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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7-08-10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文 号 深南府办规〔2017〕6号 发布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签发日期 2017-08-10 实施日期 2017-08-10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0日


  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打造深圳“双中心”,加快形成与城市中心区相匹配的经济、科技、文化、国际交往等综合功能,建设世界级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促进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本办法所称股份合作公司是指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设立的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经济转型和健康发展,按照“覆盖广泛、严谨规范、导向明确”的原则,规范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深圳市关于深化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在整合现有同富裕资金、股份合作公司扶持发展资金的基础上,设立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加快股份合作公司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拓展异地发展空间,提升内部治理水平,支持行业组织发展,培育一批有特色、有品牌、有竞争力的股份合作公司,推动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经济走上均衡发展、多元发展、差异发展、高端发展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于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第四条 资助对象主要包括辖区范围内的股份合作公司、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份合作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的股份公司等组织。


  第五条 根据资助类别、资助范围和资助对象不同,专项资金下设转型升级与同富裕、异地发展、智力支持三个分项资金以及区委区政府审定的其它专项资助项目。分项资金的资助对象、措施、额度分别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主要包括专项资助、贷款贴息、价值补偿、配套资助、奖励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用核准制确定资助项目,并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的管理制度。


  核准制指资助项目符合主管部门认定的资助条件并按照相应的资助标准给予资助的审核制度。


  第二章 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由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协调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管理。领导小组对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行使决策权、监督权,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各成员单位依据部门职责对申报项目进行业务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集体资产办。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二)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考察、复核和公示;


  (三)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


  (四)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印发和会议确定事项督办工作;


  (五)负责撰写年度资金使用报告,并将资金综合使用情况上报领导小组;


  (六)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审计、使用绩效评价;


  (七)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专项资金安排与分配


  第十条 坚持总量控制原则。


  (一)每个资助对象每年申请专项资金累计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800万元;单个项目最多资助3年;


  (二)每个资助对象每年申请项目数量的上限如下:转型升级与同富裕项目2个,异地发展项目1个,智力支持项目不限制数量(实施细则有其它规定的除外);


  (三)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区级其它资助资金,鼓励申报市专项资金支持;


  (四)涉及水源保护区的股份合作公司给予适当倾斜,除智力支持项目外,其它获批项目的资助额度上浮20%。


  对于超过上述限制,但确实有必要资助的,由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股份合作公司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二)近三年内股份合作公司没有发生违规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较大群体性事件、安全生产事故等情况。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未发生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三)公司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进行经营并接受政府部门监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股份合作公司近三年内在安全生产、税收、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存在较大群体性事件、安全生产事故等安全隐患,或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项目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三)项目涉及诉讼、仲裁等纠纷,明显存在不利后果,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四)股份合作公司近三年所申请项目存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不合格情况的。


  第十二条 申请与审批程序。


  专项资金采取“统一受理、分类审核”的管理模式。项目审批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专项资金资助10万元以下的项目:1.股份合作公司提出申请;2.街道办初审;3.街道办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4.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5.报分管区集体资产办的副区长审定;6.报领导小组备案。


  (二)专项资金资助10-50万元的项目:1.股份合作公司提出申请;2.街道办初审;3.街道办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4.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5.领导小组签批审定。


  (三)专项资金资助超过50万元的项目:1.股份合作公司提出申请;2.街道办初审;3.街道办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4.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5.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经审定通过的专项资助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程序。


  对公示期满无有效投诉的专项资助项目,由项目所属股份合作公司所在地的街道办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资助合同,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将指标下达至项目所属股份合作公司所在地的街道办,由街道办与资助项目所属股份合作公司签订资金使用合同,将款项拨付至项目所属股份合作公司并监督使用。


  第五章 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管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告领导小组。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同专项资金相挂钩,对绩效评价效果不佳的项目将不再给予专项资金资助。


  第十五条 区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区监察部门指导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受理检举及举报,对违规违纪单位及个人依法依规查处。


  第十七条 各街道办负责监督所辖股份合作公司资助项目的实施及专项资金的使用。股份合作公司所在地的街道办应定期检查资助项目实施情况,每年年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资助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股份合作公司每年年终应将资助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在股份合作公司的企务范围内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股份合作公司存在以虚假项目骗取专项资金等情况的,由股份合作公司所在地街道办依据本办法和资助合同及时追回项目资助资金,该股份合作公司三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及绩效依法接受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依法公开。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评审机构及专家、监督审计部门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与利益相关方串通或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专项资金管理平台门户网站上公开以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


