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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分级分类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22-01-13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文 号 深交规〔2022〕1号 发布机关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签发日期 2022-01-13 实施日期 2022-02-22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领域安全监管方式,提升安全监管效能,防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风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分级分类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疑问或意见建议的,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物流处反映。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1月13日

  深圳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分级分类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优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防范事故风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分级是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危运企业)极端风险的分级,即未经风险控制或者处于最不利状态下,其单台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事故后果的最严重情况,评估企业极端风险等级,并据此划分企业级别。

  本规定分类是指综合分析风险控制措施制定及落实情况,评估现实风险等级,并据此划分企业类别。

  本规定分级分类安全监督管理是指监管部门依据企业极端风险等级和现实风险等级的大小,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并作为给予企业政策扶持的考量因素。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危运企业的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 危运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标准化评估、动态化管理、分层次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危运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对全市危运企业分级分类结果进行审核,组织对企业类别适时进行调整,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并实施监督管理。

  危运企业应当完善和落实各类风险管控措施,降低现实风险等级,申报企业分级分类信息,配合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开展行政检查工作。

  第六条 危运企业分级分类集中评估周期为1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市交通运输局每年上半年组织对全市危运企业的极端风险和现实风险进行集中评估。

  第二章  分级分类标准

  第七条 危运企业分级分类包括企业分级和企业分类两个主要方面,具体标准按照《深圳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分级分类标准》(附件)执行。

  第八条 企业分级是按照极端风险评估标准,将危运企业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等四个级别,分别对应低风险、一般风险、较大风险和重大风险等四个极端风险等级。

  第九条 企业分类是按照现实风险评估标准,将危运企业划分为四类、三类、二类和一类等四个类别,分别对应低风险、一般风险、较大风险和重大风险等四个现实风险等级。

  第十条 危运企业存在下列情况的,市交通运输局可以在现有评估结果的基础上,逐级提升企业类别,最高升为四类企业:

  (一)近一年内被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授予安全生产荣誉称号的;

  (二)近一年内被市级及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职能部门认定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突出改善的;

  (三)自主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和管理制度措施,被市交通运输局或者其他职能部门认定为安全风险控制水平大幅提升的。

  第十一条 危运企业存在下列情况的,市交通运输局可以在现有评估结果的基础上,逐级降低企业类别,最低降为一类企业:

  (一)近三年内发生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且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

  (二)近一年内发生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一般安全生产事故且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

  (三)近一年内因安全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近半年内发现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相同一般安全隐患的;

  (五)近半年内被省交通运输厅列为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

  (六)瞒报、谎报企业信息,影响分级分类结果的;

  (七)市交通运输局或者其他职能部门认定存在其他重大问题的。

  第三章  分级分类程序

  第十二条 危运企业分级分类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危运企业按照分级分类标准自行组织评估,上报自评结果及相关评估材料。

  (二)市交通运输局自收到全部企业自评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公示全市危运企业分级分类结果,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危运企业对分级分类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复审。市交通运输局在收到复审申请后,应当组织复审,并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四)公示结束后,市交通运输局正式发布年度危运企业分级分类结果。

  第十三条 危运企业分级分类实行动态管理。

  危运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风险控制措施等发生变化并影响分级分类结果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及时审核企业变更申请,更新分级分类结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危运企业分级分类结果实施分层监管。

  根据·企业分级结果由高到低,逐级细化行政检查内容,制定差异化行政检查表。

  根据企业分类结果由高到低,分类设计行政检查频次,制定差异化行政检查方案。

  对一类企业,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将其列为重点整治对象,责令限期整改。

  对二类企业,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行政检查频次,并实施专项突击检查。

  对三类企业,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将其列为一般监管对象,正常开展行政检查。

  对四类企业,应当以企业自我管理为主,市交通运输局抽查为辅。

  对于风险管控水平较高、类别较好的企业,市交通运输局可以依法优先办理其政务服务业务。

  第十五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应当规范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廉洁自律,提高服务水平。对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2年2月22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附件:深圳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分级分类标准(试行)


  附件

  深圳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

  分级分类标准(试行)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分级分类包括企业分级、企业分类、监管层级划分三个环节。

  一、企业分级

  企业分级是根据企业极端风险等级,划分企业级别。

  极端风险指危险源未经风险控制或者处于最不利状态下的风险,即指设备设施、工艺流程或者者活动过程中没有经过任何消减事故发生可能性和后果严重性的风险水平。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极端风险分级是分析企业未经风险控制或者处于最不利状态下,单台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事故后果最严重情况,评估企业极端风险水平,并根据极端风险等级划分企业级别。

