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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1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8-05-11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文 号 罗府办规〔2018〕3号 发布机关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签发日期 2018-05-11 实施日期 2018-05-11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罗湖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1日


  深圳市罗湖区政府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罗湖辖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深建规〔2017〕7号),结合罗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罗湖区协议出让(含城市更新)、招拍挂用地建设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含人才公寓)的监管活动及产业配套宿舍、拆迁安置房的统计工作。


  第三条 罗湖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企业实施、设施共享、社区融合、相对集中、布局灵活的原则。


  第四条 区住房建设局负责核准配建房源的配建类型(人才住房或保障性住房)、户型面积,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对配建房源承担组织实施和监管责任。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可以直接作为监管主体,或委托深圳市罗湖人才安居有限公司作为监管主体,监管主体与项目实施主体应当签订监管协议书。监管主体应当加强对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质量。


  第五条 城市更新配建项目实施主体根据区城市更新局出具的实施主体确认书确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待棚户区改造相关实施办法印发后确定,其他配建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土地受让方。


  第六条 城市更新配建项目的配建比例、建筑面积在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予以明确。区城市更新局在核准上述指标前应当先征求区住房建设局意见。


  城市更新配建项目原则上优先作为保障性住房,其他项目配建的住房类型不作统一规定,根据项目实际需求情况、项目位置等因素统筹把握。


  协议出让(除城市更新外)、招拍挂出让用地配建项目在土地出让方案批准前,市规划国土委罗湖管理局应就拟出让用地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含人才公寓)的总体建设要求征求区住房建设局意见,具体包括配建比例、建筑面积、配建类型、建设标准、房源移交等内容。


  棚户区改造项目待棚户区改造相关实施办法印发后予以明确。


  第七条 城市更新配建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取得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批复和实施主体确认书后,由实施主体向区住房建设局提出纳入安居工程计划申请。对区住房建设局同意纳入安居工程计划的项目,应当复函明确配建类型、户型面积、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要求等,同时抄送市住房保障部门。


  协议出让(除城市更新项目外)、招拍挂出让用地配建项目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由实施主体向区住房建设局提出纳入安居工程计划申请。对区住房建设局同意纳入安居工程计划的项目,应当复函明确配建类型、户型面积、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要求等,同时抄送市住房保障部门。


  上述项目在取得纳入安居工程计划复函后,实施主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报送“深圳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管理系统”项目信息及实时的工程进展情况,由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监督落实。


  第八条 实施主体在开展项目方案设计之前,应当凭纳入计划复函与监管主体签订监管协议书。


  监管协议书应当使用市住房保障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载明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建筑面积、配建类型、户型面积标准及套数(仅针对集中配建项目)、建设标准、室内装修标准、公共区域装修标准、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要求、质量及验收标准、建设工期、产权登记、交付条件、接受主体等事项。涉及回购的,还应当载明回购主体、回购价格测算规则等。签约各方应当如实记载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工作内容、责任和权利等事项,有特殊情况的,可增加附页予以说明。


  第九条 实施主体应按照签订监管协议书有关要求开展项目方案设计,在报区城市更新局、市规划国土委罗湖管理局核查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监管主体意见。


  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方案设计应当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满足配建比例、户型面积及采光、通风和公共卫生等要求。


  已征求监管主体意见的设计方案不满足其他住宅建筑相关标准或需要对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相关指标进行调整的,修改后的设计方案应当再次征求监管主体意见。


  第十条 区城市更新局、市规划国土委罗湖管理局在核发各项目(包括配建有产业配套宿舍和拆迁安置房的项目)各阶段的要旨文件(专项规划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时,同步抄送区住房建设局。


  第十一条 配建项目实施主体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责任承担方式可在监管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以《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相应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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