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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日期:2020-06-04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文 号 深汕办〔2020〕62号 发布机关 深汕特别合作区党政办公室
签发日期 2020-06-04 实施日期 2020-06-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落实招投标评定分离制度和进一步加强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及《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以下简称深府〔2015〕7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区域内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国企资金或者集体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等。

  (二)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咨询、环境影响评价、检测鉴定、项目管理、项目代建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

  (三)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包括: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水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太阳能系统;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各类设备设施;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和半成品等。

  本办法所称特殊工程是指因客观原因无法按照正常程序发包的建设工程,包括按照规定程序认定的应急工程、保密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及其他特殊工程。

  本办法所称小额建设工程是指未达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限额标准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告知性备案和标后评估制度。

       第五条 合作区管委会为合作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决策机构。合作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进行管理和监督。区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制定全区统一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全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 依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依法必须进入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统一进行招标: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预算资金4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不属于前款(一)、(二)项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参照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的最新规定。

  (四)前款(一)至(三)项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七条 同一招标项目中含有不可分割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分别列明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金额及占项目资金的比例,以占比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项目属性和品目类别。招标人按照项目属性和品目类别选择采购平台,不得利用不同平台的投标人数量差异性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八条 合作区政府投资的小额建设工程,在区小型建设工程预选商库中有相应组别的应当使用预选库。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限额以下且在区小型建设工程预选商库没有相应组别的采购项目,按《关于2018年深汕特别合作区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深汕办函〔2018〕17号)办理:不能按通知开展采购的,按合作区管委会批准同意的方式采购;合作区政府采购有关事项通知作出调整的,以最新规定为准。

  第十条 使用区小型建设工程预选商库的,按照小型建设工程预选商库管理办法执行;进入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招标的,按市建设部门规定执行依法由区建设部门监管;进行集中采购或者自行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依法由区财政部门监管。

  第十一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同时满足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特殊工程,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二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潜在合格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人可以根据自己积累的资料,或者由权威的咨询机构提供信息,选择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直接抽签定标。单项合同价在3000 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发包、200万元以下的服务招标,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合同价格或者结算原则,在合格投标人中抽签确定中标人。直接抽签法既不择优、又不竞价,主要适用于潜在投标人数量不多的建设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慎用。除小额建设工程之外,招标人无充分理由的,每年度采用直接抽签项目比例不得超过可以直接抽签项目总数30%。

第三章 招标

  第十四条 项目已立项为进场招标的必要条件,项目立项需以取得发改部门的批复为准,未取得立项批复的项目不得开展该项目招标工作。

  合作区管委会投资立项的工程以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视为已审批项目建议书的证明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概算批复和投资计划的其中之一为准。其中已列入五年规划、市区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或者调整计划、市委市政府或者合作区党工委管委会发文决定的项目视为已审批项目建议书。其他国有资金和集体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参照区管委会投资立项的工程的规定执行。

  市委市政府、合作区党工委管委会明确要求在较短时间内尽快开展实质性工作的民生实事工程,包括应急工程及其他工期紧急工程,可按深府〔2015〕73 号规定的简易程序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能够自行编制技术需求、商务需求、合同条件等招标文件合约内容的,视为具有自行招标能力,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不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十六条 招标人对否决性条款单列、投标保证金、履约担保与支付担保、暂估价工程和有关评审人员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对审查结果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合同条款、技术要求等事项(包括发包内容及标段划分、评标定标方法及程序、商务合同条款、技术条款和投标文件内容等符合深府〔2015〕73 号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深府〔2015〕73 号未禁止事项),并对其合法性、公平性、公正性负责。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含货物采购)概算的编制及审核、预算的编制、结算的审核、决算的编制及审核等环节,招标人可以通过内审机构或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其中咨询服务费在100万元以下的,应当按规定在区预选小型工程库工程造价咨询组中抽取预选企业完成相应服务。

  第十九条 招标人确定的定标方法、定标规则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采用票决定标法的,定标规则包括定标工作规则和投票规则。

  第二十条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的,对不编制技术标书的情形,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自开始发布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均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前款规定适用于采用通用技术的简单施工招标,且招标人在招标控制价公示时必须提供可以直接使用的BDS文件,不可转化为其他格式。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确定的招标方案(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组织形式、资格预审公告以及招标文件等)应当经单位法制部门或者(法务工作人员)审查通过方可发布。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文件的同时,报区建设部门登记备案。备案应提交的资料以市、区建设部门对备案复核事项的具体要求为准,资料齐全的区建设部门应当在2 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四章 组织实施方式

