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罗集资规〔2021〕3 号 | 发布机关 | 深圳市罗湖区集体资产管理局 |
签发日期 | 2021-11-11 | 实施日期 | 2021-12-01 |
各有关单位、股份合作公司:
《罗湖区股份合作公司资产租赁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径与我局联系。
特此通知。
深圳市罗湖区集体资产管理局
2021年11月3日
罗湖区股份合作公司资产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罗湖区股份合作公司资产租赁行为,保障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罗湖区范围内的股份合作公司,具体包括:
(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设立的股份合作公司及其分公司、经营部、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二)由多个股份合作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的企业,或股份合作公司与其他主体共同出资成立的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资产,是指股份合作公司所有、占有、管理或实际控制的房屋(包括但不限于厂房及配套宿舍、办公楼宇、酒店、公寓、住宅、商铺)、停车场、构筑物、设施设备、广告位以及可以通过租赁获得收益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资产租赁,是指股份合作公司将资产全部或部分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五条 股份合作公司资产租赁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股份合作公司资产租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一)单宗资产或一次性招租的资产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的;
(二)单宗资产或一次性招租的资产月租金底价在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
股份合作公司不得将单宗资产租赁项目以分拆并出租给同一承租人等方式,规避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租。
第七条 股份合作公司单宗资产租赁未达到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标准的,可以自行组织招租,也可以委托交易机构进行。
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自行组织资产租赁的内部管理制度,参照本细则明确相关审批权限、招租方式和程序等。
第二章 招租方式
第八条 股份合作公司进行资产租赁的,可以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投标人通过投标竞争确定中标承租人的交易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与两家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承租人通过谈判确定承租人的交易方式。
单一来源谈判,是指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与唯一意向承租人通过谈判确定承租人的交易方式。
第九条 股份合作公司资产租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街道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用单一来源谈判方式: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规模以上企业承租产业用房的;
(二)位于已取得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文件的更新单元范围内,且由项目合作方或实施主体承租的。
第十条 股份合作公司资产租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街道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可以按有关要求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一)党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学校和医院等事业单位、社区党委和工作站(居委会)等使用的;
(二)公共交通设施、政策性住房、残疾人和养老服务等公共公益事业使用的。
第三章 招租程序
第十一条 股份合作公司进行资产租赁的,应当编制招租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产概况、权属、用途、业态要求和抵押、质押等情况;
(二)招租底价和租金收取方式;
(三)租赁期限;
(四)承租人的资格条件;
(五)履约保证金;
(六)交易条件;
(七)交易方式;
(八)合同范本或合同主要条款。
第十二条 股份合作公司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确定资产招租底价,且应当将招租底价形成的依据和决策程序向街道监督管理机构作出书面说明:
(一)政府发布的租赁指导价;
(二)参考周边类型、功能、用途相似资产的市场租赁价格;
(三)具有国家二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性规范文件对产业用房租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股份合作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对招租方案进行研究审议;审议通过后,应当作出书面决议并在公司经营场所等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股份合作公司资产租赁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大宗物业租赁等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罗湖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及备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招租方案公示结束后,股份合作公司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租的资产租赁项目,须按有关要求通过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系统报街道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备案工作原则上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材料包括:
(一)备案请示;
(二)招租方案;
(三)内部决策材料。包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决议;经股东(代表)大会决策的,还需提交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等。
第十五条 招租方案完成备案后,股份合作公司可以通过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系统,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交招租申请、招租方案等材料,办理交易委托手续,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 股份合作公司应当按照备案的招租方案发布招租公告,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征集意向承租人。公告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股份合作公司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资产租赁的,应当遵循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有关规则。
第十八条 股份合作公司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租公告期限届满未征集到意向承租人的,可以申请延长招租公告期限,或按不低于出租底价百分之九十的价格变更招租条件,重新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租。
股份合作公司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连续两次发布招租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意向承租人的,经街道监督管理机构审议通过后可以自行组织招租。
第十九条 资产租赁成交后,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股份合作公司经营场所公示成交结果。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承租人承租股份合作公司资产不存在任何违约情形,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份合作公司可以与承租人协商续租:
(一)承租人经营良好,年纳税金额在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连续租用股份合作公司资产达到十年以上的;
(三)租赁资产在已取得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文件的更新单元或已立项的土地整备(含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拆除范围内的。
协商续租应当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按照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研究审议,并报街道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在确定资产承租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一)承租人的名称、住所等基础信息;
(二)资产现状;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租金递增方式(如有);
(七)修缮责任;
(八)转租、分租约定(如有);
(九)税收与资产保险费的分担、装修、履约保证金;
(十)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十一)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股份合作公司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
承租人租赁股份合作公司资产用于发展产业,且符合政府产业发展导向,或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租赁合同期限可以在十年以上,但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十三条 股份合作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的续租合同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不得超出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面积;
(二)不得约定免租期,续约期限需按照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执行,且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期限;
(三)续租的租金价格需按照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确定。
第二十四条 股份合作公司的房屋租赁期满后,原房屋承租人依法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股份合作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合同副本上传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系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的“以上”“不少于”“不低于”“不超过”,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罗湖区集体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罗湖区股份合作公司物业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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