  企业分级步骤如下:

  1.计算事故后果严重度等级

  对照表1深圳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分级分类指标评分标准(后附),确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类型及单车最大运输量(S1)、运输车辆主要活动区域(S2)等两项指标分值。

  对照表2事故后果严重度等级对照表,确定事故后果严重度等级(S)。

  表2 事故后果严重度等级对照表

  级别

  级别划分标准

  备注

  4

  S1+S2≥80

  级别越高,事故后果严重度越高

  3

  60≤S1+S2<80

  2

  40≤S1+S2<60

  1

      S1+S2<40

  2.计算事故发生可能性等级

  对照表1深圳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分级分类指标评分标准(后附),确定运输车辆类型(L1)、运输车辆数量(L2)、运输车辆使用年限(L3)、主要行驶线路类型(L4)、线路行驶条件(L5)等五项指标分值。

  对照表3事故发生可能性等级对照表,确定事故发生可能性等级(L)。

  3 事故发生可能性等级对照表

  级别

  级别划分标准

  备注

  4

  L1+L2+L3+L4+L5≥80

  级别越高,事故发生可能性越高

  3

  60≤L1+L2+L3+L4+L5<80

  2

  40≤L1+L2+L3+L4+L5<60

  1

     L1+L2+L3+L4+L5<40

  3.评估极端风险水平、划分企业级别

  极端风险水平通过赋值计算方式确定。事故发生可能性等级和事故后果严重度等级由高到低分别赋4、3、2、1分。风险水平等于事故发生可能性等级分值和事故后果严重度等级分值的乘积。极端风险按风险大小划分低风险、一般风险、较大风险和重大风险四个等级,分别对应Ⅳ、Ⅲ、Ⅱ、Ⅰ四个企业级别。

  Ⅰ级企业(红色):乘积大于等于12,极端风险为重大风险;

  Ⅱ级企业(橙色):乘积大于等于6且小于12,极端风险为较大风险;

  Ⅲ级企业(黄色):乘积大于等于3且小于6,极端风险为一般风险,;

  Ⅳ级企业(蓝色):乘积小于3,极端风险为低风险。

  此外,事故后果严重度等级分值为4分的,直接定为Ⅰ级企业(重大风险、红色),见表4极端风险等级评价矩阵。

  表4 极端风险等级评价矩阵

  极端风险等级分值

  事故后果严重性等级分值

  4

  3

  2

  1

  事故发生可能性等级分值

  4

  16

  12

  8

  4

  3

  12

  9

  6

  3

  2

  8

  6

  4

  2

  1

  4

  3

  2

  1

  二、企业分类

  企业分类是根据企业现实风险等级,划分企业类别。

  现实风险评估是在极端风险评估和等级确定的基础上,综合分析现有关键人员及车辆管理措施、安全管理措施、应急管理措施落等三个层级的关键风险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后,得到的企业实际风险水平。

  企业分类步骤如下:

  1.分析风险控制水平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风险控制措施根据优先级由高到低,分别为关键人员及车辆管理措施落实情况(G1)、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G2)、应急管理措施落实情况(G3)。

  对照表1深圳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分级分类指标评分标准(后附),确定三类措施落实情况,判定企业风险控制水平:

  优秀:关键人员及车辆管理措施、安全管理措施、应急管理措施等三类风险控制措施完全落实;

  良好:仅关键人员及车辆管理措施、安全管理措施两类风险控制措施完全落实;

  较差:关键人员及车辆管理措施完全落实,但安全管理措施未有效落实;

  极差:关键人员及车辆管理措施未有效落实。

  2.确定现实风险等级、划分企业类别。

  现实风险等级通过计算风险控制类别与极端风险等级匹配程度确定。匹配程度通过赋值计算确定。根据极端风险等级和风险控制水平,由高到低分别赋4、3、2、1分。匹配程度等于极端风险等级分值与风险控制类别分值之差,见表5现实风险等级评价矩阵。

  表5 现实风险等级评价矩阵

  现实风险等级分值

  极端风险等级分值

  4

  3

  2

  1

  风险控制水平等级分值

  4

  0

  -1

  -2

  -3

  3

  1

  0

  -1

  -2

  2

  2

  1

  0

  -1

  1

  3

  2

  1

  0

  根据现实风险等级,将企业划分为四个级别:

  四类企业(蓝色):差值小于0,企业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与极端风险等级完全匹配,现实风险为低风险;

