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深汕办〔2020〕49号 | 发布机关 |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党政办公室 |
签发日期 | 2020-05-25 | 实施日期 | 2020-05-25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我区本地建档立卡贫困户非商品住宅危房改造行为,建立疏堵结合的查处违法建筑长效工作机制,根据《广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引(试行)》《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村民非商品住宅危房改造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脱贫攻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区范围内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请的原址原面积的危房修缮或重建工作,确保我区脱贫攻坚任务圆满完成。
第三条 贫困户危房改造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突出重点,紧密协作;从严把关,聚焦主线;农民自愿,政府支持;科学规划,安全施工;政策公开,阳光操作。
第四条 贫困户危房改造须符合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和消防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成立区贫困户危房改造工作专班,区分管领导任组长,区科创经济服务局、住建水务局、城管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贫困户危房改造工作专班协调各职能单位进行全区贫困户危房改造工作,对贫困户危房改造实施过程进行管理,组织开展贫困户危房改造项目监督巡查、安全管理和竣工验收,及时查处改造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受理相关信访举报事件,并设立举报电话。
第六条 各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以下工作:
(一)受理辖区内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非商品住宅原址原面积危房改造申请;
(二)现场审定确认贫困户危房改造资格条件;
(三)协助区相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各村委(社区居委会)负责核实村民贫困状况、危房情况、是否本户唯一自住非商品住宅以及房屋重建、改造验收资料,并对以上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 资格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深汕特别合作区范围内的贫困户唯一自住非商品住宅经认定为危房的,可申请在原址进行原面积改造,包括原址修缮和原址重建;需扩大改造面积的,经村、镇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区科创经济服务局、住建水务局联合审查通过后,可参照田寮村人居环境提升工程试点按照占地面积每户不超过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层数不超过三层,高度不超过12米进行改造。申请人必须具有实施危房完整改造的资金基础。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贫困户,是指建档立卡贫困户,已申请过财政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仍具备此次危房改造申请资格。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危房是指房屋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经有政府部门核发的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鉴定为危房且处理意见为修缮加固的房屋(C级)或拆除重建的房屋(D级)。
第十条 家庭唯一自住非商品住宅,是指申请人一户(以户口本为准)除申请改造的危房外,无其他非商品住宅类房屋。
第十一条 贫困户危房改造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前期准备阶段、改造实施阶段、改造验收阶段。
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内容包括:改造申请、初步核查、危房认定、资格审核与公示、建立档案。
改造实施阶段的工作内容包括:签订改造协议、实施改造、现场检查与指导。
改造验收阶段的工作内容包括:组织验收、改造补助申请。
第四章 前期准备阶段
第十二条 符合改造条件的贫困户,须向房屋所在地镇政府提交以下资料:
(一)《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村民非商品住宅危房改造申请表》原件五份;
(二)户主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三)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复印件一份;
(四)政府部门核发的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原件一份;
(五)危房整体外观、各个角度以及存在问题处照片原件一份;
(六)村委出具的申请人身份、危房原面积以及危房是否申请人一户唯一自住非商品住宅证明文件原件一份,证明文件村委书记签名并加盖村委公章;
(七)申请危房改造的需提交危房改造安全承诺书一份;
(八)贫困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申请书一份;
(九)施工协议书原件一份;
申请人本人出具的资料均需加盖本人手印。
第十三条 镇政府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贫困户危房改造资格和申请材料的审核。审核符合要求的,镇政府将审核通过的申请人相关材料在村委(社区居委会)公告栏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镇政府在《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村民非商品住宅危房改造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镇长签名并加盖镇政府公章后,将有关申请材料提交至区科创经济服务局,区科创经济服务局对贫困户建档立卡身份进行校核后提交至区住建水务局。公示异议成立的,由镇政府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区住建水务局收文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村民非商品住宅危房改造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区住建水务局局长签名并加盖区住建水务局公章后,将有关材料呈区管委会分管建设领导审定,经审定同意的,在《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村民非商品住宅危房改造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后,由区住建水务局核发《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危房改造审批意见书》(以下简称《审批意见书》)和《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村民非商品住宅危房改造准建公示牌》(以下简称《准建公示牌》),准许施工;审核不通过的,区住建水务局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区住建水务局及时将贫困户危房改造建设审批结果抄送区城管综合执法局和各镇政府。
