件的,奖励1000元;协助预防、化解50人以上群体性聚集事件的,奖励2000元;

  2. 在协助处置信访事件中发挥重大作用的,奖励1000元-2000元。

  (二)发现或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处置化解精神障碍患者、个人极端风险人员或吸毒人员肇事肇祸事件,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 发现外(区)市列管的精神障碍患者或个人极端风险人员流入我区居住并及时报告的,奖励600元;

  2. 协助将具有暴力倾向的精神障碍患者紧急处置送医的,或将个人极端风险人员及时管控,避免肇事肇祸事件发生的,奖励1000元;

  3. 协助对辖区吸毒人员进行日常走访管理,有效化解吸毒人员肇事肇祸风险的,奖励1000元,成绩突出且在吸毒人员管控工作中发挥典型作用的,奖励2000元;

  4. 及时制止上述风险人员现行肇事肇祸行为的,奖励2000元;及时制止风险人员持刀、持械现行暴力危害行为,避免肇事肇祸事件发生的,奖励3000元。

  (三)协助公安机关有效劝阻突发性打架斗殴、群众轻生事件,排除人身安全隐患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 有效劝阻宵夜档、酒吧街及KTV等公共场所现行打架斗殴行为,避免事态进一步升级的,奖励1000元;劝阻现行群殴行为的(3人以上),奖励3000元;

  2. 协助处置轻生事件,发挥关键作用,成功挽救群众生命的,奖励2000元。

  (四)劝阻他人受骗,阻止诈骗事件发生或积极帮助他人减少诈骗损失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 通过电话、信息联络等方式有效劝阻他人停止受骗行为,避免诈骗事件发生的,或协助公安机关对受骗人员开展止付、挽损工作,挽回损失1万元以上的,奖励500元;

  2. 在反诈宣传工作中发现诈骗行为,及时劝阻拦截成功的,或协助公安机关上门劝阻受骗高危预警人员,劝阻拦截成功的,奖励1000元;

  3. 成功劝阻拦截金额达到10万或止付挽损金额达到5万的,追加奖励500元,劝阻拦截每增加10万或止付挽损每增加5万的,追加奖励10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五)协助公安机关开展社会治安防范、基础信息采集工作,发挥优秀典型作用,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 协助扎实推进反诈、禁毒等法律宣传,开展现场宣传活动,现场人数达到100人以上的,或开展网络宣传活动文字视频达到阅读、观看1万人次以上的,奖励600元-1000元;

  2. 协助开展公共区域视频技防建设,且技防系统通过公安机关技防验收的,奖励600元;

  3. 协助强化出租屋自主申报,发现出租屋居住10人以上未如实进行居住登记,经社区工作站书面认定的,奖励1000元。

  (六)提供相关工作线索,对公安机关工作开展发挥关键作用,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 在协助处置迷失警情线索或查找失联人员工作中发挥重大作用的,奖励500元-1000元;

  2. 提供、举报涉反恐怖工作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后予以使用的,按照线索价值大小,奖励500元-5000元。

  (七)帮助救助他人突发意外情况,参与抗灾抢险避免灾害性事故发生,或积极开展家庭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的,经辖区社区工作站认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 帮助救助他人突发意外情况,挽救他人生命健康的,或者帮助走失的“老弱病残”人员安全找到家人或家庭住址的,奖励600元;

  2. 发现自然灾害及时报告,协助主管部门积极开展抗灾抢险,挽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根据具体标准酌情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元;

  3. 积极开展家庭、邻里之间等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取得较大成效,避免“民转刑,刑转命”案(事)件发生的,奖励1000元-2000元。

  (八)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中,对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群防群治队伍,由区委政法委会同龙华公安分局对相关人员、队伍予以表扬。每季度在全区评选出100名先进个人,每人给予奖励2000元,在全区评选出20支先进队伍,每支队伍给予奖励10000元。每年12月份从上述季度先进个人、队伍中再评选出40名年度先进个人和10支先进队伍,每人给予奖励5000元,每支队伍给予奖励30000元。

  (九)经公安机关审核认定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形,参照上述情况给予奖励。

  第八条 呈批奖励的材料和程序。

  (一)呈批奖励材料:

  案件类奖励

  1. 《龙华区维护社会治安贡献案件类奖励呈批表》;

  2. 立案审批表(或受案登记表)复印件;

  3. 破案审批表复印件;

  4. 刑事拘留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回执) 复印件;

  5. 受奖励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6. 受奖励人员抓获或者协助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询问材料及相关材料复印件;

  7. 提供、举报线索的相关材料。

  非案件类奖励

  1. 《龙华区维护社会治安贡献非案件类奖励呈批表》;

  2. 受奖励人员问询材料;

  3. 能体现被奖励情况的现场图片或视频截图;

  4. 书面认定材料或表扬信;

  5. 受奖励人员身份证及银行卡账号复印件;

  6. 根据受奖事项具体标准,公安机关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辅助材料。

  (二)呈批奖励程序:

  1. 符合奖励条件的受奖人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派出所或警种部门提出奖励申请;

  2. 由派出所等申报单位的经办民警规范填写《奖励呈批表》,并加意见;

  3. 申报单位进行初审;

  4. 符合奖励条件的,由派出所等申报单位在履行案件有关法律手续或事件处置完毕后,提交上述呈批材料报龙华公安分局相关警种部门审核;单笔奖励金额2000元以下的,由审核警种部门领导审批,超过2000元的由局分管领导审批;

  5. 奖励批准后,由申报单位履行报账手续后,由龙华公安分局警务保障部门发放奖金;

  6. 奖金发放给受奖人员后,派出所等申报单位应对受奖事项如实记录并制作台账,对受奖人员要一并注重精神奖励,广泛宣传优秀事迹;

  7. 申报单位应在违法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行政拘留或受奖行为查证属实后的两个月内呈报奖励。

  (三)经个人或组织提出申请,申报单位认定符合本奖励办法标准的,申报单位应当积极为相关个人或组织申请奖励。

  (四)季度、年度评选龙华区维护社会治安先进个人和先进群防群治队伍的工作,由区委政法委会同龙华公安分局确定当年评选方案后具体落实。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申报单位的经办民警应当对受奖对象的身份及奖励事由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龙华公安分局审核部门应在收到申报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作出是否批准决定;龙华公安分局警务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发放奖励金,奖励发放后对申报材料做好收录、归档。

  第十条 上级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针对同一行为已经奖励的,原则上不得再通过本奖励办法进行奖励;在同一宗案(事)件中,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报奖励,对同一人的行为同时符合本奖励办法多个奖励标准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奖励;两人以上对同一宗案(事)件共同申报奖励的,应当分别明确申报人的受奖金额,两人以上分别对同一宗案(事)件申报奖励的,应当按照受奖行为的作用大小和时间先后确定奖金归属,作用相同、时间相近的,在规定幅度范围分别给予奖金。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公安机关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招聘的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务行为或在履行法定工作职责中掌握违法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人员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犯罪事实或者提供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申报奖励的经办人员及单位在申报过程中不得对申报资料弄虚作假,同时应注意对受奖人员的一切情况严格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对受奖人员符合本办法的奖励申报要求,不得无故拒绝申报,违反上述规定的,由龙华公安分局纪检监察部门介入调查,并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奖励办法称“以上”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奖励办法由龙华公安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奖励办法自2023年10月28日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原《龙华区维护社会治安贡献奖励办法》(修订版)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附件1、2、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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