  第二十二条 为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提倡具备条件的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方式组织建设。条件是按照招标人自身项目管理能力、标段划分情况,结合承包企业的经济、技术和管理实力等综合考虑。

  第二十三条 采用设计—采购—施工(EPC)模式确定总承包人的,招标人宜委托有相关经验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本办法所称EPC(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模式,又称交钥匙工程总承包模式,是指招标人与总承包人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把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和调试服务工作全部委托给总承包人负责组织实施,招标人只负责整体的、原则的、目标的管理和控制,总承包人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设计、采购和施工的组织实施采用统一策划、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和全过程控制。

  第二十四条 EPC工程总承包招标可以在完成概念方案设计之后进行,也可以在完成方案设计之后进行。招标文件应当至少明确细化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划分工作责任,房屋建筑工程还应明确是否采取工业化建造方式、是否采用BIM技术等招标需求。招标人应确定合理的招标时间,确保投标人有足够时间对招标文件进行仔细研究、核查招标人需求、进行必要的深化设计、风险评估和估算。

  第二十五条 EPC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在需求统一、明确的前提下,提供概念方案(或设计方案)、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由投标人自行编制估算工程量清单并报价。EPC招标一般应采用总价包干的计价模式,但地下工程不纳入总价包干范围,而是采用模拟工程量的单价合同,按实计量。需对约定材料、人工费用调整的,招标时先固定调差材料、人工在工程总价中的占比,结算时以中标价中的工程建安费用乘以占比作为基数,再根据事先约定的调差方法予以调整。EPC招标不宜采用下浮率报价与最终批复概算作为上限价的结算方式。工程款支付不宜采用传统的按实计量与支付方式,可以采用按比例或者按月度约定额度支付方式。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参照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与《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结合国家、省、市、区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定合同条款。招标过程中,允许投标人就技术问题和商务条件与招标人进行磋商,达成一致后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EPC工程项目管理模式为招标人一般不进行过程干预,但是应当严格按照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进行验收,只有达到中标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工程才予以接收。

  第五章 投标条件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设置投标资格条件不得排斥任何具备资质的潜在投标人,所设置资质对应的承包工程范围应当符合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标准和规定。

  第二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招标在设置投标条件时可以淡化资质管理,实行能力认可;在工程实施时回归资质管理,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分别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招标人可以按下列方式之一设置投标条件:

  (一)具有工程总承包管理能力的企业,可以是设计、施工、开发商或其他项目管理单位;

  (二)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或项目管理单位独立或组成联合体投标。EPC总承包工程不宜将工程总承包业绩设置为投标条件。

  第三十条 招标人不得违反《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7〕27 号)规定,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必要条件。

第六章 开标和评标

  第三十一条 凡从开标到确定中标人过程中,采用“票决方式”淘汰部分合格投标人或者确定中标人的,其评标定标方法属于“定性评审、评定分离”。

定标方法为“直接抽签法”的,在招标过程中的任何环节包括淘汰部分合格投标人,均不得采用票决方式。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方式招标的,应当按规定成立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合格投标人和不合格投标人(包括不合格的原因)予以公示,资格审查结果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方可进入后续程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建设工程的资格审查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或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 人以上单数,招标代理人员参与资格审查的,其人员不得多于成员总数的1/3。

  第三十三条 采用定性评审、评定分离的建设工程,对于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数量超过20 名的,招标人应当采用票决法、集体议事法、价格法、抽签法等方法淘汰部分合格投标人,进入后续评标程序的投标人数量应当为15 名至20 名。淘汰部分合格投标人的定标委员会通过票决法淘汰部分投标人的规则如下:

  (一)先进行价格筛选:按投标报价由低往高排序,当投标人数量≧40时,去除最前和最后各5个投标人;当投标人数量≦30时,不筛选;当30<投标人数量<40 时,对称去除前后相同数量(或最前数量比最后数量少1)投标人后使得剩余投标人数量为30。

  (二)再进行票决:根据定标规则优先选择综合实力强、信誉好企业,同等情况下优先选择本地业绩较好企业,再选择资质等级较高企业。

  第三十四条 方案设计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文件进行定性评审的基础上,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对评审合格的投标人进行逐轮淘汰表决,直至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数量应为2名或3名。