  三类企业(黄色):差值等于0,企业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与极端风险等级相对匹配,现实风险为一般风险;

  二类企业(橙色):差值等于1,企业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与极端风险等级匹配度较差,现实风险为较大风险;

  一类企业(红色):差值大于等于2,企业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与极端风险等级匹配度极差,现实风险为重大风险。

  特别说明,表5中出现现实风险等级高于极端风险等级的情况,如企业极端风险为较大、一般和低风险,且控制措施为极差时,企业现实风险分别判定为重大、较大和一般风险。此处为提级管理,设定理由为:当企业控制措施为极差时,即使企业极端风险等级较低,仍需要重点关注。

  三、监管层级划分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危运企业分级分类实施分层监管,详见第十四条。

  表1 深圳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分级分类指标评分标准

  编号

  指标类别

  指标名称

  指标说明

  评分标准

  1

  极端风险分级指标

  事故后果严重性指标

  危险货物类型及单车最大运输量(S1)

  危险货物的类型影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的后果严重程度,通过分析危险货物类型和物理化学特性,可以确定能量释放方式和事故伤害类型。
危险货物单车最大运输量是极端风险/最坏情景(Worst-case Scenario)评估的关键,是评估事故最大影响范围关键指标。

  计算最严重情况下伤害半径:

  (1)大于等于50m:75分;

  (2)大于等于10m,小于50m:45分;

  (3)小于10m:15分。

  最严重情况下伤害半径计算包括定量计算和定性分析两类,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用适当方法,如:定量风险评估(QRA)、FLACS模拟软件、头脑风暴法、事件树分析法(ETA)等,具体参考《深圳市2020-2021年事故灾难类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指引》。

  若经营范围包括多种危险货物,需分别计算各类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最严重情况下的伤害半径。

  2

  运输车辆主要活动区域(S2)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后果严重程度还与风险受体的脆弱度有关,脆弱度可细分为暴露度、敏感度、适应能力三个方面,主要包括人口密度、受体类型(水源、居住区、学校等)、消防点距离等。此处可根据运输车辆途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商业区、居民区等敏感场所的数量粗略判定受体脆弱程度。

  危险货物类型及单车最大运输量(S1)指标分析过程所确定的车辆的途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商业区、居民区等敏感场所的数量:
(1)大于等于10处:15分;
(2)大于等于5处,小于10处:9分;
(3)小于5处:3分。
存在多条路线的,取得分最大值为本项指标的得分。

  3

  事故发生可能性指标

  运输车辆类型(L1)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罐式车、厢式车、半挂牵引车、罐式半挂车、集装箱半挂车及其他专项作业车辆等类型,不同类型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制不同,事故发生可能性也不相同。

  危险货物类型及单车最大运输量(S1)指标分析过程所确定的车辆类型:
特种设备相关车辆:
(1)承压类罐车、长管拖车等移动式压力容器:15分;
(2)运输气瓶等特种设备的车辆:15分;
(3)其他涉及特种设备的车辆:15分。
不涉及特种设备的车辆:
(1)罐式车:12分;
(2)半挂车、牵引车:9分;
(3)厢式车:6分;
(4)其他车辆:3分。
存在多类车辆的,选取得分最大值作为本项指标的得分。

  4

  运输车辆数量(L2)

  运输车辆数量反映企业运输能力,车辆数量越多,单位时间内车辆总运行时长和总运行里程相对越大,事故发生可能性越大。

  危险货物类型及单车最大运输量(S1)指标分析过程所确定的车辆类型对应的车辆总数:
30辆≤车辆总数:30分
10辆≤车辆总数<30辆:18分
车辆总数<10辆:6分

  此处车辆数量为在运营的车辆数量。按照车辆的动力配置来计算车辆数,即一台动力(挂车不计入内)为1辆车。

  5

  运输车辆使用年限(L3)

  车辆使用年限越长,车辆技术性能相对越差,事故发生可能性越高。

  危险货物类型及单车最大运输量(S1)指标分析过程所确定的车辆类型对车辆使用年限:
(1)5年(含)以下:6分;
(2)5至10年(含):15分。
车辆使用年限不一致的,选取得分最大值作为本项指标的得分。

  6

  主要行驶线路类型(L4)

  事故统计分析表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率与道路类型相关性较高,单车道、双车道、多车道(设置分隔设施)、多车道(未设置分隔设施)等4种类型道路事故率存在明显差异,可作为计算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关键指标。

