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罗文规〔2024〕1号 | 发布机关 | 深圳市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签发日期 | 2024-10-22 | 实施日期 | 2024-10-31 |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罗湖区参加广东省运动会、深圳市运动会赛事奖励办法》已经深圳市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班子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深圳市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 年10月22日
深圳市罗湖区参加广东省运动会、深圳市运动会赛事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罗湖区体育事业,调动全区各业余训练单位运动员、教练员及体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运动技术水平,鼓励为罗湖区增光添彩夺荣誉,为国家、省、市培养输送更多的体育后备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参加全国青年运动会相关人员奖金奖励方案>的通知》(深文﹝2021﹞33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参加亚运会相关人员奖金奖励方案> <深圳市参加全运会相关人员奖金奖励方案><深圳市参加省运会相关人员奖金奖励方案>的通知》(深文〔2019〕342号)等规定和精神,结合罗湖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运动会和深圳市运动会的竞技体育组赛事。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基本条件
第三条 在罗湖区注册、由罗湖区输送的深圳市运动会、广东省运动会竞技体育组中获得前八名次的运动员,以及运动员的初始注册、带训和培养、输送教练员(组)。
第四条 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应根据比赛成绩并结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风、法纪观念等方面的情况全面评定。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省、市各级比赛竞赛规程和有关规定,作风端正,勇于进取,顽强拼搏,体现罗湖区运动员良好的体育道德风尚。
第五条 比赛获奖奖励主要是对符合第二章基本条件的体育团队和个人(含运动员、教练员)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
第三章 深圳市运动会赛事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单项项目获奖运动员按每次每项获奖累计计发奖励。
第七条 已输送到省、市运动队的运动员,代表罗湖区参加深圳市运动会,按罗湖区运动员标准核发。
单项奖励标准(单位:元)
第八条 集体项目、团体项目按团队项目奖励标准计发奖励,由主教练员和教练组根据团队内部运动员贡献大小(按主力队员、替补队员上场时间等)分配本队(组)获得的奖励,报区公共体育促进中心初审,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复核后计发。
(集体)项目奖励标准(单位:元)
第九条 获得深圳市运动会运动员单项前八名次的直接带队教练员,获得的最高名次按照单项奖励标准的100%一次(不累计)计发,剩余获奖名次按照单项奖励标准的30%累计计发;如带队教练有多名,由主教练和教练员组根据各教练贡献大小合理分配,报区公共体育促进中心初审,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复核后计发。
第十条 获得深圳市运动会集体项目、团体项目名次的直接带队教练员,按照团体项目奖励标准的100%计发;如带队教练有多名,由主教练和教练组根据各教练贡献大小合理分配,报区公共体育促进中心初审,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复核后计发。
第四章 广东省运动会运动员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十一条 广东省运动会单项项目由罗湖区输送的获奖运动员按每次每项获奖累计计发奖励。
第十二条接力及集体项目、团体项目(四人及以上),成绩为前三名的队员按相应名次奖励标准的70%计发,成绩为四至八名的队员按获得相应名次奖励标准的50%计发。
运动员兼项获得多项规定奖励的,按本办法标准累计计算。
奖励标准(单位:元)
第十三条 培养输送教练员奖励原则:
(一) 对培养输送我区运动员的教练员奖励标准等同于运动员的20%。输送运动员兼项获得多项规定奖励(含破纪录)的,按本办法标准累计计算。
(二) 同一项目培养输送的:两位教练训练时间大致相同的,后者占培养输送奖励的60%;两位教练训练时间前者比后者长一年以上的,各占培养输送奖励的50%;两位教练训练时间后者比前者长一年以上的,后者占培养输送奖励的70%;凡三位(含)以上教练共同训练的则最后一位教练占培养输送奖励的50%,其余教练占50%(一般情况平均分配)。
(三) 转项培养输送的:两位教练训练时间大致相同的,
后者占培养输送奖励的70%;两位教练训练时间前者比后者长一年以上的,后者占培养输送奖励的60%;两位教练训练时间,前者训练多年,后者训练满一年的,则各占培养输送奖励的50%,后者不满一年的另定。
(四) 凡上述“同一项目”和“转项培养输送”未涉及的,以自行协商结果执行,协商未果的,按一般情况平均分配。
第五章 奖励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当年度工作安排发布奖励申报通知。奖励申报表由组织参赛项目队(组)的负责人或主教练员填写,经区公共体育促进中心进行初审,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复核后,进行申报及发放。在收齐奖励申请材料后,区公共体育促进中心进行初审的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进行核定及批复发放的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奖励申请材料包括:
1.本届市运会、省运会奖励申请表;
2.运动员获奖成绩册和证书;
3.教练员输送证明文件;
4.个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
申报者应提供材料原件以供验证,并提供复印件供初审单位留存。
第十六条 申报项目队(组)应按当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及本办法规定,结合比赛成绩和相关人员实际情况,如实填报奖励申报材料。
第六章 奖励使用和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奖励经费纳入体育部门预算解决,今后奖励范围和标准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竞技体育事业发展及赛事竞赛规程变化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不列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总量,其他工作人员的奖励需据实单列核定,并用于当次分配。
第十九条 申报者应严格按照财务相关规定将奖励发放到个人,专款专用,不得克扣、截留或挪作他用。申报者在奖励申请、发放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行为的,经罗湖区公共体育促进中心核实确认后,追回相应的奖励,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运动员和教练员在训练和参赛过程中出现违反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违背体育道德和体育精神等问题的,取消个人、代表队及所属代表项目的参赛成绩,不参与本奖励办法的奖励计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奖励标准中奖励均为税前金额,运动员和教练员所获得的奖励按劳务收入扣除个人应缴所得税。
参考公式: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年10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深圳市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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