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罗府办规〔2020〕8号 | 发布机关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签发日期 | 2020-09-28 | 实施日期 | 2020-10-20 |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罗湖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8日
深圳市罗湖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罗湖区信息化项目的建设与管理,打破信息孤岛,加强信息资源的集约建设与共享利用,提高政府信息化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以下简称《全过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罗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罗湖区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区信息化项目”),是指在罗湖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50万元(含)以上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应用系统软件开发、数据资源共享利用、网络和信息安全、系统集成、数字政府和智慧城市相关建设等项目,包括新建、续建、升级改造工程。日常的运行维护和单纯设备购置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由区实施的使用上级政府资金的信息化项目,上级政府对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项目应按保密部门规定实施建设。
第三条 罗湖区“数字政府”和智慧罗湖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是区信息化项目建设与管理的领导、协调机构。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数字政府”改革和智慧罗湖建设推进情况、全区信息化项目统筹建设情况、信息化建设中需要协调的重大问题,具体指导督促我区各部门落实“数字政府”和智慧罗湖建设工作任务。
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为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技术论证、项目备案管理、建设管理、效能评估;监督、指导信息化项目建设、验收和维护;区共性能力、数字底座规划建设和运维管理、信息安全工作。协调和处理信息化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统筹推动罗湖区“数字政府”和智慧罗湖建设工作。
第四条 区信息化项目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协调、资源共享、注重实效、保障安全”原则,坚持“系统融合、业务协同、互联互通”的建设理念,充分利用全区共建共享的信息资源,包括网络、政务云、政务大数据、基础软、硬件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实现政府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 项目规划
第五条 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负责编制全区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并按年度对项目规划进行修订,提交区领导小组审议后实施。
第六条 区信息化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年度信息化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街道、各部门根据全区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本部门实际,统筹规划本部门信息化建设,提出年度具体信息化项目专项规划和建设内容,并提交区信息化主管部门确认,报区领导小组审议后列入年度信息化项目计划。
第八条 未列入年度信息化项目计划的,区发展改革部门原则上不予立项,区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安排项目建设资金。因特殊需要的建设项目,经区主要领导或区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可纳入年度信息化项目计划,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三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化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以下统称“项目方案”)以及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含项目建设背景、必要性和依据、建设目标、拟建设内容及规模、技术路线、投资匡算、资金使用、运营(运维)方案以及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
项目建议书应当包含项目建设背景、必要性和依据、建设目标、技术路线、拟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匡算、资金来源、资金使用、运营(运维)方案以及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在项目建议书的基础上深化,对建设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主要材料、设备的规格和技术参数等。项目概算应包括项目直接建设费、网络安全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等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方案时,应当充分利用区大数据平台共享的数据资源,方案中应明确阐述将产生的业务数据归集至区大数据平台;同时应坚持集约化建设原则,方案中应明确使用的区已共建共享的网络、政务云、基础软、硬件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一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信息化项目按资金来源划分为部门预算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
(一)对于部门预算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或委托专业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按相关规定申请项目经费并按有关规定推进项目建设。
(二)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委托专业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按照《全过程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次进行报批。
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在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可免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直接申报初步设计及概算并增加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按照《全过程管理办法》报批项目方案或申请项目经费前,须先向区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对项目方案进行技术论证,并取得技术论证意见。
原则上未报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技术论证或技术论证未通过的,区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审核,区财政部门不予安排资金。
第十三条 技术论证包含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和专家论证。
初步审核范围主要包括:项目方案的完整性、技术可行性、是否遵循集约化建设原则、是否充分利用现有软硬件资源、是否符合数据共享要求、是否与区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相冲突等。
对违反集约化建设原则、不符合数据共享要求、或与区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相冲突的项目方案,不予安排专家论证。
专家论证范围主要包括:项目实施必要性、技术可行性、建设内容、规划科学性、资源整合(互联互通)充分性和投资估算合理性等。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建设管理,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选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承担监理工作。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自与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之日起10日内报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向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信息化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或设计变更导致实际总投资超过原批复总概算的,其管理按《全过程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发生一般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主体责任,会同设计变更提出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建单位等单位共同确认,报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区信息化项目在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货物类、服务类项目根据实际需求开展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一)初步验收
项目建成半年内,由建设单位组织承建单位、监理单位负责完成项目初步验收工作,并将验收材料报送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初步验收通过后,应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进行项目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不得少于30天),建设单位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项目质量和网络安全等级进行测评,并出具项目第三方测评报告,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二)竣工验收
项目试运行结束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承建、监理、设计、用户等单位共同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建设单位应将竣工验收报告报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逐步实现电子归档。
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区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不予办理结算审核及决算审核。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信息化项目竣工验收前,将项目中的数据按照设计方案中的数据共享要求归集至区大数据平台,并登记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对未实施归集登记的新建项目,区信息化主管部门不予以验收备案,不予安排该单位后续其他信息化项目技术论证工作。
第二十条 建用分离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移交给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及竣工验收报告相关内容进行接收,并尽快投入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全过程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档案管理和移交、项目验收、产权登记等手续。配合区发展改革部门做好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五章 运维与安全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区信息化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投入正式运行后,除指定由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的区级系统外,各系统的使用单位或运行单位对其运行、维护负总责。责任部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信息化项目实行保修制度,保修期从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设合同中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期限和保修责任等,保修期一般不低于2年。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充分考虑项目的整体安全性,包括网络安全、主机安全、应用安全、数据库安全、数据传输及存储安全等。
第六章 效能评估
第二十五条 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是区信息化项目效能评估的主体单位。坚持“科学、公正、客观、实用”原则,依托技术手段和科学方法强化项目效能评估。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结合现有决策程序,按要求对新建信息化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事前绩效评估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作为技术论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区信息化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后,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运行情况,结合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指标,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效能评估,评估结果呈送区政府,并通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和区财政部门。效能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后续建设、运维资金安排以及信息化资金再投入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区信息化项目效能评估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否完成事前绩效评估目标。
(二)建设单位是否按本办法要求将项目相关材料报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三)项目是否实现建设目标,是否与建设方案内容一致,是否通过安全检测等。
(四)项目运行状况。主要包括项目的运行状态、设备和系统性能、设备利用率、项目运行管理、项目质量保障、岗位设置、人员配备与培训、运行及管理费用等情况。
(五)项目运行效果。主要包括项目成果,产生的效益,对社会、经济等各方面产生的影响,给工作、生活带来的便利等,以及是否提高工作效率,是否以低投入获得高产出等。
(六)项目发展前景。主要包括项目是否提供数据共享,是否具备续建条件和潜能,是否有升级改造的价值等。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区发展改革部门分别暂缓其后续项目的技术论证和审批,并按程序追究建设单位和项目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的;
(二)未经技术论证、政府采购等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政府采购过程中,擅自更改设计方案的;
(四)建设过程中不执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不按照合同组织项目实施的;
(六)工程严重逾期或无法正常进行的;
(七)不按照项目效能评估意见进行整改的;
(八)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第三十条 区信息化项目审批和管理部门严格按程序进行项目技术论证、审批和管理,违反相关程序的,将追究违规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参与项目的相关单位或评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按照《全过程管理办法》所列明情形开展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和区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信息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罗府办规〔201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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