区科创经济服务局负责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身份校核工作,并负责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全区贫困户危房鉴定。
第十五条 对经审批列为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村民,按照“一户一档”建立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纸质档案必须包括入户调查表、档案表、村民申请、公示、审核审批、协议等相关材料。镇政府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归档资料收集和建档工作,并明确档案管理的负责人和经办人。
第十六条 村民在申请危房改造前,必须理清与危房相关的民事关系。在公示过程中,出现所有权、相邻关系等争议的,将相关材料退回申请人,待相关民事关系理清后,方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程序重新申请。
第五章 改造实施阶段
第十七条 危房改造建设前,必须向房屋所在镇政府提交施工协议书并取得区住建水务局核发的《审批意见书》和《准建公示牌》后方可动工。
第十八条 《准建公示牌》必须悬挂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注明户主、建筑面积、层数、高度、公示牌有效期等信息。
第十九条 开工和竣工均需经过合作区委托第三方有资质专业队伍验线,由镇政府组织,开工验线符合要求后发放《准建公示牌》,竣工验线后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建筑的施工质量、安全由业主和施工单位共同负责。镇政府应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建筑质量、安全等方面要加强执法监督检查,严格把好竣工验收关,并定期组织开展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的指导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镇政府应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危房改造建设的监管,坚持查违高压态势,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违法建设行为;为辖区每一栋危房改造在建项目建立专门档案,详细登记危房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坐标、建筑层数等数据,定期向区贫困户危房改造工作专班报告当月危房改造的建设情况。
第二十二条 区城管综合执法局应加强巡查,坚决遏止跟风抢建或搭车抢建行为,坚决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对不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由镇政府依法责令停工限期改正,拒不改正仍继续抢建的,移交区城管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 供水、供电企业依法不得向违法建筑提供供水、供电服务,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存在违法转供水,转供电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六章 改造验收阶段
第二十四条 施工结束后,村民向辖区镇政府申请竣工验收。住宅经验收合格签署意见或依法备案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通过竣工验收后,区住建水务局收回《准建公示牌》。
第二十六条 验收发现问题的,要提出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督促落实整改。验收完成后,相关验收表格归入村民的农村危房改造档案。
第二十七条 在危房改造通过验收后,区科创经济服务局应按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各镇,各镇通过“一卡(折)通”发放给农户。
第七章 异地重建贫困户安置办法
第二十八条 危房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无法在原址拆除重建的,不按本办法执行,符合一户一栋政策的按一户一栋政策向有关部门申请:
(一)与周边建筑共墙,拆除重建影响共墙建筑安全的;
(二)位于易涝区域或邻近危险边坡等,不适宜原址重建的;
(三)按规划要求近期需搬迁的。
第二十九条 贫困户房屋被鉴定为危房又无法在原址拆除重建的,可由贫困户自行租住安全房屋,并向镇政府提供租房合约申请租房补贴。镇政府收到申请后,须对贫困户租住房屋是否符合居住条件予以审核把关。
第三十条 镇政府对辖区内贫困户租住房屋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建立台账。依据实际租房情况向区科创经济服务局申请房屋租金补贴。
第三十一条 若贫困户无法在原址重建需另择址重建的,先自行租住安全房屋,租房开销从贫困户后期申请的建房补贴中扣除。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未按照批准内容重建的,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不予发放补助资金。
第三十三条 提供虚假材料或利用其它欺骗手段取得《审批意见书》和《准建公示牌》的,由区危房改造工作审定后予以撤销,且不予发放补助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村委(社区居委会)明知申请人在辖区内已自建、购买、合作建有私宅或者危房非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唯一住宅的仍出具申请人符合条件的证明文件,或者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贫困户身份证明的,由区危房改造工作专班审定后予以撤销《准建公示牌》和《审批意见书》;并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经办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次危房改造事关我区脱贫攻坚任务能否顺利完成,对于在工作中推诿懈怠、敷衍了事、拒不执行、刁难群众的工作人员,由区危房改造工作专班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圆满完成。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危房改造工作专班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