  (四)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


  (五)专项资金分配结果;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


  (七)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


  (八)其它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及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申报指南。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及实施细则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原《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山区同富裕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南府办〔2013〕23号)、《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山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扶持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南府办〔2013〕26号)同时废止。


  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专项资金转型升级与同富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股份合作公司产业转型升级以及我区相对欠发达地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根据《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领导小组为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街道办事处负责项目受理和申报工作。


  第三条 涉及同富裕工程项目资助,资助对象需至少符合以下一个条件:


  (一) 集体经济相对欠发达或受限制发展地区的股份合作公司;


  (二)涉及股民转产转业的股份合作公司;


  (三)上年度一、二级股民人均分配合计不到2万元的股份合作公司;


  (四)经区委区政府或领导小组批准,需要资助的其它股份合作公司或项目。


  第二章 资助项目与标准


  第四条 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兴办实业。


  股份合作公司在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投资100万元以上独资兴办或占股50%以上兴办的实业,且连续运营一年以上至申请之日仍正常运作的,一次性给予实际投资额30%以内且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第五条 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参与国家“一带一路”倡议、“自贸区”、区重点项目建设。


  (一)股份合作公司积极参与国家“一带一路”倡议,购买商船、租赁改造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一次性给予实际投资额30%以内且不超过500万元的资助。


  (二)股份合作公司积极参与国家“自贸区”建设,开展基础设施建设,一次性给予实际投资额30%以内且不超过500万元的资助。


  (三)股份合作公司涉及“一带一路”倡议、“自贸区”建设相关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等贷款,每年给予实际支付利息的50%以内且不超过300万元的贴息资助。


  第六条 支持股份合作公司拓展优化配置产业用地空间。


  (一)产业空间规划。股份合作公司引进第三方机构针对我区导向产业进行产业空间规划设计,预留重点产业发展空间,一次性给予其规划设计费50%以内且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二)产业空间改造。股份合作公司经过重新规划、定位和改造为符合我区产业导向、有较强集聚效应的产业空间,一次性给予改造建设费30%以内且不超过500万元的资助。


  (三)产业空间配套建设。股份合作公司结合区产业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园区餐厅用房等多种形式的产业配套住房,一次性给予配套建设费30%以内且不超过500万元的资助。


  (四)产业空间闲置补贴。对股份合作公司将旧村屋、旧工业区、旧商住区改造为政府导向产业空间及其他优质园区,按年实际租金损失给予50%以内且不超过300万元的租金补贴(按照改造前租赁合同计算)。


  (五)产业空间整体转让。股份合作公司将自有土地、物业等整体租赁、转让给政府相关部门或政府相关部门引进的企业进行产业空间改造和拓展优化,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六)产业空间改造贷款贴息。涉及股份合作公司将自有物业改造为产业空间或其他优质园区建设贷款,给予改造升级贷款利息总额50%以内且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第七条 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商务楼宇改造升级建设。


  (一)改造资助


  股份合作公司利用自有土地或建筑,新建或改造商务楼宇,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主要出租而非自用的商务楼宇,一次性给予改造或建设造价30%以内且不超过500万元的资助。


  (二)贷款贴息


  对股份合作公司自有的商务楼宇改造升级的贷款利息给予利息总额50%以内且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第八条 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现代服务业。


  (一)支持临近码头、口岸、综合交通枢纽等地理优势明显的股份合作公司提供商贸、物流等综合配套服务,发展现代服务业。一次性给予股份合作公司进行配套改造及基础设施建设实际投资额30%以内且不超过500万元的资助。


  (二)股份合作公司充分利用当地历史文化遗产、良好自然环境等旅游资源,因地制宜发展生态、文化、休闲、观光等高端旅游产业,在有效保护环境资源的前提下,对人文景观进行挖掘、开发,开发各具特色的旅游投资项目及配套产品,打造文化旅游和生态旅游品牌。一次性给予股份合作公司进行配套改造及基础设施建设实际投资额30%以内且不超过500万元的资助。