  第三十五条 招标文件定性评审要素设置规则如下:

  (一)资格审查文件投标条件要素。招标人不得违反深府〔2015〕73 号要求,变相设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资格审查文件(含资格后审与资格预审两种方式)的投标条件仅限于深府〔2015〕73 号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所列要素。在资格审查文件之外将上述要素加以列项的,不得有规模、数量等下限要求,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但不得对该项进行评审。

  (二)资信要素的设置原则上由招标人自主确定,资信要素不得有规模、数量等下限要求。招标人已经将《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所列要素作为投标条件时,则不得再将其作为资信要素。招标人提供给定标委员会的定标资料中,可以将投标人资信证明资料直接罗列,但不得加以评价或者评级。

  (三)技术标评审要素原则上由招标人自主确定。已经作为资格审查要素或者资信标已列要素的,不得再作为技术标评审要素。

  (四)服务类招标项目在评审要素表达形式上有所不同的,亦须参照前述规则设置评审要素。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加强对评标委员会评标质量的管理,对于评标委员会未按要求进行评标且拒不纠正的,招标人可以拒付或者扣减评标费,并报区建设部门进行处理。招标人委派的工作人员应有招标人的授权,具有审核评标质量的能力,并对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进行审核和签字确认。

第七章 定标与中标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充分竞争、合理低价的原则,采用下列方法或者下列方法的组合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投标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一)价格竞争定标法,是指以投标价格作为定标主要依据的方法,具体方法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加以约定。价格竞争法适用于小型工程或技术简单工程,可以采用平均值法或者第N低价(在N取值较大时)确定中标人,但不得采用可能引发恶性竞价的价格竞争法(如最低价法)。重大项目或者技术复杂项目慎用。

  (二)票决定标法,是指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或者逐轮票决等方式确定中标人。一般项目和小型工程慎用,确需采用须经招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同意。重大项目或者技术复杂项目建议采用。定标委员会成员在定标预备会环节,提倡各自独立发表意见,民主、客观评议投标人,监督小组进行监督,全程做好影像记录。

  (三)票决抽签定标法,是指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从进入票决程序的投标人中,以投票表决方式确定不少于3 名投标人,以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建议一般项目和小型工程事先确定价格入围切线,再在入围投标人中进行择优;重大项目或技术复杂项目提高价格入围切线,以择优为主。EPC工程总承包招标不宜采用较大范围的直接抽签或者较大范围的票决抽签定标方式。

  (四)集体议事法,是指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由定标委员会组长最终确定中标人。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采用集体议事法定标的,定标委员会组长应当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招标人应当制订完善的集体议事规则,并报合作区管委会同意。该定标方法适用于重大项目、复杂项目或者创新型项目。

  第三十八条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定标之前,招标人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按下列标准认定投标人的工程总承包管理能力与履约能力:

  1.是否具有工程总承包管理需要的团队;

  2.工程总承包管理团队的主要人员是否具有较为丰富的工程管理经验;

  3.投标人是否建立了与工程总承包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

  4.投标人的整体实力、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情况是否能够满足工程需求。

  (二)投标人是否进行一定程度的设计深化,深化的设计是否符合招标需求的规定。

  (三)考核投标报价是否合理。主要考核投标人是否编制了较为详细的估算工程量清单,估算工程量清单与其深化的设计方案是否相匹配,投标单价是否合理。如果投标人报价时只有单位指标造价,如每平方米造价、每延米造价等,或者只有单位工程合价、工程总价,则可能无法判断其投标报价是否合理,招标人在定标时应当优先选择能判定为报价合理的投标人。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进一步强化与安全生产工作的联动,在淘汰部分合格投标人环节,无论采取何种淘汰方法,招标人均应将投标人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及安全生产记录纳入淘汰要素。在定标环节,无论采取何种定标方法,招标人均应将投标人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及安全生产记录纳入定标要素。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当正确履行评定分离制度赋予招标人的自主定标权。采用票决定标法的,招标人须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制定定标规则,作为招标人内控机制存档备查。定标规则包括具备可操作性的投票规则,应保持相对连续性、稳定性,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完善、调整。招标人在定标前可以对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质询,也可以自行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投标文件或者方案进行清标,作商务、技术的汇总分析,并出具清标报告作为定标的辅助。清标报告中不得有明示或者暗示中标单位的内容。招标人需要进行清标的,应对所有投标人采用同一标准,和根据定标规则进行清标。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择优与价格竞争的原则,依据清标报告、招标文件明确的定标工作规则以及投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定标规则和清标报告作为招标投标完成情况报告的附件。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采用票决定标法或者集体议事法确定正式投标人或者定标的,应当按规定组建定标委员会。票决采用记名方式,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招标人事先制定的定标规则进行投票,在各票决环节均应填写定标记录(表述投票理由),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作为标后评估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合作区管委会投资建设工程需要组建定标委员会的,招标人应当按规定组建3人监督小组。监督小组根据招标人事先制定的定标规则对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投票行为、淘汰过程、定标过程进行监督,监督小组书面资料由招标人存档备查。除了组建定标委员会的情况,招标人在淘汰部分合格投标人、对评标报告形式审核和确认、定标、异议处理、履约能力审查等环节应当成立相应监督小组或者配备监督员。