  危险货物类型及单车最大运输量(S1)指标分析过程所确定的车辆的主要行驶路线类型:
主要行驶线路类型为高速公路/快速路的:5分。
主要行驶线路类型为非高速公路/快速路的:
(1)单车道:10分;
(2)双车道:15分;
(3)多车道(设置分隔设施):20分;
(4)多车道(未设置分隔设施):25分。
存在多条行驶路线的,选取得分最大值作为本项指标的得分。

  7

  线路行驶条件(L5)

  事故发生可能性与行驶线路的情况密切相关,主要包括交通量、行车道宽度、路肩宽度、纵坡坡度、平曲线半径、视距、桥面与道路行车道宽度的差别、直线段长度、交叉口的类型等指标。通过统计线连续下坡、连续弯路、事故易发路段等危险路段数量,可以修正事故发生可能性。

  危险货物类型及单车最大运输量(S1)指标分析过程所确定的车辆的行驶路线中危险路段数量:
(1)5处≤连续下坡、连续弯路、事故易发路段等危险路段:15分
(2)3处≤连续下坡、连续弯路、事故易发路段等危险路段<5处:10分
(3)连续下坡、连续弯路、事故易发路段等危险路段<3处:5分
存在多条行驶路线的,选取得分最大值作为本项指标的得分。

  此处连续下坡、连续弯路、事故易发路段等危险路段数量以《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2-2009)中明确的警告标志数量为准。

  8

  控制措施分类指标

  风险控制措施指标

  关键人员及车辆管理措施落实情况(G1)

  驾驶员的违法违规驾驶行为、危险驾驶行为,车辆技术性能、安全管理不符合规范标准,是导致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事故的主要原因。强化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管理,是降低企业现实风险等级的首要手段。

  下列内容存在一项不达标即视为此项措施未完全落实:

  (1)近一年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车均超速不高于0.5次(超速次数/营运车辆数)(以交通运输局统计为准)。

  (2)近一年内玩手机、抽烟、打拨接听电话等危险驾驶行为的车均危险驾驶行为不高于0.5次(危险驾驶行为次数/营运车辆数)(以交通运输局统计为准)。

  (3)定期对驾驶员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技能训练、应急处置等教育培训,每年至少进行8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测和年度审验、检验制度,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等级为一级,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5)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配备三角木、警示牌、防滑链等安全设备,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要求安装、悬挂标志。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的,还应当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安全标示牌。

  (6)企业自建或委托建设企业监控平台,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接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的监控平台或监控端。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时在线,无破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情况(行业主管部门发现或通报一次即为不达标)。

  (7)安装车载视频监控系统,保持车辆运行时持续运行,近一年内无故意遮挡视频监控装置的情况(行业主管部门发现或通报三次即为不达标)。

  9

  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G2)

  安全管理措施是降低极端风险层级的第二层手段。

  安全管理措施包括建立组织体系、明确责任体系、建立制度体系,并按制度要求开展非关键人员及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等。

  下列内容存在一项不达标即视为此项措施未完全落实:

  (1)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持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类别:主要负责人)。

  (2)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持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类别:安全管理员),且不可由主要负责人兼任。车辆数(含挂车)100辆以下的,每25辆车配备1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最低不少于1名;车辆数(含挂车)100辆以上的,超过100辆的部分按每50辆车配备1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标准进行配备。

  (3)配备或聘请专职人员(GPS监管人员须有企业任命书确认)负责24小时实时监控车辆行驶动态,记录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提示违规行为。对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要留存在案,其中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1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4)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制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后,每年(不含取证的当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5)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有关规定,按不低于营业收入的1.5%的比例提取安全经费并规范使用。

  (6)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并符合有关停车场的消防安全要求。

  (7)近一年内行政检查未发现安全管理类问题。

  10

  应急管理措施落实情况(G3)

  应急管理措施是降低极端风险层级的第三层手段。

  应急管理措施包括制定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配备应急器材和防护用品、应急值班、应急疏散、应急演练等。

  下列内容存在一项不达标即视为此项措施未完全落实:

  (1)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车备适合所装载危险货物灭火要求的消防器材、应急救援工具和个人防护用品,驾驶室配备消防器材。

  (2)按照《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确定重大危险源,并制定有效防护措施及相关应急预案。

  (3)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和培训,每年至少组织2次。

  (4)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定期进行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和分析,总结事故特点和原因,提出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措施。

  (5)建立事故报告及事故应急救援制度,能够在接到事故报后1小时内报送辖区管理局。

  (6)近一年内行政检查未发现应急管理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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