  (三)股份合作公司自办或与社会力量合办服务实体,为区内大企业、产业园区、人群提供商业休闲、餐饮、员工公寓、文体娱乐、养老服务等配套设施及服务。对具有一定规模和社会效益的项目,一次性给予投资额的30%以内且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第九条 支持股份合作公司新业态运作。


  (一)投资或参股金融行业资助。股份合作公司以土地、物业、资金等形式,直接投资或参股商业银行、创投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金融企业,一次性给予股份合作公司投资额10%以内且不超过500万元的资助。


  (二)参股政府引导项目资助。股份合作公司以土地、物业、资金等形式,参股政府引导的产业园区、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的,一次性给予股份合作公司投资额10%以内且不超过500万元的资助。


  (三)入股优势企业资助。股份合作公司以土地、物业、资金等形式,入股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文化创意产业企业、现代服务业企业、总部企业、上市企业、拟上市企业的,一次性给予股份合作公司投资额10%以内且不超过500万元的资助。


  (四)发展高端产业资助。股份合作公司以土地、物业、资金等形式,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行业协会等合作建设研发平台和科技创新载体,建设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创新平台,为核心技术、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研发和攻关提供空间保障和配套服务的,一次性给予股份合作公司实际投资额30%以内且不超过500万元的资助。


  第十条 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


  (一)城市更新项目奖励。股份合作公司积极配合政府主导的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除按相关政策赔偿外,在100%签订拆补协议,并且完成拆除确认,取得土地出让合同后一次性给予不超过400万元的奖励;股份合作公司与其它机构合作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在100%签订拆补协议,并且完成拆除确认,取得土地出让合同后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二)城市更新规划设计资助。对城市更新的规划、设计费用一次性给予50%以内且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三)土地整备项目奖励。股份合作公司积极配合完成已列入市年度土地整备计划的项目,在整备地块完全移交入库后一次性给予征收与补偿费用的5%以内且不超过400万元的奖励。


  (四)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规划研究资助。由股份合作公司开展规划研究的,方案通过审批后一次性给予规划研究费用的50%以内且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五)城市更新或土地整备项目损失补偿。股份合作公司在区政府引导下,以自有未征未转土地参与市、区城市更新或土地整备的,在城市更新项目建设或土地整备期间,按每年实际租金损失给予全额租金补贴,并一次性给予不超过400万元的补偿。


  第十一条 支持股份合作公司成立物业管理经营公司。


  股份合作公司成立物业管理经营公司,对其经营管理、资质提升给予资金支持。获得物业管理企业三级资质的一次性给予30万的资助,获得二级资质的一次性给予50万的资助,获得一级资质的一次性给予80万的资助。


  第十二条 鼓励多个股份合作公司联合投资转型升级项目。


  对于多个股份合作公司联合投资转型升级项目的,除按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获得资助外,一次性给予资助额50%以内且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同富裕工程项目。


  (一)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建设项目。改善相对欠发达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支持相对欠发达地区改善辖区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等建设项目(政府投资项目除外),完善辖区内文化体育设施,治安、交通(含公共停车场)、消防、环境卫生等公共配套设施,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30%以内且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资助。


  (二)贷款贴息项目。资助对象的项目现有贷款,按其银行贷款合同,每年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50%以内给予资助,每年资助利息不超过300万元;


  (三)鼓励多个股份合作公司联合投资同富裕项目。对于多个股份合作公司联合投资同富裕项目的,除按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获得资助外,一次性给予资助额50%以内且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专项资金异地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股份合作公司在异地发展集体经济,拓展发展空间,规范异地发展分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领导小组为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街道负责项目受理和申报工作。


  第三条 本分项资金的资助范围包括在异地投资的农业项目、兴建工业园区、公共服务项目、商贸旅游现代物流等。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异地是指在深圳市南山区辖区以外的地区。


  第二章 资助项目与标准


  第五条 股份合作公司在异地投资的农业项目包括农、林、牧、渔业等。


  (一)对异地购置产权清晰土地的,一次性给予实际土地购置投资额30%以内且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二)对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实际投资额30%以内且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三)对项目贷款给予利息总额50%以内的利息资助,每年资助利息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股份合作公司异地工业园区建设项目。


  (一)对异地购置产权清晰的工业园区或土地的,一次性给予实际工业园区或土地购置投资额30%以内且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二)对工业园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实际投资额30%以内且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三)对项目贷款给予利息总额50%以内的利息资助,每年资助利息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股份合作公司在异地兴办的主要承接总部在我区的企业生产外迁项目。