  第四十三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确认并签署定标结果后,招标人应当在24小时内及时将中标结果和合格投标人得票情况在交易网进行公示。在定标会召开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中标候选人资格文件中的所有扫描上传资料原件进行复核。

  第四十四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第四十五条 中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磋商、订立、履行中标合同,解决中标合同争议,保管中标合同文件资料等活动,应当按深圳市及合作区制定的合同管理办法办理。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中标合同之日起7 日内,应将中标合同送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中标人将工程分包的,应当自订立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分包合同送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强化行政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廉政意识,不得明示或暗示定标委员会成员指定中标人。要建立完善的定标内控机制,保障招标活动顺利进行。为充分落实建设项目“业主负责制”,实现权责统一,无论是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还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招标人均应对整个招标过程负责。招标人要加强招标工作的预见性,统筹考虑招标的各项条件和每个环节,因针对招标文件内容所产生的投诉,导致流标、废标,造成工程工期延误等,招标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拟定招标文件合同条款、资格审查、淘汰部分合格投标人、对评标报告形式审核和确认、清标、定标、异议处理、履约能力审查等环节做详细书面、影像记录,针对每一招标项目建立全过程档案,以便循迹倒查。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收到异议的,应当对收到的异议书进行形式审查确定是否受理。对予以受理的异议,即时办理签收手续,在规定期限内对异议提起人进行回复;对不予受理的异议,向异议提起人发出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处理结果抄送区建设部门。在作出异议答复前应当依法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招标过程应当充分考虑有关人员配备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招标文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核实中标人项目管理班子、注册执业人员、机械设备等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事项,违反约定的依法追究中标人违约责任。

  第五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参与该工程建设的所有市场主体履行合同的情况开展履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区建设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纳入信用信息管理。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市场主体履约评价结果的,将在合作区管委会投资监察系统中对建设单位给予警示。有关工作人员不记录、滥记录、不按规范记录履约评价信用信息,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造成超概算,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中标人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合同价格、工程结算严格按中标价格执行。禁止扩标。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原因,可能造成投资扩大,招标人提出变更要求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已包含在原中标合同内的变更内容,建设单位可在按照合作区管委会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工程变更备案手续后,委托原承包单位(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继续实施。因上述变更使得原承包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重新招标确定新增部分项目的承包单位。

  (二)未包含在原中标合同内的新增工程,建设单位需按照合作区管委会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程序办理新增工程审批手续。预算金额达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限额标准的,应当办理新增工程招标手续;符合深府〔2015〕73 号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进行招标。预算金额未达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限额标准的,根据合作区管委会审议通过的政府采购规定进行采购。采取将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先以小项目发包,在实施过程中通过追加工程或投资、工程变更等方式有意规避招标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区建设部门依法对下列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依法进行招标的;

  (二)招标投标活动不按法定程序和规则进行的;

  (三)合同签订、履行的情况。

  第五十四条 区建设部门按规定对合作区管委会投资建设工程的招标方案(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组织形式、资格预审公告以及招标文件等)和招标投标情况报告等进行备案,对进行招标的前提条件、投标资格条件、评标定标方法、招标时限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复核,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建设工程招投标备案复核过程中,区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不合法合规问题所在,招标人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备案材料。存在问题拒不整改的,不得予以备案。

  第五十五条 区建设部门对招标人、招标代理失误行为进行统计、审核和认定,结果纳入建设工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招标人失误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对招标文件内容把关不严,填报的招标数据在公开发布后申请修改;

  (二)对资格审查结果把关不严,在资格审查结果公示结束后发现入围的合格投标人存在依规应不予审查通过的情形;

  (三)票决淘汰部分合格投标人、票决定标未事先制定相应定标规则的;

  (四)未对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进行审核和签字确认,或者对评标、定标过程出现明显错漏等问题未及时发现的;

  (五)无正当理由延期定标,或者延期定标未将延期原因和最终定标日期进行公示的;

  (六)未对投标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进行评估,或者未参照投标人以往安全生产记录,选择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较差或者不良安全生产记录较多的施工单位作为中标人的;

  (七)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招标人未按规定受理或者答复异议的;

  (八)招标人对招标方案的不合法不合规问题拒不整改,备案未通过的; 

  (九)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报告里存在不合法合规问题的;

  (十)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但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

  出现前款所列情形,且招标人不能自行采取措施及时解决的、影响到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严重拖延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进度等均视为情节严重,给予招标人通报处理。

  第五十六条 建设工程标后评估工作由区建设部门结合工程项目整体建设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开展一至两次,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抄送市建设部门以及区业务监督管理部门。标后评估以定标结果是否合理作为导向,重点评估评定分离项目的定标结果是否实现“择优和竞价”,招标过程是否体现“廉洁和效率”,投标活动是否符合规定程序等。区建设部门及时向招标人反馈整改意见,招标人应当及时按照规定对本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总结梳理,存档备查。

  第五十七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对定标结果承担相应责任,工程质量与定标问责挂钩,招标人、定标委员会以及承担建设工程招标人责任的主体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票决定标所应承担的主体责任,定标委员会成员不按定标规则进行投票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八条 区建设部门可以通过检查、现场监督、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招标投标各方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在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过程中,区建设部门依法可以向相关部门调取其掌握的相关证据作为查处的依据。收到调取函的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证据。

  第五十九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十条 投标人投标的证明文件可进行公示,公示期间若接到投诉反馈存在虚假证明,可交由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处理,提交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第六十一条 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案件,或是案件涉及事项超出招标人、行业主管部门职能范围的,由合作区管委会组织召开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查处联席会议会商处理。

  第六十二条 深汕特别合作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实行“失信黑名单”和“诚信红名单”,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认定结果以及信用情况实施差别化监管,加强对前期工作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对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相关从业企业、人员开展考核、评估及信用管理。 

第九章 廉政风险防控

  第六十三条 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廉政风险防控:

  (一)按照建设工程规模、业务特点,明确招投标条件、开标、评标、定标与中标方式等,固化成特定招标模式,减少人为因素影响;

  (二)实行投标资格开放化,在符合建设工程实际要求的前提下,开放投标人资格资质条件,杜绝围标现象发生;

  (三)采用票决定标的提倡定标结果随机化,在评出相对优秀的投标人后,随机抽签定标,防止暗箱操作。

  (四)实行信息发布、建设工程交易统一化,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招标信息都应当进行公示,在相应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六十四条 建设工程招投标廉政风险防控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招标人应当组建招投标监督委员会,建立监督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具体运作、监督标准、工作纪律、情况报送、档案管理等机制。招标活动全过程自行组建的监督小组成员或监督员应当从招投标监督委员会人员中产生,人数可以根据招标实际情况,由招投标监督委员会确定。招投标监督委员会履行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招投标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主体责任,对招投标廉政风险防控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加强监督检查。区业务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明察暗访、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招标人实施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存在违纪违规情形的,依法移交区相关部门处理。

  (三)实施廉政回访。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发放调查问卷和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向招标人有关人员、业务管理相对人、承包人等进行招投标廉政回访,全面了解招标人实施招投标活动情况,以及招投标过程中工作人员廉洁风险防控等情况。

  (四)严格责任追究。对监督检查和招投标廉政回访过程中发现的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问题,视情况进行反馈,并督促相关单位和部门及时进行整改;对不按深府〔2015〕73 号及本办法规定程序、要求和时限办理招投标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视为不作为、慢作为或者乱作为,给予相应处理;对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由区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合作区政府投资特殊工程认定和发包,按市、合作区关于特殊工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系在《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 号)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和细化,须与深府〔2015〕73 号相关条款结合使用。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涉及名额和日期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整,未明确事项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合作区住房建设和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深汕特别合作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深汕特别合作区建设工程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深汕办〔2015〕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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