  (一)投资1000万元以上建成的异地产业园项目,主要承接总部在我区的企业生产外迁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30%以内且不超过500万元的资助。


  (二)对项目贷款最高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贴息资助,贷款贴息资助不高于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


  异地发展项目承接总部在我区的分公司生产外迁项目,并确保园区产值纳入我区产业统计范畴的,根据产值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股份合作公司异地公共服务项目。


  (一)对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实际投资额30%以内且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二)对项目贷款给予利息总额50%以内的利息资助,每年资助利息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股份合作公司异地商贸旅游现代物流等项目。


  (一)对异地购置产权清晰土地的,一次性给予实际投资额10%以内且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二)对项目规划设计费用一次性给予实际投资额50%以内且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三)对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实际投资额30%以内且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四)对项目贷款给予利息总额50%以内的利息资助,每年资助利息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股份合作公司对口扶贫项目。


  (一)股份合作公司主动与深圳对口的扶贫地区开展结对子帮扶项目,按照股份合作公司实际投资额给予30%且不超过500万元的资助,且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二)按照市、区对口扶贫总体方案,参与产业园区、中心城区、基础设施、民生社会事业等领域建设项目,按照建设投资额30%且不超过500万的项目资助。


  第十一条 多个股份合作公司联合投资异地项目。


  对于多个股份合作公司联合投资异地项目的,除按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获得资助外,一次性给予资助额50%以内且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其它异地发展项目资助。


  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30%以内且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专项资金智力支持分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资金的管理,规范智力支持分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领导小组为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街道负责项目受理和申报工作。


  第三条 智力支持分项资金的资助范围包括内部治理创新、专业咨询、培训交流、招商参展、项目推介、合作交流、行业协会建设、人才引进、试点工作等资助。


  第二章 资助项目与标准


  第四条 内部治理创新资助。


  股份合作公司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探索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享,引入职业经理人管理机制,逐步建立“绩酬挂钩”的年薪制度。引进非原股民在股份合作公司经营班子担任副总经理以上级别的,按照该职业经理人年薪给予50%以内且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每个股份合作公司每年最多申报3名。


  第五条 专业咨询资助。


  引导股份合作公司建立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机制,防范经营和财务风险,维护股份合作公司合法权益,每年分别给予5万元资助,且累计各不超过5年的资助。


  股份合作公司引进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公司战略发展规划设计,对规划设计费用一次性给予实际投资额50%以内且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第六条 培训交流资助。


  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参与政府、行业组织主导的培训交流活动或自主开展的专业能力培训活动,视项目开展情况,给予单项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第七条 招商参展类资助。


  鼓励股份合作公司、行业组织参加国内外展会、项目推介、合作交流活动,参加国内由政府或行业协会组织的地级市以上展会、项目推介会、合作交流会等,给予实际费用50%以内且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参加国际展会、项目推介会、合作交流会等,给予实际费用50%以内且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股份合作公司利用自有物业成功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等导向产业总部或上述项目使用股份合作公司物业面积较大的,根据产业规模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第八条 行业组织建设资助。


  支持和扶持集体经济行业组织开展促进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的服务活动,经主管部门备案同意的行业协会,对举办会员服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每年给予50%以内且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第九条 人才引进资助。


  股份合作公司聘用人才,且该员工在岗工作一年以上,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一)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同时获得学士学位的原村民,每人每年2万元;


  (二)具有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中级职称、硕士学位或者研究生学历的,每人每年3万元;


  (三)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高级职称、博士学位或者引进非原股民担任股份合作公司下属经营部、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管理职务的,每人每年8万元;


  (四)同时符合上述标准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标准资助,不累计资助;


  (五)每名人才累计资助时间不超过3年。


  第十条 试点工作经费资助。


  股份合作公司经区政府确定为股份合作公司改革试点单位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考核方案和组织实施考核,并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视情况一次性给予考核达标股份合作公司不超过80万元的工作经费资助。


  第十一条 信息化应用资助。


  股份合作公司利用物联网、云计算、三网融合等信息技术应用示范项目,或搭建信息化服务平台、招商引资服务平台、学习培训服务平台等,一次性给予实际投资额20%以内且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第十二条 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到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股份合作公司到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的费用,可给予全额补助,每个股份合作公司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附件: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专项资金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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